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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8, 2009
中國國民黨黨徽對藍營支持者是意識形態符碼,是連結孫中山和歷史中國的想像臍帶,是目前執政者既可緬懷往日榮光,又可彰顯今日掌控的無比權勢,高掛城門更能突顯首都台北國民黨群眾的向心力,國民黨黨徽像強力春藥,其實反映的是外強中乾的虛有其表,假依法行政之名認定「中國」國民黨黨徽是「大清帝國」光緒十年景福門古蹟的一部分,快笑掉公民老師的大牙了!等著看台北市政府、文建會、民進黨議員和台北地方法院一起搬演一齣荒謬至極的顛覆性好戲吧!
觀念平台-景福門上的黨徽20090528中國時報
•【許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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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景福門上的黨徽20090528中國時報
•【許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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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2, 2009
真的是從「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了,今後民眾只須以遺產還債,超過遺產部份的債務不必再「父債子還」。原本去年初修正成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採法定的限定繼承,今天終於修成正果,回過頭看看那些反對的說辭,當初振振有辭者,如今安在!社會正義雖然遲來,幸好終究來了。讀讀2006年3月至今的幾篇相關民法繼承編的網誌,真的該慶幸這次立法程序沒被拖得太長呢!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20090522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李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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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20090522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李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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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7, 2009
記者寫道:陸正案纏訟廿一年,讓陸家人等了廿多年,還等不到終局定讞。這場冗長的司法纏訟,十二名被告有八人已經判刑定讞,一人已經過世,仍有三人在上訴中,幾乎一半的人生歲月都在這場纏訟中消磨掉了,這一場苦戰,原告、被告兩造和司法,都沒有贏家。
冗長的訴訟過程,雖然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必要之惡」,但是法庭上糾纏不清的爭論,演變到最後讓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了,不論原告、被告沒有人是贏家,司法在這場懸而未決的審判中,遲遲無法定讞,不免也賠上了捍衛正義的形象。
陸正案纏訟22年 明更十審宣判20090412新聞速報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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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長的訴訟過程,雖然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必要之惡」,但是法庭上糾纏不清的爭論,演變到最後讓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了,不論原告、被告沒有人是贏家,司法在這場懸而未決的審判中,遲遲無法定讞,不免也賠上了捍衛正義的形象。
陸正案纏訟22年 明更十審宣判20090412新聞速報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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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7, 2009
刑法修正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以後,讓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短期刑確定的人,可以不必入監服刑,也不必中斷工作,就可提供無償的勞動,來彌補對社會的傷害。
這種「社會勞動」制度,有點像之前檢方的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只是前者以每天勞動6小時折抵1天的刑期,後者則是用每天服義務勞務最多8小時,服滿檢察官裁定的時數為止。
你同意這項9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新辦法嗎?
刑法初審》兩年以下微罪者 可入校園服勞役20090507 聯合晚報【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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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社會勞動」制度,有點像之前檢方的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只是前者以每天勞動6小時折抵1天的刑期,後者則是用每天服義務勞務最多8小時,服滿檢察官裁定的時數為止。
你同意這項9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新辦法嗎?
刑法初審》兩年以下微罪者 可入校園服勞役20090507 聯合晚報【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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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2, 2009
高一下第六課提到人格權,其中一項就是隱私權,今天報載:學生校內抽菸被教官用DV錄影存證,遭舉發學生居然上教育部網站投訴,批評教官嚴重侵犯學生個人隱私權。
律師認為除非是拍個人私密處,例如在捷運站或百貨公司等處偷拍女性裙底風光,否則在公開場合、地點均屬共聞共見,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學生誤解隱私的法律界定。
還好校方守住立場,學生違規還是違規,照舊記過處分,但是依《菸害防治法》不是該罰款的嗎?到底各級學校會不會守法報警罰款呢?或者會避免跟家長發生更嚴重的對立衝突,就當《菸害防治法》的罰則不存在呢?利弊得失恐怕是仁智互見吧!
教官DV蒐證抽菸 學生告侵隱私20090422中國時報
•許素惠/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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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除非是拍個人私密處,例如在捷運站或百貨公司等處偷拍女性裙底風光,否則在公開場合、地點均屬共聞共見,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學生誤解隱私的法律界定。
還好校方守住立場,學生違規還是違規,照舊記過處分,但是依《菸害防治法》不是該罰款的嗎?到底各級學校會不會守法報警罰款呢?或者會避免跟家長發生更嚴重的對立衝突,就當《菸害防治法》的罰則不存在呢?利弊得失恐怕是仁智互見吧!
教官DV蒐證抽菸 學生告侵隱私20090422中國時報
•許素惠/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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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6, 2009
這幾天高一上到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之辯,其中「違憲」算是判斷法律是否為惡法的一項最為明確的標準,而「檢肅流氓條例」自民國74年實施至今,歷經3次違憲宣告,立法院院會總算通過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最近一次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檢肅流氓條例」作成釋字第636號解釋是在民國97年2月1日,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並於一年內失效。這裡面除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違憲審查權之外,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是解釋文的核心概念。一部本意在懲治流氓的法律,如果侵害人權,甚至被濫用、誤用,也太可怕了,而等到三次違憲宣告後才被廢止,也難怪惡法非法論要主張行使積極抵抗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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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檢肅流氓條例」作成釋字第636號解釋是在民國97年2月1日,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並於一年內失效。這裡面除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違憲審查權之外,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是解釋文的核心概念。一部本意在懲治流氓的法律,如果侵害人權,甚至被濫用、誤用,也太可怕了,而等到三次違憲宣告後才被廢止,也難怪惡法非法論要主張行使積極抵抗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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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2, 2009
美麗島事件發生那一天,老薑是對於政治和社會議題一無所知的雄中高三學生,只知道那天一早就有鎮暴車開到學校操場旁停放,放學的時候教官也鄭重告誡學生放學後直接回家,別到街上遊蕩。然後,就是陸陸續續出現媒體對「暴民」在遊行中使用的「棍棒、火把、石塊」的大幅報導和一面倒的批判,接著,就是美麗島大審和許多要犯的入獄服刑,施明德和呂秀蓮都是其中ㄧ員。
用高雄美麗島事件、紅杉軍天下圍攻、野草莓學運靜坐等三個案例台探討集會遊行法,應該有很多切入點可以發揮。例如:何謂惡法?惡法亦法?惡法非法?集會遊行法的變遷?集會遊行法是惡法嗎?理由為何?如果集會遊行法是惡法,是哪些人?哪些黨讓它持續為惡?社會秩序和意見表達自由如何權衡?警察的權力應該有界線嗎?主流媒體對紅衫軍和野草苺的報導和評論是否有不同的尺度?老師們是否融入自己的政治立場來看待不同的事件呢?學生能否撇開藍綠立場來看待各個集會遊行案例呢?公民與社會教科書第三冊各版本對美麗島事件的敘述相同嗎?和歷史課本第一冊的表達差異多大?公民老師知道嗎?在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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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高雄美麗島事件、紅杉軍天下圍攻、野草莓學運靜坐等三個案例台探討集會遊行法,應該有很多切入點可以發揮。例如:何謂惡法?惡法亦法?惡法非法?集會遊行法的變遷?集會遊行法是惡法嗎?理由為何?如果集會遊行法是惡法,是哪些人?哪些黨讓它持續為惡?社會秩序和意見表達自由如何權衡?警察的權力應該有界線嗎?主流媒體對紅衫軍和野草苺的報導和評論是否有不同的尺度?老師們是否融入自己的政治立場來看待不同的事件呢?學生能否撇開藍綠立場來看待各個集會遊行案例呢?公民與社會教科書第三冊各版本對美麗島事件的敘述相同嗎?和歷史課本第一冊的表達差異多大?公民老師知道嗎?在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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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9, 2008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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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9, 2008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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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9, 2008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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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9, 2008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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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9, 2008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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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1, 2008
這幾天自由廣場上大學生靜坐要求政府修改集會遊行法,一位熱心老師提供了相關資料給大家參閱。
言論自由之限制
1. 一般限制--國家對於一般言論自由,得基於公益考量加以限制,憲法第二三條定有明文。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三百十條均為其例。
2. 美國立法例--美國最高法院採取六大基本原則,作為干預人民一般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準則。
美國對言論自由限制之六項基準:
1. 惡劣及危險傾向原則;
2.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ductrine);
3. 優越地位原則;
4. 逐案權衡利益原則;
5. 明顯而可能危險原則;
6. 煽動立即非法行為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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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之限制
1. 一般限制--國家對於一般言論自由,得基於公益考量加以限制,憲法第二三條定有明文。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三百十條均為其例。
2. 美國立法例--美國最高法院採取六大基本原則,作為干預人民一般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準則。
美國對言論自由限制之六項基準:
1. 惡劣及危險傾向原則;
2.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ductrine);
3. 優越地位原則;
4. 逐案權衡利益原則;
5. 明顯而可能危險原則;
6. 煽動立即非法行為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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