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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8, 2008
前幾天在聯合報上看到【部落格罵老師 不知違法】這則新聞,雖然我相信這則報導應該都是受訪者與記者、編輯們基於善意而發,但頭兩段的內容卻總讓我想起小毅的真實經驗(1、2),以及「通往地獄的道路是由善意舖成的」這句話。
| 中縣教育處分區舉辦「防學生網路沈迷、上癮研討會」,有教師指出,少數孩子在部落格辱罵師長,還以為很隱密,罵得兇,也不知違法,建議應加強網路禮貌教育。 山線一名學校主任指出,有學生對師長不滿,在自己的部落格大罵特罵,且沒有鎖碼,讓網友自由進出,還將內容到處貼,有時還捏造謠言,卻不曉得已違法。主任說,學校教孩子用電腦、上網,也應該加強網路禮貌,以免觸法。 |
這兩段文字中,從教師、主任到記者,滿嘴一下違法一下觸法,口徑一致得很,但偏偏就是沒說清楚,在部落格上批評教師,究竟犯了哪條法什麼罪?幸好,拜一下咕狗並不是什麼難事,透過咕狗找到的法條是這樣的:
|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此外,法務部對309、310兩條也曾作出以下解釋:
| 妨害名譽罪,最常見的是侮辱罪與誹謗罪,兩者似是而不同: 1‧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2‧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均構成誹謗罪。 由上所述可知「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罪。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罪。」是侮辱並未涉及具體之事實,自無捏造事實之問題;而誹謗則因涉及具體事實,與指摘是否真實有關。 |
顯然,事情並不像報導中所寫的「在部落格上罵老師=違法」那麼簡單。學生在部落格上批評教師,確實可能觸法——例如在部落格上完全沒有敘述發生什麼事,就直接以「無恥」、「混蛋」之類的抽象詞彙攻擊教師,或者公佈某教師外遇的證據,那麼的確分別犯了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但是,如果學生在部落格上發表的內容,既針對教師言行指出具體事實、且這些事實又不涉及教師私德(例如:針對「某同學打瞌睡五分鐘,卻被罰伏地挺身五百下」的不當處罰提出質疑與批評),或者涉及私德但關係到學生人權或教育公平性(例如:針對「教師收取家長賄賂,替某同學篡改成績」之事實,提出質疑與批評),那麼這些情況下,學生行為都屬於無罪的範圍。怎麼能把事情簡化成「在部落格上罵老師=違法」?
更何況,按照刑法第311條內容: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教師是教育這項公共事業的第一線執行者,其言行舉措本來就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公共利益;而教師的工作內容,更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每位學生的學習與人格發展,由此來看,難道不該接受公評?學生在部落格上批評教師,究竟有何不可?學生在部落格上針對教師言行表露不滿、甚至提出質疑或批評,這不正是公民教育的最佳良機?為何不趁此機會,讓學生學會判斷謾罵與合理批評的差別?怎麼不藉此培養學生提出有效批評的能力?
任何一位從事教學工作的朋友們,都應該藉這則報導反省一個問題:當我們向學生提起這份報導時,究竟該抱持什麼樣的態度?是暗示學生「看到沒有?以後休想來評論老師的言行作為」?還是告訴學生「請用適當、有效的方式對我提出評論」?若是抱著第一種態度來告訴學生「要注意網路禮貌」,只會讓原本該面對的問題潛入檯面下。另外一項更深遠的危害在於:教師抱持這樣的態度,必定對絕大多數學生造成寒蟬效應——當他們從小養成了「悶聲保平安」的習性,時日一久,踏入社會後,將更難成為擁有成熟思辯/判斷能力、能夠「按事實、講道理」的自主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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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說,學校教孩子用電腦、上網,
>>也應該加強網路禮貌,以免觸法。
原文有這樣寫,所以依我的認知,
記者說的是:『因為捏造謠言,所以觸法。』
並不是說上網罵老師就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