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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遺棄義務人須負刑責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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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通過判例要旨 重新闡釋遺棄罪

為解決社會層出不窮的遺棄案例,最高法院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昨天通過判例要旨,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遺棄罪的適用問題,

重新加以闡釋;新判例一出,對社會風氣的改善,傳統孝道的提昇,極具正面意義。

最高法院指出,「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條文中,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如無自救力人的生存

有危險,義務人就應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除非該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之際,有其他義務人盡到照顧的責任,否則該義務人就須負起刑責。

不過由於部分法官對「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有所誤解,以為只要還有其他同應履行義務人「存在」,不管無自救力人是否受到

他們的照顧,就算自己故意不履行義務,也不會觸犯遺棄罪;因此常將這類型遺棄罪案例誤判,雖經最高法院一再「指正」,但錯誤情形仍層

出不窮。

舉例來說,自己不扶養年老重病父母,以為尚有其他兄弟可以代盡孝道,奉養雙親,如兄弟不盡責,就算自己不扶養,根據上述判例,也無

須負起刑責。

為糾正上述錯誤看法,最高法院特別通過新判例,不僅有助於外界對遺棄罪的正確認識,對傳統美德的提昇,也有極大裨益。

性暴力迫害婦女懲惡法律漏洞多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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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調查報告指出 大陸印度等地女子被人假藉婚姻販賣 美加有兩成女生被強暴 調查人員呼籲修法保護

聯合國一項有關婦女遭受暴力問題的調查報告指出,西方與開發中國家婦女遭到強暴、性騷擾和販賣,但犯下這些罪行的罪犯卻利用法律漏

洞逍遙法外。此外,假藉婚姻名義進行販賣婦女的案例也增多。

聯合國婦女遭受暴力問題調查員、斯里蘭卡籍律師拉狄卡‧古瑪拉斯瓦米女士在交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年會的報告中指出:「各國政府應修

改有關性暴力的法律,讓罪犯受到應得的懲罰。」

她說,中國大陸農村利用婚姻從事婦女人口販賣的現象極普遍,部分農村百分之三十到九十的婚姻都是交易。

統計資料顯示,五千多名奈及利亞婦女被賣到義大利南部為農婦,印度境內的十六萬名尼泊爾妓女中,有百分之四十是假藉婚姻名義被賣到

印度的。

古瑪拉斯瓦米女士指出,加拿大、英國和美國對大學女生所做的調查發現,有百分之二十女學生曾被強暴。

報告並指出,日本一項全國調查顯示,百分之七十的婦女表示曾遭性騷擾。

古瑪拉斯瓦米女士去年走訪南非、波蘭和巴西,發現南非男人玩一種jackrolling的遊戲,其中一部分就是集體輪暴婦女。她說:「這根本就

是集體輪暴婦女,但男人把它當做休閒活動,像喝酒玩牌一樣。」一名南非社區領袖甚至對人權調查員說:「這只是遊戲,不是犯罪。」

南非犯罪率高居世界第二位,而強暴案可能高居全球之冠,每年報案的就有三萬六千餘件,但估計只是實際強暴案的三十六分之一。

古瑪拉斯瓦米女士說,住在南非德爾班警局附近的數百名女性流民,輪睡在警局外台階的最尾端,雖然她們明知道睡在那兒十之八九會被強

暴。



秘魯廢除強暴法 伸張女權

國會86對一票通過 強暴犯再也不能因同意迎娶受害人而免除刑罰

響應全球婦運的呼籲,秘魯國會昨天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廢除制定於一九二四年,只要強暴犯同意迎娶受害人,即可免除刑罰的強暴法。

由於拉丁美洲至少還有其他十五個國家實施與秘魯類似的強暴法,因此秘魯國會推動法案廢除強暴法時,曾引來國際注目。

秘魯國會昨天在反對廢除強暴法者紛紛離席後,最後以八十六票贊成一票反對,決議廢除未能保障婦女人身權益的強暴法。

根據秘魯的強暴法,強暴犯只要能說服,抑或是強迫受害人同意和他結婚,即可逍遙法外。強暴法同時准許輪暴犯中只要有一人願意取受害

人為妻,所有共犯都不用負司法責任。

支持廢除強暴法的女國會議員碧翠絲‧馬里諾說:「這同時是秘魯婦女與男性的一大共同勝利,因為我們能一起為廢除這項令人尷尬的法令

同聲慶祝。」

支持國會廢除強暴法的人士指出,他們相信視維護婦女權益為重要施政之一的秘魯總統藤森謙也應會簽署法案使它成為法律。反對廢除強暴

法的人士則是站在「強暴犯本身鼓勵組織家庭,而且婦女若不願與強暴犯結婚,仍可隨時提出告訴」的立場,認為並無廢法的必要。

婦女組織指出,秘魯有許多男性利用強暴法知法犯法,尤其是在貧窮的鄉下地區更是屢見不鮮。

拉丁美洲的婦運至今仍是一場艱苦戰,馬里諾指出,秘魯推翻過時且壓迫婦女的強暴法,算是「前衛」之舉。

法律如此規定~ 女兒受家暴 婦人告官被駁回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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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市一名婦人為了給3個女兒美滿的歸宿,嫁女兒時各給嫁妝一牛車及一棟樓房,未料二女婿卻將家產敗光,並動輒打老婆出氣,叫她向娘家要錢,婦人不給,也被二女婿恐嚇,婦人氣得為女兒向警方申請家暴保護,但因她是姻親丈母,依法不能為女兒申請家暴。



 



60多歲的楊婦,12日氣急敗壞地向屏東警分局申請家暴保護,控訴二女婿不務正業,整天打牌喝酒,敗家又粗暴,沒錢花就打老婆。



 



楊婦向警方細說原委,她夫婦倆打拚一世,頗有積蓄,為了讓3個女兒過得幸福,當初3個女兒出嫁時,各給家電、車子等嫁妝一牛車,另外還贈樓房一棟。



 



未料人算不如天算,二女婿沒出息,結婚8年來,不但將她給女兒的家產敗光,還經常叫女兒向娘家要錢,沒有錢就對她女兒拳打腳踢,甚至屢次恐嚇她,不給錢就打她女兒出氣。



 



她見女兒過得如此不幸福,生活在家暴陰影中,十分不忍,叫女兒向警方申請家暴保護,但女兒害怕被老公打,不敢申請,她只好自己替女兒向警方申請。



 



不過楊婦的申請,卻被警方打了回票,警方指出,申請家暴須本人或直系親屬提出,婚姻親屬不可以,所以姻親的丈母楊婦,不能為受家暴的女兒申請家暴保護。



 



眼看不能為愛女申請家暴,楊婦聲淚俱下,感嘆世事難料,辛苦一生,給3個女兒豐盛的嫁妝,希望女兒幸福,沒想到二女兒卻嫁錯人,給再多也沒用。



檢方:自律+懂法律 就不會因搶新聞吃官司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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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9 13:00

TVBS記者涉及協助槍擊要犯周政保,拍攝恐嚇錄影帶,各界震驚、批評聲浪不斷,承辦的台中地檢署呼籲媒體,採訪涉及爭議性事件、有可能碰觸灰色地帶時,除了自律、還要了解法律,以免因搶新聞而以身試法。

(李河錫報導)

TVBS記者史鎮康,因涉及協助槍擊要犯周政保,拍攝恐嚇昔日老大的錄影帶,引起各界震驚與批評聲浪不斷,然而承辦的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宏謀表示,整體事件應採取個案方式來看待,認為不少媒體朋友在搶新聞的壓力下,難免會有「見獵心喜」的心態,無論是記者本身或媒體主管,對於爭議事件或議題,是否會踩到司法的紅線,原本就有所規範,因此只能呼籲媒體界,在採訪涉及爭議性或灰色地帶事件時,除了自律、最好還要請教上級法律部門或司法界朋友,以免因搶新聞而以身試法。

檢方表示,儘管史鎮康只是涉及單純拍攝,還是已涉及恐嚇案共同證犯的刑責,多位與兩位涉案記者頗有私交情誼的檢察官,也感到相當惋惜,提醒媒體高層,應以此為鑑,進行相關刑事法令的在職教育,不要為搶新聞而陷入違法危機又賠掉媒體公信力,將得不償失。



唱片業回顧過去一年 法律對抗網路盜拷已見效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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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23 18:05 記者:潘應辰

(法新社法國坎城二十三日電) 國際唱片業聯盟主席甘迺迪說,去年全球唱片業對抗大規模網路P2P音樂檔案分享有重大進展,也取得許多重大法律勝利。 甘迺迪在坎城演講時,呼籲網路服務供應業者(ISPs)開始管制,防止持續非法分享檔案的管道。 他譴責法國政府最近的行動,允許使用者無限下載數位影音供個人使用。 甘迺迪在坎城世界音樂博覽會開幕日告訴記者說,橫跨三個洲,包括澳洲、南韓及美國的四個法院對於這類案件的宣判,代表著「全球改變浪潮的真正興起」,它將有助於數位音樂事業成長。 他說:「我們相信我們正在遏制這個問題」,他形容最近媒體報導法院判決結果有所誤導,事實上這些法院的判決有助於遏阻全球龐大的網路盜版情事。 他堅稱,唱片業決定對大約二萬人提起官司訴訟,這些人分佈在十七個國家,非法經由檔案分享網路分享音樂,「正在改變消費者的態度」。



男人外遇?女人外遇?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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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試你的外遇危險度

許多人都說自己是絕對忠實的好情人、好伴侶,但結果還是有外遇,卻不斷哀鳴:「我也不知道我為什麼會這樣做?」我原本就覺得外遇不需要什麼偉大的理由的,發生了就沒什麼好解釋的,但有人顯然對自己很不了解,原本就是容易有外遇性格的人,有外遇了,好像還是外遇對象的責任,好像自己多麼天真無邪,月子說:「有的男人連喝杯咖啡口味都不時改來改去,怎麼可能會一輩子安於一個女人?」



寬頻男女發揮博愛

什麼樣的人外遇危險度最高呢?繭子說:「有的男人明明跟自己的女人在一起,眼睛還直盯著別的女人,或隨身帶著保險套的男人,這種男人沒有外遇才怪!」不論男女,一個人獨處馬上就會寂寞的人,也很容易外遇,因此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遠距離戀愛或單身赴任的,總是隨時要找伴才甘願;或是有人來諮詢、拜託,從不說NO,最常見的是有的男人老讓女同事來諮詢工作、人際關係的煩惱,沒多久就諮詢到床上去了,優柔寡斷的男人也很危險。

月子說:「像妳這種吃東西,很少考慮先後順序,都想從最想吃的先吃,也是高外遇危險度的!」但我想吃的其實還滿固定的,我都是想吃什麼才決定去上什麼餐廳,不是隨便進餐廳再來決定吃什麼的;我對對藝人偶像愛惡也不會朝三暮四,不像繭子今天喜歡竹野內豐,明天為妻夫木聰著迷,在我看來兩人完全不同類型,但繭子都可以接受,讓我們覺得像她這種對男人的接受度非常大的「寬頻女人」,也很容易有外遇;許多男人是來者不拒的「寬頻男人」,動輒發揮博愛精神,也很會劈腿。

人生一次多方嘗試

月子說:「睡覺前肚子餓受不了,毫不遲疑就去吃東西,而不會忍住不吃就去睡覺,這樣的人很容易有外遇!」這好像也指名罵我,但我認為食色很難兼顧,不顧一切先吃為上,跟會想拈花惹草的慾望是不同的!但月子又說:「認為人生只有一次,不能不多方嘗試,也是危險度高的人!」這點算是被說中了,我顯然不是那種一極集中型的大雜家,難道現代人就比較容易有外遇嗎?



裸聊:到底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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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4-20 08:23 )來源:廣州日報

裸聊,憑直覺似乎與傳播色情內容有關,屬違法犯罪活動。然而,要把裸聊行為入罪,進行定罪處刑,僅憑“疑似”某類犯罪是不行的,“近似”或“極類似”也不足為據。定罪處刑只能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

據報道,2005年9月15日,36歲的家庭主婦張某在家中用視頻與多人共同進行網路裸聊時,被北京治安支隊民警與分局科技信通處民警抓獲。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以聚眾淫亂罪起訴到法院。後經反覆研究,檢察機關於2007年2月撤回起訴。

現代網路技術發展快,由文字聊天轉眼到了視頻聊天。而裸聊,只是視頻聊天者的形態,無關乎更高於視頻的技術,反而是關乎道德與法律,關乎罪與非罪。裸聊,尤其是“與多人共同進行”的裸聊,憑直覺似乎與傳播色情內容有關,屬違法犯罪活動,應在打擊之列。然而,要把裸聊行為入罪,進行定罪處刑,僅憑“疑似”某類犯罪是不行的,“近似”或“極類似”也不足為據。定罪處刑只能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該原則已成世界各法治國家的公理,用那句法諺來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我國的現行《刑法》則表述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個“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有個採用的過程,1997年修訂前的《刑法》仍是適用類推原則,表述為:“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即是已被我國現行《刑法》摒棄的類推制度。

裸聊是罪還是非罪?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以檢察機關當初起訴的聚眾淫亂罪來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的是: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張某的行為是與多人共同進行裸聊,“聚眾”已是確鑿的了;“淫亂”行為,無論如何也應理解為通常的物理空間意義上的、有實際接觸的行為,而網路虛擬空間畢竟不同於現實物理空間,虛擬的或稱視覺的“淫亂”總是有別於實際“淫亂”的,所以,說張某進行淫亂活動,近於類比,過於牽強。在沒有其他相關的司法解釋之前,依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張某的行為顯然還不能構成聚眾淫亂罪。

張某行為疑似的另一個罪名是“傳播淫穢物品罪”,也就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注意這裡需有個“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這些規定行為的,同樣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而“下列情形之一”即是或者達到傳播視頻文件四十個以上、或者傳播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實際被點擊數一萬次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但顯然,裸聊傳播的不是一個個視頻文件,而是一個視頻流的形式,數量難以認定。張某只有一次或幾次裸聊,顯然也就不足以被控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入罪。

裸聊之罪與非罪,其區分難度還在於這類事涉公民隱私的活動,與公民權益相關,公權力在此地帶一不小心反而易於侵犯公民權益,比如分居夫妻一對一裸聊總不能定為非法。“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即使明顯對社會有所危害的行為法無明文規定都不應為罪,況且只是公序良俗不鼓勵的某些行為。但若以裸聊為媒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又是另外的問題了。(羅柏蔚)



北市兩岸商務法學會成立 協助處理法律問題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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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媁琳/綜合報導



為了推動台商以迅速、簡便的仲裁制度來解決在大陸所發生的法律問題,前台北市議員邱錦添律師與三十多位長期為台商解決法律問題的律師,日前籌設了「台北市兩岸商務法學會」。

邱錦添表示,由於大陸司法制度的落後,打官司的時間往往曠日費時,甚至有不能獲得公平審判的憂慮。他主張,台商應該利用各省市的仲裁協會,來節省打官司的時間與經費。而如果有台灣律師或會計師,能參與仲裁會議的三人小組,將提供台商更大的保障。

「中小企業尤其需要利用仲裁協會,因為他們沒靠山。」邱錦添說。而且大陸律師費用比台灣高出許多,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下,台商雖然花費了大筆金錢,卻不盡然能得到公平的待遇。

但是,目前台灣專業律師與會計師在大陸擔任仲裁員的比例相當低,以上海仲裁協會為例,幾百名仲裁員中,台灣籍的仲裁員只有三位,不到一%。因此,邱錦添要利用台北市兩岸商務法學會與大陸各地仲裁協會交流的機會,積極爭取台灣專業人士成為仲裁員,以增加服務台商的機會。

台北市兩岸商務法學會目前的任務,是在平時與各地台商協會交流,向台商宣導法律常識,並在台商面臨法律訴訟時,提供法律仲裁上的協助。



罵人「剋夫」 判賠八千元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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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一名陳姓男子與鄰居林姓女子因故發生激烈口角,陳姓男子竟以



閩南語罵林女「妳嫁ㄤ(丈夫),就剋死ㄤ」,結果被林女以妨害名譽按鈴申告,全案由花蓮地檢署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宣判,陳姓男子涉及公然侮辱罪,判賠新台幣八千元。



這名楊姓男子是去年十一月間,在花蓮市民國路上,與鄰居林女在討論牆壁修繕問題時,因雙方認知不同發生激烈口角,陳姓男子竟然以閩南語「妳嫁ㄤ(丈夫),就剋死ㄤ」、「妳不嫁有心理變態」等言語當場侮辱林女因而挨告,並且在簡易法庭以公然侮辱罪,被判賠新台幣八千元。



花蓮地院法官指出,類似的妨害名譽案件,大多是熟識朋友間一時賭氣說出不中聽的話,只要雙方有誠意道個歉都可以輕易化解爭端,不必一定要鬧上法院,其實有類似問題的民眾,可先到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於判決,但可省去到法院出庭的麻煩。



彭博簽署同居伴侶平權法 同性、異性都同享權益
affairpro1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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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紐約市長彭博日前簽署了「同居伴侶平等權利法案」,這項法案將保障同性伴侶也可以獲得同異性夫妻一樣的權利和社會服務。

同居伴侶平等權利法案將於近期開始生效,同居伴侶,不管是同性還是異性,只要能提供同居伴侶註冊證明,就可以獲得異性夫妻享受的權利和社會服務。

紐約市議長柯魁英在就任市議長的時候,便公開了自己同性戀的身分,她對市長彭博簽署的這份法案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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