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4, 2006

長夜已盡,但願冤獄不在! -看蘇建和案石破天驚正義之宣告以文找文

資料來源:21世紀憲改聯盟2006暑期青年營隊手冊 司法體制 參考資料

蘇友辰(律師、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


震驚國內外的蘇建和等三死囚再審案,於今年(九十二年)元月十三日宣判,被告三人無罪開釋。經過十一年五個月的折磨、掙扎、等待與奮鬥,終於獲得平反,重獲自由,著實令人興奮不已!
當日記者會上,由筆者代表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包括許文彬、古嘉諄、顧立雄、羅秉成等人)宣讀如下文的共同「聲明」表示感恩:
一、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死囚的冤案今日終於獲得平反。我們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葉騰瑞、受命法官江國華、陪席法官黃國忠的法學素養和道德勇氣,致以衷誠的敬意!這不僅僅是一個刑事個案的莊嚴裁判,同時也正象徵著我國司法改革綻露曙光的里程碑。蘇建和三死囚各被無辜剝奪了四千多個日子的青春歲月,今天的判決終於為這齣悲劇劃下句點,但願這個社會從此不再有冤案發生。
二、 本案受害人吳銘漢、葉盈蘭的悲慘遭遇,令人無限同情;他們的死難,同樣也是那麼的無辜;我們在此要再次表達沉痛的悼念,並對其遺屬致以真摯的慰問!我們相信,正因為吳氏夫婦最清楚真正的兇手是誰,所以對於含冤繫案的蘇建和等三位被告,冥冥中有所庇佑,才有今天的判決結果。也唯有這項無罪的宣告,他們長期被擾動的靈魂才能夠得到永恆的安息。
三、 我們要感謝國內外各界民間人權公益團體、宗教賢達、學者教授、國會議員、監察委員、公正媒體,以及諸多善心人士,這些年來,由於您們的參與救援,無私無我的奉獻,發出良知的呼喚與正義的怒吼,終能挽回三條無辜的生命,充分顯現了人間充滿溫暖與仁義。我們也要感謝歷任法務部長,包括馬英九、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及陳定南諸位先生的槍下留人,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前檢察總長陳涵先生三次非常上訴的仗義行動。沒有您們當年明智的決定,也就沒有今天的平反!
四、 最後,我們衷心期盼三位無辜被告回到社會之後,能被各界所接納,並繼續獲得鼓勵與扶助,讓他們面對未來開展新的人生。我們在此也要向高檢署檢察官提出誠摯的呼籲,希望您們能秉持道德良知,勇於擔當,讓這宗司法悲劇及早落幕!
本案的救援,從筆者在台北律師雜誌發表一篇名為「壹宗命案鑄成六個死刑冤獄」的文章,引發學界的重視,政大郭明政教授聯合四十五位法學教授公開呼籲法院准予重審,台大蔡墩銘教授也發表七篇名為「無罪的罪人」等七篇大作,力促最高法院重視原確定判決情理法的乖謬,各大媒體也本於社會良知製作一系列的專集,例如超視的「死罪?冤獄」、公視的「島國殺人記事」等錄影帶作深入報導與分析,而文字媒體也各善盡言責,發表擲地有聲的社論,促請法界良知的覺醒,避免錯殺無辜。最令筆者心存感恩的是,在文字媒體上,包括自由時報、台灣日報、自立晚報及已停刊的「自立早報」,由於總主筆、總編的洞燭機先,見微知著,儘量提供寶貴的篇幅,容許筆者本諸天地良心盡情的發揮寫作,揭發本案確定判決的荒謬及錯誤,引發各界的重視,帶動司法改革的風潮。影響所至,蘇案再審的聲請終於獲得突破。是故,被告今日的平反,社會公正輿論的奧援可以說是居功厥偉,在此筆者表示由衷的敬意。
筆者在許文彬大律師協助之下,為了爭取本案的平反,幾乎投注所有心血,日夜苦思,從力請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及三次再審的聲請;從發動國民大會代表二○五位連署,促請李登輝總統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到發動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修改赦免法,以進行特赦救濟等等行動。在文字上所花費的工夫,其數量上已有百萬言以上。筆者之所以如此賣命,並非有何大利或大名可圖,衹是可憐那三位含冤受曲的年青人在死牢裡掙扎哀哀無告,以及長夜哭泣呼喊的母親六神無主,他們不應該受到這種折磨及苦難。這些苦難都是原辦案人員的刑求逼供及「可怕的司法疏忽」(被不實的自白所蒙蔽)所造成。個人不計毀譽全力衝刺,在司法界不但贏得「蘇瘋狗」的罵名,並被誣指籍此作秀打知名度。尤其面對被害人家屬的責難,筆者還要在大庭眾指天劃地發下重誓,表明心跡,可以說是受盡委屈,內心的煎熬實在無以復加。有時憶起某連續劇主題曲一段歌詞:「誰把春天變得這樣冷,誰把人生弄得這樣苦」,午夜夢迴,久久不能自已!
筆者背負這項苦難的十字架,事實上是在幫過去不公不義的製造者向三位無辜的被告(他們也是被害人)贖罪,此心可誓之天日。但願這宗人間悲劇「長夜已盡」,受苦受難的母親不要再長夜哭泣。雖然我們無法改變過去的悲慘歷史,但衹望悲劇不要再重演,讓我們下一代能夠過著免於恐懼自由的日子。
令人遺憾的事,蘇建和等三死囚雖獲判無罪開釋,因被害人家屬一時無法接受這種結果,而有強烈情緒反彈,吾等可以理解。不過由於代理律師都是半途匆忙搭上再審列車,且未能仔細核對卷證資料,於面對媒體採訪時,經常是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以致模糊了真相。再加上社會大眾對蘇案的一知半解所產生的疑慮,以及對被害人家屬悲情的不忍人之心,可能對本次再審判決的適法性具有某程度的排斥作用。身為蘇案的辯護律師有義務再向社會說清楚,講明白。
本案原確定判決認定蘇建和等三死囚與已經軍法審判定讞槍決伏法之王文孝共同殺人、強劫及輪暴汐止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其主要依據是共同被告自白、女用小皮包乙只、菜刀一把、伸縮警棍一支及二十四元硬幣。二十四元是辦案人員深更半夜以臨檢為名進行違法搜索後故意栽贓之物證,該項硬幣前經士林地院合議庭送請鑑定確認無血跡反應,顯與本案無關。至於小皮包是張冠李戴的證物,而伸縮警棍為王文孝所有,亦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詎原確定判決竟採為判罪之基礎,可說是違反經驗法則濫竽充數的採證方法,難怪是一路錯到底。
最叫人生死相煎的,莫不過於真兇王文孝「臨死」的告白,也就是證據法所謂「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犯罪陳述」。事情是這樣的,具有軍人身分的王文孝及王文忠兄弟兩人,經過軍法審判判處王文孝死刑,其弟王文忠被依加重竊盜未遂(警方編造其在樓下把風,也是莫須有的安排)判處二年八月。士林地院審理蘇建和等三死囚案件受命法官湯美玉,於八十一年一月七日親自到海軍陸戰隊第九十九師軍事看守所提訊王文孝、王文忠兩人隔離訊問,當時蘇建和選任的辯護人傅雲欽律師也在場(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楊思勤接受電台叩應錯指為王文孝辯護人,特此提出澄清)。依據筆錄記載,是日王文孝確曾供指蘇建和三人參與,且循湯法官之口吻說他們「罪有應得」。事隔四天即一月十一日,王文孝即被執行槍決,此項所謂「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的推理,就是所謂本案歷審法官及被害人家屬始終抱持不放的最有力的攻擊「武器」。然而事實真相及其證明能力又如何?
除非有意忽略或誤導,否則同日湯法官訊問筆錄記載應該一體重視。因為,王文孝同時已向湯法官供明,他被汐止分局辦案人員「逼供」,強迫要他咬出包括其弟王文忠的不存在共犯,並供認其未曾強姦葉女的犯罪事實(見第一審卷筆錄第182頁正面、185頁)此點原確定判決書均不提及,未審何居心?重要的是,湯法官以王文孝前開供詞隔離訊問王文忠(當日始終未命兩人對面對質)王文忠已向湯法官供明,前此即八十年十月十五日軍法審判辯論期日,審判長命其兩兄弟當庭對質,王文忠責問王文孝為何要咬定他和蘇建和三人為共犯,王文孝當場表示,辦案人員強迫他要咬定他們,若不如此,就要將他的母親拖下水(追究她湮滅證據及窩藏人犯的罪責)他為了保護老母的安全,祇好依照刑警的吩咐供述,此般供詞在一審訊問筆錄已有記載(見同上卷第190、191頁)。另王文忠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審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及十二月十一日被提訊作證時也是如此供述,並謂兩人羈押軍事看守所時,王文孝曾向其表明,警方要他供出不存在的共犯,軍事法庭可以減輕其刑云云,高院上訴審筆錄亦有記明(見高院同日筆錄第282、448頁)。惜乎軍事審判筆錄就王氏兄弟兩人的「對質」對話省略不記,而且當日軍事法庭錄音及王文孝一人作案的現場表演錄影帶(汐止分局制作)事後均調取不到,也因此使得真相無法大白。蘇建和筆下的「惡魔」製造如同「撒旦」一般的王文孝其人,他不但殘殺吳銘漢夫婦,也將借司法之力害死蘇建和等三人。雖然,他在湯法官訊問後第四天即同年一月十一日凌晨五時槍決當日遺言告白表示:「不服原判決結果,強劫及殺人部分有做,強姦部分我沒有作」,並未再提及有人參與共犯,但原確定判決竟拒絕採信此項「其言也善」的最終遺言,仍認定被告三人結夥強劫而強姦,更是錯得離譜。
必須一提的是,湯法官於八十一年一月七日在軍事看守所提訊王氏兄弟時,他們還未接到國防部高等覆判庭之判決書,也就是王文孝還不知他已經判決死刑確定(此點王文忠在湯法官訊問時已經言明,並記錄在卷。此外,軍事法庭盜匪執行案卷所附覆判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記載,覆判判決書係執行當日凌晨四時送達王文孝簽收,隨即在五時槍決斃命,相隔一小時,可見軍事法庭有意隱瞞)。因此王文孝在接受湯法官訊問時,還心存僥倖,仍供蘇建和三人參與共犯,以期獲得軍事法庭的減刑,並避免警方報復,將其母親拖下水,此即為王文孝在臨執行槍決前四天,為何順著湯法官問話「用語」(「他們三人有作,一樣罪有應得?)」,供指蘇建和三人﹁一樣罪有應得」之真相所在。
如果王文孝八十年一月七日被斷章篩選過的自白可以採信,我們不禁要問判決採證要不要憑證據法則?所謂共同殺人、強暴、強劫「佐證」在那?兇刀、血指紋、血腳印、血衣褲、精液、毛髮在那裡?五人分贓的贓物又何在?四人強暴的精液能夠完全清洗乾淨嗎?具有專業訓練的法醫證詞(七十九刀為同一種大型刀器造成;葉女下體「無故」,且無精液存在)及驗斷書記載(七十九刀同為「銳器創」,被害人死亡時間為當日凌晨五時許)為何不予採信?乃竟捧著喪心病狂殺人罪犯(有吸安毒的習慣)不實「告白」為法寶,拿來充當剝奪三條人命的依據,難怪王文孝之胞弟王文忠在「再審聲請狀」痛陳說:「庭上長官(指軍事審判官)既然能以王文孝之指認及我等於汐止分局之『不』自由意識下所做之筆錄(認定被告共同犯罪),為何反而不信我等於自由意識下加(上)王文孝描述我等未曾涉案而加以判刑?」這就是造成本案誤判的真正原因所在!
被害人的悲情是「惡魔」與「撒旦」聯手造成的,世人應該同聲一哭。但悲情不能用來證明本案非出於誤判,被告應該儘快執行,否則可能製造更多的死亡悲劇。雖然避免誤判就是廢除死刑主要論點之一,但個人反對此時此地廢除死刑,因為那是多年之後,治安改善,司法制度健全,人性尊嚴獲得尊重的盛事。筆者希望這項無罪宣告不祇是能夠消除三死囚莫須有的罪名,還他們清白自由之身,同樣也是應該讓本案一切權利濫用者得到應有的警惕及真正反省,並思有所改正。唯有如此,司法才能真正重建其應有的的尊嚴與公信。
不過,有人向筆者探詢,筆者現在心境如何?不可諱言的是,蘇案的無罪宣判,當時確實過於興奮而忘情地拍手歡呼。然而興奮之後所目睹的一切反應,心情竟然隨之跌落谷底。問何以故,於此略說一、二:
一、 依高院合議庭判決理由顯示,被告刑求逼供的抗辯,以及不在場證明的說法,合議庭以無直接證據證明而不予採信,迴避了本案冤沉十一年多的核心癥結問題。其實蘇案生死的爭奪戰,除卻這兩個問題之真正答案,所剩下的無罪理由,看來衹不過是在強調「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據法則」,雖符合現代法治國人權的思潮,但對真相之追求及爭議之釐清,似乎無所裨益。或許有太多的利害考量,否定被告主要的抗辯及說法,如衹為避免被告日後冤獄賠償的請求,及相關人責任的追究(身為辯護律師並無此設想與期待),致使司法正義打折,對無辜的被告仍無法真正還其清白,徒留遺憾。
二、 由於上述無罪理由的不利解讀,包括被害人代理律師、少數律師出身的民代與學者,仍然一再強調無罪不代表沒有犯罪,衹是證據不能證明而已。高雄市長謝長廷更撰文指出刑事案件審究的「客觀發生的事實」與「證據顯示的事實」之區隔,似亦暗指本案「證據顯示的事實」無法證明「客觀發生的事實」之存在,不等於被告確實沒有參與犯罪作案。若然,法院無罪之宣告,如仍無法代表清白,則一朝被列名被告起訴、審判,最後縱然被判決無罪,不管是出於DNA比對確認不符,或一案兩破真兇出現,理由均為制式的「犯罪不能證明」一語帶過,則被告有生之年仍然要背負著原罪,有如黥面鏤字,無法抬頭作人,何其殘忍!
三、 在被害人家屬悲情訴求之下,社會瀰漫著一股不滿的氣氛,加上有心人也緊抱著的「自白奶嘴」不放,並以不正的言詞扭曲事實真相(請注意筆錄隱藏真相的記載及本次再審查獲的錄音帶原音重現)一路窮追猛打,似乎非將被告三人置之死地不可。此種被誤導的悲情蒙蔽了大眾的眼睛及良知,如果被無限擴大引伸,最後錯殺了無辜,製造了更大的悲劇,其心術與行徑與本案的真兇王文孝之泯滅人性有何兩樣?如果因無知(如法官被不實自白所蒙蔽)或欠缺理性的民眾仍然樂見蘇建和他們三人的鮮血飛濺,以滿足其等錯誤的報仇心態,那王迎先命喪秀朗橋下的冤案、北投吳如月豪宅四少年強盜案的一案兩破(均為刑求自白所害)仍然會繼續發生,希望下次不要落到我們身上。
四、 現在社會各階層,尤其是不相信他們是無辜的有心人,可能用放大鏡、顯微鏡或望遠鏡去仔細觀察,進而捕捉及審視蘇建和他們釋放後的一言一行,衹要發現一有差錯,就會藉機發揮渲染打擊,用來證明判他們無罪放人是錯誤的決定。因此善心人士特別叮嚀筆者要作到「售後服務」,保證他們的品質、安全絕對可靠,否則無法面對大眾的質疑。如此一輩子的無限責任,實在太沉重了!
以上種種,對筆者來說,如同在宣判前面對媒體所預期的:「希望這是一宗司法悲劇的落幕,而不是另一場人間苦難的開始!」看來如無法解脫這項無厘頭的生死糾纏,四方的長夜將無盡期!
最後必須一提的是,蘇建和的父親蘇春長為了平反他兒子的冤獄,奔走呼號多年,終致積勞成疾病逝,犧牲了他寶貴的生命,卻看不到今天的結果,令人唏噓!記得在民間團體為他舉辦的告別儀式,由柏楊先生主祭,蘇建和的母親對我們兩位律師長跪不起,傷心欲絕哭喊著:「救救我的孩子!」。後來她遵照蘇先生的遺言,贈送給我一個「生死相許」的扁額。我將它擺在窗台上朝夕相處,於今觸景生情,更是悲從中來。
筆者從事這件中外矚目世紀冤案的平反工作,前後奮鬥十一年五個月之久,在今年的元月十三日終於獲無罪開釋。這項遲來石破天驚的宣告,正是司法良知與人權的勝利,司法改革的具體成就。回首來時路,真是遍嘗艱辛,生死煎熬,幾乎斷送三個無辜的生命,毀掉個人一生志業。如果有人問我為何如此之執著,容我套用一句文藝小說所描述動人心弦、刻骨銘心的愛情經典名句,那就是「問世間人權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許!」。
猶憶宣判前三天,我到台北看守所探望他們三人,蘇建和很痛苦地告訴我說,他快挺不住了,如果他們等待十一年之久幸運碰到的全國最公正廉明的合議庭法官,仍然還是為有罪的宣告,他們決定放棄上訴,以死明志。可見他們三人與公正法官為求得正義與人權,也是以生死相許。
筆者認為人權的普世價值,就是天理、公道、正義的化身,它不是任何人的專利,但卻是被欺壓的弱小民族、被漠視的弱勢子民,及被冤曲無端受害的災民所應擁有的盾牌與護身符,值得我們為它去犧牲奉獻。衷心希望未來人權教育工作能夠培養這種認識,這種氣度,這種抱負!

Posted by at 天空部落 │18:30 │回應(3)引用(0)未分類
相關閱讀

引用URL

http://blog.yam.com/cra_camp/trackback/6407600
回應文章
免費小遊戲
Posted by 李珮甄 at Oct 10, 2010
遊戲天堂
Posted by 黎雅惠 at Oct 16, 2010
佩服
法律公義難求。
Posted by Sean at Nov 1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