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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公告-拍賣法拍屋登報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04:28 | 刊新竹地方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

新竹地方法院公告-拍賣法拍屋登報
嘉義地方法院法拍公告,高雄法拍屋公告,如何刊登報紙,網路刊登廣告,刊登廣告,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公告,地方法院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報紙刊登廣告,台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
報紙廣告登報/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刊登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海外版夫妻財產制、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股東公告、清算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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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刊登]海外版翻譯報紙媒體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28:47 | 海外版|國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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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站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紙分類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1:03:53 | 催告過戶/遺失作廢啟事刊登

監理站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紙分類廣告
拒不過戶註銷辦理刊登報及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繳稅費後一個月內請攜帶收據)。
2、刊登報紙一天並將買受人名稱、車別、車號刊登清楚,第八天才可辦理註銷手續。
3、營業車、大自客(貨)車、教練車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4、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5、被委託者,請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核對。
6、動保車輛,須先辦理註銷登記。

催辦過戶申告單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號
業已於**年**月**日 □出售 □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 ***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車主:***啟
(範例範本如下)本人*自用小客車車號*和*於民國100年*月*日賣給*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見報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

催告過戶本人原有*號**車業已出讓予*君(地址:高雄縣*鄉*村*路*號)限自登報日起七日內出面辦理過戶手續,逾期本人逕向監理所辦理註銷牌照手續。

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專業提供聲請人刊登各項事件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航空版公告、遺失支票股票公告、本票裁定登報、遺產繼承、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招募/採購/招標公告、祭祀公業登報、公司債權公告、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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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11:24 |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人登記申請,申請社團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登記等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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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刊登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01:38 |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刊登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人登記聲請,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登記申請,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如何成立社團法人等刊登報紙廣告。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招標/招募公告/採購公告/祭祀公告/債權轉讓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公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無論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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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台中法院法拍公告登報1字不到1元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3:45:10 | 全國版報紙-台中地方法院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


台中市法院拍賣房屋,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花蓮地方法院拍賣,高雄法院拍賣屋,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法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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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台中法院法拍公告登報1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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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法院拍賣土地-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廣告1字不到1元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1:18:51 | 報紙廣告刊登-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雲林縣法院拍賣土地-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廣告1字不到1元
司法院法拍公告,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院法拍屋公告,司法院法拍屋公告,高雄法院拍賣房屋,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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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登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地/法拍農地1字不到1元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56:32 | 刊登公告-台南地方法院公告

 [線上登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地/法拍農地1字不到1元
台南地方法院法拍農地,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務部動產拍賣公告,花蓮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法拍屋,臺北地方法院法拍屋,士林地方法院
法拍屋拍賣公告登報辦法、注意事項及流程!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招標/招募公告/採購公告/祭祀公告/債權轉讓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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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道歉啟事/各類遺失報紙分類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48:37 | 催告過戶/遺失作廢啟事刊登

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道歉啟事/各類遺失報紙分類廣告
聲明作廢-學生證,畢業證書,印章,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公司章,說明書,識別證,學校畢業證書遺失等登各類報紙分類廣告。刊登報紙分類廣告建議以真晨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價格最便宜;也可指定的中時、聯合報等廣告刊登,但價格較貴。無論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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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法拍車/法拍屋公告-報紙媒體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50:59 | 刊登新聞紙-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高雄地方法院法拍車/法拍屋公告-報紙媒體廣告

高雄法院拍賣公告,彰化縣地方法院法拍,桃園地方法院法拍屋,地方法院法拍屋,法務部動產拍賣公告,宜蘭法拍屋公告,員林地方法院法拍屋,苗栗地院法拍屋等刊登報紙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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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成立-刊登分類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24:50 |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籌備會成立-刊登分類廣告
協會籌備會公告,學會籌備會公告,籌備會公告如何登報,籌備會成立,徵求會員公告,招募會員公告,協會成立,如何刊登報紙協會公開徵求會員公告,公開招募會員,成立協會徵求會員公告等報紙廣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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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法院拍賣屋-法拍登報專區每字不到一元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2:09:55 | 刊新竹地方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

新竹法院拍賣屋-法拍登報專區每字不到一元
雲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台灣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動產,台中法拍屋公告,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屋等法院公告刊登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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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法院法拍屋拍賣/法拍公告廣告刊登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1:02:03 | 登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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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彰化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屏東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動產拍賣,法院動產拍賣公告,南投地方法院拍賣公告,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公告,苗栗地方法院法拍屋,等刊登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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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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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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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廣告刊登]如何辦社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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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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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士林地方法院法拍屋-刊登新聞紙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30:42 | 刊登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

台灣板橋/士林地方法院法拍屋-刊登新聞紙
台中法院法拍公告,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南地院法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公告,司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等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土地房屋拍賣公告注意事項、流程及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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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版公告登報最便宜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27:19 | 海外版|國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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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海外版- 太平洋日報/聯合報價格表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3:36:36 | 海外版|國外版公告
法院公告海外版- 太平洋日報/聯合報價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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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登刊海外版翻譯登報最優惠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50:03 | 海外版|國外版公告

地方法院公告-登刊海外版翻譯登報最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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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登報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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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司清算程序及分類廣告刊登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31:14 | 公司債權人清算
清算-公司清算程序及分類廣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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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登報如下: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9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號為:*市府***字第09900*******號,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9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公司撤銷解散登記有三個程序
一、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須備證件:1、解散申請書。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二、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須備證件:1.繳回登記證正本。2.歇業註銷申請書。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三、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未購發票也要報)。
2、繳回購買證。
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雖無營業額也要申報)。
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雖無資產等也要申報)。

公司解散方式:
一、自願解散(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願進行的解散)。
二、強制解散(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解散要先確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結束程序
(一)解散登記: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並選任清算人。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申報當期營業稅。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五)清算程序: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雙掛號)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連續三天公告)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股票通知收回註銷。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
(七)清算申報: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何謂「清算程序」?
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向法院聲報並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且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如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如經法院駁回,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將公司所有財產全數處分,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並於完結清算時,再向法院聲報,經准予核備後,其清算程序方屬完結。該局對公司欠稅辦理清算之案件,除檢查清算人是否依法執行各項清算程序外,並逐案調閱清算公司之財產資料,查明所有財產是否已依法處分、繳納稅捐,否則將追究清算人之繳稅責任。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據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不依法律規定繳納欠稅,而逕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同樣會被追繳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亦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公司清算方式:
一、普通清算。
二、法定清算。
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餘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

公司清算人產生方式:
公司因有不能繼續經營之情事而解散時,即應行辦理清算:依公司法第79條前段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一、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
二、公司股東會議選任清算人。
三、法院指派清算人(債權人、會計師)。
清算人同意就任時,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清算人負責辦理公司清算工作,意即處理公司所有資產及負債事宜。

清算人職權:
一、公司財產由清算人保管與控制。
二、決定負連帶責任者的名單和對應予催繳的股款進行催繳。
三、查明並依正確的順序償還債務。
四、將股本還給股東,如有財產要在應得者之間進行分配。
清算人編造清算期內會計表冊,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後一定期限內,清算人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終結的登記。
一經法院核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程序即告終結,公司法人資格即告消失。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清算之登記: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商業司網站、公司法及本社整理之相關法規,申請時仍應以當時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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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媒體廣告-民事聲請(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53:41 | 報紙廣告-苗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

報紙媒體廣告-民事聲請(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民事裁定法院公告,民法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意義,法院民事裁定公告登報,選定遺產管理人。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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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提供聲請人刊登各項事件新聞紙登報。我要刊公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如何登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財產制公告、法院支票遺失、法院股票遺失、法院限定繼承、本票裁定等公告,無論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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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樓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
利害關係人***住**市*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3456789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C123456789號>變更姓氏為母姓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民事庭法官***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訴訟結果雖獲勝訴。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報紙媒體廣告-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如何聲請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11:44 | 本票裁定 - 報紙公告刊登

報紙媒體廣告-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如何聲請
法院公告刊登本票強制執行民事裁定,刊登法院民事裁定,本票裁定流程,刊登民事裁定等報紙廣告刊登。

公示送達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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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號:○○年度票字第○○○○號。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票字第*號
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縣*市*路*段*號*樓
法定代理人***住新北市*區*路*段*號*樓
送達代收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樓
相對人***住**市*區*街*號*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桃院*100年度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0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樓相對人***住桃園縣**市**里**之**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100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內,應送達與***裁定正本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路*段*號相對人***住台中市*路*段*號*樓之*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33:44 |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社團法人成立,社團法人登記程序,財團法人設立,內政部社團法人登記,法人變更登記聲請等法院公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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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申請-公告登報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22:45 |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社團法人申請-公告登報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

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人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解散登記。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五)清算終結登記。

(一)法人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二)法人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法人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解散原因」欄,並載明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董(監)事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處加蓋法人印信)。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五)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須知」辦理。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8.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71年12月31日司法院台廳一字第0655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81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一字第12378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0930028686號函修正發布

一、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民法第四十六條)
二、社團法人登記,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五種。(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條)
三、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由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四、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由全體董事(理事)填具聲請書提出聲請,並附具下列之章程及文件:(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人民團體法 第十七條)
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設立法人之目的。
法人之名稱。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董事(理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財產之總額。
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理事)者,其姓名。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法 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設立法人之目的(宗旨)。
法人之名稱。
組織區域。
會址。
任務。
組織。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代表及董事(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會議(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經費及會計。
章程修改之程序。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民法第四十七條、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
應附具之文件: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董事(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理事)、 監事備案之文件。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 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人民團體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理事)、監事,指現任董事(理事)、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 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五、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理事)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之圖記,並提出該圖記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人民團 體法第十七條)法人之圖記,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圖記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但不以標明「社團法人」為必要。如其圖記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無須蓋用。但應於圖記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核備文件之影印本。
六、社團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之程序與日期,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為章程變更之登記者,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七、社團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解散登記之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
八、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
九、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非訟事件法 第三十七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條)
十、社團法人登記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原本須發還者,應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提出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並由登記處核對相符後附卷。(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一條)
十一、登記處於社團法人登記之聲請,查有違反民法總則、非訟事件法或人民團體法者,應令其補正,始行登記。(非訟事件 法第三十八條)
十二、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就下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聲請書狀,是否合於程式。
聲請登記之事項,是否適於登記。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十三、社團法人登記,實質事項之審查,以下列各款為限:
設立目的是否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章程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毋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十四、社團法人之章程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 立目的,不准登記。
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
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 團體者。
允許社員或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
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十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社團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 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十六、社團法人登記之聲請,應於收案後二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四條)
十七、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駁回聲請應以處分為之,不得以言詞或退件之方式拒絕受理。 前項處分應以正本送達聲請人,並記明聲請人如有不服,得 於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六條)
十八、社團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之。 如以文書為調查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十九、社團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公告之。公告應登載該地之新聞紙,並於登記處公告牌公告七日以上。(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九條)設立登記之公告,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董事或理事姓名)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設立 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 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 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二十、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經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應通知聲請人繳驗聲請登記時附具之財產目錄上法人之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並應提出其移轉登 記簿之謄本。 聲請人逾九十日未繳驗前項證明文件者,除撤銷其設立登記 並公告外,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法人及夫 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
廿一、社團法人之財產,在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
廿二、社團法人之財產在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無須俟其確定,即 可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該項登記確定後,仍應提出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簿謄本。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時,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 為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時,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者,應向有關機關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
廿三、社團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於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
廿四、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廿五、登記處於登記後,已繳驗上述財產移轉證明文件者,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登記處於登記後,應換發法人登記證書。(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
廿六、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董事(理事)、監事應留存登記處之印鑑或簽名式,若董事(理事)、監事因故不能親赴登記處辦理留存手續得購用「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卡」用紙,於簽名或加蓋印鑑後提 出法院登記處,黏於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留存。但應與聲請書上之簽名式或印鑑相符。
廿七、社團法人聲請印鑑證明,登記處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發給之。
廿八、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抄錄社團法人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准許之,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100*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學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100年度法登社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學會。
二、主事務所:**市*區*路*段*號*樓。
三、目的: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     ***台北市*路*段*號。
    副理事長***新北市*區*路*巷*號。
    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樓。
    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理事         ***雲林縣*市*路*號。
    理事         ***高雄市*路*段*號*樓。
    理事         ***新北市*區*路*號。
    常務監事***台中縣*鎮*路*號。
    監事         ***高雄市*路*巷*號*樓。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100北院木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100年度法登社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協會。
二、主事務所:台北市*區*路*段*號。
三、目的:本會以--------為宗旨。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北市社團字第*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      *** 台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樓。
常務理事 *** 台中市*區*里*鄰*路*號。
常務理事 *** 高雄市*區*里*鄰*路*號*樓。
理事           *** 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樓。
理事           *** 新竹市*里*鄰*路*段*巷*弄*號*樓。
理事           *** 基隆市*里*鄰*路*段*巷*號*樓之*。
常務監事 *** 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樓之*。
監事           *** 台南市*區*鄰*路*之*號。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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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強制執行民事裁定地方法院公告1字不到1元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24:20 | 本票裁定 - 報紙公告刊登

本票強制執行民事裁定地方法院公告1字不到1元

什麼是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號:○○年度票字第○○○○號。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票字第*號
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縣*市*路*段*號*樓
法定代理人***住新北市*區*路*段*號*樓
送達代收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樓
相對人***住**市*區*街*號*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桃院*100年度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0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樓相對人***住桃園縣**市**里**之**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100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內,應送達與***裁定正本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路*段*號相對人***住台中市*路*段*號*樓之*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登報紙廣告,民事裁定登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法院民事裁定公告登報,法院本票裁定等刊登報紙公告。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報紙登報廣告法拍公告登報、民事裁定登報、公示催告登報、公示送達登報等公告,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1字低於1元。如何刊公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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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17:46 |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8.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及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法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高雄市○○○號變更為高雄市○○○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3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財團法人法人解散
一、法人為解散登記之聲請人,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解散登記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記載於聲請書其他事項欄內。
三、法人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解散」登記!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5.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8.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清算人任免/清算人變更登記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註銷原清算人姓名、住所,變更登記為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應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
一、清算終結登記,由清算人聲請。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執行職務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年月日,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一、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無須蓋用。但應於印信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文件印本。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業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應提出其經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其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亦同。
四、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為解散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七、法人之印信,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但不以標明「財團法人」為必要。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九、法人登記,應著重程式上事項之審查,至於實質事項之審查,以左列各款為限:1.設立目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2.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3.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無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十、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2.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3.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4.設有社員或允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5.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十一、聲請為法人登記者,毋庸審查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所載捐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及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登記處,應留存原件(原本),若當事人另需該章程或遺囑者,應自行抄存或請求付與抄本。
十三、法人設立登記時,不得提出內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數份時,應令其擇定一種,否則,不准登記。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數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後者為準。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記載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記載作成日期者,應命補正,不能補正時,以其向主管機關聲請設立許可之聲請日期視為作成日期。若其為遺囑者,以其死亡日期視為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設立登記時所附具之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規章,如與捐助章程或遺囑牴觸者,應通知聲請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稱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係指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十六、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產生現任或新任董事之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備案之文件。
十七、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者,其財產以現有者為準,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
十九、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法人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總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無須俟其確定,即可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該項登記確定後,仍應提出建物總證記簿謄本。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物總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者,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法人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應向主管機關等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
二十一、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二、法人設立登記之公告,應依公告之程式為之,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二十三、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如以文書為之者,應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二十四、登記處在法人登記未為公告前為調查時,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允許旁聽者,應特別注意其是否適當。
二十五、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請求閱覽或抄錄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
二十六、董事應留存登記處之印鑑及簽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親赴登記處辦理留存手續,得購用「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卡」用紙,於簽名及加蓋印鑑後提出法院登記處,粘於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留存。但應與聲請書上之簽名或印鑑相符。

財團法人登記,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申請,社團法人登記聲請等刊登報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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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16:56 | 法院支票股票證券票據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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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新店市*街*巷*號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遺失支票或支票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遺失股票、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原留印鑑。
3.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身分證影本一份。
5.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遺失股票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依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分類廣告刊登-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52:19 | 分類廣告刊登-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

分類廣告刊登-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
公告**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改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元。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元溢價發行。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股。
8.公開銷售股數:*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暫訂每仟股得認購*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一00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公告
中華民國一00年*月*日(100)*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100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有關事項。
說明:
壹、本公司100年度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已於民國100年*月*日截止。
貳、依公司法第266條,準用同法第142條規定,茲定民國100年*月*日至100年*月*日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繳款,逾期未繳納即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手續。
參、代收股款行庫:**商業銀行**分行。
肆、若對以上所述,有任何疑問,敬請向****股務室洽詢。電話 **-********分機**
伍、特此公告

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會議中如何做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特別決議如公司法第277條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2/3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專業便宜登報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36:53 | 刊登新聞紙-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專業便宜登報

限定繼承登報/民事裁定公告注意事項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登報前先核對裁定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裁定的書記官做更正,再登報。如果無錯誤再登報。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報紙公告登報以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都會時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報紙廣告登報支票遺失廣告登報、本票裁定、股票遺失廣告登報、財產制廣告登報、限定繼承廣告登報,無論您在北區中區、南區或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1字低於1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公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
詢問專線:02-23395714
傳真專線:02-226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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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內容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專人與您聯繫或撥詢問專線洽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區*路*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限定繼承應如何辦理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限定繼承辦理之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限定繼承辦理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限定繼承辦理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限定繼承辦理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辦理限定繼承效果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以最新為準


如何辦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報紙媒體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3:55:05 | 刊新竹地方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

如何辦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報紙媒體廣告

法院裁定公告登報注意事項
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法院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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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已修正,有關親人死亡遺產之繼承限定及拋棄,於知悉3個月內呈報法院,就不必終身背債。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有無期限?
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限定繼承應備哪些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
2.遺產清冊(就是前述『遺產歸戶明細』)。
3.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4.聲請人(繼承人)戶籍謄本。

限定繼承應繳多少費用?
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聲請人(繼承人)填妥限定繼承聲請書並檢附附件(遺產清冊、前述戶籍謄本),將之提交給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狀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收件、受理後,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手續。前述手續及書狀內容,如有疑義,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費諮詢櫃檯及範本。
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記得再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

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
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1154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1155條(刪除)
第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1159條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1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1條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民事聲請狀 (陳報遺產清冊事)

案號:

股別:

聲請人:OOO 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
住址:OO市OO區O路O段O巷O號 電話:

為陳報遺產清冊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OOO年OO月OO日去世,謹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  貴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俾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
二、其他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等資料,臚列如繼承系統表所載。
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如遺產清冊所列。

此 致
OO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死亡證明書、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各乙件。
□戶籍謄本各O件。
□印鑑證明O件。
□土地登記簿O件。
□建物登記簿謄本O件。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具狀人OOO簽名蓋章
撰狀人OOO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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