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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6, 2008
交通警察在同一地點、對同一部違規車輛連續開罰單是否合法?
1.一罪不二罰,同一違規不可以再開罰單。
2. 同一個違規,當天內不可以再開罰單。
3. 同一個違規,兩小時內不可以再開罰單。
4. 法律並沒有限制警察連續開單的權力,但如果警察開單情況嚴重,民眾是可以申訴。
Ans:3。
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逕行舉發汽車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備註:97年5月10日-第69集-各說各話-連續罰單篇
May 26, 2008
在法律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哪一種方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1.簽名才有法律效力。
2.蓋章才有法律效力
3簽名與蓋章一定要兼用才有法律效力。
4. 簽名或蓋章兩種方式都有效。
Ans:3。
說明:民法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備註:97年5月17日-第70集-各說各話-文件效力篇
May 26, 2008
1.員工犯罪是個人行為,老闆不需要負責。
2.老闆有監督、挑選員工的責任,所以必須連帶受罰。
3.如果公司有跟員工簽「個人行為公司不負責」之切結書,那麼老闆就不必負責。
4.私人機構的主管才要負責,公家機關的主管不必負責
Ans:2。
說明: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備註:97年5月03日-第68集-各說各話-職務犯罪篇
2.老闆有監督、挑選員工的責任,所以必須連帶受罰。
3.如果公司有跟員工簽「個人行為公司不負責」之切結書,那麼老闆就不必負責。
4.私人機構的主管才要負責,公家機關的主管不必負責
Ans:2。
說明: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備註:97年5月03日-第68集-各說各話-職務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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