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play聯合聲明》 行為舉止合時、合地、合宜,不給他人帶來麻煩或做出引人側目之行為, 《細則》 攝影篇: 其他篇:
鑑於近年COSER在參與同人誌即售會時,因種種個人因素做出破壞活動場地設施與造成他人困擾之行為,使得COSER與主辦單位、場地租借者間的關係緊繃,甚至導致部分單位不再出借場地給同人活動(截至2008年6月,已有雄中、高師大、北師大等校拒絕出借場地)。為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推廣對於活動場地的維護、倡導公民基本道德觀念,特擬此聲明。
《基本原則》
注意保持自身與cosplay界的良好形象。
場地篇:
1. 請勿攀爬、坐臥在活動、外拍場地附設的樹木或公共藝術品上。
2. 請勿破壞、佔據使用或進入未經場地租借者同意外借的場所與設施。
3. 請勿在活動場地內外奔跑、推擠、嬉戲、抽菸喝酒、大聲喧嘩或進行表演活動。
4. 請勿佔據活動場地附近的公共廁所換裝與化妝。
5. 請勿亂丟垃圾,並請順手帶走身旁的垃圾。
1. 請勿偷拍,拍攝前請徵得Coser同意,並尊重Coser要求撤照之意願。
2. 使用輔助器材拍攝時,請顧及週遭人員的安全。
3. 請尊重Coser的個人交友意願,勿對Coser死纏爛打。
1. 攜帶大行道具時請注意不要造成他人困擾。
2. 請勿在活動場地以及人來人往易引起注目之處上演壓倒等不雅動作。
3. 請勿做出危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4. 請勿在活動、外拍場地以外之場所穿著cosplay服裝。
《聲明的執行》
1. 參與本聲明的論壇,可直接根據聲明內容針對各論壇進行管理,亦可做出更詳細的解釋或訂立實
際的操作規則以執行本聲明。
2. 參與聲明的各論壇,其板規與本聲明衝突者,以本聲明為主。各論壇基於本聲明訂立的規則之間
產生爭議或衝突時,由各論壇代表人開會討論做出統一的解釋,並將解釋結果於各論壇公開一定
時間以供網友討論,時間屆滿後由各論壇板主開會做出最後的定稿方案,於各論壇公佈施行。
3.此聲明僅在參與的論壇管理範圍內具有強制性,在其他地方則由各參與者依個人良知自由詮釋。
-。-。-。-。-。-。-。-。-。-。-。-。-。-。-。-。-。-。-。-。-
《共同宣導推廣》
⊕ 聯合聲明推廣論壇:聯合聲明-天空
台灣論壇Cosplay板
PTT-COSPLAY角色扮演板
巴哈姆特Cosplay電漫角色扮演哈啦板
⊕ 集售會場地自主清潔推廣!!(角色扮演者篇)
⊕ 【推廣宣導】共同維護愛好同人活動之場地
⊕ 聯合場地維護義工隊 - 天空部落
-。-。-。-。-。-。-。-。-。-。-。-。-。-。-。-。-。-。-。-。-
《罰則方面》
⊕ 各宣導論壇請自行訂立
-。-。-。-。-。-。-。-。-。-。-。-。-。-。-。-。-。-。-。-。-
《名詞解釋》
※1 所謂『公共場所』,是指一個不限於經濟或社會條件,任何人都有權進入的地方,並提
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諸如公園、道路、廣場等。而放置在公共場所
的藝術品,即稱之為『公共藝術』。廣義的公共藝術是指所有公共空間的藝術設置行為
。狹義的公共藝術則是指透過公共立法並由社區監督與共同參與的藝術行為。針對公共
藝術品的管理與維護,則須看其藝術品定位為何。單純的藝術品如雕塑、紀念碑、石柱
等等裝飾性藝術品,是希望讓民眾藉由不同角度的思考與觀察,來拉近民眾與藝術的距
離,礙於安全性考量與維護不易,故限制民眾攀爬坐臥於上;機能性器物如坐椅、路燈
或其他生活擺設,則因設計本質即在與人互動,故不設限。但仍是希望不要破壞該機能
性器物之外觀與注重個人安全。 (公共藝術 --- 官方網站) (公共場所 --- 維基百科)
以台大為例,校方已在公共藝術品附近地上設有『禁止攀爬』等警語,如不聽勸告,執
意攀爬坐臥,除可通報校方警衛來處理外,若不慎受傷,校方無須負起任何責任。
※2 樹木成長速度非常緩慢,請不要任意攀爬坐臥於上,除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外,該樹木管
理擁有者將有權要求損害者賠償。
※3 除了主辦單位租借之活動場地與公共場所外,其餘設施諸如教室、樓梯口、走廊等等,
皆未經過場地租借者同意外借,請勿任意佔據或進入;如需借用,請事先向場地租借者
申請;任意闖入未同意外借之場所,場地租借者有權將闖入者移送法辦。
※4 活動場刊明言規定,請自行翻閱。
如欲在活動場地外之公共場所表演,請事先規劃表演流程、人潮動線、縮短表演時間(
分次表演)並降低表演音量,勿造成主辦單位與場地租借者之困擾。
※5 『公共廁所』是公眾人士皆可自由進入、方便排泄之地,並按性別(請以身份證上性別
欄為主)分為男女兩邊。在使用上請尊重他人,勿任意佔據而導致他人無法正常使用,
若屢勸不聽,該公共廁所管理者有權將佔據者驅離。(公共廁所 --- 維基百科)
※6 亂丟垃圾可以我國廢棄物清理法廿七條拍照舉發,並依廢棄物清理法五十條處以新台幣1
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
※7 凡未經被拍攝者同意而拍攝的相片或錄影都稱之為『偷拍』。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肖
像權」一詞做明文規範,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裡就包含了「肖像權
」;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的概念。所謂的「
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
所以無論是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
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
;還有一種情形是,雖然您有授權他人可以使用您的肖像,但是他人的使用超越了您的
授權範圍,也同樣構成肖像權的侵害,以上情形,被害人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撫慰金;
當然,侵害肖像權可能發生的名譽損害,也得以請求回復名譽;又如果加害人因為這樣
的行為而得到財產上的利益,被害人更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規範,請求加害人償還所得利
益之價額。(偷拍 --- 維基百科)(明明是在公共場所,為什麼算是偷拍?)
(淺談「肖像權」)
※8 參與活動或外拍時,請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第63、64、65、68、72、73、75、79、82、
83、87、88、89條之法規內容。
-。-。-。-。-。-。-。-。-。-。-。-。-。-。-。-。-。-。-。-。-















































































攝影方面應該再加一條:
"攝影師請勿向coser要私人資料包括手機.勿對coser死纏爛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