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直接權利行使就是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公民投票法就是規定人民行使創制權與複決權的作業程序,不能限制人民權利的行使,也不能設計各種門檻,扭曲投票決定的民主原則,目前的「公民投票法」是一個有名無實的法律,戲稱「鳥籠公投法」,應該加以補正。而「立委選制條文」規定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制度的不良造成「一黨獨大」,嚴重扭曲多元社會的民意,更加容易為了既得利益而擴權曲解法律,目前的「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已經變成社會正向發展及大的障礙,必須重新設計,修正立委選制的條文。
憲法為國家之基本大法,直接民意對修憲權利的行使與以公民投票行使直接民權的意義相同,修憲同意的門檻與公門投票同意的門檻應該相同。過高的修憲門檻將使惡法無限制的橫行,讓既得利益者繼續壓榨人民作為奴隸,必須打破這種奴隸制度。
既有的體制是一個奴隸人民的體制,依照體制的運作,人民將永世淪落為奴隸的宿命,必須直接以人民的力量打破這種不公不義的體制,這種以人民的力量打破既有體制而改造自己宿命的運動就是體制外的運動,這是台灣人唯一翻身作主人的方法,爭取補正「鳥籠公投法」就是台灣人不作奴隸的機會。
以「還我民權」為運動的目標,以補正「公民投票法」及「立委選制條文」作為突破的重點,邀請2300萬認同台灣住民的政黨、社團、立法委員與國家主人參與連署支持這個運動,要求間接民意之立法院,順應民意完成修法,節省社會成本,創造台灣民主躍進的機會。若是民意管道被扭曲阻塞,則水受阻塞必滿溢,載舟必成覆舟,直至民意水流順暢為止,此為天經地義之道理,古人即有明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