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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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與生俱來人中貓
出處:惜浪巖http://www.silon.org/vbb/index.php
不是念法律的人可能只看到「翊華輸了」,實則司法判決中個案被告的輸贏是一件事,對當事人固然很重要,但判決所依據的理由,才可能對木偶界的生態有更長遠的影響。這個判決中,我可提出大家可能有興趣而且值得注意的幾點供參考:
判決理由書中宣稱「本院認定告訴人為「霹靂布袋戲系列」木偶(包含扣案如附表所示名稱之木偶)之著作權財產權人,其著作財產權之範圍,及於木偶之全部」。這個結論看似是霹靂大獲全勝,其實不然。因為法院做此認定的理由分項列於其後:
1. 除偶頭以外之服裝與造型部分,係霹靂公司之僱用人所完成,所以這部份之著作財產權屬於霹靂。
2. 至於空頭,一部份由於霹靂提出刻偶師之「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未提出之部份則由發行之表象先推定(但容許有反證),所以在此案中也認定霹靂擁有著作財產權。
這個理由構成顯示了:首先,整尊木偶著作權的歸屬,並非是如之前霹靂所主張,因為是在霹靂劇集中出現的角色,就當然歸屬於霹靂。法院明顯地是就每尊木偶獨立調查其刻偶師、造型師、服裝師的身分及製作過程來認定,這代表霹靂原來對外宣稱的主張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換言之,每個角色木偶都是一個由多人共同形成的著作物,所以基本上刻偶師、造型師、服裝師等都被肯定具有著作權源。如果本案所涉及的角色造型、服裝並非霹靂員工所製作,霹靂一樣必須取得獨立造型師、服裝師的授權書,才能合法販賣所謂「官方木偶」。
其次,霹靂自行提出了刻偶師之「著作權讓與同意書」,這其實已經表示霹靂在立場上的全面敗退,因為他必須舉證每一顆空頭的使用與重製都經過正當的授權,不是理所當然屬於霹靂。過去的、未來的每一個角色偶頭的著作權都需要刻偶師的明示同意、授權其使用。因此,霹靂對偶頭的著作財產權是經由讓與得來的(刻偶師仍然保有著作人格權),也應該付出相對適當的對價來取得這種獨佔的授權。目前刻偶師交偶的酬勞還十分微薄,由於勢力懸殊,以難以公平地協商合理的授權金額。但至少法院肯定了刻偶師、造型師、服裝師的立足點,他們可以慢慢地嘗試爭取自己的權利保障。
以上是我覺得這個判決最重要的意義所在,商家的敗訴的原因,不是我所要評論。我所關心的是布袋戲木偶工藝的延續與發展,這些電視木偶的著作權本來就是共同的,行使上就應該協調進行,不應由強勢的一方獨佔。木偶界這些從事傳統工藝的師傅們,弱勢的地位不可能一夕之間改善,但至少透過這個判決,霹靂必須正面承認原本就應該是屬於師傅們所擁有的著作權(所以才必須逐一取得「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以後也只能期待布袋戲劇集製作公司與工藝市場間能互相給予適度的承認與合理的利潤分享。
2. 至於空頭,一部份由於霹靂提出刻偶師之「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未提出之部份則由發行之表象先推定(但容許有反證),所以在此案中也認定霹靂擁有著作財產權。
這個理由構成顯示了:首先,整尊木偶著作權的歸屬,並非是如之前霹靂所主張,因為是在霹靂劇集中出現的角色,就當然歸屬於霹靂。法院明顯地是就每尊木偶獨立調查其刻偶師、造型師、服裝師的身分及製作過程來認定,這代表霹靂原來對外宣稱的主張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換言之,每個角色木偶都是一個由多人共同形成的著作物,所以基本上刻偶師、造型師、服裝師等都被肯定具有著作權源。如果本案所涉及的角色造型、服裝並非霹靂員工所製作,霹靂一樣必須取得獨立造型師、服裝師的授權書,才能合法販賣所謂「官方木偶」。
其次,霹靂自行提出了刻偶師之「著作權讓與同意書」,這其實已經表示霹靂在立場上的全面敗退,因為他必須舉證每一顆空頭的使用與重製都經過正當的授權,不是理所當然屬於霹靂。過去的、未來的每一個角色偶頭的著作權都需要刻偶師的明示同意、授權其使用。因此,霹靂對偶頭的著作財產權是經由讓與得來的(刻偶師仍然保有著作人格權),也應該付出相對適當的對價來取得這種獨佔的授權。目前刻偶師交偶的酬勞還十分微薄,由於勢力懸殊,以難以公平地協商合理的授權金額。但至少法院肯定了刻偶師、造型師、服裝師的立足點,他們可以慢慢地嘗試爭取自己的權利保障。
以上是我覺得這個判決最重要的意義所在,商家的敗訴的原因,不是我所要評論。我所關心的是布袋戲木偶工藝的延續與發展,這些電視木偶的著作權本來就是共同的,行使上就應該協調進行,不應由強勢的一方獨佔。木偶界這些從事傳統工藝的師傅們,弱勢的地位不可能一夕之間改善,但至少透過這個判決,霹靂必須正面承認原本就應該是屬於師傅們所擁有的著作權(所以才必須逐一取得「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以後也只能期待布袋戲劇集製作公司與工藝市場間能互相給予適度的承認與合理的利潤分享。
翊華木偶精品店與霹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判決全文請大家自行去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選台中地方法院檢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五三七號就有了。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選台中地方法院檢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五三七號就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