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4, 2008
changmi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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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作為一種政治理論,三百年來與時俱進的結果,已做了不少修正,逐漸成為一種具有支配性的政治思想。但是自由主義身為當今政治發展主導力量,並非總是一枝獨秀,相繼受到各種不同政治社會理論的挑戰,包括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社群主義以及共和主義等,針對這些理論的攻擊與批評,自由主義對本身的諸多缺失亦做了相當程度的修正,從而能夠在各方猛烈砲火之中找到生存之道。
筆者認為,在現代政治中,代議體制、選舉政治、以法律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的趨勢是歷史發展的結果,也是目前難以改變的事實。但是由於對政治人物的不信任、對權力的疑慮、對法律與自由之間關係、對政治生活之目的的不同見解,使得(現代)共和主義與自由主義的理論主張有些許但關鍵的差異。
與其說共和主義提出了一個完全不同於自由主義的政治理想,不如說現代共和主義是在當前的歷史情境脈絡之下對自由主義提出了抗議與修正,如同老師所說,是在自由主義框架之下進行補強,特別是改良式的自由主義。共和主義對古典自由主義提出了強烈的批判,而與改良式的自由主義保持一種互補的親近關係。筆者並不否定改良式的自由主義,認為只要一種政治理論保持某種程度的可修正性,針對本身的缺失進行改良,並不失為具有參考價值的政治理論。
筆者論文的主要對立面設定為諸如羅爾斯(Rawls)一派的自由主義者,有時稱之為「契約論自由主義」(Allen Patten),有時則為「程序性自由主義」(Charles Taylor與Kymlicka),認為此派所謂的「正義原則」不過是一種為原子式個人主義自利原則進行辯護的修辭性說法。雖然在Kymlicka看來,Rawls的自由主義版本具有左派的思想成分,但一如Pettit所批評的,Rawls的分配正義對於業已存在的不正義進行再分配的功能實在乏善可陳。
雖然共和主義在歷史上的發展具有一些致命的缺失:
(1)在希臘時期的小型國家(城邦)因為公民人數少,所以較有可能針對公共事務進行全民審議,而在現代國家便有實行上的困難。此時奴隸與婦女沒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奴隸是主要的生產力來源;
(2)羅馬時期的共和體制因為人口眾多,已經具有代議性質的權力分立機制的出現,但權力之間的分配仍然不平等,執政官、元老院與平民之間還必須設有護民官的機制來保持平衡,混和政體是這個時期的重要特徵,但對個別公民自由與權利的保障仍有不足;
(3)中世紀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則是因為城市國家(city-state)興起,中產階級人數大增,為了爭取個人自由與權利不受權貴的侵害,平民與權貴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緊張關係,因而有共和體制的產生。但這個時期的共和體制仍是較為簡單的,例如選舉官員、追求城市的自由、保障個人享有財產等面向,與現代民主的意涵相去甚遠;
(4)近代英國的共和派人士提倡共和思想主要目的則是為了反對王權,特別是反對霍布斯一派所主張的絕對王權思想,要求對於私有財產的尊重,重要的是社會等級的平等而非財產的平等。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洛克有時被視為自由主義陣營的代表,但亦有共和主義者引述其對於法律與自由關係的觀點,而將之歸類為共和主義者。不論如何,這個時期鬥爭的對象是君主與保王黨,而選舉權也僅限於少數所謂「經濟獨立的成年男子」;
(5)到了美國獨立革命時期,聯邦與反聯邦之間的爭論、傑佛遜與麥迪遜對於人民主權的不同意見是這個時期討論的重點。美國立憲運動中,制憲代表傾向建立的是一個共和國而非民主國,雖然傑佛遜贊成人民主權的直接行使,希望建立民眾政府,但麥迪遜等聯邦黨人對於民主與共和概念的混淆導致(道爾,1999),而賦予民主以「暴民政治」的性質,恐懼人民積極參與公眾事物將造成政治的混亂,主張代議制將能夠較好的為公眾利益服務,於是一個類似於混和政體(結合一人統治、少數統治和多數統治)的聯邦體制在制憲代表同意之下建立了(行政長官,如州長、總統;立法機構-代表貴族仕紳的參議院與代表平民大眾的眾議院)。根據托克維爾的觀察,對於多數專制(majority despotism)和政府專制(administrative despotism)的警覺構成了美國民主發展的主軸;
(6)法國大革命是一個重大的歷史事件,由於反對專制王權,追求直接民主的理想,革命者從古希臘城邦和羅馬共和國模式中獲取靈感,重構了共和主義的理想:包括公民對政治事務決策的積極參與、對共和國的忠誠、對榮譽、德行和愛國主義等集體主義價值的強調。但是由資產階級菁英所構成的雅各賓黨,利用和背叛了革命運動中的無產階級精神,無法有效維持大眾動員,任意逮捕和殺害平民百姓,以公共安全和集體利益為由替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導致大革命的成果(第一共和)在短短數年之間崩潰瓦解而讓位給拿破崙的第一帝國。即使如此,對公眾事務和政府決策的關心仍然深刻影響現代的法國,積極自由的傳統仍然是歐陸民主發展中的一項重要資產,共和主義的理想仍然沒有消失。
總結共和主義歷史發展,可以發現其一貫的特徵是其公民資格(有權利參與政治事務的人)具有排除性的,遵循嚴格的階級或等級區別,通常是有財產和閒暇的男性公民,而不包括婦女、奴隸、無產的勞動者等,但這些缺失一樣跟著民主政治的發展,並沒有太大的不同,例如,普選權利在一些歐洲國家仍然到了二十世紀才得到廣泛的實施。筆者認為,以現代的狀況對過去共和主義的歷史情境提出批判不僅不公允,且有陷入事後諸葛的嫌疑,因為如果連所謂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大師」Robert Dahl都承認民主與共和指的是同一件事,都是民眾政體,那麼,也就沒有道理讚揚民主而貶低共和思想。筆者認為,歷史實踐與政治理論不能混唯一談,但缺乏實踐基礎的政治理論也不足取。重構現代共和主義的意義在於,從共和主義的政治理想中汲取適當的要素,對當前政治發展的缺陷提出補救之道,而非提出一個復古遙遠的、與時代意義脫節的空泛理念。
共和主義總是保守的,甚至與「新保守主義」(或「新右派」,New Right)相呼應的嗎?不盡然如此,筆者認為,比提(Philip Pettit)「免於支配的自由」與審議民主(或爭勝民主)的政治訴求某種程度上仍有可取之處,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自由與權利來自於法律的保障,那麼自由與法律的關係為何?筆者認為,共和主義傳統與(古典)自由主義觀點的差異,構成了現代共和主義看待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基礎。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法律構成了對自由的限制,之所以容忍法律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他人侵害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越少越好,政府越小越好。共和主義傳統承認以法律作為個人自由與權利的屏障,認為法律構成自由與權利,彼此之間並不構成競和關係。也就是說,如果要保障我們自己的自由與權利,人民必須參與法律或政策制訂的過程中,學者稱之為「法律創制」(jurisgenerative)的自由觀。
其次,免於支配的自由(non-dminaiton)與免於干涉的自由(non-interference)的概念,比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區分更能體現我們在現實政治中所遭遇的問題。雖然比提等共和主義者同意自由的概念本身是消極的(「免於」支配,因為是「否定」支配,所以具有negative的意義,但是否就是鼓吹「消極」,這點值得討論),但在捍衛自由的過程中,仍然具有積極性的面向,因為我們所享有的自由從來就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經過一番鬥爭才有今天的局面,簡單地將自由定義為消極自由會產生混淆。因此,筆者認同將自由定義為追求沒有支配的政治自由-沒有人能夠任意或專斷地干涉或限制他人的自由,而只要政治社群中有任何一個個人具有專斷干涉他人的能力,或擁有不受限制地追求個人利益的特權,便不是自由。先有政治平等才有帶來經濟平等與社會平等的可能性,而「可能性」便是政治的重要特性之一。
第三、公民參與政治審議(deliberation)的要求不只是為了彌補代議立法機關的不足,而具有對公共政策形成的過程進行事前審查的功能,因此具有工具性質。由於無法保證政府官員、代議政治的代表(representatives)與法官能夠免於對私人或派系利益的追求,對公共事務進行事前審議與事後審議,有助於減少行政權的專制(行政機關對人民權益的侵害)、立法機關的濫權(政治人物追求私人利益而無視公共利益)、司法機關的盲從(依照社會普遍流行的偏好preferences進行判決)等潛在危險。Rawls等人所主張的程序性自由主義為上述的危險保留了空間,因為如果參與或不參與公共審議都無關宏旨,如果正義原則所要分配的只是形式上的自由,那麼,自由主義某種程度上與專制主義是劃上等號的。
第四、由於公民政治參與不能是菁英的,必須是平等的、公開的與大眾的,這就會要求一定程度的公民德行,特別是對政治共同體的集體認同-共和主義者稱之為「愛國主義」(patirotism)。政治共同體的意義不同於以種族、血統、語言或文化宗教等為基礎的宗派主義(fundamentalism或稱基本教義)團體,而是指生活於共同的政治、社會與經濟制度之下的平等公民之集合體。如同Barber所言,「政治生活的目的,不是從政治中去拯救『自然的自由』,而是在政治內創造『人為的自由』」。這一點,與比提等人主張共和主義的自由觀具有創制、生成的概念一致,而非總是在給定(given)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第五、由於具有強調公共利益優先於私人利益、追求政治平等與不被他人意志所支配的自由、要求針對政治事務進行公共審議、對共同體的集體認同等特徵,共和主義確實有別於自由主義的弱勢民主,而近於Barber主張的強勢民主。承認代議體制不等於否定人民直接參與統治,而可以有其他各種作法介入政治議程的設定與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但不論何種形式的公共參與,公民身份的公共性必須是首要的前提條件。
總結:政治自由不是消極的或積極的自由,而是消極與積極自由的一個綜合體。公民政治參與除了投票選舉官員與代表的選項之外,還可以更積極地以法律創制(包含公民投票)、參與公共審議、要求資訊透明、更廣泛地集會結社凝聚影響力、加強公民教育以培養公民德行、甚至行使罷免權等方式,直接滲透政治權力的場域,維持人民主權的自主性。共和主義追求免於支配(或免於支配)的自由,便是主張公民自主而拒絕淪於被奴役狀態。
PHILIP PETTIT is the Laurance S. Rockefeller University Professor of Politics and Human Values at Princeton University, where he has taught political theory and philosophy since 2002. Irish by background and training, he was a lecturer in University College, Dublin, a Research Fellow at Trinity Hall, Cambridge, and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at the University of Bradford, before moving in 1983 to the Research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there he was Professor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 and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He works in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 and on background issues in philosophical psychology and social ontology. His recent single-authored books include The Common Mind (OUP 1996), Republicanism (OUP 1997), A Theory of Freedom (OUP 2001), Rules, Reasons and Norms (OUP 2002) and Penser en Societe (PUF 2004). He is the co-author of Economy of Esteem (OUP 2004), with Geoffrey Brennan; and Mind, Morality and Explanation (OUP 2004), a selection of papers with Frank Jackson and Michael Smith. A new book, Made with Words: Hobbes on Mind, Society and Politics appeared with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in 2007 and he is currently working on a book on group agents, to be called Agency Incorporated, with Christian List, LSE. Common MInds: Themes from the Philosophy of Philip Pettit appeared fr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 2007, edited by Geoffrey Brennan, R.E.Goodin, Frank Jackson and Michael Smith.
Philip Pettit簡介資料來源之網頁連結:http://www.princeton.edu/~ppettit/
筆者認為,在現代政治中,代議體制、選舉政治、以法律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的趨勢是歷史發展的結果,也是目前難以改變的事實。但是由於對政治人物的不信任、對權力的疑慮、對法律與自由之間關係、對政治生活之目的的不同見解,使得(現代)共和主義與自由主義的理論主張有些許但關鍵的差異。
與其說共和主義提出了一個完全不同於自由主義的政治理想,不如說現代共和主義是在當前的歷史情境脈絡之下對自由主義提出了抗議與修正,如同老師所說,是在自由主義框架之下進行補強,特別是改良式的自由主義。共和主義對古典自由主義提出了強烈的批判,而與改良式的自由主義保持一種互補的親近關係。筆者並不否定改良式的自由主義,認為只要一種政治理論保持某種程度的可修正性,針對本身的缺失進行改良,並不失為具有參考價值的政治理論。
筆者論文的主要對立面設定為諸如羅爾斯(Rawls)一派的自由主義者,有時稱之為「契約論自由主義」(Allen Patten),有時則為「程序性自由主義」(Charles Taylor與Kymlicka),認為此派所謂的「正義原則」不過是一種為原子式個人主義自利原則進行辯護的修辭性說法。雖然在Kymlicka看來,Rawls的自由主義版本具有左派的思想成分,但一如Pettit所批評的,Rawls的分配正義對於業已存在的不正義進行再分配的功能實在乏善可陳。
雖然共和主義在歷史上的發展具有一些致命的缺失:
(1)在希臘時期的小型國家(城邦)因為公民人數少,所以較有可能針對公共事務進行全民審議,而在現代國家便有實行上的困難。此時奴隸與婦女沒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奴隸是主要的生產力來源;
(2)羅馬時期的共和體制因為人口眾多,已經具有代議性質的權力分立機制的出現,但權力之間的分配仍然不平等,執政官、元老院與平民之間還必須設有護民官的機制來保持平衡,混和政體是這個時期的重要特徵,但對個別公民自由與權利的保障仍有不足;
(3)中世紀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則是因為城市國家(city-state)興起,中產階級人數大增,為了爭取個人自由與權利不受權貴的侵害,平民與權貴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緊張關係,因而有共和體制的產生。但這個時期的共和體制仍是較為簡單的,例如選舉官員、追求城市的自由、保障個人享有財產等面向,與現代民主的意涵相去甚遠;
(4)近代英國的共和派人士提倡共和思想主要目的則是為了反對王權,特別是反對霍布斯一派所主張的絕對王權思想,要求對於私有財產的尊重,重要的是社會等級的平等而非財產的平等。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洛克有時被視為自由主義陣營的代表,但亦有共和主義者引述其對於法律與自由關係的觀點,而將之歸類為共和主義者。不論如何,這個時期鬥爭的對象是君主與保王黨,而選舉權也僅限於少數所謂「經濟獨立的成年男子」;
(5)到了美國獨立革命時期,聯邦與反聯邦之間的爭論、傑佛遜與麥迪遜對於人民主權的不同意見是這個時期討論的重點。美國立憲運動中,制憲代表傾向建立的是一個共和國而非民主國,雖然傑佛遜贊成人民主權的直接行使,希望建立民眾政府,但麥迪遜等聯邦黨人對於民主與共和概念的混淆導致(道爾,1999),而賦予民主以「暴民政治」的性質,恐懼人民積極參與公眾事物將造成政治的混亂,主張代議制將能夠較好的為公眾利益服務,於是一個類似於混和政體(結合一人統治、少數統治和多數統治)的聯邦體制在制憲代表同意之下建立了(行政長官,如州長、總統;立法機構-代表貴族仕紳的參議院與代表平民大眾的眾議院)。根據托克維爾的觀察,對於多數專制(majority despotism)和政府專制(administrative despotism)的警覺構成了美國民主發展的主軸;
(6)法國大革命是一個重大的歷史事件,由於反對專制王權,追求直接民主的理想,革命者從古希臘城邦和羅馬共和國模式中獲取靈感,重構了共和主義的理想:包括公民對政治事務決策的積極參與、對共和國的忠誠、對榮譽、德行和愛國主義等集體主義價值的強調。但是由資產階級菁英所構成的雅各賓黨,利用和背叛了革命運動中的無產階級精神,無法有效維持大眾動員,任意逮捕和殺害平民百姓,以公共安全和集體利益為由替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導致大革命的成果(第一共和)在短短數年之間崩潰瓦解而讓位給拿破崙的第一帝國。即使如此,對公眾事務和政府決策的關心仍然深刻影響現代的法國,積極自由的傳統仍然是歐陸民主發展中的一項重要資產,共和主義的理想仍然沒有消失。
總結共和主義歷史發展,可以發現其一貫的特徵是其公民資格(有權利參與政治事務的人)具有排除性的,遵循嚴格的階級或等級區別,通常是有財產和閒暇的男性公民,而不包括婦女、奴隸、無產的勞動者等,但這些缺失一樣跟著民主政治的發展,並沒有太大的不同,例如,普選權利在一些歐洲國家仍然到了二十世紀才得到廣泛的實施。筆者認為,以現代的狀況對過去共和主義的歷史情境提出批判不僅不公允,且有陷入事後諸葛的嫌疑,因為如果連所謂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大師」Robert Dahl都承認民主與共和指的是同一件事,都是民眾政體,那麼,也就沒有道理讚揚民主而貶低共和思想。筆者認為,歷史實踐與政治理論不能混唯一談,但缺乏實踐基礎的政治理論也不足取。重構現代共和主義的意義在於,從共和主義的政治理想中汲取適當的要素,對當前政治發展的缺陷提出補救之道,而非提出一個復古遙遠的、與時代意義脫節的空泛理念。
共和主義總是保守的,甚至與「新保守主義」(或「新右派」,New Right)相呼應的嗎?不盡然如此,筆者認為,比提(Philip Pettit)「免於支配的自由」與審議民主(或爭勝民主)的政治訴求某種程度上仍有可取之處,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自由與權利來自於法律的保障,那麼自由與法律的關係為何?筆者認為,共和主義傳統與(古典)自由主義觀點的差異,構成了現代共和主義看待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基礎。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法律構成了對自由的限制,之所以容忍法律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他人侵害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越少越好,政府越小越好。共和主義傳統承認以法律作為個人自由與權利的屏障,認為法律構成自由與權利,彼此之間並不構成競和關係。也就是說,如果要保障我們自己的自由與權利,人民必須參與法律或政策制訂的過程中,學者稱之為「法律創制」(jurisgenerative)的自由觀。
其次,免於支配的自由(non-dminaiton)與免於干涉的自由(non-interference)的概念,比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區分更能體現我們在現實政治中所遭遇的問題。雖然比提等共和主義者同意自由的概念本身是消極的(「免於」支配,因為是「否定」支配,所以具有negative的意義,但是否就是鼓吹「消極」,這點值得討論),但在捍衛自由的過程中,仍然具有積極性的面向,因為我們所享有的自由從來就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經過一番鬥爭才有今天的局面,簡單地將自由定義為消極自由會產生混淆。因此,筆者認同將自由定義為追求沒有支配的政治自由-沒有人能夠任意或專斷地干涉或限制他人的自由,而只要政治社群中有任何一個個人具有專斷干涉他人的能力,或擁有不受限制地追求個人利益的特權,便不是自由。先有政治平等才有帶來經濟平等與社會平等的可能性,而「可能性」便是政治的重要特性之一。
第三、公民參與政治審議(deliberation)的要求不只是為了彌補代議立法機關的不足,而具有對公共政策形成的過程進行事前審查的功能,因此具有工具性質。由於無法保證政府官員、代議政治的代表(representatives)與法官能夠免於對私人或派系利益的追求,對公共事務進行事前審議與事後審議,有助於減少行政權的專制(行政機關對人民權益的侵害)、立法機關的濫權(政治人物追求私人利益而無視公共利益)、司法機關的盲從(依照社會普遍流行的偏好preferences進行判決)等潛在危險。Rawls等人所主張的程序性自由主義為上述的危險保留了空間,因為如果參與或不參與公共審議都無關宏旨,如果正義原則所要分配的只是形式上的自由,那麼,自由主義某種程度上與專制主義是劃上等號的。
第四、由於公民政治參與不能是菁英的,必須是平等的、公開的與大眾的,這就會要求一定程度的公民德行,特別是對政治共同體的集體認同-共和主義者稱之為「愛國主義」(patirotism)。政治共同體的意義不同於以種族、血統、語言或文化宗教等為基礎的宗派主義(fundamentalism或稱基本教義)團體,而是指生活於共同的政治、社會與經濟制度之下的平等公民之集合體。如同Barber所言,「政治生活的目的,不是從政治中去拯救『自然的自由』,而是在政治內創造『人為的自由』」。這一點,與比提等人主張共和主義的自由觀具有創制、生成的概念一致,而非總是在給定(given)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第五、由於具有強調公共利益優先於私人利益、追求政治平等與不被他人意志所支配的自由、要求針對政治事務進行公共審議、對共同體的集體認同等特徵,共和主義確實有別於自由主義的弱勢民主,而近於Barber主張的強勢民主。承認代議體制不等於否定人民直接參與統治,而可以有其他各種作法介入政治議程的設定與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但不論何種形式的公共參與,公民身份的公共性必須是首要的前提條件。
總結:政治自由不是消極的或積極的自由,而是消極與積極自由的一個綜合體。公民政治參與除了投票選舉官員與代表的選項之外,還可以更積極地以法律創制(包含公民投票)、參與公共審議、要求資訊透明、更廣泛地集會結社凝聚影響力、加強公民教育以培養公民德行、甚至行使罷免權等方式,直接滲透政治權力的場域,維持人民主權的自主性。共和主義追求免於支配(或免於支配)的自由,便是主張公民自主而拒絕淪於被奴役狀態。
PHILIP PETTIT is the Laurance S. Rockefeller University Professor of Politics and Human Values at Princeton University, where he has taught political theory and philosophy since 2002. Irish by background and training, he was a lecturer in University College, Dublin, a Research Fellow at Trinity Hall, Cambridge, and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at the University of Bradford, before moving in 1983 to the Research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there he was Professor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 and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He works in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 and on background issues in philosophical psychology and social ontology. His recent single-authored books include The Common Mind (OUP 1996), Republicanism (OUP 1997), A Theory of Freedom (OUP 2001), Rules, Reasons and Norms (OUP 2002) and Penser en Societe (PUF 2004). He is the co-author of Economy of Esteem (OUP 2004), with Geoffrey Brennan; and Mind, Morality and Explanation (OUP 2004), a selection of papers with Frank Jackson and Michael Smith. A new book, Made with Words: Hobbes on Mind, Society and Politics appeared with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in 2007 and he is currently working on a book on group agents, to be called Agency Incorporated, with Christian List, LSE. Common MInds: Themes from the Philosophy of Philip Pettit appeared fr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 2007, edited by Geoffrey Brennan, R.E.Goodin, Frank Jackson and Michael Smith.
Philip Pettit簡介資料來源之網頁連結:http://www.princeton.edu/~ppett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