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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5, 2008
1998年1月,法官以消保法判決刑事認定無過失的馬偕醫院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2003年1月,台北婦幼醫院因不當麻醉,被判賠2300萬元;同年10月,屏東市人愛醫院因誤診先天性的腦部生長缺陷為腦內血腫,判賠2746萬元;2005年,嘉義基督教醫院醫療糾紛判賠,開終身照顧首例;2007年,中國醫藥學院中所發生的醫療糾紛,更創下3300萬史上最高的賠償天價。
 
高醫療賠償的時代已經來臨了!!
 
對此不可抵擋的潮流,我們當醫師的只能自求多福,建立更精細的標準流程,並且嚴格遵守,務求每一個醫療基本動作都確實到位。
 

 
不符醫療常規
 
以中國醫藥學院這起醫療糾紛來看,疏失的癥結點或許是在分科的問題上,但是姚醫師為什麼會被判下如此天價的賠償金額,恐怕還是得歸咎到基本動作不確實,事後諸葛一下,如果當天姚醫師暫停一下門診,到恢復室看一下病人,告訴病家「我們會馬上處理,現在就請哪位大夫來」、「有狀況我會隨時回來,我現在有門診,先回去看一下」…,或許之後姚醫師還是難逃訴訟、賠償,但也不至於會到3000萬,外帶終生照顧的天價。
 
這其實都是醫師必須要做到的「標準動作」,負責的病人大出血、休克,護士小姐call了幾次都沒到場,或沒有及時到場,這都絕對不是一句「我剛好在門診」所能解決的,這也就構成了訴訟上致命的「不符合醫療常規」。
 
站在法律、輿論的對立面,現已轉任中山醫學院的姚醫師恐怕會成為中國醫藥學院與中山醫學院間的人球,一方會說:「這是醫師個人問題,當時我們護士已盡到責任,流程也沒有瑕疵,況且這位醫師現在已經離職,不干我們的事。」另一方會說:「這是醫師在另外一間醫院發生的問題,我們沒有義務與責任。」沒在一開始把中國醫藥學院一起拖下水的姚醫師,其實也是缺了另一項「標準動作」以致現在只能單打獨鬥,後景堪憐…
 
告知的義務&責任
 
當今台灣社會對醫師要求普遍嚴厲而不友善,一般法律上講究的是「應預防而未預防」,但在醫療糾紛上,卻變成「應告知而未告知」,所以「告知」也是醫師重要的「標準動作」之一,所以現在各家醫院的手術、麻醉同意書,都寫得鉅細靡遺,厚厚地一本好像保險契約書一樣,可弔詭的是,今天發生醫療糾紛的病人,有哪一位沒簽過手術、麻醉同意書?但這就是標準動作,做了不代表你沒事,但不做…你連訴訟的機會都沒有!
 
而且談告知,我們也面臨了兩難,我們到底該告知到多細微的風險,才算是盡到責任與義務?是千分之一,還是萬分之一?但當我們跟病人說:「你只要開刀打麻醉就有可能死喔。」社會大眾又會不會接受我們這樣的說法?
 
其實手術、麻醉皆有風險,應該是種「常識」,有人會在買機票時,要求票根上註明飛機遇亂流墜毀的機率嗎?你會因此而不買嗎?今天選擇性手術不也該是同樣的標準嗎?就像空難後,責任是由保險公司、飛安會釐清,而沒有人會怪航空公司沒有告知乘客會墜機一樣,但是法律似乎從來沒有在這面向上站在醫師這方。
 
醫療除罪化的羅生門
 
我有位非常優秀的學長,當年他是光榮地以高姿態離開某大型醫學中心,在台中開了一間美輪美奐的婦產科醫院,但兩年內碰上兩起醫療糾紛,逼得他乾脆把診所收了,現在醫策會當中的那些「醫法倫」講師,也多的是「不玩了」的婦產科醫師,風險高、保費高、醫療給付又低的婦產科,現在的年輕醫師除非真有興趣,否則我也不建議他們走這塊,或許你會問我:「嘯狼,你也有女兒,那當她要生產時怎麼辦?」對此,我也只能回你:「能怎麼辦?到時再說吧,除非醫療能夠除罪化!」
 
我也知道醫療要除罪化,必須要有一個非常公正、公平的單位來調查、仲裁,但往往消基會,不具備醫療專業,又一面倒站在病人(消費者)立場,而其他醫療鑑定單位,結論一有利於醫師,馬上被批評為官官相護,人的因子使整個制度陷入無解的羅生門,但嘯狼認為,無論如何都至少該跟我在〈當代年輕醫師代體制受過,你知道嗎?〉中呼籲的一樣,醫療糾紛的審理應該偏向民事,而非現在的刑事。
 
非常年代 請注意自「保」
 
現在已經有些醫院會幫醫師做一些保障,但那是以醫院為一個團體的要保人,我希望將來在各科醫學會,也都能做這樣的事,幫該科醫師做團保,提供律師團支援,那樣即便是每年多交幾百元年費,我想大家也都會願意,這也是我正在努力的地方。
 
去年11月20日,蔡姓獸醫因為醫療疏失,判賠狗主人19萬;今年1月2日,建成中醫也被判賠963萬,當今醫界,已經沒有安全的地方了,我想除了必須要有更嚴謹的分科與訓練之外,就只能請大家如履薄冰,正確做好醫療中每一項基本動作,然後自求多福,Good Luck。

 

 

 

 

 

 

 

 

引用 (你可以針對此文寫一篇屬於自己的blog/想法,並給作者一個通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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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筆)
3.
醫師見路倒 僅四成願搭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302/4/uh2c.html
 
五流大學生 於 2008-03-03 16:29:55 留言 |
2.
醫師您好:
想引用您的文章至 FDZone討論區的醫療保健討論區,
不知是否可以呢!

 
引用 於 2008-01-25 12:28:44 留言 |
1.
醫師您好!
仔細拜讀完您這次發表的文章內容後
由於我恰巧知道一些您提到的問題或觀點
因此也提供個人的意見作為回饋

且,如各位看倌有任何指教與討論
也歡迎各位提出或分享


首先
據我所知您文中提到的「醫療常規」是目前關於醫療案件
法官在判斷醫師是否需要負責的重要關鍵基礎
因此個人良心建議各位醫師或是在學的醫學生
針對各種基本功夫與一般處理措施的標準作業流程(SOP)
務必養成確實遵守的習慣
否則這在案件進行時的訴訟攻防上
其實已經給對造有一個最好的爭議基礎了


其次
關於告知後同意的部份
其實目前法條規定的還算清楚
不過可能各位在運用時還不是很明白吧
建議可以找一些相關的書來看
簡單地說 就是解釋的越詳細越好
而且建議各位醫師最好讓病患和其家屬
充分感受到各位是很樂意回答他們的各種疑問
以此取得其較高的信任感
而且其實久了之後會發現
這些醫療糾紛的背後其實多反映出溝通技巧的重要

再者
消保法是否可以適用在醫療糾紛案件中
其實在最近以來
已經有越來越多人質疑了
所以未必所有的醫療糾紛案件都會以消保法處理
而且據我的瞭解
這幾件案子都是因為法官覺得
一般法律的適用可能不太符合「衡平法則」(equitable principle)
所以才想要幫忙病人找請求權基礎
但我覺得這並不表示日後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如法泡製或成功仿效
因為這僅是個案正義!
而且看來已經有越來越多人質疑其正當性了

以上心得扼要和各位分享。




 
茱莉亞 於 2008-01-17 00:37:00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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