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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 合同类型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
(二) 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职务为 。
(二)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三) 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成规定的质量标准与相关指标。
(四) 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出差或临时性的赴外地工作除外),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日工作的时间为上午 到下午 (其中包括一个小时的午休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 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_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二)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三) 乙方根据其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天数的年休假(“法定年休假”)。
(四) 乙方休法定年休假须符合甲方有关的休假许可流程(“休假流程”)。如果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休假流程提出休假申请的,或者在通过休假流程后并不实际休假的,则甲方对乙方未休的法定年休假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义务。乙方在当年的法定年休假须在当年使用,不得将该年度内未用的法定年休假结转到下个年度使用。
(五)甲方可以自主决定(但无义务)给予乙方额外的福利带薪假期,具体休假的规定根据甲方另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但该等福利假期(如有的话)并非法定年休假的一部分。
(六)不管采用上述何种工作时间型态,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劳动报酬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
1. 标准工时工资:
(1) 乙方标准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2)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上述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計件工资: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3.其他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备注。
(二) 工资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三) 甲方每月 日发放 (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 乙方应当妥善和及时地完成甲方根据公司营运需要所不时交给乙方的所有工作任务。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合同期内根据甲方依法制定且不时修改的考核/考评制度对乙方的工作表现、态度和绩效等方面进行单项或综合考查或评定,并根据考查和评定结果对乙方的职级、工作内容和/或薪资进行调整,乙方对此表示认可。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与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三)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一)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与与保护。
(二)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实施的各项工作制度,劳动纪律及生产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制度或规定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 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乙方在此确认其已完全了解了这些情况。
(五) 甲方有义务责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七、乙方的保证
(一)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且尚在有效的限制期内。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健康状况等均属真实、有效。上述信息、资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甲方同意与乙方订立本合同的前提。同时,乙方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上述信息,或未及时通知上述信息的变化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外,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公司文化活动、教育培训
九、商业保密、知识产权与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应根据本条之规定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履行和遵守保密义务:
(一) 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甲方合作伙伴或甲方的客户所拥有的任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甲方合作伙伴或其客户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价值和效用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规章制度、知识产权、商业数据、财务信息、专门知识、专用技术、经验,商业伙伴的信息、联系方式,管理方法、商业策略、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电脑文档、软件、图文信息,录影录像资料和其他有价值的信息等。
(二) 乙方在此同意并向甲方保证,对于在甲方工作期间所知悉、获得或接触到的(包括但不限于)上款所列的涉及甲方、甲方合作伙伴及甲方客户的任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任何信息,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乙方履行其正常工作所需的披露除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本条之规定仍然有效。
(三) 本条所述之商业秘密,均属甲方财产,乙方不得在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后,利用上述秘密信息从事与甲方业务竞争的任何活动。若乙方未能遵守本条之保密义务的,甲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且乙方必须对由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甲方、甲方的合作伙伴及甲方客户所遭受的所有/任何经济、名誉等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四) 乙方于受顾期间,其所产生或创作之概念、发现、改良、公式、程序、程序源代码、系统分析及部署数据、系统底层架构、制作技术、著作等,均归甲方所有,如为著作,应以甲方为著作人,相关之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或其它智慧财产权等,皆归甲方自始拥有。
(五) 甲方就前条各项权利需于国内外注册、登记之必要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提出相关之证件、文书和作品说明等,已完成各项权利之登记、注册之手续。
(六) 乙方同意应于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即告知其在签约之前所拥有或创作之各项发明、专利、著作,以及其对他人依法令或合同所应付之保密义务,于受顾期间如有任何前述各项权利之产生或创作时,亦应立即告知甲方。
(七) 乙方同意受顾期间于职务上所为之一切创作,均应承诺系由自行创作,绝不抄袭或仿制或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权、专利权、营业秘密与智慧财产权。
(八) 乙方违反知识产权与保密义务及其它相关规定,甲方得终止劳动合同,乙方除应付其最近一年年薪资总额之两倍为惩罚性违约金外并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害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 乙方若应聘为甲方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它甲方认为需负有保密义务之人员,应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条款
九、合同的变更
(一)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 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其中严重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乙方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乙方受公安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到(6)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且如果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对甲方进行赔偿。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 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 合同的终止
1.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 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1.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与公司运营相关之文档资料,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3. 因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如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的,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全部的经济补偿。如果因乙方未及时或充分办理交接工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经济补偿中直接扣除相应损失的金额,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另行赔偿。
4.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招收录用时的费用,不得异议。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约定事项:
十一、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件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