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
監察院公告:監察委員古登美、馬以工提:「為苗栗縣公館鄉五穀宮於民國86年4月17日經內政部議決評定為三級古蹟,惟內政部因故未即辦理古蹟指定公告程序,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於同年5月14日修正公布,縣(市)定古蹟(相當於原三級古蹟)改由縣(市)政府審查指定,苗栗縣政府遲未循適正程序進行古蹟審查指定程序,造成地方長久紛爭,五穀宮更於89年5月8日遭廟方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朱宴欽等人僱工拆除殆盡,導致實質上具有古蹟保存或移築價值,表現客家與閩南風格融合之建築特色,是公館地區甚而是整個苗栗最重要的廟宇,毀於行政疏失,成為古蹟指定最負面示範及無可彌補之損失。
苗栗縣縣長傅學鵬,綜理縣政,遲未循適正程序進行古蹟指定相關事宜,對所召開之古蹟評鑑審議會議程序違誤亦疏於監督,更對尚未完成程序而實質上具有古蹟保存、移築價值的五穀宮,遽遭拆除未能盡維護之能事,公權力不彰,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暨第7條所揭示,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義務,爰依法提案彈劾」。該案經監察委員黃守高等10人依法審查成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