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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簡易庭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 刊登報紙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37:40 | 報紙廣告刊登-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地方法院簡易庭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 刊登報紙

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0000

聲請人OOOOOOO000號相對人OOOOOOO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OO0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0000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000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000,000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0000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OOO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更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000000日書記官OOO

本票裁定時效,本票裁定抗告,本票裁定聲請書狀範例,本票裁定費用,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時效,本票裁定聲請書狀,本票裁定範本,本票裁定範例,本票裁定聲請狀,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程序,本票裁定流程,本票裁定後,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裁判費,本票裁定狀,申請本票裁定,如何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之費用,本票裁定時間,本票裁定申請書,本票裁定 債權憑證,本票裁定公示送達,本票裁定異議,何謂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格式,本票裁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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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告注意事項: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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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公司-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40:03 | 報紙刊登公告-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廣告公司-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士林地方法院公告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案號為00年度財登字第000)。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住所。妻:000 民國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裁定抗告,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公告,刊登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異議狀,民事裁定書,簡易庭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公告刊登

全國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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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法院公告注意事項:
1.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海外航空版)甚麼版面。
2.刊登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3.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差很多,所以很多檢察官或書記官視案件判決要求刊登地方版,法院會要求刊登全國版,所以一定要注意。
4.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刊登電話:02-23395714 傳真:02-226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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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登廣告-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39:15 | 報紙刊登公告-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報紙登廣告-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發文日期:000發文字號:新字第000號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公告事項:如附件。
高雄地方法院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花蓮地方法院公告台東地方法院公告.宜蘭地方法院公告.桃園地方法院公告.臺北地方法院公告.士林地方法院公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新竹地方法院公告.基隆地方法院公告.苗栗地方法院公告.彰化地方法院公告.臺中地方法院公告.南投地方法院公告.雲林地方法院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台南地方法院公告全國各地皆可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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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登報或刊登新聞紙的方式<全國版、國內版>法院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價格約450-800元之間。
◎請將法院公告判決全文傳真到本公司,隔日即可刊登報紙公告,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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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全國版-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38:39 | 報紙刊登公告-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登報全國版-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嘉義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公示催告,限定繼承公示催告,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登報,公示催告刊登,公示催告程序,票據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公示催告聲請狀,支票遺失不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範例

全國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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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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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或刊登新聞紙的方式<全國版、國內版>法院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價格約450-800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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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嘉義地方法院拍賣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38:05 | 報紙刊登公告-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嘉義地方法院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0000 發文字號:000字第000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第0次拍賣本院00年度00字第0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000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不動產詳細資料及拍賣最低價額保證金、其他公告事項等均詳附表,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二.開標日時及場所:0000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當眾開標,應買人得自同日上午1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袋,投入標櫃內。三.其他投標共同事項詳本院公告欄公告。四.拍賣之不動產標示及最低價額詳如附表。附表

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桃園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台中地院法拍屋公告,屏東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台中法拍屋公告,法院公告法拍屋,法院法拍屋,法院公告法拍屋,法拍屋公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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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中國郵報、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刊登海外版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37:13 | 報紙刊登公告-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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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履行同居事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裁判節本如附件。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0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0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00日

 

地方法院離婚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民事國外送達)

中華民國980 00日  OOOOO 97年度婚字第000號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7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80 00日上午9 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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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本票裁定 - 登報紙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5:13:31 | 本票裁定 - 報紙公告刊登

聲請本票裁定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地方法院本票裁定公告

聲請人OOOOOOO000號相對人OOOOOOO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OO0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0000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000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000,000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0000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OOO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更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000000日書記官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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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時效,本票裁定抗告,本票裁定聲請書狀範例,本票裁定費用,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時效,本票裁定聲請書狀,本票裁定範本,本票裁定範例,本票裁定聲請狀,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程序,本票裁定流程,本票裁定後,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裁判費,本票裁定狀,申請本票裁定,如何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之費用,本票裁定時間,本票裁定申請書,本票裁定 債權憑證,本票裁定公示送達,本票裁定異議,何謂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格式,本票裁定期限


法院公告 - 離婚請求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1:41:58 | 分類廣告-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民法第1052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者。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

 

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6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380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00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500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民事訴訟法第419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24

 

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77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403條至第426條之規定。

 

地方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民事判決

98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 OOO 被告 OOO(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0 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000日家事法庭法官 OOO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中華民國98000日 書記官 OOO

 

法院判決離婚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000日發文字號:O00年度婚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公告事項:ㄧ、本案是**年度婚字第00******間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0000日上午0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OO0000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 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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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23:05 | 公告刊登-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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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履行同居事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裁判節本如附件。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0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0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00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辦理離婚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0000
發文字號:O00OO字第000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OOO與被告OOO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受理98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妹得隨時來院領取。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OOO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 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刊登國外版公告的大多是國際婚姻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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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公告 - 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48:42 | 全國版報紙-台中地方法院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
登報公告 - 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法院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OOOOOOOOO0000號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980000

登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拍賣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等公告,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一段稿收費13,五段稿45個字收費25元(1字低於1)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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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版公告 -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1:08:44 | 報紙廣告-苗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
全國版公告 - 法院遺失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法院遺失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00

 

法院遺失證券事件公告

聲請人OOOOOOOOO000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OO簡易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0000 書記官OOO

全國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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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遺失公告,支票遺失怎麼辦,空白支票遺失,支票遺失登報,支票遺失處理,支票遺失如何處理,支票遺失公示催告,劃線支票遺失,支票遺失止付,支票遺失如何辦理,退稅支票遺失,本票裁定時效,本票裁定抗告,本票裁定聲請書狀範例,本票裁定費用,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時效,本票裁定聲請書狀,本票裁定範本,本票裁定範例,本票裁定聲請狀,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程序,本票裁定流程,本票裁定後,本票裁定 規費,聲請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 裁判費,本票裁定狀,申請本票裁定,如何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 時間,本票裁定之費用,本票裁定申請書,本票裁定異議,本票裁定 債權憑證,何謂本票裁定,本票裁定 公示送達,本票裁定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管轄,本票裁定期限,本票裁定事件,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公示催告, 股票遺失,辦理股票遺失,股票遺失如何辦理,股票遺失切結書,股票遺失怎麼辦,股票遺失登報

 


刊登報紙 - 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19:03 | 刊新竹地方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
刊登報紙 - 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

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人000股份有限公司設OO000號法定代理人000住同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00000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0000日民事庭法官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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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刊登 - 返還借款事件或履行同居義務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14:16 | 登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民事裁定
地方法院公告刊登 - 返還借款事件履行同居義務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全國版].[海外版]公報、新聞紙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公告,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000年度催字第000000與被告000間返還借款事件或履行同居義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ㄧ、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000日上午0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0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聲請公示送達

 1.原告起訴時或起訴後,被告送達處所不明,或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或於外國為送達而無法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辦理或預知雖囑託辦理而無效者,原告可聲敘其事由,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在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法院書記官領取應送達之文書,並應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第一四九條至第一五二條。

2.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七條)。即當事人得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達成意思表示通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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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 請求離婚事件民事判決 - 公告報紙刊登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9:54:23 | 刊登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
台北地方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民事判決 -公告報紙刊登

98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 OOO 被告 OOO(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0 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000日家事法庭法官 OOO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中華民國98000日 書記官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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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不動產作業流程 - 法院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07:30 | 地方法院法拍公告事項

法院拍賣不動產作業流程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之私權為目的,其程序應否開始或進行,宜尊重債權人之意思。且債權人應預納執行費,為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其執行名義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裁判而須供擔保者,尚須債權人提供該裁判所定之擔保,始得強制執行。即強制執行之發動須依當事人之聲請而開始,依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二、法院收件及分案

 

一般強制執行案件如為終局執行,均由法院服務處統一收狀,如為保全程序案件(即假扣押、假處分)及參與分配狀,則因須迅速執行,故由執行處之收文處收狀(以上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案件經收狀人員收狀後,即予登載,再送請分案。現各法院都實施電腦化,故都先由分案人員依案件種類,編字號,先將當事人姓名、住址(設籍)輸入電腦。其中為終局執行者,字別為執、執罰、執全、執水、執更、執全更、執助等;保全案件者,字別為全、全聲、執聲、全聲更、執聲更、全更、裁全、裁全更、裁全聲、裁全聲更等,之後按書記官股別電腦抽籤分案,完成後並予存檔、整卷,整卷時應將郵票、執行費、收據、證件附卷,再交各股承辦書記官核卷蓋章(雖各法院之分案方式不盡相同,惟對債務人相同,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執行行為相同者都分由同一股辦理),書記官收案後應逐件查點、注意各案編字號是否符合規定,並按其類別、字號順序,分別登載辦案進行簿,同時登記進行日期及進行情形。隨即送請法官批辦。

 

三、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承辦法官受案件後,依職權調查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是否具備,如執行費、管轄權、執行名義等。

(1) 管轄權:

依強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二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三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第四項「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若債權人誤向本院聲請,則依強執法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又定執行法院之管轄是以聲請時為準(強執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此,若查封後將查封標的物遷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影響管轄權之恒定,例如保管人將動產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得囑託他法院拍賣,以免當事人任意選擇法院。

(2) 執行名義:

所謂「執行名義」,乃確定債權人債權存在及內容與範圍。且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之公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提出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且在本院執行法院應調閱宗,以查核債權人所提據以聲請之執行名義是否真實。又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否則應命其補正,未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

 

(3) 執行費: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第二項「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第三項「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第四項「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第五項「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這是本次修法而修改的,將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參與分配亦規定須徵收執行費,並將執行費提高為千分之七,另將差旅費等予以刪除,使執行費之收入單一化。惟執行費未繳或繳足者,不得逕以駁回,須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間內預納,逾期未納,再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執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四、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書記官接到法官指定查封日後,應通知債權人於該日到院引導執行。查封當日,債權人須按法院指定時間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報到,引導書記官及執達員至現場指封,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當場製作查封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1) 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2)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3) 債權人及債務人。

(4) 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5) 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五、函知地政機關及其他債權人、鑑價機關

 

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速將查封筆錄交法官審核、法官審核無誤即指示辦理下列手續:

(1) 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限制登記)。

(2) 通知土地及建物鑑價機關

1 土地鑑價通常為當地縣市地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

2 建物鑑價通常委任建築師及鑑價公司。

(3) 通知債權人向法院所指示鑑價機關繳納鑑價費。(如未繳納即不進行鑑價工作)

(4) 通知其他合法債權人具狀及提示債權憑證參與分配。(如抵押權人、地上權人)

 

六、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民事執行處接到地政事務函覆已辦妥查封登記,及土地、建物之鑑價資料也到齊。法官應指示書記官依該鑑定價格核算總價後,詢問當事人對鑑價之意見,並限期陳述意見。

 

七、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1) 當事人對鑑價表示意見後,法官應儘速訂定拍賣之最低價額。(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四條:

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於鑑定人鑑定價額二十日內為之)。

(2) 拍賣最低價額訂定後,法官應儘速指定第一次拍賣日期。另抵押權是否塗銷,標的物可否點交 有無租債關係、租金、押金、地上權、應買之資格限制等亦一併記明,交書記官制作第一次拍賣公告。

(3) 書記官制作拍賣公告,經法官審查無誤後,即交由執達員依法揭示公告,一方面張貼於民事執 行處公告欄,另一方函令債權人於當地報紙登公告。

(4) 強制執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5)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顉市(區 )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強制執行法八十八條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強制執行法九十條。

1. 強制執行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2.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附件十二~一、十二~二)

3.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五條:經查封之財產,其拍賣期日之指定及公告,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1)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者,應於核定後五日內。

(2) 應登記者,應於登記機關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3)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應於核定並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4) 無庸核定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於查封完畢後五日內。

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八、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投 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九、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附件十四)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十、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十一、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十二、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十三、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附件十五~一至十五~四)。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

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十四、查核增值稅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不動產拍定後,一方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增值稅,另方面通知優先承買人,查詢其是否優先購買。

拍賣土地時,於拍定或准許承受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不必待繳足價金後始行通知,以爭取時效。如得標人或承受人未遵守期限繳納價金,須再行拍賣或另行處理時,可函知稅捐機關不能依原通知扣繳土地增值稅之原因。(改進事項七(一))

注意事項四三:

()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拍定人不交付價金或債權人不願承受,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

()數人享有同一優先承買權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拋棄或不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餘之人,仍得就拍賣不動產之全部,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十五、拍定人或優先承買人繳納價金

 

拍賣不動產,拍定後買賣契約即成立。拍定人應於拍賣公告所定交付價金之期限內繳足價金(七日)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十六、核發權和移轉證書及函地政機關塗銷登記

 

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經繳足價金後,法院應於五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書記官於制作權利移轉證書時,並同時發函給:

(1) 地政事務所塗銷不動產之查封登記或抵押權、地上權等之登記。

(2) 債務人:令債務人於指定日內,將拍賣之不動產權利書據交於買受人。債務人拒絕交出時, 執行法院得將該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強制執行法一0一條)。

(3) 債權人:請債權人速提出實際債權額計算,以利制作分配表。

 

十七、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期日

 

法院民事執行處接到稅捐機關查覆土地增值稅後,書記官應於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日期。

強制執行改進事項七(四)(五)

(1)拍賣公告,拍定人繳交價金之期間,宣定為七日,且拍定後,不得因買受人之聲請而准其延期 繳納。除有不能分配之情形外,應於買受人繳交價金後,其依法應扣繳土地增值稅者,應於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迅速分配。業務繁忙之法院得斟酌情形,指定書記官專責制作分配表。

(2)如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制作分配表之事由時,執行法院應主動將該事由通知各債權人,以釋其疑。

 

十八、發款

 

分配日期屆至,如債權人均無異議,即可制作領款通知單,通知債權人領款。

如有部分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或就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不得全部停止分配。(改進事項(六)(七))分配案款後,對未受償之債權,應發予債權憑證。

 

 

 

十九、執行點交

 

拍定人(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法院應七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接到權利移轉證書後,如果可點交案件,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

民事執行改進事項六: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不能點交之情形之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之聲請,迅速點交。

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十二條(點交不動產)

不動產之點交,應於買受人或承受人繳清價款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勘測者,應於勘測後日 內為之。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占有該不動產,經買受人或承受人聲請再點交者,應於收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二十、全案終結、整卷歸檔。

 

本程序僅供參考應以司法院公告為主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刊登或登新聞紙的方式<全國版、國內版>法院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價格約450-800元之間。
請將法院公告判決全文傳真到本公司,隔日即可刊登報紙公告,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ao79080@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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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法拍公告重要事項 - 報紙刊登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27:32 | 地方法院法拍公告事項

地方法院法拍公告重要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8     日上午9 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8      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地方法院公告 - 股票支票遺失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23:32 | 法院支票股票證券票據遺失公告
地方法院公告 - 股票支票遺失公告

地方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股份有限公司設OO000號法定代理人000住同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00000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0000日民事庭法官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00

 

地方法院遺失證券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OO00000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新竹簡易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書記官000

 

地方法院遺失支票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OO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地方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股份有限公司設OO00000號法定代理人000住同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98000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000日民事庭法官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0000日。

 

地方法院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公示催告

 

OO地方法院公告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00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公示催告

 

聲請人OOOOOOOOO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  民事庭

 

地方法院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OOOOOO00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00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遺失證券事件

 

聲請人OOOOOOOOO000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OO簡易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0000 書記官OOO

 

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OOOOOOOOO0000號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9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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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刊登公告小叮嚀: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新聞紙報紙,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海外航空版)
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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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2)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40:54 | 法院限定繼承公告/遺產繼承公告

◎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大量債務(超過遺產),

◎繼承人並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且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於法定期限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1.不知悉其為繼承人;

2.或雖知悉其為繼承人,但不知悉被繼承人下落而不知悉繼承事實已經發生(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進而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

3.或雖知悉繼承事實發生,但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或不知相關法律規定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4.或雖知悉上開規定,但因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未積欠他人債務,以致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或遲誤辦理期限者;

5.於因他人辦理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權者,其雖知悉上開規定,但因取得繼承權時距離被繼承人死亡已經超過三個月,而誤以為已經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大量債務-

以當人頭、向地下錢莊或銀行借錢為例

◎當人頭

 1.擔任公司人頭董事長、董事或股東→當公司向銀行或地下錢莊借錢時,被利用當該債務之保證人或公司所開立本票之背書人;或依法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公司法第23條規定)。常常在被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拘提、管收時,才到地檢署控告他人偽造文書!

 2.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與詐騙集團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當詐騙集團利用該帳戶讓被害人匯款進來,該人頭應與詐騙集團就匯款金額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

 3.給詐騙集團「假消費真刷卡」、「刷卡換現金」、「辦理信用貸款」

◎向銀行借錢

 1.銀行放寬授信資格,且以循環利息計算本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就會利用銀行授信寬鬆之機會以卡辦卡,以債養債,當其無法以此方法償債時,其本金加利息合計已經相當龐大,此時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待確定後,即將該不良債權以低成數賣給債務管理公司,再轉委託暴力討債集團進行討債。(先將債權金額養大,再以低成數販賣給債務管理公司)

 2.民眾知悉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方法是賣給債務管理公司時,其會擔心遭到暴力討債而較有意願還款

◎向地下錢莊借錢

 1.如向地下錢莊借款1萬元,利息10分(即10%),每10天算一次利息,實拿9千元者,一年的本利合計46千元。如果無法償還,還會出現將利息滾入本金,則本利合計金額就更高。

 2.地下錢莊通常會於借款當時要求影印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並開立借款金額3倍左右面額之本票,以為擔保。但是,有時開立本票時,會故意要求開立他人(如借款人之配偶或父母兒女等近親)名義之本票,且分數次開立,待日後借款人無力支付時,就向本票之名義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後再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如發票人否認,地下錢莊就對借款人或發票人稱:借款人偽造有價證卷,偽造一張,至少要關三年,10張就要關30年,會關到死,藉以逼迫發票人承擔債務。

 3.要求借款人或其配偶、兒女或父母等近親負責清償。如無力清償者,要求其提供不動產擔保。如無不動產者,要求借款人及其親屬辦多張現金卡或信用卡後,交給地下錢莊使用,地下錢莊再持以「刷卡換現金」、或累積信用(如借款人無工作者,尚還讓其擔任某公司之人頭員工,幫助逃漏稅,藉以取得工作、薪資證明)後,再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待取得現金或貸款後,就故意不還。

 4.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地下錢莊會「委任」合法的債務管理公司來進行催收,當確認成為呆帳時,可能會再委任暴力討債集團來討債,但是當暴力討債集團因重利或暴力討債被抓時,就會佯裝要跟被害人和解,承諾只要被害人願意在檢察官偵查中作證說沒有重利或暴力討債情事,他們就願意免除債務,或者不再追究,等到被害人做偽證後,就翻臉不認帳,恐嚇要告他誣告或偽證!

■以上這三種情形,債務都具有像癌細胞一樣的轉移性跟擴張性民眾不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情形

不知悉自己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存在

1. 母未婚生子,或與前婚有婚生子女,但母刻意隱瞞上開事實後,再嫁給父之情形。

2. 父未婚生子或婚後與外遇對象生下子女,且父有認領、撫育之事實或父生前經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確定者;或與前婚有婚生子女,但父刻意隱瞞上開事實者。

■民眾不知悉父母往生後,其久未聯絡的兄弟姐妹生前並無配偶子女,其依法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眾不知悉自己還有其他子女存在→男性與女性發生性關係後,不知悉女性 懷孕生子,經該非婚生子女之生母等人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後才知悉

■民眾不知悉其為童養媳或養女關係者→童養媳從小被送到養家,就與本生家失去聯絡,其未與養家男丁成婚者,其與養家之關係是否為養女,有爭議,其與養家男丁成婚者,則其從成婚起,終止與養家之收養關係,與本生家恢復親子關係

■民眾雖知悉其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不知悉親等較其較近者均已經往生或辦理拋棄繼承,或具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其依法為繼承人者→例如:在祖父往生時,如父親早年就已經往生,父親的兄弟姐妹中有的也已經往生,有的依法喪失繼承權,有的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時,應由孫輩繼承,但孫輩不知悉上情,誤以為其無繼承權。

繼承人不知悉繼承事實發生之情形

◎子女與父母均不知悉對方下落(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為遺產繼承人時)

1.父母結婚生下婚生子女後,父母或子女離家出走者;

2.父母結婚生下婚生子女後離婚,子女由其中一方監護,與他方失去聯絡者;

2.母未婚生下子女後,遺棄該子女者;

3.父未婚生下子女或結婚後與外遇對象生下子女後,對該非婚生子女雖曾認領撫育或經強制認領後,遺棄該子女,或遭該子女遺棄者;

4.童養媳自出養後,就與原生家庭失去聯絡者;

5.子女成家後,與父母鮮少聯絡或從此不再聯絡者;

6.子女或父母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長年在國外,與親屬無聯絡或鮮少聯絡者。

◎夫妻不知悉配偶下落

  夫妻結婚後,雙方分居而不知對方下落,但未聲請法院裁判離婚者

◎兄弟姐妹不知悉對方下落(被繼承人無子女,兄弟姐妹為遺產繼承人時)

1.兄弟姐妹於各自成家後或父母往生後,即鮮少往來,或就不再往來者;

2.被繼承人或繼承人離家出走者;

3.兄弟姐妹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長年在國外,與其他兄弟姐妹無聯絡或鮮少聯絡者。

繼承人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之情形

◎傳統觀念認為已經嫁出去的女性不得繼承娘家財產

  當父母往生時,如果有剩餘之遺產,就要嫁出去的女兒回來辦拋棄繼承,但是如果父母留下大量債務者,自己就趕快辦拋棄繼承,讓女兒承擔

◎出家眾以為自己沒有繼承權

  出家眾以為自己出家後與俗家的親眷就沒有關係,也沒有再連絡。如所掛單的寺院沒有辦理法人登記,其將寺院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或將寺院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當其繼承債務時,將會使寺院的財產被查封。

◎童養媳以為他跟原生家庭沒有任何關係而沒有繼承權

◎繼承人誤認自己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

 1.繼承人雖曾經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或曾經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或曾經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但不知已經被繼承人寬恕而未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雖曾經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但不知悉被繼承人並未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未積欠債務之情形

◎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被繼承人之債務由繼承人之繼承人繼承者,其只知悉繼承人生前並未欠債,但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有欠債情事

  例如:甲乙兩人為兄弟,甲之配偶已經往生,只有一個獨生子丙,未娶妻,平日不務正業,某日因吸毒過量往生,不久甲也因傷心過度往生。於此情形,丙的債務由甲繼承,甲的債務由乙繼承。乙可能以為甲平日有正當職業收入,且並未向人借錢,誤以為甲未積欠他人債務,但是實際上丙生前的債務,由甲繼承後,再轉由乙繼承,乙可能於銀行或地下錢莊上門討債時,才知悉繼承丙之債務

◎被繼承人生前曾經向人借錢、替人作保、擔任人頭(提供帳戶或當人頭董事等)、提供空白支票或本票供他人使用或提供自己的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供他人使用,但未告知親屬者

  債務本身就不具有公示性,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知道,於上開情形,連債務人(就是往生者、被繼承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負擔債務、負擔多少債務,那繼承人(往生者的家屬)怎麼會知道﹖

改以「限定繼承」為立法原則的必要性

一、現行規定鼓勵犯罪:鼓勵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死無資力的債務人,以打銷呆帳。如立法上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當無資力的債務人死亡時,債務形同消滅,只有在債務人還存活時,才有清償的可能性,那銀行或暴力討債者會想逼死人嗎?授信時能不謹慎嗎?

二、概括繼承之規定讓繼承人突然承受大量債務,影響家庭財務狀況之穩定與社會安全,但是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起算法定期限,而非從知悉繼承事實發生時起算,於繼承人不知悉其為繼承人、或不知悉繼承事實發生、或誤以為其無繼承權,或不知悉相關繼承規定之情形,根本無從於法定期限辦理限定繼承,因此修法延長辦理限定繼承的期限根本無意義;待其知悉繼承事實發生後,由於債務具有隱密性,第三人無從得知,其又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尤其是債務狀況),如何判斷該不該辦拋棄繼承?如未辦理拋棄繼承,日後可能要背負大量債務;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又可能必須先放棄遺產,於此情形,修法延長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也沒有意義。  

三、性關係與婚姻關係越來越複雜,但人際關係越來越淡薄,且詐騙集團橫行,以靠販賣帳戶、洗錢等犯罪行為維生之社會邊緣人,越來越多,這些社會邊緣人生前負擔債務,導致其繼承人無端遭拖累的可能性大增,進而導致中產階級遭拖累後淪落為社會邊緣人,而債務本身具有隱密性,尤其是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債務由繼承人之繼承人承擔之情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告知繼承人,繼承人或繼承人的繼承人可能不知悉該債務存在,在繼承人有遺產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下之情形下,或者民眾因為不懂法律而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繼承人可能突然繼承大筆債務,直到繼承人所有財產遭到法院查封時,才知悉要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因此在立法上必須設置「安全閥」,控制死亡衍生的風險。

四、避免債務透過繼承制度,不斷轉移、擴散,影響社會安全與家庭安全。

五、法院組織法已經通過增設「司法事務官」,不會過度增加法院負荷

      

◎親人往生時,請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並拖累其他繼承人,尤其是民眾辦拋棄繼承時,常常只有替同居之親屬辦理,導致前順序繼承人均辦理拋棄繼承,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取得繼承權,因而拖累更無辜的後順序繼承人。

◎當自己被債務逼的走投無路時,請記得自殺會連累家屬!尤其是如果與自己的配偶、子女一起自殺,只會連累父母;如果父母已經不在了,只會連累無辜的兄弟姐妹!

◎殺父,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連累母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姑姑與伯叔等親屬。

◎當民眾不知悉其為繼承人、不知悉被繼承人下落、不知悉相關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規定或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等情形,無論延長辦理限定繼承期間有多長,或無論如何宣導辦理限定繼承,民眾都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前往辦理,因此,必須在立法上採取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才可避免債從天降,且避免債務透過繼承制度不斷轉移、擴散,而危及家庭財務穩定,保障社會安全。

當自己年幼時,要注意會繼承長輩的債務;當自己有小孩時,要小心被不肖子孫拖累;當自己父母往生後,請注意不要被兄弟姐妹害到!

◎就算全台灣犯罪人口、吸毒人口、販賣帳戶的人、卡奴、當人頭者等負債累累的高危險群,只有一成,其他九成的民眾都是有正當職業收入的幸福家庭,則台灣被債務逼的自殺的高危險群至少有230萬人,當  他們自殺後,債務透過繼承制度擴散、轉移給眾多繼承人,債從天降給繼承人,至少230萬人可能因此人生絕望,230萬個正常家庭因此破碎,進而再衍生繼承人自殺案件,就像基隆一家六口,有五人於短短數月內,先後自殺。所以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至少可救230萬人!希望這篇文章能降低自殺率、殺父率,讓社會 祥和,天下無災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黃建銘檢察官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1)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38:09 | 法院限定繼承公告/遺產繼承公告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非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一位被地下錢莊逼的走投無路而燒炭自殺的往生者遺書寫到:「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 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但是死者卻不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親人繼承,反而讓他的親人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殺父,反而連累母親、兄弟姐妹與姑姑嘉義少年因父親經常在外欠債,導致家中經常有人上門討債,想要「徹底解決問題」,就趁父親熟睡之際殺父,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連累家屬!

最近兩年,因財務問題被逼自殺者迅速增加:

今年過年前後,連續兩次值外勤,報請檢察官相驗者有九件,其中六件是自殺!全部都是因為財務問題尋短。

債從天降—憑空繼承大筆債務實例-

11億稅從天降!(姊債妹擔)

  姐姐生前負債累累。姐姐死後,姊夫、姪兒女害怕被拖累,趕緊辦拋棄繼承,導致11億的債務由妹妹繼承(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4歲男童繼承外曾祖父700萬元債務!(祖債孫揹)

  外曾祖父生前負債,請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雖知悉應替往生者的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內外孫子女、內外曾孫子女等)均辦理拋棄繼承,但是獨漏當時剛1歲多的男童,導致男童因而繼承債務

18歲少年繼承祖父2550萬元債務(祖債孫還)

  少年10歲時父親往生,母親知悉父親生前不務正業,可能積欠大量債務,遂替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因而逃過承擔父債之惡運;但是少年18歲時,祖父往生,母親卻疏未替兒女辦理拋棄繼承,八個月後,銀行發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時,才知悉已經繼承祖父數千萬的債務

◎妻子燒炭自殺,債主上門,丈夫始知太太生前負債數億(妻債夫扛)

  小港某里長的妻子自殺,債主上門討債,丈夫才知悉太太負債數億,前三任丈夫都被拖累破產,而且太太還挪用公款!

◎父於73年間欠債260萬元,20餘年後滾成千萬債務,父死銀行向姊弟追債!(父債子還)

  父在73年間因替人作保,導致房子被法院拍賣償債後,尚欠260萬元未還,銀行本列呆帳。但其子女爭氣,個個成材,均有正當職業收入,當其中一子要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徵信時發現該筆債務,且債務人之子女均有獎學金、薪資等資產,遂向子女追償,並查封子女的薪資、獎學金等,而且債務已經滾成上千萬,人生因此絕望

◎砍人的死了,700萬元賠償費兄妹攤! (弟債兄妹償)

  弟弟將人砍死,死者家屬向凶手求償,法院判賠,但是兇手死在獄中,其配偶與子女不願承擔,均辦理拋棄繼承,導致該債務由兇手的兄弟姐妹依法繼承

◎繼承法所要處理的問題

  當一個人往生時,他生前的財產與債務該如何處理?

  1.誰必須負責處理→遺產繼承人

  2.如何處理往生者生前財產與債務→繼承的效力→民眾想到繼承時,常常只知道「分財產」,而忽略「債務」也是繼承的標的

遺產繼承人(民1138

◎配偶

◎血親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三、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

◎四、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配偶與血親之區別實益:應繼分的比例

→有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繼承人就無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時,則後順序繼承人因而取得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如有「子女」存在,則「孫子女」就無繼承權,但是子輩中有人已經往生、喪失繼承權者,但其留有子女者,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往生者的孫子女)代位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子關係的建立

◎自然的親子關係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與父母間,具有親子關係。但妻非自夫受胎,經提起否認之訴勝訴確定者,夫與該子女無親子關係。

 ◆非婚生子女:

   生母與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生父須經認領、撫育或與生母結婚,才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隨時向生父提出強制認領之訴,即使生父已經往生,也可隨時向其 繼承人為之,如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婚生子女與父母間之親子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喪失監護權而受影響直系血親卑親屬→親子關係的建立

◎擬制的親子關係:收養

 ◆收養成立後,與本生父母失去親子關係,與養父母建立親子關係。

 ◆夫與「妻的非婚生子女」或「妻前婚所生之子女」,需經收養,始具

   有親子關係。如未經收養,僅為直系姻親,而非親子關係。

 ◆妻與「夫所認領(含強制認領)或撫育的非婚生子女」或「夫前婚所生之子女」,亦須經收養,始能成立親子關係。

 ◆童養媳(媳婦仔):以將來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解除條件)的收養。如條件成就即與養家男子成婚,則與收養人親屬間發生姻親關係,收養關係消滅,與本生父母仍為親子關係。如條

   件未成就即未與養家男子成婚,則養女身分不受影響。

◎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係,不會切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同父同母、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親生子女間,彼此間均具有兄弟姐妹關係

  1.婚生子女彼此間

  2.婚生子女與「母的非婚生子女」、「母前婚所生之子女」間

  3.婚生子女與「經父認領或撫育之非婚生子女」、「父前婚所生之子女」間→所以當父母未婚生子、外遇或強姦別人時,自己能有其他的兄弟姐妹存在,但是自己不知道

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間,具有兄弟姐妹關係,但是同胞兄弟姐妹經他人收養者,於收養關係終止前,暫時並無繼承權

◎結拜的兄弟姐妹,並非法律上的兄弟姐妹

       

◎原則:概括承受(全部遺產與債務均由繼承人承受)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需負無限責任;如所承受的債務   多於遺產者,繼承人就不足之債務仍應負清償責任。

◎例外:

 ◆喪失繼承權(遺產繼承人因具有法定事由而當然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向法院聲明放棄繼承權)

 ◆限定繼承(遺產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向法院聲明於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喪失繼承權與拋棄繼承之效力相同,均無繼承權,不得承受遺產,也不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限定繼承則在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債務之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比較

應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的原因

限定繼承之物的有限責任功能,使辦理限定繼承者,僅在所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債務之清償責任,如果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繼承人就不足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替被繼承人償債,債務因而形同消滅,可免除債務因辦拋棄繼承而再轉移給更疏遠親人之風險。

限定繼承的清算遺產功能,在每個繼承事實發生時就清算遺產一次,於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時(就是甲死後,先由乙繼承甲,之後乙也死了,由丙繼承乙的情形),使被繼承人(甲)之債務不會由繼承人之繼承人(丙)承擔。因此在被繼承人(就是往生者)生前財務狀況不明,不知有無積欠大量債務下,限定繼承就像「安全閥」一樣,可防止債務就像癌細胞般不斷的轉移、擴散到其他親人。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除非全部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包含往生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內外孫子女、內外曾孫子女等全部)、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否則債務不會無人承擔。因此於被繼承人生前負擔大量債務之情形,辦理拋棄繼承只會加重其他繼承人之負擔,或讓更無辜的親人受害而已!尤其是一般辦理拋棄繼承者,通常只有替同財共居或有連絡的家屬辦理,往往會讓沒有住在一起或沒聯絡的家屬「債從天降」→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辦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均會使自己免於承擔債務,但是辦拋棄繼承會留下債務由其他繼承人承擔之後遺症,而限定繼承不會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全部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可保護其他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但經被繼承人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但經被繼承人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但經被繼承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嘉義殺父少年、彰化為詐領保險金而殺父之人,均因其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依法當然喪失繼承權,雖不得承受遺產,但也不用承擔債務。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1.被繼承人未死亡前,不得辦理拋棄繼承

  2.登報聲明拋棄繼承權,或只向遺產稅稽徵機關聲明拋繼承,或從知悉時起二個月以後,始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者,均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3.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辦理拋棄繼承之人應準備下列證明文件:

 1.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拋棄繼承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如戶籍謄本尚無被繼承人之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拋棄繼承證明書一份。

 5.通知應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各一份(拋棄繼承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人拋棄繼承事實)

 

◎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從繼承開始起算,即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算三個月期限。

   ◆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算,而非從繼承人知悉繼承事實開始起算,即使繼承人不知悉其為繼承人,或雖知悉其為繼承人,但不知被繼承人下落而不知悉繼承事實已經發生,亦不影響三個月的法定期間。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算二個月期限→前順序繼承人辦理拋棄繼 承時,何時以書面(如存證信函)通知後順序的繼承人,就很重要!

   ◆後順序繼承人常常忽略此一規定,以為繼承開始三個月後,就不能辦限定繼承!

辦理限定繼承之人聲請限定繼承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1. 限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與限定繼承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如戶籍謄本尚無被繼承人之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需記載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及繼承人已知悉之債權人、債務人。遺產清冊可向國稅局申請。

→製作遺產清冊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有以下的「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情事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1.隱匿遺產。(如漏報債權)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喪失限定繼承利益者,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之遺產與債務,因此雖然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對其他繼承人均生限定繼承之效力,但是如果該限定繼承人具有以上情事而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者,全部繼承人亦將可能無法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故還是多人去辦,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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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9:18:59 | 法院支票股票證券票據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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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000OO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聲請人000股份有限公司設OO000號法定代理人000住同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00000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0000日民事庭法官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00

 

聲請人000OO00000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新竹簡易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書記官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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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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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或登新聞紙的方式<全國版、國內版>法院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價格約450-800元之間。
請將法院公告判決全文傳真到本公司,隔日即可刊登報紙公告,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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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05:30 | 法院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公告

地方法院夫妻財產制民事裁定公告範例

OO地方法院公告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案號為00年度財登字第000)。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住所。妻:000 民國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現在法律夫妻分開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民法夫妻財產制,分開財產制,婚姻財產制,私有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書,夫妻共有財產制,夫婦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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