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鼓勵地方人士參與地方建設認養路燈電費及部分維護費,讓彰化縣溪湖鎮內路燈在夜間得以永續照明,維護鎮民生活品質,使地方政府有多餘經費從事地方基層建設,促進經濟繁榮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辦理認養依每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單位,由認養者、認養單位或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
第三條、凡公私機關團體、社團法人公司行號或個人熱心公益者均可申請認養。
第四條、 認養者將認養所需經費款項繳交本所,循預算程序辦理,並由本所出具收據,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列舉扣除所得額減免稅捐,並由本所統一繳納電費及僱工作執行養護工作。
第五條、大宗認養合約以書面簽訂方式辦理。
第六條、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第七條、認養費用每一盞每年新臺幣六百元。
第八條、辦理認養程序成立後,由本所按每盞或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製作標示牌,該標示牌依認養者意願與否,記載認養者名稱,並懸掛於認養之路燈燈桿上,以彰顯其義務奉獻。
第九條、本所得視情況,將認捐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前項奬勵辦法由本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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