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軍土崩瓦解之後,施明德一夥人今天又召開記者會,宣布要推動「反貪腐法案」,其中包括針對國民黨而來的清查、處理不當黨產法案。看標題,直覺以為施明德若不是幡然悔改,真心想要反貪腐了,就是因為之前「反貪腐」的招牌太沒說服力,為求自保,急病亂投醫。
如果你也有以上兩種看法的其中一種,恭喜你,你被標題騙了。
照施明德總部的新聞稿,清查、處理政黨不法取得之資產的原則是:一、清查政黨黨產應以有違反法律或以無法律原因取得之財產為限。二、請求權人應為原權利人或機關團體因時效消滅不能請求返還者為限。三、規範請求權人應於法律施行後一定期限內,請求返還。
所謂無法律原因而取得,標準的教科書案例大約是:A養的鴨子跑到B家裡;C抱著一包肥料走過D的田邊時不慎摔倒將肥料灑在D的田裡;E轉帳給F的時候一時暈眩多按了一個0以致匯了10倍的金額等等,諸如此類由於事實問題而導致的利益無法律原因移動,為其理論原型。延伸出來,在因法律行為無效或經撤銷,原本有或看似有法律原因的利益移動,也可以用「無法律原因而取得」來解決。原則上來說,只要行為人以作成特定法律行為的意思,而作成了相符的法律行為,就不會有「無法律上原因」的問題,除非該行為無效或經撤銷。所謂「請求返還」,就是行使民事的請求權;所謂「消滅時效」,不嚴謹的講,就是可以行使請求權的法定期間,超過法定期間,請求權仍可以行使,但相對人得以時效消滅而拒絕。
看過「無法律原因」、「時效消滅」、「請求返還」的基本概念後,就會知道,這是以民法概念在界定不當黨產問題。而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問題,恰恰就不是民事問題。國民黨的黨產問題,源自黨國一體問題。國民黨之所以累積龐大的黨產,是靠著可以合法任意取用公產、接受公部門補助、利用公部門制訂對黨或其事業有利的法律或取得獨佔地位而來,不是靠著公產自己不小心從國庫跑到黨庫裡而來。
譬如說,日本投降,二戰結束,理應由國家接收的日產,部分卻由國民黨接收。但在行憲之後,這些本質上代國家接收的財產,理應歸還,卻成為國民黨的私產。這裡沒有無法律上原因的利益移動,移動的原因是公法上的、合乎當時法令的原因,沒有民事上可以撤銷或無效的法律關係做請求返還的依據。類似的例子還有「撥用」給國民黨的國有財產。
除了產業之外,諸如在政府機關內成立黨部所佔用的經費、公職人員退休併計黨職年資等,也是屬於國民黨因依據欠缺實質正當性的法律而得利,而非無法律上原因或違反法律而得利。
若是照施明德一夥人的主張,所謂的「不當黨產」,僅剩下因威逼利誘而強買硬要來的資產,而且還要在事隔多年之後,由「請求權人應為原權利人或機關團體」撤銷原法律行為後請求返還。完全忽略了國民黨盤據國家長達半世紀所榨取的國家資產。
照施明德一夥人所界定的不當黨產,國民黨(據說)現有的二百億資產中,99%以上都是合法資產,已經拋售變賣的部分更無追溯的可能性。我若是馬英九,定然表面歉咎、內心暗爽的說些國民黨將誠懇的的糾正過去的錯誤,積極配合施明德等一干布爾喬亞新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理性和平主張,儘速通過施版不當黨產清查處理條例blahblah之類的場面話,即可以極少黨產為代價,而保有大部分黨產,並擺脫國民黨的痛腳。
這叫作「反貪腐法案」嗎?怎麼我看起來比較像是洗錢法案?施明德是真的開始反貪腐了嗎?還是和貪腐共謀包庇貪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