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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遭虐待 離婚怕被遣返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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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02/18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紅是外籍配偶,嫁來台灣6年,與先生育有一唐氏症兒子,為此先生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辭。



小紅不堪辱罵想要離婚,但她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將看不到兒子。因為小紅剛拿到長期居留證,所以她打算等兩年後拿到身分證就和先生辦理離婚。但很擔心如果到時候先生不肯替她辦理身分證?她可不可以自己去辦?她對於台灣法律不甚了解,也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不知該如何是好?



賴淑玲律師詳解:



先生經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詞,對小紅已經構成精神虐待,所以小紅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果小紅離婚的同時取得兒子的監護權,則小紅還是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並且在法定時程內辦理身分證,居留權利將不受離婚的影響。



小紅辦理身分證時,需要由依親對象(即配偶)出具保證書,但如果先生無故不替小紅出具保證書,小紅得以另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當她的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只不過目前移民署對此條文採取限縮解釋,一定要申請人提出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才准許申請人更換保證人,這種解釋其實不一定合乎條文的精神,有必要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透過行政法院的判決來做出合理的解釋。



小紅如果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人財兩失!夫外遇馬上風 情婦擅轉股份賺千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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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時報 2008-12-06【蕭博文/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瞞著元配與葉姓女部屬暗通款曲,今年二月因天氣冷、心臟不好,偷情時「馬上風」猝死,陳妻事後才驚覺兩人早有姦情。更慘的是,丈夫過世半年後,陳妻發現丈夫公司股權竟遭葉女轉移損失上千萬,一狀控告葉女妨害家庭、偽造文書,檢方昨日將葉女起訴。



 當時負責相驗的檢察官指出,陳某二月間偕葉姓情婦到北市某旅館偷情,兩人燕好後陳某竟不省人事,送醫後不治身亡。檢方相驗後認為陳某年事已高又有心臟疾病,加上當日氣溫偏低,陳某死於心肌梗塞,死因單純。



 陳某死因雖單純,但相驗檢察官卻也意外發現這樁外遇醜聞,不過考量陳妻感受,僅將實情告知陳某子女,要他們尋找適當時機轉告陳妻。



 陳妻獲知丈夫生前的背德行徑後,原想逝者已矣不願追究。但半年後陳妻發現,葉女竟在丈夫身後十餘日便偽造丈夫與自己的簽名,將陳某擁有的公司股權全數移轉到自己名下,獲利超過上千萬。陳妻忍無可忍,控告葉女妨害家庭、偽造文書。



 葉女到案後坦承與陳某確有姦情,也承認曾簽署陳某名義辦理股權轉讓,但辯稱是為了討回當初投資公司的款項,拿回自己應拿的錢。



 檢方認為,葉女倘若欲拿回投資款項,也應尋求正當途徑,擅自偽造陳某簽名已觸犯偽造文書。此外,檢方也在當天旅館房內查獲使用過的保險套,經採驗後確認為陳某使用,依妨害家庭、偽造文書等罪嫌將葉女提起公訴。





分居先簽協議 可免被捉姦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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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 2008/11/27



相處之道



樹德科技大學性學研究所所長林燕卿說,夫妻感情不和,應先嘗試溝通、試著體諒對方,不宜動輒分居;若選擇分居,也應保持聯絡,而非互不往來,以免雙方因心理寂寞空虛,轉而尋求其他的感情慰藉。



找回戀愛時浪漫



林燕卿表示,婚姻生活可能因經濟狀況、一成不變等因素,導致夫妻感情轉淡甚至不和,此時雙方可嘗試找回戀愛時的溫柔浪漫,多為對方設想,努力修復感情;分居代表雙方對婚姻還未完全絕望,但人的自制力有限,分居久了難免會寂寞,易被其他感情感動,因此分居夫妻也應保持聯絡,關心對方。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紀冠伶指出,夫妻感情若無法持續,分居不見得是好方法,只會讓雙方都被婚姻關係約束;若選擇分居,建議可事先簽訂協議,承諾不追究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如此就可視為對彼此的「事前縱容」,不致因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遭控妨害家庭。



若分居期間發現配偶通姦,林燕卿建議,即使未簽事前縱容協議,也不宜動輒提告,雙方應冷靜溝通未來,才具建設性。

◎記者林世雄





離婚過程有瑕疵 再婚變無效?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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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眉儒兩年前與先生大雄協議離婚時,證人沒有現場見證,也沒有親筆簽名;但兩人去戶政登記時還是順利離婚了。但是最近眉儒得知這樣的離婚過程有瑕疵,可能會離婚無效,她非常擔心,不知道該怎麼辦?



雖然前夫大雄已經再婚了,而她自己也有交往的對象,但是她還是很憂慮,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可行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



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親聞)。眉儒與前夫大雄協議離婚時,證人並沒有在場見證,所以雖然辦妥了離婚登記,但離婚無效,也就是兩人的婚姻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



前夫在前婚姻關係未消滅前就再婚,是為「重婚」。不過,如果大雄與其再婚的妻子,雙方都是因為善意且無過失而信賴戶政事務所的離婚登記效力,以為大雄已經正式與眉儒離婚之後才再婚,那麼依96年5月新修正的民法第988條及第988條之1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反而是善意的再婚才會受到法律保障。



也就是說,眉儒與大雄的婚姻關係,雖然不會因為無效的離婚登記而消滅,但是卻會在大雄再婚的同一時間裡消滅,所以現在眉儒還是可以放心地結婚。





打算訴訟離婚 擔心財產分老公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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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雅虹與先生結婚三十幾年,先生在20年前離家後就不再聯繫;最近先生在外負債累累,走投無路,竟然回來要與雅虹離婚,但要求現金500萬,不然就要賴在家裡不走。



雅虹非常生氣,不願意跟先生協議離婚,她想採取法院訴訟離婚,不過因為在民國66年時,雅虹買一棟房子,名字是登記在她名下,若將來可以成功訴訟離婚時,她先生有權分配房子一半的財產嗎?因為雅虹只剩下這棟房子以及些微存款,孩子也都長大,她想為自己的後半輩子打算,該怎麼辦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夫或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接受贈與、或其他類似不勞而獲的財產),在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之後如果還有剩餘,就稱之為「剩餘財產」。將夫妻兩人各自的「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應該由夫妻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雅虹在婚後買了房子並且有存款,這些就是雅虹的「剩餘財產」;而先生只有負債而沒有財產,所以沒有「剩餘財產」可言。換句話說,雅虹的全部財產就等於是全部的「剩餘財產的差額」,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先生看起來似乎確實有權利要求平均分配。



不過,法律為了公平起見,同時也規定:倘若這種「平均分配」的結果,在夫妻間將造成明顯的不公平時,其中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在這個案例中,先生離家二十多年,對家庭及子女都沒有盡到責任,子女都是由雅虹獨自拉拔長大,先生從來不曾負擔家計及家務,但是先生卻在二十多年之後打算坐享其成,要求分配雅虹一半的財產,對雅虹顯然極為不公平,因此,雅虹應該可以請求法官判決減少或免除先生的可分配金額。

認領了不肖兒 想終止親子關係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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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02/27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老伯伯阿民今年80幾歲,年輕時收養一個兒子阿華,現在已經50幾歲;但是當年老伯伯是以「認領」的方式辦理戶籍登記,將阿華申報為親生子女,事實上兩人根本沒有真正的血緣關係。



因為阿華素行不良,將老伯伯的棺材本幾乎花光了,為了索取金錢還打傷了老伯伯,讓老伯伯傷透了心,因此老伯伯詢問該如何終止親子關係呢?可不可以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呢?如果透過法院訴訟的話,需不需要先辦理親子鑑定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一、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由於當年老伯伯是以「認領」、而不是以「收養」的方式辦理戶籍登記,因此在法律上阿華的身分等於是老伯伯的親生兒子,老伯伯如果要終止親子關係,應該要依據民法第1070條的規定「撤銷認領」,並且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當然老伯伯必須要向法院提出阿華不是他的親生子女的相關證據(例如:親子DNA鑑定報告),才有可能獲得勝訴判決,然後才能夠憑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註銷兩人的戶籍登記。



三、親子DNA鑑定,必須要自願接受鑑定才行,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強制對方接受鑑定。倘若阿華不願意出面接受親子鑑定,老伯伯阿民就必須設法提供阿華的細胞檢體(例如:捐血資料、曾經在醫院做檢查時留下的血液或組織切片……等),如果提不出檢體,也可以提出知悉當年收養過程的相關人證、物證……等證據。



四、法律名詞解釋:



認領:是指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雙方必須具有親子血緣關係。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後,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



收養:是將無血緣關係之孩子,透過法律上的收養手續,成為養子女。



欠錢不還 就盯梢抗議?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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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11/26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阿好和市場賣香紙店老闆娘美玉熟識,五、六年前陸續借錢二百多萬元給美玉,後來因美玉欠款太多,請阿好寬延5年後再還錢,阿好答應。



誰知道5年滿,美玉仍說沒錢,可是阿好見美玉照舊開店,還開一輛2000CC的車。阿好不甘心,便每天每日發數通簡訊要美玉還錢,一個月大概發到三、四百通簡訊,但美玉不理,阿好便身穿喪衣喪帽,每天早晨站在美玉店門口對面抗議,讓阿好心裡毛毛的,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





桂梅君律師詳解:



如果美玉單純發送「請今天還錢」,會不會構成騷擾?按騷擾一般構成的前提,至少是簡訊內容使收受簡訊的人感覺有損害人格、尊嚴,或造成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況,或使情緒不寧、沮喪或挫折;以美玉簡訊內容,似乎並不會造成這種感覺。



實務上,在簡訊內容造成與性有關之騷擾,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加以課責;如果是嚴重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內容的簡訊,依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得加以論罪科刑。如果發生在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人間,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暴令加以制止。除家暴令外,其他方法的救濟都相當耗時費力。



至於站崗盯梢(非性騷擾狀況時)的行為,尤其是穿著喪衣喪帽,一般會使被盯人精神上遭受威脅及不悅,甚至使附近上班人士或居民感受不寧而有不悅或不安全感。只是實務上,因欠債人心有愧欠多不敢吭聲,反倒是辦公室同仁或其他鄰居出面把盯梢人驅離較多。所以站崗盯梢的行為,會構成騷擾,但除非如其他國家,像加拿大(刑法第 264條)或英國1997年防治騷擾法,把該等行為明文訂為犯罪而課刑責及可立發禁制令等外,我國警方要對「站崗盯梢」行為立刻加以有效處理,恐怕是力有未迨。



法律信箱�後母繼承家產 遺囑也管不了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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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11/17



讀者吳小姐:父母在我們小時候離婚,我和2個妹妹及弟弟成年後,父親再婚,後母帶了兩女兒嫁到我們家,父親從祖父那裡繼承一些遺產,請問我的父親往生後,有沒有辦法不讓後母去分父親遺產?因為早在她來之前,父親就繼承了這些祖產,又不是她和父親一起打拚的成果。





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呂偉誠律師:很難有辦法讓吳小姐的後母不分到動產或不動產等遺產,如父親往生前未立遺囑,後母根據民法享有和吳小姐及3個弟妹一樣比例的「應繼分」,如父親生前未收養後母的兩個小孩,那後母的「應繼分」是5分之1,反之,如有收養則為7分之1。





呂偉誠律師指出,就算父親生前立遺囑排除後母的繼承權,但依民法規定,遺囑也不能侵害後母的「特留分」,至於「特留分」的比例為「應繼分」的2分之1。





呂偉誠表示,除非父親生前就將財產處理完畢,例如將財產分配轉移到子女名下,父親自己名下沒有財產,才沒有繼承問題。





呂偉誠勸吳小姐,父親得到的祖產和自身打拚的財產,父親都有權處分,應尊重父親意願,子女最好不要因為排斥後母,而影響父親的決定,後母在法律上至少是吳小姐姻親,彼此應以和諧為重,畢竟家和萬事興。





(資料來源: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呂偉誠律師,記者項程鎮整理)







離婚未依約付生活費 可興訟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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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 2008/11/22



讀者JANE:



我與前夫於二○○一年五月離婚,離婚協議書註明兒子監護權歸我,前夫要按月付生活費,但沒註明付到何時。今年二月,他與別的女人同居,我請他立同意書付生活費,給兒子、女兒每月三萬元,付到二○一四年七月止,如不付生活費,兒子改母姓。前夫及兒子在同意書上有簽名,但沒有見證人,兒子明年大學畢業,還沒當兵,如果前夫不付生活費,可否至法院提告?



後來前夫又說生活費要減半,兒子要求立同意書簽名,前夫拒簽字,但口頭答應,我們有錄音存證,如果前夫不支付生活費,兒子可否拿今年二月簽的同意書及後來的錄音,控告前夫?兒子可否事先聲請拋棄父親所有的財產與所有的債務?



律師楊擴舉答:



由於讀者的前夫與兒子都在該份同意書上簽名,因此契約已經成立,如果讀者前夫不依約支付生活費,而讀者的兒子已成年,就可以由兒子直接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的民事訴訟。如果兒子尚未成年,則可以由讀者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兒子提告。



可先寄存證信函



建議讀者可先對前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依約支付生活費,若前夫不理,讀者或您的兒子便可以今年二月簽的同意書,加上後來的錄音存證錄音帶,向法院要求前夫履行承諾。另外,因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而讀者的前夫尚健在,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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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10/0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草案增訂 掃地出門條款



上述規定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法務部認為新法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目前正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明文規定 兼顧倫常公義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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