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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 就盯梢抗議?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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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11/26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阿好和市場賣香紙店老闆娘美玉熟識,五、六年前陸續借錢二百多萬元給美玉,後來因美玉欠款太多,請阿好寬延5年後再還錢,阿好答應。



誰知道5年滿,美玉仍說沒錢,可是阿好見美玉照舊開店,還開一輛2000CC的車。阿好不甘心,便每天每日發數通簡訊要美玉還錢,一個月大概發到三、四百通簡訊,但美玉不理,阿好便身穿喪衣喪帽,每天早晨站在美玉店門口對面抗議,讓阿好心裡毛毛的,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





桂梅君律師詳解:



如果美玉單純發送「請今天還錢」,會不會構成騷擾?按騷擾一般構成的前提,至少是簡訊內容使收受簡訊的人感覺有損害人格、尊嚴,或造成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況,或使情緒不寧、沮喪或挫折;以美玉簡訊內容,似乎並不會造成這種感覺。



實務上,在簡訊內容造成與性有關之騷擾,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加以課責;如果是嚴重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內容的簡訊,依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得加以論罪科刑。如果發生在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人間,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暴令加以制止。除家暴令外,其他方法的救濟都相當耗時費力。



至於站崗盯梢(非性騷擾狀況時)的行為,尤其是穿著喪衣喪帽,一般會使被盯人精神上遭受威脅及不悅,甚至使附近上班人士或居民感受不寧而有不悅或不安全感。只是實務上,因欠債人心有愧欠多不敢吭聲,反倒是辦公室同仁或其他鄰居出面把盯梢人驅離較多。所以站崗盯梢的行為,會構成騷擾,但除非如其他國家,像加拿大(刑法第 264條)或英國1997年防治騷擾法,把該等行為明文訂為犯罪而課刑責及可立發禁制令等外,我國警方要對「站崗盯梢」行為立刻加以有效處理,恐怕是力有未迨。



認領了不肖兒 想終止親子關係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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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02/27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老伯伯阿民今年80幾歲,年輕時收養一個兒子阿華,現在已經50幾歲;但是當年老伯伯是以「認領」的方式辦理戶籍登記,將阿華申報為親生子女,事實上兩人根本沒有真正的血緣關係。



因為阿華素行不良,將老伯伯的棺材本幾乎花光了,為了索取金錢還打傷了老伯伯,讓老伯伯傷透了心,因此老伯伯詢問該如何終止親子關係呢?可不可以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呢?如果透過法院訴訟的話,需不需要先辦理親子鑑定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一、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由於當年老伯伯是以「認領」、而不是以「收養」的方式辦理戶籍登記,因此在法律上阿華的身分等於是老伯伯的親生兒子,老伯伯如果要終止親子關係,應該要依據民法第1070條的規定「撤銷認領」,並且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當然老伯伯必須要向法院提出阿華不是他的親生子女的相關證據(例如:親子DNA鑑定報告),才有可能獲得勝訴判決,然後才能夠憑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註銷兩人的戶籍登記。



三、親子DNA鑑定,必須要自願接受鑑定才行,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強制對方接受鑑定。倘若阿華不願意出面接受親子鑑定,老伯伯阿民就必須設法提供阿華的細胞檢體(例如:捐血資料、曾經在醫院做檢查時留下的血液或組織切片……等),如果提不出檢體,也可以提出知悉當年收養過程的相關人證、物證……等證據。



四、法律名詞解釋:



認領:是指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雙方必須具有親子血緣關係。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後,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



收養:是將無血緣關係之孩子,透過法律上的收養手續,成為養子女。



打算訴訟離婚 擔心財產分老公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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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雅虹與先生結婚三十幾年,先生在20年前離家後就不再聯繫;最近先生在外負債累累,走投無路,竟然回來要與雅虹離婚,但要求現金500萬,不然就要賴在家裡不走。



雅虹非常生氣,不願意跟先生協議離婚,她想採取法院訴訟離婚,不過因為在民國66年時,雅虹買一棟房子,名字是登記在她名下,若將來可以成功訴訟離婚時,她先生有權分配房子一半的財產嗎?因為雅虹只剩下這棟房子以及些微存款,孩子也都長大,她想為自己的後半輩子打算,該怎麼辦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夫或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接受贈與、或其他類似不勞而獲的財產),在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之後如果還有剩餘,就稱之為「剩餘財產」。將夫妻兩人各自的「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應該由夫妻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雅虹在婚後買了房子並且有存款,這些就是雅虹的「剩餘財產」;而先生只有負債而沒有財產,所以沒有「剩餘財產」可言。換句話說,雅虹的全部財產就等於是全部的「剩餘財產的差額」,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先生看起來似乎確實有權利要求平均分配。



不過,法律為了公平起見,同時也規定:倘若這種「平均分配」的結果,在夫妻間將造成明顯的不公平時,其中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在這個案例中,先生離家二十多年,對家庭及子女都沒有盡到責任,子女都是由雅虹獨自拉拔長大,先生從來不曾負擔家計及家務,但是先生卻在二十多年之後打算坐享其成,要求分配雅虹一半的財產,對雅虹顯然極為不公平,因此,雅虹應該可以請求法官判決減少或免除先生的可分配金額。

離婚過程有瑕疵 再婚變無效?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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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眉儒兩年前與先生大雄協議離婚時,證人沒有現場見證,也沒有親筆簽名;但兩人去戶政登記時還是順利離婚了。但是最近眉儒得知這樣的離婚過程有瑕疵,可能會離婚無效,她非常擔心,不知道該怎麼辦?



雖然前夫大雄已經再婚了,而她自己也有交往的對象,但是她還是很憂慮,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可行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



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親聞)。眉儒與前夫大雄協議離婚時,證人並沒有在場見證,所以雖然辦妥了離婚登記,但離婚無效,也就是兩人的婚姻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



前夫在前婚姻關係未消滅前就再婚,是為「重婚」。不過,如果大雄與其再婚的妻子,雙方都是因為善意且無過失而信賴戶政事務所的離婚登記效力,以為大雄已經正式與眉儒離婚之後才再婚,那麼依96年5月新修正的民法第988條及第988條之1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反而是善意的再婚才會受到法律保障。



也就是說,眉儒與大雄的婚姻關係,雖然不會因為無效的離婚登記而消滅,但是卻會在大雄再婚的同一時間裡消滅,所以現在眉儒還是可以放心地結婚。





分居先簽協議 可免被捉姦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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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 2008/11/27



相處之道



樹德科技大學性學研究所所長林燕卿說,夫妻感情不和,應先嘗試溝通、試著體諒對方,不宜動輒分居;若選擇分居,也應保持聯絡,而非互不往來,以免雙方因心理寂寞空虛,轉而尋求其他的感情慰藉。



找回戀愛時浪漫



林燕卿表示,婚姻生活可能因經濟狀況、一成不變等因素,導致夫妻感情轉淡甚至不和,此時雙方可嘗試找回戀愛時的溫柔浪漫,多為對方設想,努力修復感情;分居代表雙方對婚姻還未完全絕望,但人的自制力有限,分居久了難免會寂寞,易被其他感情感動,因此分居夫妻也應保持聯絡,關心對方。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紀冠伶指出,夫妻感情若無法持續,分居不見得是好方法,只會讓雙方都被婚姻關係約束;若選擇分居,建議可事先簽訂協議,承諾不追究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如此就可視為對彼此的「事前縱容」,不致因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遭控妨害家庭。



若分居期間發現配偶通姦,林燕卿建議,即使未簽事前縱容協議,也不宜動輒提告,雙方應冷靜溝通未來,才具建設性。

◎記者林世雄





人財兩失!夫外遇馬上風 情婦擅轉股份賺千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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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時報 2008-12-06【蕭博文/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瞞著元配與葉姓女部屬暗通款曲,今年二月因天氣冷、心臟不好,偷情時「馬上風」猝死,陳妻事後才驚覺兩人早有姦情。更慘的是,丈夫過世半年後,陳妻發現丈夫公司股權竟遭葉女轉移損失上千萬,一狀控告葉女妨害家庭、偽造文書,檢方昨日將葉女起訴。



 當時負責相驗的檢察官指出,陳某二月間偕葉姓情婦到北市某旅館偷情,兩人燕好後陳某竟不省人事,送醫後不治身亡。檢方相驗後認為陳某年事已高又有心臟疾病,加上當日氣溫偏低,陳某死於心肌梗塞,死因單純。



 陳某死因雖單純,但相驗檢察官卻也意外發現這樁外遇醜聞,不過考量陳妻感受,僅將實情告知陳某子女,要他們尋找適當時機轉告陳妻。



 陳妻獲知丈夫生前的背德行徑後,原想逝者已矣不願追究。但半年後陳妻發現,葉女竟在丈夫身後十餘日便偽造丈夫與自己的簽名,將陳某擁有的公司股權全數移轉到自己名下,獲利超過上千萬。陳妻忍無可忍,控告葉女妨害家庭、偽造文書。



 葉女到案後坦承與陳某確有姦情,也承認曾簽署陳某名義辦理股權轉讓,但辯稱是為了討回當初投資公司的款項,拿回自己應拿的錢。



 檢方認為,葉女倘若欲拿回投資款項,也應尋求正當途徑,擅自偽造陳某簽名已觸犯偽造文書。此外,檢方也在當天旅館房內查獲使用過的保險套,經採驗後確認為陳某使用,依妨害家庭、偽造文書等罪嫌將葉女提起公訴。





外籍配偶遭虐待 離婚怕被遣返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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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02/18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紅是外籍配偶,嫁來台灣6年,與先生育有一唐氏症兒子,為此先生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辭。



小紅不堪辱罵想要離婚,但她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將看不到兒子。因為小紅剛拿到長期居留證,所以她打算等兩年後拿到身分證就和先生辦理離婚。但很擔心如果到時候先生不肯替她辦理身分證?她可不可以自己去辦?她對於台灣法律不甚了解,也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不知該如何是好?



賴淑玲律師詳解:



先生經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詞,對小紅已經構成精神虐待,所以小紅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果小紅離婚的同時取得兒子的監護權,則小紅還是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並且在法定時程內辦理身分證,居留權利將不受離婚的影響。



小紅辦理身分證時,需要由依親對象(即配偶)出具保證書,但如果先生無故不替小紅出具保證書,小紅得以另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當她的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只不過目前移民署對此條文採取限縮解釋,一定要申請人提出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才准許申請人更換保證人,這種解釋其實不一定合乎條文的精神,有必要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透過行政法院的判決來做出合理的解釋。



小紅如果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北市單親家庭急劇增加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離婚新聞
  北市單親家庭急劇增加

七年內增加了一萬二千多戶

調查顯示,台北市單親家庭七年內增加一萬二千多戶,單親家庭問題已成為市府未來規劃社會福利政策的重要課題。

台北市研考會昨日舉行「千禧年園桌會議-台北市單親家庭面面觀」,引言人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薛承泰指出,台北市單親家庭佔全體普遍

住戶比率從民國八十年的二.九%提高為為八十七年的三.七%;單親家庭佔家中無十八歲以下子女戶比率更高,從八十年的四.二%提高為八十七

年的七.二%,近八年來成長幅度高達七成二。

薛承泰進一步分析,北市單親家庭形成主因為未婚、離婚、分居和喪偶四類;自民國八十一年至八十七年間,從一萬九千六百廿四戶增加為

三萬二千一百八十四戶,平均一年增加一千七百多戶。

研究分析中也顯示,單親家庭的經濟狀況並沒有因性別而有明顯差別,但當前的研究和福利政策幾乎都以女性單親為主,男性單親若面臨經

濟困境,在傳統文化下,或會為顧及顏面不願向機構求助,甚至不願意讓外人了解。但東吳大學社工系教授李淑蓉也表示,國外單親家庭的女

男比例為九比一,但我國單親家庭女男為六比四,因此政府應正視男性單親之持體系的問題。

如何輔導單親家庭,台大社會系教授王麗容認為,不要刻意將單親家庭「標籤化」和負面印象,教育局應讓教師教導學生正確觀念,勞工局

也要加強女性單親戶的就業輔導、職員訓練和生涯整體考量。

台大社會系教授鄭麗珍說,市府可以從家庭經濟安全、子女照顧福利、社會支持網路三方面協助單親家庭。台大社會系教授馮燕建議,以階

段式的措施來服務單親家庭,對於離婚半年內的家庭,這類人口最為弱勢,市府如可提供無息貸款,將比救助更有效。



蘭州國宅社區廟宇多

不少中輟生當了八家將

大同區蘭州國宅,一直是台北市政府亟欲改建的老舊窳陋地區,三十多年高齡的老社區,伴隨周邊高密度的神壇廟宇,卻成為招募少年八家

將的溫床,家長頗為擔心。大同區公所和蘭州國中都接到類似的家長反映。

李宗成表示,他確有協助輔導中輟生至教育機構,但對於外界認為蘭州國宅的青少年就一定會參加八家將之類的陣頭,他則不以為然。

斯文里是台北市少數廟宇最多的地區之一,他表示不會少,加上各廟主神不同,生日也不同,斯文里民甚至半夜被起駕的神明給驚醒,神壇

卻說,是因為神明指示的時辰在凌晨,令居民哭笑不得。

生活受影響之外,狹窄陰暗的老舊蘭州國宅,家長擔心子弟受到不良影響。一位蘭州國宅居民就在大同區公所和文化局舉辦的座談會中透露

,蘭州國中中輟生常被吸收為少年八家將成員,令家長憂心。

蘭州國中校長呂豐謀表示,蘭州國宅一帶並非僅有該校中輟生會出現在當地廟宇,周邊各校的中輟生同樣也有。以蘭州國中而言,平均一年

約有七位學生輟學,他說,其中確有一、兩位會固定參加廟會陣頭。

呂豐謀表示,昌吉街口就有一家當地廟宇約定俗成,專司招募廟會陣頭人力的商號,平時是雕刻藝品店,但內行人要辦廟會的神壇住持都知

道,透過該店就可號召到人力。

為了導正民俗可能讓學生口無遮攔、抽煙、嚼檳榔的壞習慣,蘭州國中開辦了「舞龍社」,十多位同學頗有興趣地參加,但卻引起家長間不

同評價。有家長認為,學校辦應可以安心讓子弟參加;但也有家長認為,子弟練得技藝佳,反而為神壇儲備人力,連學生也感到受鼓勵,忍不

住參加校外的廟會。

在斯文里蘭州國宅旁,三山國王、中壇元帥、張李莫千歲、魁星夫子等神祇,都各有供奉的神壇,不過神壇住持卻否認會招募學生參加陣頭

。區公所人員則表示,當地的樹德公園,已得到市府補助整建在即,希望環境改善後,加速推動蘭州國宅改建,可能是根本解決的做法。

(離婚)我和孩子注定要被拆散?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離婚新聞
  我和孩子注定要被拆散?

問:與兩足歲的兒子分開已近兩個月,沒有因為時間漸長而淡忘,反而更加思念,夫家硬逼「離婚」,不肯給小孩也不付一毛費用,更不讓

我我回家也不讓我看小孩,我已被逼得快精神分裂,我注定要低頭嗎?女人一定要和弱者畫上等號嗎?我一定要和孩子活活被拆散嗎?我在會

計事務所上班,薪水比先生少,但先生曾因打我被法院判刑,我能向法院請求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嗎?〈桃園‧思子心切的母親〉

答:我發現不少婚姻不睦的夫妻,在面臨談判階段時,常「挾持」孩子作為逼迫對方就範的手段,或將孩子當作出氣筒,其實孩子是無辜的

,為何要成為夫妻爭奪戰中的犧牲品?依妳來信所述情形,我研判妳先生可能想跟妳離婚,而在法律上他又無法找到可以訴請判決離婚的理由

,因此他採取了以下的手段:〈1〉毆打妳,讓妳無法忍受而離家出走〈2〉掌控孩子,利用妳思念孩子的心理,最後不得不妥協,最多是將孩

子監護權讓給妳,但要妳無條件與他離婚〈3〉拒絕妳回家造成妳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假象,但他卻可以名正言順到法院以妳惡意遺棄為理由,

訴請法院判請離婚,屆時妳連孩子監護權都爭取不到。這是居心不良先生欲達到「無條件休妻」所採取的手段,而不少婦女常考〈2〉向鄉鎮公

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家庭糾紛,如果他拒絕接受調解,亦可做為他沒有誠意要妳回家共同生活之證據〈3〉妳與先生分居已一段時間,不知妳

是否將戶籍遷離夫家?有不少婦女因不堪先生虐待而離家出走,但卻未將戶籍遷走,如果先生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時,法院在依址通知太太到

庭無著之情況下,可能就依先生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這對受了委屈又無法到庭答辯的婦女是很不利的,短期內如果仍然無法解決妳

與先生的糾紛時,希望妳暫將戶籍遷出,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姿勢洩密老爸怕學壞
ai2009x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離婚新聞
  姿勢洩密 老爸怕學壞

兒子仿前妻親密動作 男子搶回監護權

方姓夫婦離婚後,兒子監護權歸男方,但仍有女方扶養。方某事後發現兒子竟模仿前妻與現任丈夫的床第動作,於是將兒子帶回扶養,為閃

躲前妻的干擾,且不准兒子與生母見面,方某前妻氣不過向法院提出種種方某不適任監護人的理由,並要求「會面交往權」探視兒子,士林地

方法院二日裁定,女方無監護權,只准許女方每月兩次探視自己的兒子。

判決書指出,方某和劉女兩人婚後育有一子,但在八十三年間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的監護權歸方某,但實際上仍由劉女扶養,劉女並在

八十四年間再嫁。八十四年間方某攜子返家時發現,年僅六歲的兒子竟向方某描述前妻與丈夫間親密動作並加以模仿,方唯恐兒子心靈遭受污

染,影響其子日後人格發展,決定自行照顧兒子。

判決表示,方某將兒子帶回後,為怕兒子受到騷擾,這些年不斷帶著兒子四處搬遷,以致兒子無法和一般學童一樣上學唸書,劉女於是請了

三名律師幫她爭奪孩子的監護權。

劉女於是提出兒子未上幼稚園及方某忙於工作,白天都還在家睡覺的證據,做為請求的依據,不過,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學

齡前兒童有無就讀幼稚園之必要,本屬見仁見智,且經查方童雖未就學,但表達能力均佳,以此亢辯猶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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