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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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地方人士參與地方建設認養路燈電費及部分維護費,讓彰化縣溪湖鎮內路燈在夜間得以永續照明,維護鎮民生活品質,使地方政府有多餘經費從事地方基層建設,促進經濟繁榮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辦理認養依每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單位,由認養者、認養單位或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
第三條、凡公私機關團體、社團法人公司行號或個人熱心公益者均可申請認養。
第四條、 認養者將認養所需經費款項繳交本所,循預算程序辦理,並由本所出具收據,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列舉扣除所得額減免稅捐,並由本所統一繳納電費及僱工作執行養護工作。
第五條、大宗認養合約以書面簽訂方式辦理。
第六條、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第七條、認養費用每一盞每年新臺幣六百元。
第八條、辦理認養程序成立後,由本所按每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製作標示牌,該標示牌依認養者意願與否,記載認養者名稱,並懸掛於認養之路燈燈桿上,以彰顯其義務奉獻。
第九條、本所得視情況,將認捐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前項奬勵辦法由本所另定之。
第十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路燈認養申請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NO:______________
認養人 資料 | 單位 | 姓名 | 聯絡 電話 | ||||||||||
地址 | 縣(市) 鄉(鎮、市) 村(里) 路(街) 段巷 弄 號 樓 | ||||||||||||
認養 期間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 | ||||||||||||
□指定認養區域、地點: □不指定認養地點 1.□製作認養標示牌 1.□製作認養標示牌 2.□不製作認養標示牌 2.□不製作認養標示牌 註:若所指定認養區域、地點已由他人先行指定認養,或未指定認養區域地點者,由公所建議另行安排適當認養區域、地點,並告知認養人。 | |||||||||||||
認養路 燈數量 | 路燈 盞 (單價:600元/每盞/每年) | 收據抬頭名稱(報稅用) | |||||||||||
認 養 金 額 | 總計: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認 養 繳納 方 式 | 匯款繳納 | 溪湖鎮農會 戶名:溪湖鎮公所 帳號:55004100000012 | 現金繳納 | 請至溪湖鎮公所建設課繳納。 | |||||||||
勾選 | 勾選 | ||||||||||||
備註: 一. 本公用路燈認養申請作業依據「彰化縣溪湖鎮路燈認養自治條例」辦理。 二. 認養期間以至少一年為原則。 三. 認養者將費用繳交本所『路燈認養專戶』,由本所悉數繳庫並出具收據,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四. 認養者對所認養區域之路燈設備如有不良狀況(路燈故障、燈罩脫落、桿體受損等),請主動告知本所(04-8852121轉213),俾便即早修復。 五. 申請書表請寄:彰化縣溪湖鎮青雅路58號【溪湖鎮公所建設課路燈認養 收】。 六. 繳款方式: (一)匯款方式-將認捐款項匯入下列行庫帳號: ![]() 溪湖鎮農會 戶名:溪湖鎮公所 帳號:55004100000012 ◎匯款時請註記:『路燈認養』,並將匯款存根及申請書傳真04-8826484本所確認後 將續開立有關收據寄府。 (二)親自至本所建設課辦理申請繳款事宜。 | |||||||||||||
認養標示牌名稱 認養標示牌□己製作 □未製作 □不製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