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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不能正己 焉能正人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56:41 | 法律辯論庭
社論-司法體系不能正己 焉能正人20091020中國時報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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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有爭議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1:43:15 | 法律辯論庭
教育中立 行不行20090721中國時報
•【蔡璧煌】
 立法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想當然耳要把一向公教併稱的公立學校教師也納為準用對象,竟意外扯出了教育中立與言論講學自由的話題,學界譁然。
 平心而論,社會大眾一直對「教育中立」有著過度期待,立法委員也相當程度誇大了行政中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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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化:拉K算吸毒 重者判刑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29:09 | 法律辯論庭
拉K算吸毒 重者判刑罰鍰20090524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張弘昌 、白錫鏗 /台中報導】2009.05.24 03: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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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喊捉賊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9:46:54 | 法律辯論庭
中國國民黨黨徽對藍營支持者是意識形態符碼,是連結孫中山和歷史中國的想像臍帶,是目前執政者既可緬懷往日榮光,又可彰顯今日掌控的無比權勢,高掛城門更能突顯首都台北國民黨群眾的向心力,國民黨黨徽像強力春藥,其實反映的是外強中乾的虛有其表,假依法行政之名認定「中國」國民黨黨徽是「大清帝國」光緒十年景福門古蹟的一部分,快笑掉公民老師的大牙了!等著看台北市政府、文建會、民進黨議員和台北地方法院一起搬演一齣荒謬至極的顛覆性好戲吧!
觀念平台-景福門上的黨徽20090528中國時報
•【許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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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3:36:38 | 法律辯論庭
真的是從「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了,今後民眾只須以遺產還債,超過遺產部份的債務不必再「父債子還」。原本去年初修正成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採法定的限定繼承,今天終於修成正果,回過頭看看那些反對的說辭,當初振振有辭者,如今安在!社會正義雖然遲來,幸好終究來了。讀讀2006年3月至今的幾篇相關民法繼承編的網誌,真的該慶幸這次立法程序沒被拖得太長呢!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20090522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李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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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賭博除罪化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03:07 | 法律辯論庭
99課綱有「入罪化」和「除罪化」的概念,先看一下除罪化的例子吧。
博弈條款三讀過關 離島賭博除罪化
中央廣播電台╱呂欣憓 2009-01-1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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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自宮免坐牢 你贊成嗎?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00:09 | 法律辯論庭
義大利人太有創意了,居然想出性侵犯自宮免坐牢的法律提案,如果你覺得割調男性的禍根太不人道,那化學去勢你會贊成嗎?
義提案…性侵犯自宮免坐牢 男人抓狂20090417 【聯合報╱歐洲特派員 陳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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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威力大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48:37 | 法律辯論庭
底下的新聞標題有點問題,其實一罪一罰不是只針對貪汙罪,是把以往刑事訴訟論罪科刑的原則「數罪併罰」改為「一罪一罰」。
你讚同「治亂世用重典」的觀點嗎?你認為收受18次賄賂總金額150萬和一次收三億賄賂哪個該受較重的刑罰呢?怎樣判決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
貪汙新法 一罪一罰 18弊案 東勢鄉長被求18個無期刑20090217中國時報
•【許素惠/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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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控性侵 19歲男自焚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22:14 | 法律辯論庭
假設底下案例中男子未自殺,如果由你審判,你會判決妨害性性自主罪成立嗎?
男女朋友或夫妻間會不會構成性侵?
面對前女友的刑事告訴,怎麼辦比較好?
如果有「勇氣」面對死亡,為何沒有勇氣面對失戀?感情世界果真難解?
前女友控性侵 19歲男自焚 20090330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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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三讀通過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13:11 | 法律辯論庭
為什麼有「犯罪」?是不是刑法沒規定就不是犯罪?
龍騰二冊132頁認為:「或許有人會說只要沒有刑法,即無犯罪的存在--此乃倒果為因的說法,不足以說明犯罪的形成原因。」你站同這段課文嗎?理由為何?
犯罪的「意義」和犯罪的「原因」有何不同?
財產來源不明罪三讀 不溯既往 20090404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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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錢上法院 訴訟糾紛增4成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05:06 | 法律辯論庭
解決紛爭的法律途徑有哪些?打官司到底有甚麼正面和負面影響呢?
為小錢上法院 訴訟糾紛增4成20090405中國時報
•【周敏煌/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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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和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01:25 | 法律辯論庭
從底下案例中不只要能區別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和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更要警惕為人父母長輩不要輕忽生活小節。
兩孫疑玩火釀災阿嬤母親都將涉刑責20090409中國時報
•【洪祥和/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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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正案纏訟22年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55:06 | 法律辯論庭
記者寫道:陸正案纏訟廿一年,讓陸家人等了廿多年,還等不到終局定讞。這場冗長的司法纏訟,十二名被告有八人已經判刑定讞,一人已經過世,仍有三人在上訴中,幾乎一半的人生歲月都在這場纏訟中消磨掉了,這一場苦戰,原告、被告兩造和司法,都沒有贏家。
冗長的訴訟過程,雖然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必要之惡」,但是法庭上糾纏不清的爭論,演變到最後讓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了,不論原告、被告沒有人是贏家,司法在這場懸而未決的審判中,遲遲無法定讞,不免也賠上了捍衛正義的形象。
陸正案纏訟22年 明更十審宣判20090412新聞速報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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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英雄是逼債致人溺死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49:24 | 法律辯論庭
請注意內文寫是「妨害自由致死罪」,標題因為省略而成了「妨害自由」,兩者差多了!用心偵查犯罪、於不疑處有疑,不輕易結案了事,這才是人民敬佩的檢警人員!這也跟被害人人權的保護有關喔。
救人英雄是逼債致溺死三人依妨害自由被訴20090416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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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肉體供妹唸書考警大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41:51 | 法律辯論庭
你贊成報社編輯或記者下的標題嗎?
你對於二冊第七課犯罪的原因中,最同意的是哪一項?
你遇到有類似遭遇的人,會抱著甚麼樣的眼光、態度對待他們呢?
我們的社會安全制度還有改進的空間嗎?
賣淫女賺錢供妹唸書考警大20090509中國時報
•【蔡旻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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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內玩牌賭吃飯 警逮人辦賭博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28:55 | 法律辯論庭
4名剛畢業學生在泡沫紅茶餐飲店玩撲克牌、輸的人要請吃飯,警方把他們移送法辦;板橋檢方認為,被移送的人沒有以現金做籌碼,行為僅係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符合賭博罪章的但書規定,依此偵結不起訴。
這案例跟刑法所謂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哪一項有關呢?
檢座也看不過/學生餐飲店賭吃飯 警逮人辦賭博 20090510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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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初審》兩年以下微罪者 可入校園服勞役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22:10 | 法律辯論庭
刑法修正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以後,讓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短期刑確定的人,可以不必入監服刑,也不必中斷工作,就可提供無償的勞動,來彌補對社會的傷害。
這種「社會勞動」制度,有點像之前檢方的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只是前者以每天勞動6小時折抵1天的刑期,後者則是用每天服義務勞務最多8小時,服滿檢察官裁定的時數為止。
你同意這項9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新辦法嗎?
刑法初審》兩年以下微罪者 可入校園服勞役20090507 聯合晚報【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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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三次 ISP有權直接三振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50:39 | 法律辯論庭
網路侵權三次 ISP有權直接三振20090422中國時報
•劉尚昀、林上祚、張舒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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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拍學生校內抽菸侵犯隱私嗎?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57:34 | 法律辯論庭
高一下第六課提到人格權,其中一項就是隱私權,今天報載:學生校內抽菸被教官用DV錄影存證,遭舉發學生居然上教育部網站投訴,批評教官嚴重侵犯學生個人隱私權。
律師認為除非是拍個人私密處,例如在捷運站或百貨公司等處偷拍女性裙底風光,否則在公開場合、地點均屬共聞共見,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學生誤解隱私的法律界定。
還好校方守住立場,學生違規還是違規,照舊記過處分,但是依《菸害防治法》不是該罰款的嗎?到底各級學校會不會守法報警罰款呢?或者會避免跟家長發生更嚴重的對立衝突,就當《菸害防治法》的罰則不存在呢?利弊得失恐怕是仁智互見吧!
教官DV蒐證抽菸 學生告侵隱私20090422中國時報
•許素惠/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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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七條的道德風險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39:07 | 法律辯論庭
高三下選修課有提到道德風險,企業經營者、高階主管、受雇者和保險投保人都有類似的情況,底下又是一種例子,但願政府早日修法。
的天堂不撤守 如此道德風險 別為冷漠找藉口20090406中國時報
•【陳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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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名譽權 其實可以衡平 許家馨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2:24:53 | 法律辯論庭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 其實可以衡平20090405中國時報
•【許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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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六五六號解釋登報道歉回復名譽判決未違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2:23:37 | 法律辯論庭
大法官六五六號解釋 登報道歉回復名譽判決 未違憲20090404中國時報
•【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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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那些我們憎恨的思想以自由 王健壯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3:54:13 | 法律辯論庭
范藍欽事件也不只是言論自由吧!就算是,那麼言論自由有多麼神聖不可侵犯呢?
拜託老師和同學們一起衝撞或充實一下我們的小腦袋。
請看下文:
凱撒的面具 給那些我們憎恨的思想以自由20090402中國時報
•【王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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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 怎可壟斷司法人員懲戒審判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42:40 | 法律辯論庭
社論-公懲會 怎可壟斷司法人員懲戒審判20090328中國時報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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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職法官 照領退休金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40:38 | 法律辯論庭
退休令遭撤 公懲會推翻 怠職法官 照領退休金20090324中國時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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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53 號、654號關於羈押法的釋憲文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54:37 | 法律辯論庭
關於羈押法部分條文違憲的兩號解釋也該留意
大法官解釋:羈押法部分條文違憲20090123 聯合晚報
針對收押禁見中被告,律師前往看守所辦理律師接見時,被全程錄音、錄影的羈押法規定,大法官中午作成釋字第654 號解釋,宣告羈押法有關「監視」律師的部分條文違憲,其中,現有規定錄音、錄影所方應呈報檢察官或法官部分,應從今年5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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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違憲 立院通過廢止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11:50 | 法律辯論庭
這幾天高一上到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之辯,其中「違憲」算是判斷法律是否為惡法的一項最為明確的標準,而「檢肅流氓條例」自民國74年實施至今,歷經3次違憲宣告,立法院院會總算通過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最近一次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檢肅流氓條例」作成釋字第636號解釋是在民國97年2月1日,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並於一年內失效。這裡面除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違憲審查權之外,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是解釋文的核心概念。一部本意在懲治流氓的法律,如果侵害人權,甚至被濫用、誤用,也太可怕了,而等到三次違憲宣告後才被廢止,也難怪惡法非法論要主張行使積極抵抗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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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草菅人命,誰該下台?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39:14 | 法律辯論庭
清大體育館電死大二學生,誰該負責呢?
怠忽職守的公務員,管理不善的校園設施,國家賠償就沒事了嗎?
鐵飯碗、大鍋飯心態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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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杉軍違反集遊法一審無罪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59:17 | 法律辯論庭
美麗島事件發生那一天,老薑是對於政治和社會議題一無所知的雄中高三學生,只知道那天一早就有鎮暴車開到學校操場旁停放,放學的時候教官也鄭重告誡學生放學後直接回家,別到街上遊蕩。然後,就是陸陸續續出現媒體對「暴民」在遊行中使用的「棍棒、火把、石塊」的大幅報導和一面倒的批判,接著,就是美麗島大審和許多要犯的入獄服刑,施明德和呂秀蓮都是其中ㄧ員。
用高雄美麗島事件、紅杉軍天下圍攻、野草莓學運靜坐等三個案例台探討集會遊行法,應該有很多切入點可以發揮。例如:何謂惡法?惡法亦法?惡法非法?集會遊行法的變遷?集會遊行法是惡法嗎?理由為何?如果集會遊行法是惡法,是哪些人?哪些黨讓它持續為惡?社會秩序和意見表達自由如何權衡?警察的權力應該有界線嗎?主流媒體對紅衫軍和野草苺的報導和評論是否有不同的尺度?老師們是否融入自己的政治立場來看待不同的事件呢?學生能否撇開藍綠立場來看待各個集會遊行案例呢?公民與社會教科書第三冊各版本對美麗島事件的敘述相同嗎?和歷史課本第一冊的表達差異多大?公民老師知道嗎?在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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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8:03:29 | 法律辯論庭
算是舊聞了,因為沒貼過,補貼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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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羈押與被告人權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51:55 | 法律辯論庭
學測真要考羈押與人權的話,可能會出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等關於被告人權保護事項,以及人身自由等相關議題吧!或者就刑事案件的告發、告訴、起訴、審判和檢察官和法官的職權等角度來出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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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惡法非法?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23:44 | 法律辯論庭
惡法亦法?惡法非法?
如果惡法很久很久都不修正、廢止,人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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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睜一眼閉一眼,出事不干我的事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43:02 | 法律辯論庭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一審判刑10年2008-12-04今日晚報
•【中廣新聞/陶泰山】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控洩漏機密、隱匿公文被檢方求刑兩年六個月,後來還追訴圖利罪,這是5年以上的重罪,今天一審宣判洩密和圖利有罪,一共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葉盛茂隨即還押台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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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03 號: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35:20 | 法律辯論庭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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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31 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違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32:20 | 法律辯論庭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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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49 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29:57 | 法律辯論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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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44 號: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19:54 | 法律辯論庭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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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17 號:刑法第235條違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2:14:27 | 法律辯論庭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
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
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
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
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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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67 號: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32:26 | 法律辯論庭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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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45 號: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20:44 | 法律辯論庭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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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12:45 | 法律辯論庭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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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之限制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32:02 | 法律辯論庭
這幾天自由廣場上大學生靜坐要求政府修改集會遊行法,一位熱心老師提供了相關資料給大家參閱。
言論自由之限制
1. 一般限制--國家對於一般言論自由,得基於公益考量加以限制,憲法第二三條定有明文。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三百十條均為其例。
2. 美國立法例--美國最高法院採取六大基本原則,作為干預人民一般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準則。
美國對言論自由限制之六項基準:
1. 惡劣及危險傾向原則;
2.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ductrine);
3. 優越地位原則;
4. 逐案權衡利益原則;
5. 明顯而可能危險原則;
6. 煽動立即非法行為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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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個搶救司法大作戰,如何?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9:42:30 | 法律辯論庭
今天的聯合報社論,標題是:兩大可怕:司法人,救救自己吧!
這些年來許多大案子似乎常常雷大雨小、虎頭蛇尾,韓國司法可以法辦大統領的兒子,泰國司法也做到用判決逼總理下台,那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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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構成通姦、傷害、搶奪未遂嗎?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18:38 | 法律辯論庭
看到這樣的新聞標題:「開房間被跟拍 檢察官踹記者 王清峰道歉」,再看內容,心理感嘆這樣的檢察官也都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菁英呀!腦裡想著媒體都報導出來了,這樣的公務員是否犯了告訴乃論的通姦罪、傷害罪,非告訴乃論的公訴搶奪未遂罪?除了刑事責任外,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該如何懲處呢?司法界會不會愛護自家人呢?
或許時間才是最好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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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本來就有可能這樣做,不該苛責」
coli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05:41 | 法律辯論庭
對於前調查局長瀆職、隱匿公文的吃案行徑,還是有職司治安的司法調查人員認為前局長隱匿敏感情資讓社會大眾有不好觀感,已經在不少調查員心裡造成陰影,但大家私底下都認為他的做法在情理上沒有問題。該調查員甚至說,人在進退兩難的情況下,本來就有可能這樣做,外界不該太苛責。

有這樣的公僕,還怕沒人犯罪嗎?
是甚麼樣的文化和社會環境讓台灣人這麼服從權威,無視法治與公義,領高薪、縱罪犯而習以為常、毫無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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