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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救災(八八風災)、防災(H1N1)而緊急延後實施的Tw-DRGs支付制度,雖讓全國醫療院所工作人員緊繃的神經暫且得以紓解,但是站在基層醫師、一名創傷骨科醫師的立場,還是很希望健保局,能正視我們執行人員在施行TW-DRGs之前心中仍有多項困惑,請健保局協助釐清或解釋,好讓我們明年元月上線之時,能充分理解的配合推行政府此項重大醫療政策。
一問:DRG不管醫師付出多少專業勞務,一樣價,這樣對嗎?
TW-DRG支付制度簡單說就是「同病同給付」,同一類疾病住院,健保局只給付醫院統一的主診斷症候群價格,不論病人是否複雜的病症,也不管醫師付出多少的專業勞務。其中最不合情理的情況將會出現在骨科。
第一種情況,一位老人家因髖部骨折住院,他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手術之前ㄧ定要做心臟超音波、肺功能檢查,並做手術前的評估;手術後可能會有一兩天要進加護病房…,可是健保局認為這是醫院的事,就只給付醫院一個髖部骨折的錢,這合理嗎?
或許健保局會說,你們也會有年輕人骨折,可以截長補短呀!但是,健保局是根據以前的平均值,而現在的老人家越來越多,只看以前的平均值是不公平的。
第二種情況,病人意外事件斷了兩三根骨頭,如果一個大腿骨與小腿骨斷掉,或是左、右兩腳都斷了,健保局稱之為下肢骨骼,算是一個群。在一個群之內,醫師手術接治兩根、三根或四根斷的骨折都一樣,健保局就給付醫院一個群的錢,而這一塊並沒有其他地方來截長補短,這合理嗎?
第三種情況,同樣的上臂骨折,醫師用最傳統的方式,打根鋼釘包石膏治療,或採用最先進方式,用鎖定鋼板固定,健保局也是一樣的給付!你這樣怎麼合理呢?
二問:壓縮醫療核心來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和療效,這樣行嗎?
這次Tw-DRGs支付制度的實施,是健保局為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措施,但健保局卻說會因此改善醫療照護品質和療效,我們高度懷疑!
第一、先進國家的DRGs並不包括醫療核心項目:DRGs支付制度是援引歐美先進國家的制度辦法,但是我們發現歐美DRGs僅支付住院的行政作業成本;有關醫療的核心,包括醫院設備投資成本、醫師付給、醫療物料成本、教學成本等等都沒包含在內,也就是說,真正有關醫療水準和品質的部份,他們交給專業和市場,並不捨本逐末做壓縮。但是現在台灣是將全部住院作業,包含醫療核心都在DRGs制度內一起控管減縮。健保局從不曾就這部份對外說明,這將會造成台灣醫療內容僵化、醫療技術落後的危險。
第二、診療加成的公平性有問題
DRGs支付制度的「同病同給付」,就如同經濟部規定,所有新上市手機、筆電都均一價!你想這樣限制會有怎樣的後果?還會有廠商想要投資研究嗎?
或許健保局會說,我們還有針對四個條件做加成支付,第一是基本的診療加成。第二是兒童加成。第三是CMI(病例組合指標)加成。第四是山地離島地區加成。對兒童和山地離島地區的加成,我們完全同意,但是診療加成和CMI加成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們質疑。
基本診療加成,分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等三者的加成不一樣,醫學中心加成較多,區域醫院次之,地區教學醫院只有一點點。或許健保局考量醫學中心的規格比較大,勞務比較大,成本會比較高;這是行政作業部分可以如此分;但是請問醫療部份也有大小嗎?做同樣的手術,地區教學醫院的醫師可以減省任何步驟嗎?那為什麼地區教學醫院的醫師專業報酬會低於區域醫院和醫學中心?
第三、CMI值加成的合理性有問題
CMI值是醫院收治疾病嚴重程度的綜合指標。但是醫院的指標,並不是科別的指標,譬如說某醫院的整體CMI值不高,而該醫院傲視全國的專科,卻得不到加成認同硬被貶抑;而一個醫學中心也有很普普的科,但是他可以憑醫學中心得到最高加成,這公平嗎?
而且CMI值的計算本身就有很大的誤差,健保局以前一年醫療單位的醫療花費,換算成醫療服務點數,再以此正相關於收治疾病嚴重程度。但是,這種以金錢計算為主的CMI值,在骨科卻產生很大的偏差,他與收治疾病嚴重程度毫無關聯。
像是骨科的CMI值最大的是人工關節那一塊,因為花費最多。但是在疾病的嚴重度上並不等於它的花費,因為他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花費是來自人工關節物料。所以手術貴,並不代表病情嚴重。反而是健康的老人才會去換人工關節;如果相較於搶救了一個車禍被撞得稀巴爛的年輕人,他的CMI值竟然比換關節的健康老人還要低!
所以健保局認為CMI越高,疾病的嚴重程度越高?在其他科我不懂,但是在骨科絕對錯!實施DRGs如何能提升骨頭創傷治療的品質?
三問:一個要精簡醫療流程,一個要全人醫療,要我怎麼做呢?
第一、美國的DRG當初是因為他們作業效率不好,作業流程有必要濃縮快速,但是台灣當今的醫療效率甚至比歐美國家還要好,當骨科平均住院天數已經壓縮到五、六天,還能怎樣更有效率?當大部分病人都是回門診才拆線,還能怎樣再精簡?當抗生素只剩手術術前術後一劑,當骨科給藥只有止痛及肌肉鬆弛劑(連胃藥都被刪),還能減少什麼?高深的統計理論我聽不懂,健保局的醫管博士教授們請用”精簡的”結論告訴我們怎麼做。
第二、醫策會說醫療是整體的,醫學教育改革的主軸就是病人安全,住院不可以只管他骨折的病,你還要管他心臟甚至精神的問題,連社會關係人際脈絡都要管,不能漏掉任何檢查;但是這與DRGs希望精簡醫療流程的本意好像有些衝突吧。請問到底要醫院、醫師怎麼辦?你們要統一口徑呀!
第三、衛生署會說這屬下兩單位的兩種主張並不互相抵觸呀! 我相信官方說法怎麼掰都對,但現實面呢?我們敢精簡檢查嗎?因為法律站在病人端,一句”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可讓醫師吃不了兜著走,一句”醫師應自負舉證無過失之責任”就讓醫療人員疲於奔命。請問只因健保財務困難就把灰色地帶全推給醫院及醫師承擔,這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