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8, 2008

「違法」的大小眼 -- 宋竑廣

「違法」的大小眼

更新時間:2008-11-25 22:23:48
記者∕作者:宋竑廣

      ■宋竑廣

      最近集遊法的話題很熱,其中常聽到人說,靜坐學生怎麼不合法申請自由廣場云云,顯見有很多人對於違法兩字是很敏感的。今年廢除罰娼條款大遊行前,一位對弱勢有興趣的網友本來想去,但因為他很忌諱「違法」,我特別提醒他:「這個遊行有違法的可能。」(當時馬蕭總部周邊技術性地不讓人去)他知道後很生氣,大聲斥責主辦的作法不當。我不是主辦單位,不該代為解釋什麼,只是順著他的價值觀,避免他沾到他很排斥的「違法」。

      對於違法的惡名,我有些異議。講些具體的例子,作為弱勢,同志也好、新移民也好,當立委或副總統這些人出言不遜罵他們一整個族群,不管說同志亡國愛滋天譴或是新移民生的小孩有病比較笨之類的,他們都不能「及時地」去「堵人」(不是打人)大聲抗議,不可以馬上去,因為要7天前申請(也不是7天後就一定核准);不可以到正副總統官邸,因為那裡是禁制區。

      要合法的話,不是新聞點過了(你罵我、我7天後回嘴),就是對方跑了(事前申請,他豈不是知道你會出現在哪),台灣也還沒有針對一整個族群的反歧視言論判例。那怎麼辦?不要吭聲?而且,相對而言歧視言論還算是輕的,如果關係到身家性命,比方像三鶯溪州部落那樣涉及強制拆遷的事情,哪有辦法忍受這些限制而不去抗議呢?

      再說警方對於「違法」有大小眼。民國95年6月26日原民立委高金素梅於立法院靜坐抗議,遭警方三度舉牌後,警方依然無驅散行動。相對的,今年2月29日,只是在三鶯現場與族人坐下談話、並無暴力妨礙工務的原民學生Fotol,卻遭受警方從後方襲擊、圍毆;進警局後,更遭受歧視待遇,寫自己的傳統名字被說是「有的沒的」,去喝杯水被笑說怎不去倒小米酒。同樣原民不同地位,警方對違法的態度天差地遠。

      而政府對於「違法」也有大小眼。承接上一段三鶯的例子。原住民基本法保障了一堆東西,又是保障「安居」又是尊重社會經濟組織形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等等無所不包;怎麼你會在電視上看到政府把他們趕離原本的部落生活型態,弄個根本不是原民文化的國宅就叫他們滾進去呢?──但很少人會對這種「違法」感冒,只有當他們走投無路集會抗議時,會被警察以「違法」的罪名驅趕、壓制。

      或許像原住民基本法那種的「違法」,永遠不是多數民意在意的。譴責總是落在後者那種對於集會遊行的「違法」;譴責的聲音總是對著弱者說:「你不要違反集遊法就對了嘛,政府違法你再去告。」「為什麼不循體制內解決呢?」姑且假設司法能夠申張正義,然而對於處境急迫的弱勢而言,哪有這麼簡單呢?

      就像原民學生Fotol公開撰文所敘述的:「兩手臂反折,喉嚨上架著警棍,想叫叫不出。」一樣,「違法」的重擔把許多弱勢壓迫地動彈不得且充滿屈辱;另一方面,

主流、相對強勢的世界,不要說「違法」不構成什麼威脅,甚至多的是就地合法的例子。合不合法之間,實在充斥了太多公平正義的矛盾。如果你也覺得,法律應該是保障公平正義的、選擇性執法是錯的,那麼請你下次聽到「違法」──這個讓人容易緊張地聯想到暴動混亂的字眼時,能夠以平靜的視野鳥瞰背後的脈絡。



集遊法專題:人民聲音輸給警察裁量權

集遊法專題: 人民聲音輸給警察裁量權

更新時間:2008-11-26 22:01:07
記者∕作者:胡慕情


           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去年3月8日清晨到行政院長蘇貞昌官邸前,抗議行政院迫遷樂生院民,以重重人牆堵住前後門,要求蘇揆出來講清楚、說明白。警方在8點左右以優勢警力強行驅離,連紀錄片工作者平烈浩也被警方強押逮捕,現場狀況十分混亂。(圖文/本報資料室)

      【記者胡慕情專題報導】

      政府官員身為人民公僕,有義務回應人民質疑,但官員往往運用各種手段迴避;迴避理由最荒謬的,莫過反對高學費聯盟前往教育部抗議學費過高,導致弱勢家庭無法負擔、教育被商品化時,前教育部長杜正勝以「向幼稚園小朋友說台灣史故事」為由,拒絕討論與面對。

      「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聯盟發起人蔡中岳說,所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便是指政府多半採用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傳達政策及拒絕回應,「只說自己好話的做法,不怪政府,民間團體也會」。蔡中岳提醒,官員不該遺忘「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策一定有辯論空間,不該迴避。只是政府不但迴避,更經常在民眾針對同一訴求多次陳情,而逐漸造成社會壓力時,運用集遊法的限制,指控人民違法,讓陳情者被貼以「暴民」標籤,而獲得不回應的正當性。

      要求改道限制時間

      警政署長王卓鈞說,只要申請集會,幾乎都會准許。但集遊法賦予警察高度裁量權,能不能通過申請,全憑警方與政治高層的個人意志。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成員溫柄原指出,和警方打過交道的團體就知道,因警方行政壓力繁重,多希望集會遊行能維持在易控制的範圍,因而在團體提出申請時,多半會被要求改道、限制時間等,否則就予以要脅不給通過。即便已合法申請,警方也會因上層政治壓力而對集會遊行採取箝制手段。

      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潘欣榮指出,當杜正勝拒絕接見反高學費的團體,學生打算推派代表進入教育部內談判時,警察三次舉牌,導致成員林伯儀被判緩刑兩年、拘役40天,吳宜臻、鄭麗雯、朱維立判緩起訴並勞動服務120小時。2006年母親節,教育公共化連線申請合法集會,訴求「不再讓媽媽因籌不出學費落淚」,但潘欣榮與另一位成員鍾秀梅,仍被起訴。但警察高度裁量權之可怕不只於此。

      警察毆打樂生院民

      2007年9月11日,台北縣政府宣佈迫遷樂生院民,但包括地下水層公共危機、古蹟審議、迫遷與人權的問題都未被釐清,學生於是在9月12日清晨於網路號召支持者前往樂生院靜坐死守,表達不肯搬遷的決心,但台北縣政府卻出動多達千人警力與霹靂小組,再度以「非法集會」的理由將靜坐者搬走。靜坐學生為延長被搬遷時間,將自己以鐵鍊綑釘在地上,或多人塞在一張木床內;當時指揮官新莊分局長楊台興便以此指稱學生與肢障的院民為「暴民」,不但將學生拖在地上走、罵聲援者「不要臉」,甚至毆打院民,立委出面阻止也沒用。

      合法罷工違法集會

      樂生院民於2005年底至總統府合法陳情,但警察仍舉三次牌並驅離,其中一位樂青成員楊友仁拿鼓唱歌,被警方判定為首謀並易科罰金3萬塊。「當警察裁量權這麼大,勸陳情者申請,不是可笑至極嗎?」而中華電信工會也於2005年發動一次合法罷工,為處理勞資爭議處理。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陳柏謙說,但當時的中正一分局完全不管工會已合法集會,仍於一小時舉三次牌並命令解散,他與三位工會幹部被抬上警備車並拘禁超過 8小時,嚴重違反人權。

      陳柏謙說,當時警方的理由是「罷工有申請,但集會沒有,所以違法」,告知中華電信工會以後罷工仍要申請集會遊行。但陳柏謙反問:「全世界哪有人罷工還申請呢?」陳柏謙指出,多數勞工對政策不滿,或有勞資爭議,只要能透過談判解決,大部分都採卑微姿態,「沒有勞工要上街頭,她們多數要養家;上街頭,多因體制內的救濟管道已完全行不通。」

      阻斷人民爭權管道

      「太多等到官司打完時,老闆已脫產得差不多的案子。」陳柏謙表示,司法程序對有勞資爭議的勞工往往緩不濟急,尤其多數法律保障資方,勞工循正常程序需耗費高成本

卻不確定是否勝訴。但當勞工以集遊方式表達意見,往往因集遊法限定時間,在等不到勞方或政府出面解釋時而違反集遊法,在面對一家溫飽的壓力下,勞工往往會有較大的肢體動作,如丟雞蛋表達不滿,但這又會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訴,進而被迫認罪協商。一層層法律限制,完全阻斷人民爭權利的管道。「21年了,集遊法應該還諸『保障』原貌」,集盟強調:修法之路,不會退讓。



November 26, 2008

集遊法專題 系列二:樂生陳情 受集遊打壓4年 -- 胡慕情專題報導

集遊法專題 系列二:樂生陳情 受集遊打壓4年

更新時間:2008-11-25 21:48:15
記者∕作者:胡慕情

           由數個團體所組成的「搶救樂生聯盟」,於2004年與樂生療養院院民齊赴行政院前陳情抗議。(圖文/本報資料室)

      ■胡慕情專題報導

      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爆發的警民衝突,使得集遊法的修訂受到社會關注。但社會大眾普遍無法理解或接受,由十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提出的修法概念。「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廢止「禁制區與行政刑罰」及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多數民眾總將放寬權限等同暴力事件會發生,或認為即便限制存在,人民與政府的溝通依然可以進行。但事實並非如此。

      綠黨秘書長潘翰聲指出,集遊法的問題在於政府與民間不存在平等對話空間,規定中的「許可制」、劃定「禁制區」、有「行政刑罰」,並賦予警察「解散命令」的權利與隨意認可陳情者是否違法的高度裁量權,都讓對話空間更限縮甚至消失。

      位於新莊迴龍與桃園交界的樂生療養院,是麻瘋病人在無藥可治前,從日治時代開始被強制隔離的院民住所。在院內矗立的「以院為家、大德曰生」石碑、僅一個出口的建築設計,反映院民因病而被剝奪自由與一生的歷史。

      當先進國家相繼對麻瘋病人做出道歉、賠償、在地安養等尊重人權的作為之時,台灣卻為建設捷運而強制拆遷樂生院,並迫遷院民。因此,公共政策並未經理性、公開討論,院民與一群關心醫療、人權與文化的學生組成樂生青年聯盟,展開保留樂生古蹟與反院民迫遷的運動。

      然而,從2004年來,學生與院民四處「和平」陳情,邀請學者提出不拆樂生,捷運也能通行的工程替代方案,並為捷運局指出其工程可能對新莊地下水層造成破壞,使工程更不順利、居民有淹水危機等公共安全問題,但這些正面訴求政府不願傾聽,並使用集遊法打壓。

      單位卸責 樂生疾苦無人聽

      樂生青年聯盟成員林琬純指出,4年來,院民到過台北縣市政府、文化局、文建會、工程會、捷運局、衛生署等公部門和平陳情,但無論集會是否合法,公部門從不回應,並將迫遷與拆遷房屋議題分割,方便公部門互踢皮球。

      林琬純直指:「責任被切割得太細,文建會說審議古蹟是文化局的事、迫遷是縣政府的事,但一切又與房舍是否保存相關。」最後,她們只好前往行政院與總統府陳情。「但這卻是禁制區。」林琬純不解,當所有部會都不敢針對一件爭議議題做決策,不就該找最高統籌者?她認為,把這些地方劃為禁制區根本不合理。

      除了禁制區,許可制也讓弱勢團體可能因陳情而違法,並被集遊法內的行政裁罰迫害。2007年3月,捷運局發公文要求迫遷居民,院民與學生再度前往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官邸前靜坐表達訴求,但因蘇貞昌趕總統選舉登記,陳情者被強勢警力驅離、毆打,甚至有院民入院,警方對此解釋:「因為違反集會遊行法。」

      樂生青年聯盟成員林琬純說,當天靜坐確實違反集遊法「未在7天前提出申請」的規定,但當院民已透過合法程序陳情3年餘毫無結果,捷運局又張貼貼公告限期樂生院方在「一週內」要院民搬走,「怎麼來得及申請?」

      蘇花高決策草率 人民上街

      紛擾不休的蘇花高開發案也遇到同樣問題。「化作春泥更護花」聯盟發起人蔡中岳指出,蘇花高決策不透明,雖在民國80幾年在花蓮辦過公聽會,但只請黨部跟某一村民眾,便做出耗資上千億的決策。雖經環保團體抗爭,蘇花高被宣佈暫止興建,但今年7月又忽然以「蘇花替」形式出現,由於興建爭議未有共識,議題又受社會高度關注,環保團體自然必須在行政院長劉兆玄宣佈隔日後立刻前往行政院表達訴求。蔡中岳說,這凸顯社會運動與當權者拉鋸時,「防禦一定要立即,總不能被砍3天後才發現受傷很深」,所以即便違法,多數團體只能硬著頭皮上街。

      害怕權勢? 警選擇性執法

      蔡中岳說,許可制與禁制區的規定,限制人民發聲的可能,但即便人民與規定妥協,卻仍無法發聲。「因為警察裁量權很大」。如今年4月25日,反蘇花高音樂會在環保署前舉辦,監督場內環評會進行。當天「合法」申請的學生遇上「非法」的立委傅崑萁帶領支持興建蘇花高。警察隔在反對與支持蘇花高的兩方群眾間,但卻禁止學生向支持興建的親友溝通,並讓傅崑萁「非法」集會3小時、僅舉一次牌警告。

      當時學生詢問警方,為何不向傅崑萁舉牌?警方說:「同學,集遊法申請有先後,人家只是比你們晚一點、來不及申請,請你們體諒。」但這不能也不是體諒與否的問題。

按警方依法行政原則,就應依集遊法舉牌、要求解散。警方在蘇花高的表現,顯示集遊法根本無法掌握非法集會,而警察則是「選擇性執法」。



November 14, 2008

弱勢者別再互相踐踏

弱勢者別再互相踐踏

潘翰聲(綠黨秘書長)

野草莓學運已進入第八天,超過我們曾經參與的野百合學運。當底層人民不分政治立場為廣場學生加油時,卻也有人公開或私下吃味的說,「當某某人因為集遊法遭起訴時,你們在哪裡?」,集遊法還沒修或廢,受害者卻已互相踐踏,讓最該負責的國、民兩黨輕易地脫罪卸責。

今年8月21日,我們聲援樂生院保留運動,抗議新莊機廠工程重新招標,事後卻收到北投分局違反集遊法的傳喚通知,幸而社運團體及多個小黨集體聯合至警政署陳情,經一個多月公文往返,北投分局來函表示瞭解本人未到案之理由,似乎是不了了之。這個經驗告訴我們,只要人民團結,國家機器就會收斂他的權力。

集遊法充分體現國民兩黨位子決定腦袋的屁股政治,一旦上台就捨不得放下箝制人民的統治工具,一旦在野就以人民代表自居要求廢棄此一戒嚴殘餘。紅衫軍運動是廢除或修改集遊法的有利時刻,當時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也曾呼籲修改集遊法,但功虧一簣。過去幾年社運界被集遊法迫害的案例層出不窮,受害者總是在法院前互相支援,縱有運動領域與路線的差異,但面對國家機器龐大的宰制性暴力,連個人恩怨都變得微不足道。

綠黨創黨召集人高成炎教授,1993年曾因抗議北市捷運廢土濫倒於北縣,申請遊行不准仍堅持進行遭集遊法判刑,進而提請違憲審查,才有大法官445號解釋文將部份條文宣告違憲的成果,其他應交由立法院決定是否修改的條文,十年來卻因兩黨怠惰和政治鬥爭而未竟全功。這次趁著野草莓學運的機會,讓全國上下仔細審視這部違憲的法律,在這個難得的歷史隙縫中,受害者不該被分裂,應不分政治立場團結起來,推動社會繼續前進。

廣場學生多是社會運動場上的新鮮人,能夠站出來捍衛民主人權相當難能可貴,社運或政運前輩何不給他們更多鼓勵與容忍,而不是強加太多歷史負擔在他們稚嫩的肩上。學生也不應把目光侷限在追究政治責任與集遊法修正,更應該全面思考,從歷史縱深看脫胎於日本殖民時期與黨國威權體制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警察國家法體系,並寬廣地接觸各個環保、勞工等社運議題,瞭解被集遊法壓迫的人為什麼被逼著站出來。

集遊法哪裡有問題!?

一、「許可制」應當改為「自願報備制」: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願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也就是說,是否要向警方報備請求協助,應當是一項人民的權利,而並非義務;而在報備後,警方有協助取得路權、管制交通義務,以積極實現集遊自由。若在集遊中發生可歸責於集遊負責人的違法問題,再行事後追懲即可。

二、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廢止: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三、「行政刑罰」應當廢除: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即可以刑罰恫嚇參與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成了實務上警方恣意妄為的工具。實際上,集會遊行中若有參與者有侵害他人的犯罪行為(如傷害),以刑法或社維法相繩即可,完全無須此種「行政刑罰」,應當立即廢除!  

四、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

目前集會遊行中只要警方認定「有人違反法令」,就可對整體集遊「命令解散」,卻沒有任何明確的「裁量標準」。我們要求將集遊法原條文第二十五條警方的「命令解散權」刪除,以杜絕曾出不窮的執法爭議情形,避免主管機關限制的裁量空間太大,致使現行實務上採取恣意手段,對有力人士之活動及與廣泛的自由,社會上的弱勢則遭受層層限制,實質上違反平等原則。實際上,「解散命令」也一下只用以鎮壓小型集會,對於大規模的集遊並無意義。而若人民有違法行為,以其他如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介入即可。

修法的兩個說明

    除了前述修法點的討論外,我們認為,此套主張「廢惡法、立新法」的「集會遊行保障法」,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關鍵點所在。

  1.. 我們主張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超越了傳統上有關「許可制」與「報備制」爭議,而根本地提出了「自願報備制」的改革方向。
    只要做進一步的思考就可以發現,倘若修法僅是修改為「強制報備制」,而不限縮「解散命令權」與「處罰權力」,實際上與「許可制」並沒有任何實質的差別:官方仍然可以透過解散命令限縮任何一場集會遊行,不願報備的和平集會也仍然可能受刑罰要脅。相對地,「自願報備制」主張的精神是,集會遊行活動應該與「一般活動」一般地被平等對待,只要是公共空間的所在,除了可能必須取得道路使用權利外,根本就不需要受到任何強制性的管制,而所謂的「報備」僅是一種「申請主管機關服務」的手續,應該是自願的,而不該是強制的(實際上許多集會遊行根本是在公共空間、廣場,不該有路權問題,卻屢屢會被警方制止)。簡言之,讓公共空間還給公民社會,而不該對集會遊行做歧視性的管制。  

     第二、「集會遊行保障法」除了要求「廢除」集遊惡法外,更積極地要求訂立足以「保障」集會遊行權利實現的條文,包括了:「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但不得 妨害集會、遊行之進行」、「主管機關之現場指揮官應主動表明姓名、身分」、「集遊參與者得對違法介入的警方與公務員要求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等。儘管這樣的要求在實踐上可能有一定的難度,但至少表明了一個社運團體新的意志所在:法律是一個基層人民與宰制階級爭奪的工具,僅僅是廢除惡法是不夠 的,我們更要壯大實力以爭取保障基層人民利益的法律,例如創設這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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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4, 2006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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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9, 2006

德國的遊行集會法「禁止制服化」 以避免誘導衝突 值得借鏡

從納粹白襯衫到倒扁紅衣服(自由時報2006/10/09)

德國的遊行集會法「禁止制服化」 以避免誘導衝突 值得借鏡

■白麟

倒扁運動以紅衣為「識別標誌」,但是這種透過制服或是制服化的集會遊行,在許多國家包括德國都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所擔憂的是,制服化遊行帶來的誘導式衝突效應(suggestiv-militante Effekte)。

德國的遊行集會法(VersG)的第三條裡寫到「禁止在公眾場合或是示威遊行中, 透過制服、制服的一部分及相同的部分衣物做為傳達一個共同的政治觀點」,德國法學界通稱其為「禁止制服化(Uniformierungsverbot)」,舉凡顏色、手杖、運動服、鞋子、領帶甚至到紐扣,都在執法機關的考量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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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8, 2006

快廢除集會遊行惡法


廖元豪(作者為台社成員、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 )

(原載蘋果日報評論版)

從施明德主導的反貪腐運動、九一五遊行、九一六挺扁集會,以及全國各地風起雲湧的各種相關靜坐示威事件,凸顯了街頭運動的重要(或危險),更使得修改或廢止《集會遊行法》成為迫在眉睫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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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0, 2006

【4/12法庭旁聽 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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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法庭旁聽 緊急通知】

各位朋友:

去年七月時,至教育部前反對高學費,要求公開辯論的學生,竟然被警方依集會遊行法傳訊、被檢察官起訴了!最高甚至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儘管依據集遊法第八條,當日舉行的和平陳情、請願活動,是依法令舉行,並不須事前申請許可,甚至整場活動並沒有阻礙到任何行人、車輛。但檢警方仍強硬認定當日活動違法,將參與學生起訴,嚴重影響人民對公共政策表達意見的基本人權。

四月十二日(週三)的下午兩點半,這事件將第一次正式開庭。我們希望關心這件事情的朋友,一同到地方法院旁聽,聲援我們的朋友,讓法官重視這件事情,讓被起訴的學生不孤單,也爭取台灣公民社會的自由空間。

時間:14:30台北地方法院門口集合(北市博愛路131號,捷運小南門站旁)
14:50 法院二樓第十二庭旁聽開庭

網站:集盟(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
聯絡人:陳書涵 0921103748 shan69.tw@yahoo.com.tw




集遊法一案的事實、法律和期望

集遊法一案的事實、法律和期望
林柏儀(集會遊行惡法修法聯盟成員、政大社會學研究所碩士生)2006.4.12

一、事實陳述
在二00五年六月時,許多所大學在未經學生公平參與的情況下,任意地調漲了下一學年的學雜費。我所就讀的政治大學,在我們許多學生的反對之下,也同樣地強行通過調漲學費議案,每年每生至少加收了一千元左右。然而,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有行政命令要求,各大學調漲學費前,應先與學生充分溝通。如今各校卻隨意、未經溝通地調漲,所以我們聯繫了一些朋友,經過討論,想要向教育部表達調漲學費的不合理與不合法,以及反映長久以來台灣高等教育的諸多問題,希望教育部能正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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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 2006

透視逮捕李建誠的香港《公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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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逮捕李建誠的香港《公安條例》
文:陳書涵(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學生)

今年在世貿部長級會議場外示威的人士中,希罕地有一位來自台灣的學生被捕,他是台大政治系的學生—李建誠,被香港警方依違反《公安條例》參加非法集會現起訴,至今仍待香港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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