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屋設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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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8, 2008

May 31, 2008

第八章

 

 

在前面一章裏,我們提到了「設計師代客採購之確認書」。這確認書在住宅方面的工作特別需要,因為大部份設計師在設計住宅室內時,無法一開始就擬出包括所有物品和服務 , 以及其實際成本的預算。

 

 

  確認書之使用,可以使最初的同意書或合約在內容和文字上都簡明得多,因為確認書可充當附屬合約,在同意書簽訂後,把與工作有關的所有細節都載於其上。

 

 

  讓我們看看確認書的作用 : 設計師選的貨品或完成訂製物品的計劃或設計規格後 , 他就必2頁先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以進行採購或訂貨。其中的過程是:設計師弄一份書面文件給客戶,詳載他準備購買或訂製的項目 ( 包括實用〉 ,請客戶過,如果接受,就簽回一份,表示他對此採購案的確認。

 

 

  凡是列於採購案的項目,客戶都有權取得,並要求設計師負責交送。如果送交的項目係如採購案所載者,客戶就無權拒絕接受之,或拒絕接受設計師代其採購所應負的責任。有了確認書,設計師每次進行採購和訂貨時,就可以得到保障,因為客戶已經完全瞭解各項物品的性質和費用,並且已經簽字同意。

 

 

  但是,光是這樣還不能構成確認完成的條件。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客戶簽回確認書時 , 還必須附上保詮金才行。

 

 

有些設計師要求客戶在簽訂合約時,必須繳出一筆可觀的保證金。例如,假使整件工程的預算為一萬美完,設計師要求的保證金就要三千美元左右。要進行工作,這無疑是最好的方法。然而,許多客戶不顧在工作開始的時候就拿出這一大筆錢來,而喜歡在採購進行的時候才付出保證金。因此,既然設計師非遵守「保詮金原則」不,最好的辦法就是要求客戶在簽回確認書的時候,支付各次採購的保證金。

 

 

 

大多數成功的室內設計師在接受住宅業務時,都嚴格遵守「保證金原則」,因為 :

 

 

1.當客戶預付50%的寶用 ,設計師就可以確信他已經決定這就是他想要的,因此交送的貨品遭拒絕的可能性便可減低到最小。

 

2. 取得客戶的保證 ,可使設計師收到合理的尾款。

 

3. 很少設計師具有足夠的資金滿足供應商信用 條款中所載的保證金武付款要求,所以客戶的保證金就充當設計師為客戶訂貨與完立收費之間的營運資本。

 

4. 「保證金原則」的作用 ,就在保護由不負責的客戶所造成的超額損失。我們舉下面這個例子來說明 : 骰設設計師係按零售價收費,而他為客戶買了一 張沙發

 

 

 

零售價                              600

 

設計師成本(打六折)                             360

 

客戶保證金(零售價50%)                         300

 

 

 

 

 

 

如果客戶在收取貨品時違約,設計師在最壞的情況下也只損失60元而己,也就是成本 360 元和他所收取的保證金300元之差額。

 

 

確認書可針對一樣或多樣貨品而撰寫。觀工作的份量以及設計師的採躊習慣而定,有時候單是一件工作,就要動用相當龐大的文書作業來處理所需的確認書。但是,確認書這種制度的代價,是比所花費的費用和功夫還多。

 

 

造具確認書時,應以一式三份為準。其中兩份寄給客戶,交代他簽下一份,連同所需的保證金寄到設計師的事務所,另一份則由他自己保留。設計師自己也保留一份,以便與客戶簽回的那一份核對。客戶將確認書簽回後,設計師就可參照上面所列項目進行訂貨。

 

 

運用確認書制度時,該們必須強調的是 : 設計師必須等收到確認書和保證金後,才把採購訂單寄給買主。遵照這條規則而行,就可以避免因為取消過於匆促的訂單而與供應廠商起衝突的情況。除非訂單之取消係客戶本身的決定,否則因取消訂單而引起的損失 , 就很難嫁給客戶。如果客戶簽下了採購確認書,然後又決定取消,責任顯然就在他身上。如果沒有採購 確認書,客戶可以很容易地說他沒叫設計師買那些東西,而推掉自己的責任。

 

 

以下是一些確認書的範本,設計師可加以參 ,然後配合自己的特殊需 ,製造適合的確認書。有關各確認書的特性,請參照下面的簡介。

 

 

 

 

 

 

 

 

 

 

 

 

 

 

採購合約

 

公司名稱 :

 

    :

 

:

 

 

 

 

 

 

 

 

 

 

 

下面所列的 , 是我們打算採購的項目 , 如你們同意我們進行這項工作 , 請將本函副本簽回 , 同時保留正本備查。

 

 

 

 

 

 

 

 

 

 

 

 

 

 

註:50%採購保證金應於簽回本合約時支付餘款則於訂貨完成時支付。

 

 

公司名稱 :

 

:

 

 

 

 

 

 

同意 :                       日期 :

 

〈合約條款詳見背面〉

 

 

 

 

 

 

 

合約條款

 

1. 物品材料之訂講或包商之服務 , 必待收到客戶簽回之採購合約, 以及所需之保證金後才展開。

 

2. 物品材料之價佫,以及包商之服務費用 , 均得變更 ,惟下訂單前 , 漲價的地方應先通知 , 並取得確認。

 

3. 價格不包括各種運費或保險費 , 此等買用概由宮戶支出。

 

4. 經此合約認可的訂單不得取消。

 

5. 材料物品之訂購 , 包商之服務 , 將自設計師記客戶之帳負責安排之。

 

6. 價格不包括各種稅金。

 

7. 因他人違約或設計師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延誤, 設計師不負責任。

 

8. 無論工程是否執行 , 有關的設計、樣品、圖樣和規格之所有權, 仍歸設計師所有

 

9. 設計師對任何材料、布料取物品的磨損、退色或潛在的瑕疵不予保證,但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 客戶可自費享有供應廠商對設計師提供的保證。

 

10. 任何材料取物品之裝設 , 以設計師取得此等材料取物品和招募所需工人之能力為限 , 如罷工、意外事件頭設計師無法控制的其他事故 , 則免執行。

 

11. 如客戶要求設計師提供本合約以外的服務 , 或設計師因為客戶要求變更工程而負擔額外的費用 , 則客戶應另外為此等額外服務和費用支付一筆合理的款項。

 


May 31, 2008

第七章─同意書

 

 

  客戶經過一、二次面談 , 決定聘請設計師 , 而設 計師也同意接下他所委託的工作後 , 雙方就應立刻確 認自己應該承擔的商業和財瑟責任。設計師在工作上 很少困裊墊術主里的考現學客尼琴生壁壘且堅擦 , 為客戶之所以選擇某位設計師 , 說是基於對他某件作 品的仰慕 , 而洽談更使他有機會在打量設計師的構想 後才下決定。容易發生磨擦和誤解的地方 , 就在財蕩 和商業方面的交易。

 

 

  為了遊兔無法解決的誤會 , 以及與其相伴而生的 不快、財窈困境、醜聞和法律行動 , 客戶和設計師在 每件工作上的關係 , 都應詳載於同意書里。這同意書

 

-明載設計師所將提供的服殼 , 以及提供這些服瑟的條 , 同時也說明客戶對這些服務應付的款項和付款時 間。

 

 

  今天 , 由於室內設計的服務範圈叉廣叉雄 , 而每 件工作的條件也各有不同 , 我們可說無法把所有的條 件都列在一紙標準同意書上。因此 , 設計師必讀瞭解 同意書的必要內容 , 以便每當接到一件工作時 , 就能 親自草擬一份 , 把該件工作應注意的每一事項都包括 進去。

 

 

  任何書面 , 只要精確地載有交易條件 , 並經過當 事人的簽署 , 即可視為有效的合約。部使它是信函的 形式 , 只要合乎這些規定 , 仍具有合約的教力 D 但是 ,

 

如果該書面遺漏了貨物名稱 , 互艾未能指出當事人 , ﹒則 不能以合法文件觀之。

 

 

 

同意書應包括的重要事項計有 :

 

       

 

1.       服務範圍

 

同意書應詳細說明設計師將提供的服務 , 並指出 這些服務所針對的房屋區域。所傲的說明應明確 , 避

 

位戶對設計師所將傲的事產生誤解。

 

 

2.保證金或預約金

 

設計師在開始工作前收取訂金耳其預約金乃是一種慣例。這些保詮金和預約金的目的和用途如下 :

 

 

A.以預約金為保證金

 

  當保詮金用的預約金並非設計師額外收取的費用,而是工作開始的時候就向客戶收取的款項,工作結束或進行至某一階段時,將貸入客戶的帳裏。拿這預約金當保詮金是必須的,因為這樣,設計師在工作初期所投出的時間和努力,才能得到保障,以免客戶中途解約。設計師慣常在同意書或合約上要求「預約保證金」,以便客戶中途解約時,能拿這筆款項補償 設計師所耗賣的時間。預約保詮金也可當做是叫設計前進行初期工作的訊號,為了等待工作合約而浪費時間、心力、金錢,實非明智之舉。但設計師必須在收到預約保詮金後,才開始工作。

 

 

B.以預約金為工作費

 

  許多設計師認為收取一筆費用以行初步研究和企劃,乃是合理的商業做法。這費用不同於與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所以都在工作開始前收取,當做對設計師初步服務的付款。這筆費用的數額,應根據工作的性質、初期所用的時間和心力,以及工作的預算而定。

 

 

C.預算互支合約訂金

 

  有些設計師在開始的時候就提出完整的預算, 包括設計費和工作費,並且在替客戶從事勞務和財貨的洽購之前,說要求一筆訂金(如總預算的三分之一),餘款則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例如下訂單後再付三分之一,其他案工作進度支付)。

 

 

3.付款方式

 

同意書應名載客護衛設計師所提供的財貨或勞務,係以什麼方式和再什麼十間付款。如果設計師的酬勞是固定費用,則應已擬定付款時間表,指出:

 

A.簽訂同意書時支付            %

 

B.接受設計概念時支付          %

 

C.完工時支付                  %

 

 

如果設計師所做的工作不是根據固定費用,而是根據提供給客戶的商品之加成,那麼同意書就必須指出下訂單前所需的保證金金額,並規定餘款於交貨或裝設各種家飾時支付。

 

 

4.採購確認者

 

  意書應載明,設計師收到客戶的採購確認書以及支付所需保證金的支票後,使得下訂單購買所需財貨和勞務。

 

 

5.收費標準

 

  設計師對於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不管是固定的金額、成本的多少加成,或財賀和勞務的零售價,都應接定一套標準,明載於同意書中,讓客戶完全明瞭。至於擬定費用和酬勞的方法,我們在第九章有詳細說明。

 

 

6.非自設計師取得的勞務和財貨

 

  這常設計師替客戶採購時 , 都是透過自己的來源親自包辦的 ; 而為客戶提供的勞務 , 也是由設計師自己的人員 , 或設計師指定的藝匠和包商執行。如此 ,設計飾不但能控制價格、加成和酬勞 , 並且也能控制貨品或施工的品質。然而 , 如果設計師只需提出計劃和採購規格 , 而由客戶利用自己所選的供應商 , 同意書就必須載明 :

 

 

A.設計師對圓滿處理這些訂購事宜不負責任。

 

B.設計師在設計、規劃、訂定這些採購事項時應得的酬勞。

 

 

  重要的是 , 同意書必須聲明 : 「客戶使用自身之供應來源者,在採購物品係基於設計師的規劃、規格或選擇的情況下,應依據貨品或服務成本的百分比或一筆固定費用付款給設計師。」此外 , 這項聲明也應該指出 , 非由設計師的工匠或供應商所做的工作,設計師不負責任。

 

 

7. 額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