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3, 2009
雖然快要考試,但我還是忍不住跑上來抒發一下高興的心情。
觸目香港社會的電盈私有化事件,有了180度大轉變。
如我所料,上訴庭果然推翻了電盈私有化,判證監會勝訴。
涉案的公司主要是電盈高層和富通保險高層,而後者本來是前者的下屬。這兩人手下的秘書交接了500份私有化投票的表格。數通電話來往之後,這富通保險高層買入500手電盈股票,再把股票全數分拆派給富通保險下屬和親友。然後在私有化的投票大會上,竟然剛好符合必須出席的人數,也符合通過議案的人數,成功票決私有化。
這個案件的關鍵問題在於「種票」。一個有份量的股東把自己的股票分拆給他人,將本來只有一票的自己「複製」出很多個自己,然後去投票。可想而知,普遍對法律不會有這麼深入了解的小股東,不知道有這種「避規」、「法律沒有寫明不可以」的做法,所以在表面光明正大幕後陰影重重的股東大會上,小股東被徹底擊敗。
也許明示是會犯法吧!所以這個富通上司沒有叫收到股票的下屬在私有化的投票上投贊成票,但當仔細想想,在這麼關鍵的時候派股票,而私有化成功的結果是電盈將不再成為上市公司,剛收到手上的股票轉眼就要被收回,這樣作為「禮物」而不能長期持有、不能等他升值再賣出,這不是很可笑嗎?這樣不如直接給現金當是禮物?可是基於上司和下屬的關係,很少人會笨得跟上司搞對抗,而「心領神會」知道派股票是為了什麼,而「知道」要投支持票。幸好有揭發種票、應該是電盈內部的無名英雄,以及因良心向傳媒指證種票行動的富通保險經紀,證監會早就暗中調查,然後逐一逐一抽出幕後的人。
我只唸過一些法律,「種票」是不是合法我不清楚。只是覺得原審法官關淑馨這個女人(咳,有點沒禮貌,不過我最初聽到這人判電盈勝訴有點火)「只按照現有法律而沒有考慮到公平性合理性和法律原意」真的有點問題。法律,是一點一點累積的,而不是一開始就有的。也就是說,現有的法律絕對會有不足之處啊!
印象中電盈那邊反駁,大意是指「小股東也可以拆票啊!是你們笨不去拆票,所以輸了就要心服口服啦!」這樣。就如之前所說,普遍民眾,而且很多都是上了年紀的、沒什麼學歷的,根據招股書,他們只可以「令一個正常人有理由覺得他們應該知道手持這個股票有什麼得失權利義務」,而招股書等等是不會寫「你可以種票」的吧?他們是不會知道可以有這樣的「避規」方法,you cannot reasonable expect that they will know about this,在一方「全知」然後利用另一方「不知」的情況,好像犯了duty of care還是Negligence?我忘了是不是這個,也不記得是不是有什麼附帶條件了,我只覺得提出的人好笑,判他們勝訴的更好笑。
如果有人覺得因為大股東投資多而富有更大權力的話,別說私有化了,那麼其他什麼什麼的就沒有開大會的必要了。為什麼?最簡單的方法,只要電盈本身持有一半的股票,他一個人去投就一定通過了,那還用去弄什麼大會嗎?那小股東的利益呢?他們的投資就可以不用管了嗎?法律上印象中尤其是公司法,有很多都是用來保護minority group(弱小群體)啊……這樣的原意完全沒有考慮,我覺得她有點枉為法官……
之後還有一個小插曲,批准上訴也成為上訴主審法官羅傑志他已先向各方律師表示,跟電盈非執行董事認識,依法例先申報了利益關係,但沒有任何一方反對他繼續審理案件。後來小股東卻收到電盈旗下公司盈拓的律師信,指電盈主席李澤楷跟主審法官認識很久,兩人曾在社交聚會接觸,主審法官亦曾因上網服務問題致函李澤楷。後來主審法官澄清原來只不過是一同出席了不同枱的飯局而已。令我不明白「明顯是沒有因為有利益關係而影響判決公平性而非要轉法官不可」的事說出來的原因是什麼?就是想轉法官吧?可是光看到這邊,我覺得這樣令到大家覺得他們「交情非淺」,可是「交情非淺」是指「好」那邊啊…(毆),這樣找一個可能會「偏幫」自己的不是很好?我不明白為什麼要說出來,就是要說也是羅傑志自己說啊!令我開始在想「因為沒有構成有利益關係而不影響判決公平性,所以非轉去一個有利益關係可以偏幫自己的不可」,然後腦中開始充滿著很多很多陰謀論(死),懷疑那個死不讓小股東發言,想快快解決的原審法官關淑馨的居心了(喂)
然後也有一個超好笑的,上訴法官質疑為什麼連絡不上電盈高層的那位秘書作證什麼的,那邊說:「因為這秘書很愛瑜珈,不喜歡在做瑜珈的時候有人騷擾她,所以都會拔了電話線什麼的令人找不上。」哇哈哈哈!這個超好笑啦!我和媽媽聽到也笑出來了!這是什麼一個爛理由!?從來只有下屬不知道上司跑到什麼地方,哪會有上司不知道下屬去了什麼地方的!?(笑滾地)我想是因為如果說她病了,就要有醫生證明;出國了就會有出境證明,所以一定只可以說是請假了吧?這麼彆腳的謊話也說得出來,真是笑爆了。
雖然電盈這邊九成也會上訴到終審法庭啦,不過因為有代為揭發種票的David Webb、積極介入調查的證監會和推翻原審法官裁決的上訴庭法官羅傑志,令我興幸在這混沌不安的世界,還是有公義存在的。
觸目香港社會的電盈私有化事件,有了180度大轉變。
如我所料,上訴庭果然推翻了電盈私有化,判證監會勝訴。
涉案的公司主要是電盈高層和富通保險高層,而後者本來是前者的下屬。這兩人手下的秘書交接了500份私有化投票的表格。數通電話來往之後,這富通保險高層買入500手電盈股票,再把股票全數分拆派給富通保險下屬和親友。然後在私有化的投票大會上,竟然剛好符合必須出席的人數,也符合通過議案的人數,成功票決私有化。
這個案件的關鍵問題在於「種票」。一個有份量的股東把自己的股票分拆給他人,將本來只有一票的自己「複製」出很多個自己,然後去投票。可想而知,普遍對法律不會有這麼深入了解的小股東,不知道有這種「避規」、「法律沒有寫明不可以」的做法,所以在表面光明正大幕後陰影重重的股東大會上,小股東被徹底擊敗。
也許明示是會犯法吧!所以這個富通上司沒有叫收到股票的下屬在私有化的投票上投贊成票,但當仔細想想,在這麼關鍵的時候派股票,而私有化成功的結果是電盈將不再成為上市公司,剛收到手上的股票轉眼就要被收回,這樣作為「禮物」而不能長期持有、不能等他升值再賣出,這不是很可笑嗎?這樣不如直接給現金當是禮物?可是基於上司和下屬的關係,很少人會笨得跟上司搞對抗,而「心領神會」知道派股票是為了什麼,而「知道」要投支持票。幸好有揭發種票、應該是電盈內部的無名英雄,以及因良心向傳媒指證種票行動的富通保險經紀,證監會早就暗中調查,然後逐一逐一抽出幕後的人。
我只唸過一些法律,「種票」是不是合法我不清楚。只是覺得原審法官關淑馨這個女人(咳,有點沒禮貌,不過我最初聽到這人判電盈勝訴有點火)「只按照現有法律而沒有考慮到公平性合理性和法律原意」真的有點問題。法律,是一點一點累積的,而不是一開始就有的。也就是說,現有的法律絕對會有不足之處啊!
印象中電盈那邊反駁,大意是指「小股東也可以拆票啊!是你們笨不去拆票,所以輸了就要心服口服啦!」這樣。就如之前所說,普遍民眾,而且很多都是上了年紀的、沒什麼學歷的,根據招股書,他們只可以「令一個正常人有理由覺得他們應該知道手持這個股票有什麼得失權利義務」,而招股書等等是不會寫「你可以種票」的吧?他們是不會知道可以有這樣的「避規」方法,you cannot reasonable expect that they will know about this,在一方「全知」然後利用另一方「不知」的情況,好像犯了duty of care還是Negligence?我忘了是不是這個,也不記得是不是有什麼附帶條件了,我只覺得提出的人好笑,判他們勝訴的更好笑。
如果有人覺得因為大股東投資多而富有更大權力的話,別說私有化了,那麼其他什麼什麼的就沒有開大會的必要了。為什麼?最簡單的方法,只要電盈本身持有一半的股票,他一個人去投就一定通過了,那還用去弄什麼大會嗎?那小股東的利益呢?他們的投資就可以不用管了嗎?法律上印象中尤其是公司法,有很多都是用來保護minority group(弱小群體)啊……這樣的原意完全沒有考慮,我覺得她有點枉為法官……
之後還有一個小插曲,批准上訴也成為上訴主審法官羅傑志他已先向各方律師表示,跟電盈非執行董事認識,依法例先申報了利益關係,但沒有任何一方反對他繼續審理案件。後來小股東卻收到電盈旗下公司盈拓的律師信,指電盈主席李澤楷跟主審法官認識很久,兩人曾在社交聚會接觸,主審法官亦曾因上網服務問題致函李澤楷。後來主審法官澄清原來只不過是一同出席了不同枱的飯局而已。令我不明白「明顯是沒有因為有利益關係而影響判決公平性而非要轉法官不可」的事說出來的原因是什麼?就是想轉法官吧?可是光看到這邊,我覺得這樣令到大家覺得他們「交情非淺」,可是「交情非淺」是指「好」那邊啊…(毆),這樣找一個可能會「偏幫」自己的不是很好?我不明白為什麼要說出來,就是要說也是羅傑志自己說啊!令我開始在想「因為沒有構成有利益關係而不影響判決公平性,所以非轉去一個有利益關係可以偏幫自己的不可」,然後腦中開始充滿著很多很多陰謀論(死),懷疑那個死不讓小股東發言,想快快解決的原審法官關淑馨的居心了(喂)
然後也有一個超好笑的,上訴法官質疑為什麼連絡不上電盈高層的那位秘書作證什麼的,那邊說:「因為這秘書很愛瑜珈,不喜歡在做瑜珈的時候有人騷擾她,所以都會拔了電話線什麼的令人找不上。」哇哈哈哈!這個超好笑啦!我和媽媽聽到也笑出來了!這是什麼一個爛理由!?從來只有下屬不知道上司跑到什麼地方,哪會有上司不知道下屬去了什麼地方的!?(笑滾地)我想是因為如果說她病了,就要有醫生證明;出國了就會有出境證明,所以一定只可以說是請假了吧?這麼彆腳的謊話也說得出來,真是笑爆了。
雖然電盈這邊九成也會上訴到終審法庭啦,不過因為有代為揭發種票的David Webb、積極介入調查的證監會和推翻原審法官裁決的上訴庭法官羅傑志,令我興幸在這混沌不安的世界,還是有公義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