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8, 2008
「違法」的大小眼 -- 宋竑廣
更新時間:2008-11-25 22:23:48
記者∕作者:宋竑廣
■宋竑廣
最近集遊法的話題很熱,其中常聽到人說,靜坐學生怎麼不合法申請自由廣場云云,顯見有很多人對於違法兩字是很敏感的。今年廢除罰娼條款大遊行前,一位對弱勢有興
對於違法的惡名,我有些異議。講些具體的例子,作為弱勢,同志也好、新移民也好,當立委或副總統這些人出言不遜罵他們一整個族群,不管說同志亡國愛滋天譴或是新
要合法的話,不是新聞點過了(你罵我、我7天後回嘴),就是對方跑了(事前申請,他豈不是知道你會出現在哪),台灣也還沒有針對一整個族群的反歧視言論判例。那
再說警方對於「違法」有大小眼。民國95年6月26日原民立委高金素梅於立法院靜坐抗議,遭警方三度舉牌後,警方依然無驅散行動。相對的,今年2月29日,只是
而政府對於「違法」也有大小眼。承接上一段三鶯的例子。原住民基本法保障了一堆東西,又是保障「安居」又是尊重社會經濟組織形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
或許像原住民基本法那種的「違法」,永遠不是多數民意在意的。譴責總是落在後者那種對於集會遊行的「違法」;譴責的聲音總是對著弱者說:「你不要違反集遊法就對
集遊法專題:人民聲音輸給警察裁量權
更新時間:2008-11-26 22:01:07
記者∕作者:胡慕情

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去年3月8日清晨到行政院長蘇貞昌官邸前,抗議行政院迫遷樂生院民,以重重人牆堵住前後門,要求蘇揆出來講清楚、說明白。警方在8
【記者胡慕情專題報導】
政府官員身為人民公僕,有義務回應人民質疑,但官員往往運用各種手段迴避;迴避理由最荒謬的,莫過反對高學費聯盟前往教育部抗議學費過高,導致弱勢家庭無法負擔
「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聯盟發起人蔡中岳說,所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便是指政府多半採用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傳達政策及拒絕回應,「只說自己好話的做法,不怪政
要求改道限制時間
警政署長王卓鈞說,只要申請集會,幾乎都會准許。但集遊法賦予警察高度裁量權,能不能通過申請,全憑警方與政治高層的個人意志。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成員溫柄原指出
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潘欣榮指出,當杜正勝拒絕接見反高學費的團體,學生打算推派代表進入教育部內談判時,警察三次舉牌,導致成員林伯儀被判緩刑兩年、拘役40天
警察毆打樂生院民
2007年9月11日,台北縣政府宣佈迫遷樂生院民,但包括地下水層公共危機、古蹟審議、迫遷與人權的問題都未被釐清,學生於是在9月12日清晨於網路號召支持
合法罷工違法集會
樂生院民於2005年底至總統府合法陳情,但警察仍舉三次牌並驅離,其中一位樂青成員楊友仁拿鼓唱歌,被警方判定為首謀並易科罰金3萬塊。「當警察裁量權這麼大
陳柏謙說,當時警方的理由是「罷工有申請,但集會沒有,所以違法」,告知中華電信工會以後罷工仍要申請集會遊行。但陳柏謙反問:「全世界哪有人罷工還申請呢?」
阻斷人民爭權管道
「太多等到官司打完時,老闆已脫產得差不多的案子。」陳柏謙表示,司法程序對有勞資爭議的勞工往往緩不濟急,尤其多數法律保障資方,勞工循正常程序需耗費高成本November 26, 2008
集遊法專題 系列二:樂生陳情 受集遊打壓4年 -- 胡慕情專題報導
更新時間:2008-11-25 21:48:15
記者∕作者:胡慕情

由數個團體所組成的「搶救樂生聯盟」,於2004年與樂生療養院院民齊赴行政院前陳情抗議。(圖文/本報資料室)
■胡慕情專題報導
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爆發的警民衝突,使得集遊法的修訂受到社會關注。但社會大眾普遍無法理解或接受,由十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提出的修法概念
綠黨秘書長潘翰聲指出,集遊法的問題在於政府與民間不存在平等對話空間,規定中的「許可制」、劃定「禁制區」、有「行政刑罰」,並賦予警察「解散命令」的權利與
位於新莊迴龍與桃園交界的樂生療養院,是麻瘋病人在無藥可治前,從日治時代開始被強制隔離的院民住所。在院內矗立的「以院為家、大德曰生」石碑、僅一個出口的建
當先進國家相繼對麻瘋病人做出道歉、賠償、在地安養等尊重人權的作為之時,台灣卻為建設捷運而強制拆遷樂生院,並迫遷院民。因此,公共政策並未經理性、公開討論
然而,從2004年來,學生與院民四處「和平」陳情,邀請學者提出不拆樂生,捷運也能通行的工程替代方案,並為捷運局指出其工程可能對新莊地下水層造成破壞,使
單位卸責 樂生疾苦無人聽
樂生青年聯盟成員林琬純指出,4年來,院民到過台北縣市政府、文化局、文建會、工程會、捷運局、衛生署等公部門和平陳情,但無論集會是否合法,公部門從不回應,
林琬純直指:「責任被切割得太細,文建會說審議古蹟是文化局的事、迫遷是縣政府的事,但一切又與房舍是否保存相關。」最後,她們只好前往行政院與總統府陳情。「
除了禁制區,許可制也讓弱勢團體可能因陳情而違法,並被集遊法內的行政裁罰迫害。2007年3月,捷運局發公文要求迫遷居民,院民與學生再度前往前行政院長蘇貞
樂生青年聯盟成員林琬純說,當天靜坐確實違反集遊法「未在7天前提出申請」的規定,但當院民已透過合法程序陳情3年餘毫無結果,捷運局又張貼貼公告限期樂生院方
蘇花高決策草率 人民上街
紛擾不休的蘇花高開發案也遇到同樣問題。「化作春泥更護花」聯盟發起人蔡中岳指出,蘇花高決策不透明,雖在民國80幾年在花蓮辦過公聽會,但只請黨部跟某一村民
害怕權勢? 警選擇性執法
蔡中岳說,許可制與禁制區的規定,限制人民發聲的可能,但即便人民與規定妥協,卻仍無法發聲。「因為警察裁量權很大」。如今年4月25日,反蘇花高音樂會在環保
November 14, 2008
弱勢者別再互相踐踏
弱勢者別再互相踐踏
潘翰聲(綠黨秘書長)
野草莓學運已進入第八天,超過我們曾經參與的野百合學運。當底層人民不分政治立場為廣場學生加油時,卻也有人公開或私下吃味的說,「當某某人因為集遊法遭起訴時
今年8月21日,我們聲援樂生院保留運動,抗議新莊機廠工程重新招標,事後卻收到北投分局違反集遊法的傳喚通知,幸而社運團體及多個小黨集體聯合至警政署陳情,
集遊法充分體現國民兩黨位子決定腦袋的屁股政治,一旦上台就捨不得放下箝制人民的統治工具,一旦在野就以人民代表自居要求廢棄此一戒嚴殘餘。紅衫軍運動是廢除或
綠黨創黨召集人高成炎教授,1993年曾因抗議北市捷運廢土濫倒於北縣,申請遊行不准仍堅持進行遭集遊法判刑,進而提請違憲審查,才有大法官445號解釋文將部
廣場學生多是社會運動場上的新鮮人,能夠站出來捍衛民主人權相當難能可貴,社運或政運前輩何不給他們更多鼓勵與容忍,而不是強加太多歷史負擔在他們稚嫩的肩上。
集遊法哪裡有問題!?
一、「許可制」應當改為「自願報備制」: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
二、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廢止: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
三、「行政刑罰」應當廢除: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
四、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
目前集會遊行中只要警方認定「有人違反法令」,就可對整體集遊「命令解散」,卻沒有任何明確的「裁量標準」。我們要求將集遊法原條文第二十五條警方的「命令解散
修法的兩個說明
除了前述修法點的討論外,我們認為,此套主張「廢惡法、立新法」的「集會遊行保障法」,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關鍵點所在。
1.. 我們主張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超越了傳統上有關「許可制」與「報備制」爭議,而根本地提出了「自願報備制」的改革方向。
只要做進一步的思考就可以發現,倘若修法僅是修改為「強制報備制」,而不限縮「解散命令權」與「處罰權力」,實際上與「許可制」並沒有任何實質的差別:官方仍然
第二、「集會遊行保障法」除了要求「廢除」集遊惡法外,更積極地要求訂立足以「保障」集會遊行權利實現的條文,包括了:「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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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4, 2006
October 9, 2006
德國的遊行集會法「禁止制服化」 以避免誘導衝突 值得借鏡
德國的遊行集會法「禁止制服化」 以避免誘導衝突 值得借鏡
■白麟
倒扁運動以紅衣為「識別標誌」,但是這種透過制服或是制服化的集會遊行,在許多國家包括德國都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所擔憂的是,制服化遊行帶來的誘導式衝突效應(suggestiv-militante Effekte)。
德國的遊行集會法(VersG)的第三條裡寫到「禁止在公眾場合或是示威遊行中, 透過制服、制服的一部分及相同的部分衣物做為傳達一個共同的政治觀點」,德國法學界通稱其為「禁止制服化(Uniformierungsverbot)」,舉凡顏色、手杖、運動服、鞋子、領帶甚至到紐扣,都在執法機關的考量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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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8, 2006
快廢除集會遊行惡法
廖元豪(作者為台社成員、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 )
(原載蘋果日報評論版)
從施明德主導的反貪腐運動、九一五遊行、九一六挺扁集會,以及全國各地風起雲湧的各種相關靜坐示威事件,凸顯了街頭運動的重要(或危險),更使得修改或廢止《集會遊行法》成為迫在眉睫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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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0, 2006
【4/12法庭旁聽 緊急通知】
各位朋友:
去年七月時,至教育部前反對高學費,要求公開辯論的學生,竟然被警方依集會遊行法傳訊、被檢察官起訴了!最高甚至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儘管依據集遊法第八條,當日舉行的和平陳情、請願活動,是依法令舉行,並不須事前申請許可,甚至整場活動並沒有阻礙到任何行人、車輛。但檢警方仍強硬認定當日活動違法,將參與學生起訴,嚴重影響人民對公共政策表達意見的基本人權。
四月十二日(週三)的下午兩點半,這事件將第一次正式開庭。我們希望關心這件事情的朋友,一同到地方法院旁聽,聲援我們的朋友,讓法官重視這件事情,讓被起訴的學生不孤單,也爭取台灣公民社會的自由空間。
時間:14:30台北地方法院門口集合(北市博愛路131號,捷運小南門站旁)
14:50 法院二樓第十二庭旁聽開庭
網站:集盟(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
聯絡人:陳書涵 0921103748 shan69.tw@yahoo.com.tw
集遊法一案的事實、法律和期望
林柏儀(集會遊行惡法修法聯盟成員、政大社會學研究所碩士生)2006.4.12
一、事實陳述
在二00五年六月時,許多所大學在未經學生公平參與的情況下,任意地調漲了下一學年的學雜費。我所就讀的政治大學,在我們許多學生的反對之下,也同樣地強行通過調漲學費議案,每年每生至少加收了一千元左右。然而,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有行政命令要求,各大學調漲學費前,應先與學生充分溝通。如今各校卻隨意、未經溝通地調漲,所以我們聯繫了一些朋友,經過討論,想要向教育部表達調漲學費的不合理與不合法,以及反映長久以來台灣高等教育的諸多問題,希望教育部能正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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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 2006
透視逮捕李建誠的香港《公安條例》
文:陳書涵(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學生)
今年在世貿部長級會議場外示威的人士中,希罕地有一位來自台灣的學生被捕,他是台大政治系的學生—李建誠,被香港警方依違反《公安條例》參加非法集會現起訴,至今仍待香港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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