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9, 2008
箝制集遊權利,北市新工處拿違法要點當令箭
箝制集遊權利,北市新工處拿違法要點當令箭
卞中佩
苦勞網特約記者
北市新工處,已經成為箝制人民集遊權利的第一線殺手。
上週公民團體打算於12月28日舉辦「搶救公視‧監督國會 大遊行」,在12月18日向新工處遞件申請路權,卻以未於八天前申請被駁回,無獨有偶,自主工聯計畫在12月23日舉辦「禁止違法無薪休假聯合行動」抗 議,也以同樣的理由駁回。新工處承辦人的回覆強硬:「這是依法駁回!」但問題是新工處依的是什麼法?
新工處依據的,不過是北市政府所定的《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但按照《集遊法》第9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 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個地方政府定的小要點,居然能夠超越法律規定,並且除了加上兩天之外,連例假日都算進去,變成至少10天前,就得申請。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說,這個要點絕對違法,申請集會遊行,要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路權後,再向警察機關申請集會遊行申請,但集會遊行這麼重要的事情,地方政府
事實上,今年教師會原本計畫於928教師節舉辦遊行,也被新工處以籌備國慶典禮、博愛特區禁止集會為由駁回路權申請。這次公民團體的搶救公視遊行被駁回後,差點
廖元豪表示,市政府將箝制人民集遊權利的重要條款,就這樣塞在大家都不知道、不透明的要點裡,重點是,市政府又以所謂「路權」這種類似私有權的概念來處理,未來
另外,集遊法的6日規定中,也有所謂「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的例外規定,原本2004年北市訂定的
但諷刺的是,北市政府曾經疑似因為當年10月馬英九打算參與的「青春鐵馬行」活動違反8天前申請規定引發爭議,2007年11月27日就將8日申請的規定拿掉,
人間蒸發事件)
《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申請日期規定沿革
2004年8月11日頒定<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當日起算前十二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但如有特殊情形,經警察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2005年1月14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當日起算前2日至30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2005年11月9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人民或機關團體依集會遊行法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者,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養工處提出申請使
2006年5月10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人民或機關團體依集會遊行法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者,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養工處提出申請使
2007年11月27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八日前申請規定人間蒸發!
2008年6月27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November 28, 2008
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2008.11.14)
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2008.11.14)
現行集會遊行法 | 集盟版本, 朱鳳芝、鄭麗文國民黨黨團提案(前會期賴幸媛版本) | 民進黨黨團版本 | 民進黨黃淑英版本 | 行政院預定版本(內政部次長簡太郎1113之公聽會發言) | |
基本精神 | 強制許可制 | 自願報備制 | 自願報備制 | 訓示報備制 | 強制報備制 |
申請集會遊行需許可或報備 | 應於7天前申請許可。未經許可為「非法集會」 | 得事前報備。報備後警方有義務提供集遊保護 | 得事前報備 | 應事前報備。但未報備並非「非法集會」 | 應事前報備,未報備為「非法集會」,可處刑罰與行政罰 |
許可或報備有無例外 |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申請許可 | 無差別待遇 | 無差別待遇 |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報備 | 未討論 |
需否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有無禁制區 | 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總統府、法院、軍事基地、大使館外 | 無 | 無 | 無 | 有(未明定) |
警方可否修改集遊行會形式 | 可於准予許可時命令修改集遊之時間、地點、形式 | 不可 | 不可 | 不可 | 可 |
警方有無命令解散權 | 只要警方認為有「有違反法令」,即可命令解散集會遊行。 | 無 | 無 | 無 | 保留警察解散命令權。 |
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相關罰則 | 刑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 | 無 | 無 | 無 | 保留刑罰與行政罰 |
警力影響評估 | 未經許可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 報備後警方有義務調派警力保護,未報備以「是否有產生危險可能」調派警力 | 未經報備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 ||
備註 | 朱鳳芝1112對外表示退讓之意,接受等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 | 「應報備」之訓示規定,恐使警方誤會「未報備」就是「非法集會」 | 除將「許可」名義上改為「報備」,實際內容皆相同。 |
資料整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成員林柏儀
November 16, 2008
香港傳真─港警再擴權引非議
中國時報 2008.11.16
香港傳真─港警再擴權引非議
鄭漢良
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期間,警察有否濫用警權對付示威人士,成為社會一個抗
爭的焦點。湊巧得很,警權問題在香港最近也成為大眾議論的題目,特別是專責青少年
毒品問題小組建議賦予執法部門職權,對懷疑吸食毒品的青少年作強制性毒品測試。由
於這個小組的主席是港府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所謂的建議恐怕很可能成為法律,這樣一
來,本已因為涉嫌濫用警權而遭到非議的香港警察,權力只會越來越大。
客觀而言,香港的警察相對於亞洲或甚至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無論在專業訓練抑
或裝備器材上,都可算是達到國際水平或以上;尤其在七十年代成立廉政公署之後,警
察更擺脫了過去「有牌痞子」的形象,成為受到社會尊重的一支公務員隊伍。但隨著時
代進步,普世皆準的人權觀念越益受到重視,過去一些被視為是理所當然的職權,今天
已受到批評有違人權。香港有些法律賦予的警權,其侵犯個人權益的程度,甚至可與警
察國家相比。
就以香港警察可以在街上肆意攔查路人的身分證為例。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一五章
《入境條例》第十七C條《身分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賦予的權力,警察可向市民查
閱其身分證明文件;任何人如未能按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屬違法。眾所周知,警
察獲得賦予這項職權是因為香港曾一度受到非法移民問題困擾,攔查路人具有一定阻嚇
作用,社會當時也沒有太大異議,香港遂成為全球少數在非緊急狀態下規定人民上街必
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地方。到了今天,非法移民已非治安首要問題,但警方依然運用
這項職權,在鬧市光天化日下「羞辱」一些他們看不順眼的對象,尤其是一些行為服裝
標新立異的青少年們。全世界最受到非法移民問題困擾的美國,很多省分都沒有明文規
定警察可以在街上攔查路人證件,美國甚至連所謂的國民身分證也沒有。
香港的警察還可以在他們認為是需要的情況下,下令「可疑」人物剝個精光。去
年十月五日,十五名要求城市規畫民主化的人士,因為反對政府重建計畫而在灣仔利東
街示威,後被警方以阻差辦公為理由拘捕。根據維護人權團體表示,他們被帶返警署
後,至少四男三女被要求脫光衣服搜身,而有關行動是在律師離開後才進行。其中一名
女示威者宣稱在女羈留室穿回衣服後,竟發現有一名男警長「路過」。此外,又有男示
威者更兩度被要求脫光衣服搜身,第一次是在問話室內進行,而第二次發生在被捕後凌
晨三時半。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就此而公開質問警方:「為何一個正常的全身搜
查行動(無須脫衣)不足夠,而必須要進行脫衣搜身?為何一次不足夠,而必須進行三
至四次?」這個直屬香港天主教樞機主教的委員會說,按照過去多年警方鎮壓示威者和
「警、政」(警察和政治)一體化的經驗,此舉無疑是要向社會和請願人士施壓,讓勇
於發聲的市民和團體卻步,窒礙公民社會和民間團體的發展。
有了這些惡法當作靠山,再加上「警、政」一體化,香港的警察當然不會吝惜使
用這把尚方寶劍。二○○五年十二月香港舉行全球矚目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來自世
界各地的示威者雲集香港,以各式各樣的手法在街頭發表他們的意見,但香港警隊配合
政府穩定壓倒一切的最高指導原則,在閉幕會議前夕一舉將一千名示威者通宵扣留在寒
風刺骨的街頭,夙餐露宿,當中還包括來自台灣苦勞網的幾個社運工作者和一名台大學
生,更多的是來自南韓的農民。他們之後被起訴多項罪名,還被禁止離開香港,擾攘了
好幾個月後,沒有一個人罪名成立。警方肆意逮捕異議分子,原因就是要確保世貿組織
會議圓滿閉幕。警方只是以法律之名達到羞辱所謂滋事者的目的,與攔查路人身分證和
將被捕者脫光身子搜查的道理一樣。
一個名叫楊佳的北京青年,去年十月在上海因為被懷疑騎著一輛偷來的自行車而
被帶到閘北區芷江西路派出所問話,沒有人知道他在派出所內是如何的受到羞辱,但事
實就是他所受到的遭遇,足以在九個月後仍然可以驅使他返回上海,在派出所內手持利
刃殺死六個警察,重創另外四人。根據大陸的身分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
務時,只要他們認為情況需要,可以攔查人民證件。騎著一輛自行車的楊佳,當時可能
是被警察懷疑身懷大殺傷力武器或對社會構成重大的危害,因此需要被請到派出所進一
步調查,這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
與大陸公安享有同樣警權的香港警察,現在很可能又被委以另一重任了。專責青
少年毒品問題小組認為,解決香港青少年吸毒問題已是刻不容緩,小組主席黃仁龍說,
擬引入的強制毒品測試,執法部門在合理理由下,可以對懷疑吸食毒品的青少年進行強
制的毒品測試,以彌補現行法例中執法部門遇到舉證檢控困難的情況。他信誓旦旦的
說:「一旦強制毒品測試成功推行,將有清晰指引規範執法機構的行為。」
如果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的建議獲得接納,香港的警察今後不但需要懂得看面相,
攔查可疑的非法移民,還需要懂得醫學常識,一眼就要看穿誰嗑了藥,誰只是喝醉了
酒。
禮貌的要求,千萬不要感到難為情,因為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
November 12, 2008
超越藍綠的集遊權利──廢除集遊惡法連署聲明
──廢除集遊惡法連署聲明
「圍陳」事件過後,部分大學教授與學生靜坐,主張修改集會遊行惡法。作為多年來飽受集遊法鎮壓之苦並且一向主張廢除或修改集遊惡法的自主公民,我們樂見更多社會
在新的社會共識成形的過程中,為確保這個基本的公民權利不至於在過程中受到藍綠政爭的操弄,我們提出以下主張:
第一,集會遊行乃憲法保障之基本公民人權,行使此一權利不但應受保障,也應積極納入公民教育。集會遊行之規範應回到道路交通管理、場地管理、安全保障等一般既有
第二,警方應接受基本人權訓練,全力保障人民和平自由的集會權利,排除任何人對於遊行集會的威脅、侮辱、暴力、侵犯、攻擊、滋擾,保障集會遊行者的人身安全與免
第三,針對集會遊行相關規範,執法標準必須一致,不得因為遊行集會性質與形式、訴求方向與內容、參與團體大小、參加公民人數、及有無重要人物在內等等而採雙重標
第四,集遊法應即刻廢止,並與藍綠之間的政治惡鬥徹底劃清界線。藍綠政黨都是鎮壓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元兇,立即廢止集遊法,是最起碼的補過。請不要再拿藍綠鬥爭
發起團體:《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
連署團體:台灣社會論壇、台灣民間聯盟、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性別人權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交通大學亞太/文化研究室、清華大學亞太/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2008111107492000/index.php?serial=20081111...
連絡:蔡志杰 手機0921-052277
我們對當前社會局勢與反集遊法運動的看法──廢除集遊惡法連署背景說明
「圍陳」事件中警察執法是否過當,引發了社會的反彈與爭議,部分大學教授和學生們發起靜坐抗議並要求修改集會遊行法,也使得更多公民體認到集遊惡法如何殘害基本
不過,也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警覺到一些值得所有自主公民反思和討論的課題,我們衷心期望這些課題的反思和討論能夠幫助真正落實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台灣社會更加公
首先,我們觀察到,相較於過去多起弱勢社運公民受到集遊法迫害事例,以及因之而進行的各種修改集遊法的努力,此次「野草莓」的運動呼聲之所以能夠獲得相對較多的
我們所不安者,在於此次的運動過程,會不會因為其偶發性和急迫性,將批判焦點僅僅集中在目前的國家機器控制者----亦即國民黨和馬英九身上,因而忽略了過去民
我們所掛慮者,在於此次抗議集遊法的運動過程,會不會因為將焦點集中於最近的「圍陳」事例,使得修法的認知受制於政黨或大型團體的集會遊行性質及狀況,而將過去
過去的具體街頭經驗使我們體認到,集遊法並非鎮壓社會多元異議力量的唯一關鍵。國家機器透過檢警施展的許多措施,即使沒有集會遊行法也照樣可以施展,而採取報備
「抗議國家暴力,聲援靜坐學生」─台灣學界連署聲明
我們是一群在大學及學術機構任職的老師及研究人員。對於馬政府近日以維安之名,用制度性的國家暴力,行非法入侵、任意限縮人民基本人權之實,我們感到憤
怒。我們認為,人民意見表達的自由,集會結社權利的保障,是台灣民主的底線,無可退讓。以黨派之別、政治利益之爭,來混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對台
灣民主莫大的傷害。
我們支持這次學生自發性的集結,在行政院、自由廣場抗議政府對人權、公民權利的不當侵犯。這次行動延續了二三十年來,台灣青年不分黨派捍衛基本人權的努
力。正因為這些努力,以往種種侵犯人權的惡法得以被修改或廢止,讓民主的果實在1990年代的台灣生根發芽。
令人痛心的是,在這個「民主」、「人權」已經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年代,學生們卻因為抗議人權保障的倒退,以及警察的濫權,被以違憲的集會遊行法強制驅離,
從我們面前一個個被拖走。對此,我們必須向馬英九總統、劉兆玄院長,表達最嚴正的抗議。
我們在此要求:
一、充分保障靜坐學生身為公民的言論、表達自由,校方不得騷擾或懲處;
二、對於警察濫用國家暴力、侵犯人權的行為,法務部、監察院及相關機關應進行調查,儘速公布結果,並追究其行政與法律責任;
三、對於做出相關決策、發佈命令的政府首長,司法、立法、監察機關應追究其政治與法律責任;
四、立即修改違憲的集會遊行法,落實對於人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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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衫軍與社團聯合要求集遊惡法修法 記者會
自主公民站出來、集遊惡法付塵埃
紅衫軍與社團聯合要求集遊惡法修法 記者會
「野草莓學運」提出的集遊法修法問題引起了社會關注,
賀德芬 (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紅衫軍副總指揮)
潘翰聲 (綠黨秘書長)
莊雅涵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秘書)
May 30, 2006
集盟mail-list群組
http://groups.google.com.tw/group/right-of-assembly
加入!
March 31, 2006
抗議箝制社運的集遊惡法
文:林柏儀(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學生,政治大學研究生學會成員)
記憶中是大二上、西元兩千年的時候,我在社團學長的邀請下,參加了到外交部前,抗議年興紡織雇主剝削外國勞工的行動。那是我「第一次」,看到了一群警察們,高舉著標示著「非法集會,立即解散」的牌子,用著比我們大一倍的擴音器,對我們喊:「XXX..,你已經違反了集會遊行法,這是第一次舉牌,請立刻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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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30, 2006
抗議集遊惡法 捍衛公民社會
在台灣,我們時常聽到政府或民間各界,談論著要發展公民社會,讓台灣成為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然而,在近來一連串人民團體的公開活動受到政府打壓後,我們才赫然發現,作為公民社會的核心指標:人民有透過公開論壇、集會、遊行等活動發聲的自由權利,在台灣陳腐的集會遊行法制下,卻沒有獲得應有的保障,和受到合理、合乎比例原則的管制,連帶也影響了我們真實公民社會的實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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