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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府成立廉政委員會 提升縣府清廉度並有免費法律諮詢
daaide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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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0 22:22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縣十日電)台北縣政府今晚舉行「廉政諮詢委員會」成立大會,縣長周錫瑋致詞表示,希望委員會能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固定會議,並與政風室共同督導縣府各單位的廉政工作,使北縣邁向清廉執正的目標。

周錫瑋表示,「天下雜誌」去年針對全國「幸福城市」的「廉能力」做出評比,台北縣落居第十九名,顯示縣民對政府的清廉度及信任感仍有待加強。

他說,清廉是所有政府單位最重要的資產,未來縣府除了加強廉能督導及法制教育外,對於舊有團隊曾出現公職人員涉嫌介入土資場弊案,也已成立聯合稽查小組全面配合檢調清查,務必做到勿枉勿縱,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使縣民對縣府清廉度重拾信心。

首屆廉政諮詢委員共十五人,由周錫瑋任召集人,副縣長陳威仁、李鴻源及主秘鄧民治擔任副召集人,其他委員包括研考室、法制室及新聞室主任外,還遴聘縣政總顧問許再恩、法務部北縣調查站主任劉禮信、縣府法律總顧問周國代、台中縣商業總會理事長張信、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周志誠、台北大學法學系主任陳春生、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陳家聲、政治大學金融學系教授李桐豪。

夫妻離婚 仍有探視子女權利
daaide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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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 2008/08/20



無助的單親媽媽問:



去年年底我生了三胞胎,小孩出生三個月,我和老公因為種種原因失和,後來老公就威脅我如不簽字離婚就要告我。我為了保留一個小孩在身邊,選擇無條件離婚,只帶走了老二。



在簽字離婚時,老公的大姊答應我,只要我簽字,就算沒有帶走老大跟老三,也可以常常回來探視。可是離婚後三個月,我只看了兩次小孩就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我很後悔當初沒有錄音留下大姊的保證,有沒有任何合法的辦法,讓我探視他們呢?



律師丁昱仁答:



依讀者描述,可知當初你們離婚時,並未對孩子的監護與交往有詳細明確的安排,讀者僅與前夫於離婚時約定,由前夫擔任老大及老三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以往稱為監護),並同意讀者日後可以回來探視;但事與願違,讀者最後無法維持自己對於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可聲請法院裁定



但是不論兩造協議離婚時,前夫是否有脅迫情形而影響讀者意思決定的自由,讀者仍有主張見面交往的權利。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因此,讀者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就自己與老大及老三會面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期間等細節做判斷,法院會依據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譬如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子女的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等,甚至參考社工人員的意見,作出裁量。





「交情匪淺」 刑事告不成 可告民事求償
daaide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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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10/0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妨害家庭的通姦罪,取證有先天的困難,加上性交的型態越趨多樣化,肛交、口交、愛撫、床戲、打手槍、指交、玩具交等,與男女性器官結合皆不相同,讓妨害家庭罪更不容易成立;法界人士表示,刑事告不成,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賠償。



已經錄下叫床聲,還錄到現場兩人衣衫不整,還是無法證明兩人有通姦。法界人士認為,性行為多樣化,要舉證男女性器結合確實不容易,目前法院判有罪的絕大部分是夫妻已經鬧翻了,被抓姦就乾脆坦承,或是通姦生子驗DNA。



法官認為,不論重罪或輕罪,都應該採相同認定標準,不能因為通姦罪客觀上有蒐證不易之特性,標準就有不同,不能以情況證據即推定必有姦淫行為。



不過法界人士說,依民法規定,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事案件採證據法則,沒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認定妨害家庭罪嫌,會判處無罪;但民法與刑責的認定雖有關聯,卻沒有絕對關係,妻子遇到先生外遇,刑事責任告不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現有客觀證據、情況證據,足以證明男女「交情」匪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損害,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女人法律專線∼要同居男友搬離 反被要求給錢
daaide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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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10/01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新磬和先生離婚5年,育有兒子5歲及10歲女兒珊珊。和先生離婚後,新磬就與男友一起住。



3年前女兒說被男友性侵,但新磬並不為意,直到女兒出現一些奇怪的行為後,新磬才知道原來女兒說的是真的。因為擔心女兒心理會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新磬要求男友搬出去,但男友卻要求要給500萬才願意搬出去,想請問新磬現在該怎麼辦?





桂梅君律師詳解:



新磬與男友一起居住,所以新磬的未成年子女與男友間,也存在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家庭成員關係。而男友對珊珊的性侵害行為是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第227條第一項的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而且同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家庭暴力罪。



如果該性侵害傷害行為持續進行中,而男友又拒絕離開新磬家庭,新磬得向警察機關或法院直接聲請緊急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使執行機關讓男友離開新磬家,並令男友不得再靠近珊珊,達到保護珊珊的目的。



另外,新磬的男友就中止同居關係而提出500萬元的請求,姑不問是基於何種理由而請求,就我國民法規定,單純同居的事實,並無法創造類似配偶間的互相扶養義務或財產共有的關係,所以分手時,也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產生;除非兩造間就財產的購置分配另有協議,否則新磬男友500萬元的請求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所以如果新磬請求男友離開新磬家,而男友仍拒不離去,則男友又犯下刑法第306條第二項的侵入住宅罪責。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離婚未依約付生活費 可興訟
daaide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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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 2008/11/22



讀者JANE:



我與前夫於二○○一年五月離婚,離婚協議書註明兒子監護權歸我,前夫要按月付生活費,但沒註明付到何時。今年二月,他與別的女人同居,我請他立同意書付生活費,給兒子、女兒每月三萬元,付到二○一四年七月止,如不付生活費,兒子改母姓。前夫及兒子在同意書上有簽名,但沒有見證人,兒子明年大學畢業,還沒當兵,如果前夫不付生活費,可否至法院提告?



後來前夫又說生活費要減半,兒子要求立同意書簽名,前夫拒簽字,但口頭答應,我們有錄音存證,如果前夫不支付生活費,兒子可否拿今年二月簽的同意書及後來的錄音,控告前夫?兒子可否事先聲請拋棄父親所有的財產與所有的債務?



律師楊擴舉答:



由於讀者的前夫與兒子都在該份同意書上簽名,因此契約已經成立,如果讀者前夫不依約支付生活費,而讀者的兒子已成年,就可以由兒子直接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的民事訴訟。如果兒子尚未成年,則可以由讀者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兒子提告。



可先寄存證信函



建議讀者可先對前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依約支付生活費,若前夫不理,讀者或您的兒子便可以今年二月簽的同意書,加上後來的錄音存證錄音帶,向法院要求前夫履行承諾。另外,因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而讀者的前夫尚健在,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認領了不肖兒 想終止親子關係
daaide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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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02/27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老伯伯阿民今年80幾歲,年輕時收養一個兒子阿華,現在已經50幾歲;但是當年老伯伯是以「認領」的方式辦理戶籍登記,將阿華申報為親生子女,事實上兩人根本沒有真正的血緣關係。



因為阿華素行不良,將老伯伯的棺材本幾乎花光了,為了索取金錢還打傷了老伯伯,讓老伯伯傷透了心,因此老伯伯詢問該如何終止親子關係呢?可不可以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呢?如果透過法院訴訟的話,需不需要先辦理親子鑑定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一、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由於當年老伯伯是以「認領」、而不是以「收養」的方式辦理戶籍登記,因此在法律上阿華的身分等於是老伯伯的親生兒子,老伯伯如果要終止親子關係,應該要依據民法第1070條的規定「撤銷認領」,並且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當然老伯伯必須要向法院提出阿華不是他的親生子女的相關證據(例如:親子DNA鑑定報告),才有可能獲得勝訴判決,然後才能夠憑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註銷兩人的戶籍登記。



三、親子DNA鑑定,必須要自願接受鑑定才行,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強制對方接受鑑定。倘若阿華不願意出面接受親子鑑定,老伯伯阿民就必須設法提供阿華的細胞檢體(例如:捐血資料、曾經在醫院做檢查時留下的血液或組織切片……等),如果提不出檢體,也可以提出知悉當年收養過程的相關人證、物證……等證據。



四、法律名詞解釋:



認領:是指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雙方必須具有親子血緣關係。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後,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



收養:是將無血緣關係之孩子,透過法律上的收養手續,成為養子女。



分居先簽協議 可免被捉姦
daaide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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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 2008/11/27



相處之道



樹德科技大學性學研究所所長林燕卿說,夫妻感情不和,應先嘗試溝通、試著體諒對方,不宜動輒分居;若選擇分居,也應保持聯絡,而非互不往來,以免雙方因心理寂寞空虛,轉而尋求其他的感情慰藉。



找回戀愛時浪漫



林燕卿表示,婚姻生活可能因經濟狀況、一成不變等因素,導致夫妻感情轉淡甚至不和,此時雙方可嘗試找回戀愛時的溫柔浪漫,多為對方設想,努力修復感情;分居代表雙方對婚姻還未完全絕望,但人的自制力有限,分居久了難免會寂寞,易被其他感情感動,因此分居夫妻也應保持聯絡,關心對方。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紀冠伶指出,夫妻感情若無法持續,分居不見得是好方法,只會讓雙方都被婚姻關係約束;若選擇分居,建議可事先簽訂協議,承諾不追究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如此就可視為對彼此的「事前縱容」,不致因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遭控妨害家庭。



若分居期間發現配偶通姦,林燕卿建議,即使未簽事前縱容協議,也不宜動輒提告,雙方應冷靜溝通未來,才具建設性。

◎記者林世雄





記者訪問陳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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