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0, 2008

最近因為公司的因素,派往大陸拓展市場。再與許多台商朋友談到工作時,經常忽略了在合同之中簽訂相關的仲裁條款,然而這是非常重要的「權益保障條款」,用意在於透過明文規定的方式,再與中國當事人出現紛爭的時候,將雙方歧見交付國際商務仲裁。
基本上,台灣人都是重義氣的伙伴,但是這種重義氣、彼此朋友相挺的氣魄不適合反映在與大陸伙伴的商業合同上。千萬要記得,簽署任何的合同,裡面都要有所謂的退場機制,除了合作的項目之外,如果之後出現糾紛、或是任何意外,都應該要有明確的仲裁方式,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雨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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