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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7, 2006
  謂自由,是在於不侵犯或危及到他人的自由權利下,法律所給予的一種權限保障,且眾人平等。

  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一般人開店做生意,多數的店家屬開放式空間,所以可以任由他人的參觀,但店家也可在其中設立有關規則,維護自身的權利。

  只是這樣的開放式空間,或許多數是設定在一樓,但也未必就表示,只要一樓的房舍大門敞開,就是屬於開放式的空間,因為有很多的住家也位在一樓,門戶大開也不見得叫做歡迎光臨是吧?!

  即使是言論自由的媒體,也有權利由媒體本身來判斷這言論的刊登與否,也就是說,即使你努力投稿,媒體也有權篩選媒體考量下的合適度,作為是否刊登的準則。

  而網路空間呢?多數人以為網路空間就屬於開放式空間,所以舉凡網路可取得的資訊都表示為公開資訊,其實並不然,在某些提供空間的網路服務範圍下,也相對賦予該申請者一定的權利與義務,就跟住一樓的住戶相同,那未必就會是開放的。

  所以即便在部落格中,原屬為民間個人新聞言論的網路空間裡,該申請人也相對賦予了管理上的權利,當然也有他相對性的義務存在,且在法律的保障下。

  而帳號空間的申請者,也相對性的跟一般商家或媒體相同,可自由訂立不違反他人自由權利下的規則,但也可以自主的篩選他人言論的留存與否,這就是自由與權利。

  何謂不侵犯他人自由呢?也就是倘若用以下載或複製的行為,重製他人作品,這就是侵犯的一種,而另有一種則是在他人自主的規則下,所限定的行為,所以即使為非具名的辱罵,但在帳戶的管理空間下,該帳戶使用者仍有權將這樣的言論視為公開污辱,且可提起侵權告訴或自我篩選刪除,這也是自由的一種。

  而帳戶所申請的空間中,所發表的任何文字或圖片,皆須受到法律上的約束以及空間提供者合法的規定限制,這則是該帳戶所需具備的義務。

  另一個角度而言,所有存留在該帳戶的空間下,任何侵犯到他人的文字或圖片,或者具名的辱罵等,也都必須在合情合理且合法的條件下自由管束,一但被侵犯者提起告訴,仍具有法律相同的效力。

  言論自由並非暢所欲言,而是有條件下的暢所欲言,只是多數人看著擁有言論免責權的立委相互辱罵,以為自己也可以,其實一樣受到法律的約束限制。

  部落格雖看似屬於公開的論述場所,但仍受到個人帳戶的申請限制,也就是說,即便是公開場所,該用戶仍可在合法的規定與權利下,限制言論內容的公開與否。

  這裡,是對我所申請的部落格所做下的一項權利與義務聲明,也是對他人的一項提醒,而我針對的是其他不具善意的匿名戶。

  附註說明,回應言論被我予以留存者,就表示我的認同,這些人的玩笑言論並不在此所限制範圍內,朋友,我想你會懂。

引用 (你可以針對此文寫一篇屬於自己的blog/想法,並給作者一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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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筆)
1.
我想常來的都會知道的,
會有另人不愉快的言論,
就是因為不瞭解下,
才會造成的。

開心就好,不爽就刪掉囉!
來跟你拜個早年,
天天快樂,日日快樂,時時快樂,
還有拍攝快樂,參賽快樂.....
反正都要很自在快樂就對了。
 
cat0212c 2006-01-27 12:37:46 留言 |
2.
刪掉只是一回事
有時候得重申自己的權利
捍衛自己的權益問題

拿個魚罐頭飼料
〝快樂〞就來了
哈哈
 
art16888 2006-01-27 17:43:29 留言 |
3.
呵呵~~
真有你的...@#$%...
 
cat0212c 2006-01-28 14:51:49 留言 |
4.
你的〝快樂〞應該會聽話了吧
不會叫了老半天
還窩在沙發下
那就一點都不〝快樂〞了唷

哈哈
 
art16888 2006-01-28 15:43:49 留言 |
5.
看牠心情囉!
有時只會樹著兩耳,兩眼瞪著你看,
一點要過來的動作也沒有,
有時覺得貓~滿高傲的~
還是"狗"比較好訓服一點.
 
cat0212c 2006-01-30 11:57:10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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