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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案子見報之後,台中監理所忽然之間沒有了人力不足的問題,火速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網站上發了一封澄清稿,但是,真相並不是他們所說的那樣,且聽我們一一駁斥!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有關道路交通違規一次裁罰制度,係交通部87年起邀集內政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經年餘之規劃及十餘次會議研商獲致共識後,研擬修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61條等相關條文始付諸施行之簡政措施。
小市民的心聲:
一次裁罰,為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從未經過立法院通過立法予以承認,自89年實施後,因其違法且違憲之特性,已遭多處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撤銷該行政處分。明明是違法的行政處分,為什麼還讓餘孽繼續危害?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蕭先生於媒體投訴,其交通違規「無照駕駛」之處分,經法院裁定撤銷後,表示遭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裁決註銷駕駛執照,應一併予撤銷,並回復駕駛執照部分。
小市民的心聲:
大家看清楚,連監理所自己都承認:「其交通違規「無照駕駛」之處分,經法院裁定撤銷」,那還不快把我們的駕照還來?還要往下硬拗?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經查蕭先生未親自收到裁決書,由母親代收該裁決書,蕭員認為處分無效;
小市民的心聲:
請台中監理所不要刻意張冠李戴,混淆視聽。那一份裁決書中,同時記載了四個行政處分,我們所認為的行政處分無效,不是該裁決書所裁決的第一個處分:罰款,而是其後的三個行政處分沒有合法送達。你們從來沒有合法送來其後三個行政處分的裁決書,叫我母親怎麼代收?這個部分的論點,獲得法院的支持,也是我們勝訴的關鍵。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聲明異議顯逾法定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予以駁回」,註銷駕駛執照處分足堪認定。
小市民的心聲: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蕭先生於駕駛執照註銷後,有2次駕駛小客車,遭警察攔查舉發「未帶駕照」及「跨越槽化線變換車道、無照駕駛」,對該2案不服處罰,於收到裁決書後,向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案經裁定「無照駕駛」部份撤銷、「領有機器腳踏車執照駕駛小型車」不罰,係法院就個案認定。
小市民的心聲:
法院裁定我們「無照駕駛」部份撤銷、「領有機器腳踏車執照駕駛小型車」不罰的理由是什麼?很簡單,是因為法院認定我們於法應該是處於有駕照的狀態!這一點,台中監理所為什麼不敢告訴大家?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該撤銷案件效力不及於註銷駕駛執照處分,同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逕行裁決註銷駕駛執照部分,循請求原處分機關為回復駕駛執照之行政作為,待行政機關拒決或逾期不作為後,而依行政訴訟之程序加以救濟。
1.臺中地方法院在96年4月同一份裁定書中也裁定:「無照駕駛」部分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書違規事實欄「領有機器腳踏車執照駕駛小型車」部分,均係誤認受處分人駕駛執照業經註銷所為,是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請問台中監理所,對於這個部分的裁定理由,為什麼從頭到尾,完全當做沒看到?
2.我們要問:第一案及第二案的法院理由欄都寫得清清楚楚,監理所吊銷我們的駕照是違法,台中監理所卻堅持:「我們不看理由欄,法院的理由欄不重要。」那麼,為什麼現在卻要求我們遵照法院的理由欄寫申請書,走行政訴訟的程序呢? 是不是有利於他們的法院理由欄才是必須要遵守的理由呢?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蕭先生事實上已按照該裁定書,向臺中區監理所提出回復駕駛執照之申請,因此,該所並無不願回應,或不按照法院裁定行事,特此予以鄭重澄清。
小市民的心聲:
1.申請書在96年6月11日即已送出,過了將近二個星期,台中監理所的人有時間寫聲明書,沒有時間回覆我們。
2.台中高分院在第一案95年8月的裁定以及台中地院在第一案95年9月的裁定中,就已經說得很清楚:「裁罰一次性即若確有其必要,主管機關仍須修法後方可施行,否則前開一次裁決之合法送達僅一次,卻對異議人產生四個行政處分,無異讓異議人喪失前開法律所規定救濟之權利,不但違反前開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第110 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但書之規定,而且與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亦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綜上所述,應認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中監違字第裁 號裁決之送達,僅對抗告人產生屆期繳納罰鍰之行政處分效力,其據此裁處逕行註銷抗告人之駕駛執照,自非適法。」但是,台中監理所幹了什麼好事呢?他們發了一個文給我們,說法院的裁定:「於法無據。」請問這不是不按照法院裁定行事,是什麼呢?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一次裁罰制度適法性,為部分法院個案之判斷,行政機關當予以尊重。 小市民的心聲: 1. 你們需要的,不是只有對法院裁定的尊重,更需要的是遵守!
2. 如果真的尊重,怎麼會以公文駁回法院裁定?如果真的尊重,怎麼會只挑想承認的裁定理由來做,對不想承認的裁定理由,始終當做沒看到?
台中監理所之聲明:
臺中區監理所再次呼籲民眾,不論本人或同居住所之代收人,於收到交通違規裁決書,應按處罰主文時程辦理,如不服處罰,應於20日內向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以免影響自身合法權益。
小市民的心聲:
92年3月17日之裁決書,若受處分人不服處罰者,需於接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日內聲明異議,否則即喪失所有救濟管道。然而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於92年5月1日方屆期、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照之行政處分,於92年5月2日方執行,試問受處分人於92年4月7日前之異議期間內,如何能對未來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行政處分提起異議?倒是請台中監理所告訴我們!一次裁罰的違法性,就在於剝奪了人民的異議權,其理甚明!為什麼一直要硬拗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同時也裁定:「台中監理所該裁決之送達,僅對抗告人產生屆期繳納罰鍰之行政處分效力,其據此裁處逕行註銷抗告人之駕駛執照,自非適法…。」 將我們的駕照註銷的行政處分是違法的,台中高分院更是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為什麼台中監理所始終當作沒看到?
小市民的心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