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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14:30
網路購物愈來愈盛行,根據露天拍賣統計,國內至少有20萬人從事網路拍賣。消基會表示,法律上規定包含網拍等郵購買賣,只要以企業經營都必須提供7天鑑賞期,但網拍業者都表明一律不退貨,消基會指業者已經觸法!要求相關單位於以處理。(劉映蘭報導)
許多民眾喜歡在網路上買東西,因為網路購物不用出門,甚至價格比較便宜;根據路口網站統計,至少有20萬人是持續從事網拍的「活躍型賣家」,業績達百萬的一年成長77%。不過網拍業者多半註明「不得要求退貨、退款」,消基會代理董事長謝天仁指出,如果這個賣家是企業而非個人,這樣明顯已經違法。
由於法令對於個人和企業經營的網拍賣家規範明顯不同,消保法規定包含電視、網路和型錄等郵購買賣,如果是以企業經營一定要提供7天鑑賞期,不然就是觸法,而消基會也呼籲路口網站和網拍平台業者,應該將兩者分類,以防業者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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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0 04:32尹德瀚紐約時報十九日報導
南韓一宗丈夫指控妻子通姦的離婚官司,因為妻子主張通姦不應該被列為刑事案件處理,使得這件喧騰一時的性醜聞變成挑戰南韓社會風俗和現行法律的公共論戰。
這宗官司的當事人朴哲和玉素利都是知名演員,原本被視為南韓演藝界的模範夫妻,不料朴哲去年10月向法院聲請離婚,並指控妻子玉素利與兩個男人通姦,一個是與朴哲熟識的聲樂家鄭某,一個是義大利廚師G某。
侵犯隱私 申訴通姦罪違憲
在以往的南韓,女人捲入性醜聞之後幾乎都羞於露面,但玉素利被丈夫指控外遇之後卻出面召開記者會,澄清她與義大利廚師之間並無曖昧關係,但坦承她與鄭某有過外遇,同時她也為自己辯護說,她在這段婚姻中一直缺乏丈夫的愛,「在我們11年的婚姻中只有過10次性行為」朴哲則表示,他自覺像是「被車子撞到的無辜路人」,還說玉素利的談話有98%不是扭曲事實就是錯誤。
今年1月30日,玉素利更透過律師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審查有關通姦罪的法律是否違憲。律師在申請書中說,「通姦罪嚴重侵犯了以憲法為基礎的個人性愛自我決定權及隱私權,通姦罪應該是在民事法庭上處理的問題,不該由刑事法庭處理」。
憲法法院 三次維持通姦法
南韓憲法法院本月已就玉素利的申請案召開聽證會,該院表示近期內可做出裁決。除了玉素利案之外,憲法法院今年已接到另外三件要求通姦除罪化的申請,目前也在進行審查。憲法法院過去就廢除通姦法做過三次裁決-上次是在2001年,三次都裁定維持通姦法。
通姦除罪化是世界趨勢,除回教國家外,只有少數國家將外遇列為刑事案件,南韓是其中之一。根據南韓現行法律,如果通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南韓每年約1200人因違反通姦法遭起訴,其中大概一半被定罪,但法官量刑時往往寬大為懷,去年只有47人因違反通姦法去坐牢。
風氣漸開 女人不再怕離婚
即便如此,這樣的法律可能還是已經不合時宜。過去南韓社會風氣保守且男女不平等,女人一旦有外遇,會遭到社會唾棄,甚至她的娘家都對她避而遠之,男人出軌則被社會包容,甚至還可以公然包養小老婆。在這種情況下,女人往往只能訴諸通姦法,企圖挽回其婚姻。
近年來南韓風氣漸開,女人的經濟和法律地位大幅提高,離婚也越來越普遍。以往女人怕離婚後無所依靠,因此視離婚為畏途,如今很多女人經濟獨立,不怕主動提離婚,也不再覺得需要靠通姦法律保障其婚姻。
「南韓家庭關係法律援助中心」的執行長郭白禧說,出軌原本被視為男人的專利,如今女人覺得她們也能搞外遇,而且有些已經在身體力行。「南韓婦女聯合會」長期以來是通姦法的堅定支持者,如今也認為應該考慮廢除通姦法。
提供保障?官員主張不可廢除
但還是有人期期以為不可,法務部一位官員在憲法法院的聽證會表示,有人主張法律不該干預夫妻的床笫之事,「但如果我們容許夫妻有出軌的自由,勢必危及我們的性道德規範和作為社會基礎的一夫一妻制」。
在首爾梨花女子大學就讀的一位女學生說,她認為通姦法還是能提供婦女重要保障,「在有通姦法的情況下,很多有外遇的男人還是能逍遙法外,如果這個法被廢除,我相信女人會受更多痛苦」。
十幾年前,在鄉下有個老先生,他跟老太太感情不好,後來更負氣離開台灣,到國外定居。母親和唯一的兒子相依為命,住在原本的房子裡,不幸,有天發生火災,兩人因此喪生。這件事,人在國外、音訊全無的老先生並不知情。
房子空著,兩個流浪漢甲和乙,就自己住了進去。甲的腦筋動得快,利用別人不用的農地,堆放撿來的垃圾,做資源回收,發了大財,就另「找」新房子,利用別人還沒登記的不動產時效取得,登記在自己名下(民法第770條)。
至於流浪漢乙,還住在那房子裡,後來把房子前面隔成店面,做起生意。移民海外的老先生,回國後,發現乙占據他的房子。
乙當然不願放棄既得利益,他跑去向甲請教「時效取得」房子的辦法。甲便教乙「先下手為強」,趕快去請求登記,而且寄存證信函給老先生。
老先生認為乙是無權占有房子(民法第767條),但乙反駁說老先生已經15年未請求(民法第125條)。
其實,流浪漢甲和乙占用的房屋,只差在原所有權人有沒有去登記,但結果可是天差地別。依民國54年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已登記的不動產之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不受限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消滅規定。大法官會議的理由是,依民法第758條,土地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且土地法第43條也規定,依土地法所做的登記,有絕對的效力。這麼一來,老先生可以要回本來就登記在他名下的房子。
還有一個故事。A先生把土地抵押給B先生,貸款20萬元,讓兒子出國讀書。B先生認為對方有錢再還即可,不但沒有收利息,也因為有抵押登記,所以很放心,沒有催討過這筆錢。
經過15年,B先生年紀大了,看到A先生的兒子已經發跡,就希望A先生有錢可以還他。不過,A先生的兒子反對還錢,他告訴B先生,依照民法,這筆錢的請求時效已經消滅一年多。A先生手頭沒錢,看到兒子這樣忘恩,也無可奈何。
B先生感歎,當年算是半救濟A先生和他兒子,現在卻連本金都要不回來,更氣的是,A先生的兒子還寄存證信函給他,說債權已經消滅,要求塗銷抵押登記。
B先生打電話跟我訴苦。我問他:「當初的借據是怎麼寫的?」B先生把舊舊的借據找出來看,果然發現借據上面有寫,還款的期限是一年,只不過B先生在期限到的時候沒有向A先生討錢罷了。
事實上,抵押權另有規定。為了幫B先生,也為了讓A先生那不懂飲水思源的兒子學到教訓,我告訴他們:依據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主債權雖然消滅,但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物來取償。換句話說,B先生依法可以把A先生當年抵押給他的土地賣掉抵債。
一般債權沒有抵押物,所以15年不請求就消滅,但有抵押物就不同了,這也是抵押的意義所在。不過,也要注意,必須在主債權消滅之後的五年內,行使這項權利(民法第880條)。(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11/28 經濟日報】
幾年前,有個太太與她先生因為判決離婚,法官判先生要給她500萬元的贍養費。原因是,這個的先生發生婚外情,她屬於離婚無過失卻因此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所以,先生應該要給太太贍養費(民法1057條),而且他也算有錢。
沒有料到,她先生給了錢之後,也許心有不甘,竟然馬上寄一封信「嗆」她要記得去繳40%的所得稅。「怎麼一次要繳這麼多稅呢?」畢竟,這筆贍養費是她往後的生活費,一下子就去掉40%,那法官判給她500萬元還有意義嗎?
這個太太愈想這事就愈不舒服,有天,她特地來聽我演講,問我有沒有什麼節稅的方法可以教她。當時是民國91年6月初,是她
世界上就是有這麼巧的事。以前,這種情形確實會被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同年
但問題來了,如果贍養費不用課綜合所得稅,那變成要課贈與稅嗎?換句話說,拿錢的人沒事了,是否換成給錢的人有事?關鍵就在於對方給贍養費的理由,像案例中這個太太的情況,由法官判決離婚並判決應給予贍養費,屬於強制性,或者,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寫好要給贍養費,這兩種在婚姻存在期間就發生要給贍養費的情況,就不算是「贈與」。
假設,雙方在離婚後才出現「案外案」,比如,離婚後,男方才因為同情女方生活辛苦,願意給贍養費;或是女方「抓到」男方在婚姻期間的「把柄」,想要提告,才談到贍養費;那麼說不定就會有「贈與」的問題。
其實,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而且關係還算和諧,把這件「案外案」的處理方式書面化,寫一個「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就可以減除被認為「贈與」的困擾。
另外,跟離婚有關的財產移轉,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的問題,由於大多跟存款、現金和土地、房屋有關,所以牽涉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契稅、土增稅,再加上前面提到的所得稅、贈與稅,我統稱為「離婚四大稅」。
實務上,如果離婚前就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基於差額財產分配請求,請求房屋和土地,這種情形下,房屋就不繳契稅,而土地增值稅也暫時不用繳,以「記存」處理,先不用拿錢繳稅,等以後賣掉時再計算這筆稅。
可是如果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也許不清楚另一方有多少財產,但在兩年的權利期間發現對方的財產很多,所以請求差額財產請求權,而這時候請求對方的房子或土地,因為已經沒有夫妻關係,契稅和土地增值稅都要繳。
離婚的人,若能注意這些小細節,就不會被多課「四大稅」。(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
前言:
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之部分修正條文,對於夫妻財產制做了重要的修正,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對於「法定財產制」之修正,以下就以簡單的文字介紹民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並將本次修正前後之法制簡略加以比較,以方便讀者理解。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及財產上往往都是不分彼此,但是一旦遭遇到家庭變故,例如:負債、分居、離婚、甚至一方死亡時,關於夫妻個人婚前即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其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於夫妻的哪一方﹖而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切身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
二、「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夫妻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的夫妻財產制。而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依照自已的意思自行創設新的夫妻財產制。
三、「夫妻財產制」應該如何約定﹖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 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
(三)重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非訟事件法第43條)
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的效力: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例如:夫妻雖然在夫妻財產制契約中約定,原來登記在夫名下的土地應歸屬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有權人的變更,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約定而發生轉讓的效力。
(三)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登記在法院的登記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及交付謄本。(非訟事件法第46條)
五、「夫妻財產制」應該在何時約定﹖
夫妻在結婚前及結婚後都可以隨時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當然,如果是在結婚前所做的約定,但是事後雙方並沒有結婚,那麼這份約定就不會發生法律的效力。
六、「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廢止、變更內容、或改用他種「夫妻財產制」嗎?
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12條)
七、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分擔﹖
(一) 不論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是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但夫妻亦可以自行約定分擔之方式(民法第1003條之1)。這是修正後的新條文,進一步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二) 因為支應家庭生活費用所發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
八、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一)法定財產制:
1、夫妻結婚之後,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由於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習慣,因此「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格外重要。
2、財產內容:將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1)婚前財產: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民法對婚前財產有一些特別規定如下:
Ⅰ、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在結婚前有存款100萬元,這筆存款在結婚後陸續產生了10萬元的利息,則該100萬元的存款是妻的婚前財產,而該10萬元的利息則是妻的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Ⅱ、夫妻原本採用其他夫妻財產制,但事後改用法定財產制時,則夫或妻在改用前已取得的財產都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民法第1017條)
(2)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3、財產權利:
(1)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
(2)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民法第1017條)註:修正前的舊制,夫妻雖各自保有其名下財產的所有權,但妻名下的財產卻一律由夫管理、使用、收益,甚至基於管理上之必要,夫亦可不經妻的同意而擅自處分妻個人的財產。由此可見舊制對於妻的財產權欠缺保障。
4、債務: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 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
5、自由處分金:夫妻依其收入,扣除家庭生活費用之後,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 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條之1)。註:這是新法所增加的規定,基本上是對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所提供的一種保障,立法甚佳。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對於自由處分金無法達成協議時,應該如何請求﹖法律條文並沒有規定,僅僅在立法理由中註明可以「由法院斟酌實際情況」來決定。然而因為立法理由並沒有拘束力,因此未來夫妻的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他方給付自由處分金的訴訟,尚有待觀察。
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原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消滅的原因包括:Ⅰ夫妻離婚、Ⅱ一方死亡、或Ⅲ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例如:
Ⅰ、夫的婚前財產有5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350萬元,婚後負債20萬元。則夫的婚後財產為350萬-50萬=30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20萬元,則夫的剩餘財產為280萬元。
Ⅱ、妻的婚前財產有4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500萬元,婚後負債10萬元。則妻的婚後財產為500萬-40萬=46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10萬元,則妻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
Ⅲ、夫的剩餘財產為280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為450萬-280萬=170萬元。這項差額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即各自分配170萬/2=85萬,亦即應由妻給付夫85萬元。
(2)例外:
Ⅰ、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Ⅱ、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上面的例子而言,原本妻應將差額的一半即85萬元分配給夫,但如果在婚姻中妻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夫卻遊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則妻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卻要分配一半給夫,對妻即顯然不公平。在此情形下,妻可以請求法院減低或免除夫的分配額的部分或全部。
附註:如果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在法定財產制中,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死者的遺產,依繼承法之規定,再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麼一來,不但對配偶的權利更有保障,同時剩餘財產的分配額並不需要繳遺產稅,尚可節稅。
‧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
‧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但夫有使用、管理、收益之權力;而妻僅有處分權,但若夫得妻之書面同意,則夫亦可處分妻之財產。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ps:妻在處分其名下之財產時,法院及地政機關均不會要求妻出示夫之同意書。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歷經千辛萬苦,終於爭取到子女監護權的母親,幾乎都會對孩子冠上父親的姓而感到困擾,請問,有沒有辦法把孩子的姓改成母姓呢?
在我國民法上關於子女稱姓的問題,原則上子女出生後都是冠父親的姓,只有在「母無兄弟」的情況下才能冠上母親的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為因應離婚率高漲,母親一個人擔任子女監護權的情形相當常見,立法者認為,母親獨立撫養子女,一個人要承擔父與母雙重的責任,是一件相當偉大的事情,雖然子女的姓氏雖不致影響母親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媽媽而言卻是一種支持、一種力量,更是讓母親在經過許多挫折後仍然堅持下去的原動力,因此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姓名條例増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自此之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享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子女之姓與自己同姓。
在過去為子女改姓時,,戶政事務所會要求申請人應提出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才可辦理,但是子女改姓是大事情,未必所有的父親都有雅量同意子女改姓,因此引發相當大的反彈,內政部有鑑於此,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做成一個重要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從這個函釋可以得到幾個結論:
一、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姓依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二、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小心老闆呼攏你的勞保權益 Smart智富月刊 提供 5種不利情況,員工自保有道 ◎情況1:薪資以多報少 ◎情況2:發生職災,勞保給付不足的差額,老闆不認帳 ◎情況3:公司倒閉、老闆又欠繳勞保費,員工無法申請勞保代墊工資 ◎情況4:公司人力吃緊,不能申請育嬰假 ◎情況5:未幫工讀生辦理勞保 本文章由《智富月刊》授權刊登,更多內容請見本期《智富月刊》
小林最近公出時,不小心扭傷腳踝,在醫生的建議下休養了2個月,回來上班後透過公司人事部門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後來卻發現勞保局匯入帳戶的金額跟預期有落差。小林去電詢問後,勞保局的說法是:小林的投保薪資是31,800元,因此核發44,520元(=31,800元×70%×2個月)是正確無誤的。
小林覺得奇怪的是:「我的月薪36,000元,怎麼勞保局顯示的資料才31,800元呢?」經查詢後,才發現原來是老闆低報了小林的薪資。低報薪資可以讓老闆降低人事成本;但對員工來說,損失可就大了。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朱瑞陽律師指出,薪資低報是最常見的勞資糾紛之一。除此之外,老闆還會怎麼搞鬼,影響到員工的勞保衍生權益呢?以下解析5種最常見的情況,教你見招拆招。
員工縮水權益→各種勞保給付金額均會變少
勞資和諧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周建序表示,薪資被低報,對於員工的影響很大,萬一經查證屬實,雇主也要負擔相關罰責。對於員工來說,首先影響到的是相關給付金額也跟著縮水,例如生育、殘廢、傷病、死亡給付等。再者,還會牽涉到未來退休後申請「老年給付」的金額。
目前老年給付的計算基準是以退休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對於已經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工來說,萬一薪資被低報,最大的權益傷害就是:可領到的老年退休給付的總額縮水。以最高可領45個月的老年給付來估算,若雇主低報1,500元,員工就會少領67,500元的退休金。
要知道自己的薪資是否被「以多報少」?可從薪資單上的每月勞保扣繳金額反推。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的規定,目前勞保費率為6.5%(包含就業保險之1%),一般公司行號員工須自負保費20%。因此,勞保費=月投保薪資×6.5%×20%。
假設小林的月薪為36,000元,適用的是投保薪資第19級,月投保薪資應為36,300元,自繳勞保費應為36,300元×6.5%×20%≒472元。
除了從勞保費來反推算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是否相符外,最簡單方法就是直接去電勞保局詢問?如有不符,建議你先向雇主要求核實申報,如果雇主推拖,可向勞委會申訴。
不過,自7月1日起,勞保最高投保薪資將調整為43,900元,超過此上限者的薪資,還是以43,900元計算,也就是說,員工勞保費的自負額最高不會超過571元(=43,900元×6.5%×20%)。
員工縮水權益→醫療補償可能因此縮水
如果因公受傷,除了可以請領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外,雇主也必須補償員工醫療費用支出,只是雇主的補償金額可以跟勞保給付扣抵。也就是說,假設小林因公受傷後的醫療支出,包含住院與門診復健期間的支出,總共花了56,000元,但勞保給付只請領到44,520元,不足的11,480元,雇主應該要全額負擔。如果雇主不賠,小林可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訴。
員工縮水權益→領不到薪水或資遣費
如果老闆因公司倒閉、歇業或破產,發不出薪水,勞工為求自保,可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的所屬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保代墊工資」。周建序表示,這項申請可以是個人或或全體員工推派1名代表人,填寫「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積欠工資墊償名冊」「積欠工資墊償收據」「勞工代表委託書」等空白申請書,並請雇主簽章證明,才能提出申請。
如果是因為公司歇業而申請工資墊償時,還需要請所屬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公司是否已經註銷或撤銷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並開立公文證明。
周建序表示,能順利申請代墊工資的前提是:雇主已為員工繳交積欠工資墊償保費。萬一雇主因為有欠繳或未繳勞保費,勞工主管機關就不會受理墊償申請,除非雇主補繳積欠的保費後,才能重新提出墊償申請。因此當公司有財務不穩跡象出現時,勞工最好向勞保局詢問是否有欠繳勞保費,否則不但薪資沒下落,連代墊工資也跟著泡湯。
員工縮水權益→面臨放棄或領資遣費走路的窘境
「兩性工作平等法」雖規定婦女可請最長2年的育嬰假,這是屬於女性勞工的合法權益,但實際情況是,很多企業不希望員工請育嬰假,若員工提出申請,雇主願意付資遣費請員工走路,再另聘新人。
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游開雄律師表示,雇主理應不能拒絕員工的申請,若要資遣員工,也必須提出員工不適任的理由,才能合法資遣。員工碰到這種情況,可以透過勞工主管機關的調解委員會協調。
員工縮水權益→萬一因公受傷,勞保不會理賠職災傷病給付
不少短期工讀生會被老闆洗腦:「時薪才90元,1個月賺不到1萬元,每個月還要繳100多元的保費,不如不保,還可以省錢。」其實這是違法行為,不管時薪多少,只要有打工、領薪之實,雇主就應該幫工讀生投保勞保與健保。
根據勞保局對於部分工時勞工的投保薪資要求,未達基本工資15,840元者,共分成3個等級,最低的月投保薪資為11,100元,未來的相關給付也會參照這個標準來發放。因此即使工讀生薪資不高,但仍是以較高的薪資投保,在申請給付時,也相對有利。
「有勞保的資格,才享有勞保的權益。」朱瑞陽強調。萬一工讀生在工作期間發生職災或意外,未投保的人便不能申請傷病給付,直接危害工讀生本人的權益。此時,雇主就須負起全額賠償的責任。
不管您同不同意,在離婚率高漲的今日,許多夫妻都會面臨可能會分離的難題,如果夫妻之間彼此真的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選擇分離恐怕是最後的結果了,我們建議夫妻能夠以協議離婚的方式收場要比上法院打官司更好,在協議離婚時牽涉到相當多法律上的權益,您必須特別注意。
在法律上,兩願離婚的條件必須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場要有兩位證人作見證,以及夫妻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些都是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離婚協議書是法律文件,如何簽署是讓協議離婚的夫妻相當頭疼的事情,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裡至少該約定以下事項:
1.當事人姓名
2.表明兩願離婚的意思
3.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未擔任監護之一方會面交往方式
4.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與支付方式
5.贍養費與支付方式
6.離婚後財產分配與處理
7.二人以上證人之姓名與簽名、身份資料、地址、電話
8.管轄法院
子女監護權歸屬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夫妻可以協議由一方任監護權,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皆可,請注意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是有探視權的,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詳加約定。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就必須約定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指從離婚開始,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用,扶養費用的約定,有約定一次支付全部撫養費用的,如果經濟情況不許可,也可以約定按月支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用,如果是約定按月支付扶養費用,建議您可以約定若有幾期未能按時支付費用,應一次將所有扶養費用全部支付,以保障子女與監護人的權利。
許多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會在財產如何分配上引起爭執。兩願離婚的夫妻,總希望在離婚當時就將財產分配妥當,以免事後再有糾葛。但是照民法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以規範夫妻的財產關係,在夫妻離婚五年內,一方仍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為避免夫妻離婚後還為財產問題上法院打官司,我們建議您在離婚協議書中註明:「除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語,以免事後再生爭議。
證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親自在場,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因此我們建議您必須找兩位成年人簽名,並詳細註明相關資料,日後如果就離婚合意有所爭執時,可以找證人證明當時的情形。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所做的約定,千萬草率不得,建議您先做法律專業諮詢,瞭解自身的權利義務後再與另一半協商,減少糾紛。
最後必須要慎重提醒您,夫妻兩願離婚並不是在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後就生效,還必須要夫妻兩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完全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