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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性法師所講授的攝類學20080810色
chaochieh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3:00:18 | 如性法師所講授的攝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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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類學的定義(00:08:03~00:10:25):
法稱菩薩所造的「釋量論」當中的扼要。
「攝」:聚集、挑選。
「類」:法的分類。
思維心與境之間關係的模式。

攝類學以經部宗的論點來詮釋,是為初學容易了解(00:10:26~00:11:44)。

如何學習攝類學,與教學方針(00:13:38~00:16:09):
1.要儘可能的思考各種可能性。
2.使用最簡單的辯論模式。

學習攝類學的好處(00:16:11~00:18:05):
1.增強對事情的分析思辯能力。
2.成為修習中觀與五大論的基礎。

「立自宗」的定義(00:21:06~00:21:45):
建立一個新的概念前,先將自己的派別所安立的論點,與內容建立起來,
才能跟對方做一個問答。

第一課;「立自宗」(00:21:56~00:25:33):
「色之性向,堪謂為色。」(00:21:56~00:25:33):若有一法的形成或本質,有色的本質在裡面,可稱為色法。
色:色法。
性向:定義。(內涵;本質;功用)
名向:詮釋色法內容的名稱。
事向:例子。
「性向」與「名向」須具備「八門遍野」的關聯。

「八門遍有」(00:25:35~00:28:08):
1.2.是一者,就必須是另一者;不是一者,就必須不是另一者。(是非)
3.4.如果一者是存在(有)的,另一者就必須是存在(有)的。如果一者是不存在(沒有)的,另一者就必須是不存在(沒有)的。(有無)

學攝類學須具備的基本概念(00:35:19~00:58:49):
兩種不同法類之間,會出現的關係有四種可能。
1.同義:兩者法類意義完全相同。(性向需相同,名向可不同)
2.相違:兩者法類意義完全沒有交集。(性向需完全沒有交集,名向亦不同)
3.三句形(三向判斷):大範圍包含小範圍;兩者法類之間具有三種可能性。
一.既是A又是B。
二.如果是A,一定要是B,是B不一定要是A。
三.非A亦非B。
4.四句形(四向判斷):兩者法類相比較,有四種可能性。
一.既是A又是B。
二.是A但非B。
三.是B但非A。
四.非A亦非B。

「色與物質同義。」(01:07:54~01:08:34):色法與物質的意義完全相同。
物質:微塵所聚集之物體。

「色分為五種。」(01:08:35~01:10:33):色法可分為五大類,色處、聲處......(色法範圍較廣,包含色處;五處相互相違)

「眼識所緣境,為色處之性向。」(01:10:41~01:11:56):
眼識:透由眼根所生起的眼根識。

「色處分為二,為顯色與形色。」(01:11:58~01:13:16):色處分為顏色與形狀。
形色:表現為形狀者。

「表現為形狀著,為形色之性向。此複分為八種。
長、短、高、下(低)、方、圓、正形(平整、工整)、不正形(不平整、不工整)。
所云方如四方,圓如周圓,正如平整,不正如非平整。」(01:13:48~01:17:11):
方:不一定是要正方形,長方形也算。
周圓:如球類。

「表現為顏色者,為顯色之性向。
此複分為兩種,為根本顯色,及支分顯色。
根本顯色複分為四種:青(藍)、黃、赤、白。
支分顯色複分為八種:謂已成為支分色之雲、煙、塵、霧、影、光(陽光)、明、暗色。」(01:18:05~01:25:49):
根本:形成其他顏色的基礎。
支分色之雲、煙、塵、霧:為表達顏色不一定須具備形體。
支分色之影、光(陽光)、明、暗:為表達影子(色處)及陽光,並非投影或照射面(觸處)的一部分。

「耳識所聞境,為聲處之性向。」(01:44:22~01:44:37):
聲處:聲音。
聲音:透由耳根所生起的耳根識,所聽聞到的境界。

「聲處分為二,為執受大種所生聲,與非執受大種所生聲。」(01:44:38~01:47:56):
執受:攝持。
大種:地、水、火、風。
執受大種所生聲:攝持著補特伽羅心緒當中的地、水、火、風,有直接相關所發出的聲音。

「鼻識所領受境,為香處之性向。」(01:48:03~01:49:33):
香處:鼻根識所能領受的境。
香處分為兩類:具生香與配合香。
具生香:物體與生具來的香味。
配合香:添加的香味。

「舌識所領受境,為味處之性向。」(01:49:35~01:50:02):
味處:味道;舌根識所能領受的境。
味道分為六種:甜、酸、苦、鹹、澀、辛。

「身識所領受境,為觸處之性向。」(01:50:04~01:53:06):
身識:身根識。
觸處分兩類:能造之觸、所造之觸。
能造之觸:能夠形成其他觸覺的根本。
能造之觸分為四種:地、水、火、風。
地的性向:堅實性。
水的性向:流濕性。
火的性向:暖炙性。
風的性向:輕動性。
所造之觸:經由能造之觸所產生的觸覺。
所造之觸分為七種:滑、澀、重、輕、冷、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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