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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3, 2005
Blogger你知道你犯法了嗎?(上)以文找文
commander1021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10:08 | 編輯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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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網站新聞編輯在blog的浪潮中,好不容易開始正視它並引進自己的新聞媒體中,但可怕的事情來了。我們要面對的是Blog中的文字、照片、檔案、影音是他本人的嗎?如果我要應用這些東西在自己的新聞頻道中,我應該要詢問blogger本人?想必連blogger自己也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到底引用誰的了。如今愈來愈多的blog以及RSS,讓使用者可以更快、更迅速接觸更多的資訊,著作權的概念無法快速規範甚至是防堵這樣的事情發生。

因此我們有必要在這裡與網站編輯討論,同時也有必要讓相關的blog作者知曉基礎的法律規範,討論過程中每個問題不一定會有明確的答案,但是值得經營blog的平台、blogger以及新聞媒體思考,歡迎大家的討論。


Q:我在自己的網頁上可以任意製作指向某篇文章或內容的連結嗎?

A:可以。一般來說,根據Tim Berners-Lee的看法,連結可以分為兩種:一般連結,即讀者按下連結後會被帶到另外一個版面的那種;嵌入內文的連結,即如插圖那種。這兩類連結的最大分別在於,一般連結,讀者很明確地可以辨認出被連結的版面是另外一篇文章,跟原文作者不一定有關係。但嵌入內文式的連結,一般讀者都會把圖片視為文章的一部份,如果連結的不是唱片封套一類很明顯知道版權不可能來自原文作者的話,讀者很自然會認為圖片的版權亦屬同一作者。因此,其中比較大的問題在於嵌入內文式的連結(就是貼圖圈內所謂的盜連)。

雖然嵌入內文式的連結問題比較大,美國的最初把這種連結視為侵權行為,但後來又撤回,發還District Court重審。但最後根據EFF的說法,盜連行為基本上在著作權的規範下是屬於違法行為〔"copyright" 即"the right to copy"〕所限。(本段說明來自http://wilsonshum.blogspot.com/2005/06/freedom-to-link.html)

另外我們想問的是,如果盜連比例很小的話,真的算是犯法嗎?

Q:我的blog或網站想要轉貼別人的文章、圖片可以嗎?

A:只要不是自己寫的都要去瞭解原作者是誰,並且說明這是由誰發表的,這樣比較保險。雖然目前個人blog沒有牽扯到營利問題,所受到的法律問題比較小,但是一旦追究起來也是一個麻煩事。目前台灣的著作權法中,在「合理使用」部分第44條到65條有相關規定,基本原則是不要牽扯到營利、引用比例不要佔原著全文太大、產出作品的性質為何、是否會造成原作者經濟上的損害。在一位圖書館員的學習筆記中,他援引了Bloggers Cautioned About Being Copy Cats的說法,提供了判斷的標準。

Q:有些文章、圖片真的很棒,我真的不能把它全部貼在我的網站上嗎?

A:可以的,假如這些文章以Creative Commons 的條款發佈,只要符合發佈條款,你其實是可以在完全不違反版權條例的前題下作全文轉載的。以下網址是C.C.的介紹:http://www.creativecommons.org.tw/?LearnMore。

為了讓使用者更加瞭解,這裡我轉載具有CC條款所保護的文章全文:

如何轉載以Creative Commons條款發佈的文章?

此篇文章轉載自:Wilson Shum

有時候,我們會希望把別人網站上的文章作大部份甚或是全部轉載。假如這些文章以Creative Commons 的條款發佈〔e.g.我的網誌〕,只要合符發佈條款,你其實是可以在完全不違反版權條例的前題下作全文轉載的。這裡提出一個轉載的方法,以作參考。在此之前,先提幾個基本概念:

關於Copyright:其字面意義已經表明,是關於Copy〔複製〕的right〔權利〕的法例,是法律賦予版權持有人〔Copyright Owner〕的專有權利〔exclusive right〕,規定其他人如果要在版權有效的期限內複製其內容的話,就必須先徵求版權持有人的同意,以確保創作人有足夠的創作動機〔motivation,一般以金錢的形式實現,但這個不是法律所規管,也不應該規管的事〕。

關於Fair use:Fair Use是"依附於版權法之下"的。法律在賦予版權持有人專有權力的同時,亦訂明了一些「例外」。這些「例外」本身必然是一種「複製」的行為〔否則就不受版權法規管了〕,但法律以平衡社會上的其他利害因素為理據而容許了這些例外,這就是Fair Use了。要衡量一個複製行為是Fair Use還是infringing use〔侵權行為〕有其客觀標準,Nitika的文章已有討論,在此不作謷述。只想點明,Fair Use容許複製別人的作品時不必事先徵求版權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版權持有人,但你仍然須要表明作品的出處,否則以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就算是剽竊〔plagiarism〕,在學術界,創作界或是認真尊重知識產權的地方,剽竊是相當嚴重的,是極不君子行為。

關於Creative Commons:CC有個很美好的願景,就是版權持有人〔在CC的世界裡很多時候就是創作人本身〕可以把按版權法下賦予給版權持有人的部份權利按其個人的意願預許給有興趣複製其作品的人。這樣一來,別人就可以在不須徵求版權持有人的同意的情況下複製其作品,讓創作活動可以更迅速更自由的方式進行。換句話說,CC License令版權持有人可以給予複製者比Fair Use更大的自由度。但這「更大的自由度」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因人而異,是基於版權持有人的個人選擇。細閱CC License的Common Deed〔也就是一般CC License 那句聲明會有超連結連繫到的那很簡單的一頁〕就可以知道,一般也就是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Share-Alike, 和No Derivative Works這幾項。必須強調,CC License是在版權法的大前提下產生的,因此版權法所允許的Fair Use是不在CC License的管制之下,亦沒有抵觸的〔如果這篇文章能夠把我的意思說得明白,你應該會同意我這句說話〕。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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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好,我是wilsonshum.blogspot.com的blogger,想提兩點:

一. 我在June, 19, 2005 在同一文章加了一段跟進,說「According to EFF "the courts so far (as of April, 2002) have ruled that linking to images without owner's position is a violation of public display rights under copyright law."」

你這裡關於inline linking的轉述,似乎是斷章取義了...

二. 這裡近乎全文轉載了我的另一篇「如何轉載以Creative Commons條款發佈的文章?」,我是以by-nc-sa的條款發佈的。但你這裡未有標示來源,而你這篇文章亦非以我原文的相同條款發佈,有違反我發佈條款之嫌,估計你是無心之失,但亦請從速改正。

別人轉載我的文章我是歡迎的,這亦是我以CC發佈的原因。但,希望大家可以多注意引用的要求。謝!
wilson 於 2005-08-14 21:57:19 留言 |

2.
已經改正,感謝您的指教
commander1021 於 2005-08-14 22:44:53 留言 |

3.
如果是影音呢?我連結有網址的音樂影音..可視影音又不是原放置者的..應該是元唱片公司的吧
mimi 於 2006-05-11 08:38:49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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