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務評鑑自評表 (6)
- 計劃與目標 (3)
- 領導與管理 (4)
- 專業與品質 (3)
- 家長與社區 (3)
一、學校基本描述
1.基本資料:
校名全銜 大崙國民中學
校名全銜 | 大崙國民中學 | 校長姓名 | 劉邦秋 | ||
地址 | 桃園縣中壢市月眉路一段50號 | ||||
學校電話 | 03-4982840 | 學校傳真 | 03-4982723 | ||
校地面積 | 21678.66平方公尺 | ||||
班級數 | 普通班 33班 | 附幼:0班 | 特教:0班 | ||
學生數 | 男生:617人 | 女生:557人 | 總計:1174人 | ||
教師人數 | 男:20人 | 女49人 | 總計:69人 | ||
職員人數 | 男5人 | 女8人 | 總計:13人 | ||
2.班級規模
年級 | 一年級 | 二年級 | 三年級 |
班級數 | 12 | 10 | 11 |
學生數 | 422 | 368 | 383 |
3. 學校行政主管人員(現況)
職別 | 教務處 主任 | 訓導處 主任 | 總務處 主任 | 輔導室 主任 | 人事室 主任 | 主計室 主任 |
姓 名 | 梁美珠 | 黃學堂 | 陳思嘉 | 袁秀芳 | 姚臺英 | 魏炳煌 |
服務總年資 (含本學年度) | 11 | 18 | 16 | 24 | 27 | 29 |
任職本校年資 (含本學年度) | 11 | 5 | 13 | 24 | 1 | 8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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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校人力分析(請填現況編制內,但不含校長)
職別 | 專任教師 | 代理教師 | 兼任教師 | 鐘點教師 | 非教職之 專任人員 | 合計 |
人數 | 59 | 10 | 0 | 2 | 13 | 84 |
5.教師學歷分析
學歷 | 師專 | 大學 | 碩士 (4學分班) | 博士 | 留職停薪 |
男性教師人數 | 0 | 15 | 7 | 0 | 0 |
女性教師人數 | 0 | 39 | 8 | 0 | 1 |
說明:以現職為主(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2688鐘點教師、鄉土教師。
二、學校基本條件描述 (學校背景、社區、環境等)
(一)崙中校史:
民國五十年前,中壢鎮內僅有省立中壢中學與縣立新明初中兩校,
不但無法容納全鎮國中小學生升學之所需,
對地方屬郊區的大崙地區學子,通學亦有所不便,遂有設校之議,
因此在民國50年成立新明初中大崙分部,
於民國52年奉准獨立為大崙初級中學,
民國57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後,奉令改為桃園縣立大崙國民中學,
至今有40多年歷史。
(二)地理位置:
本校位於中壢市區及大崙農區的交界,
鄰近中央大學,交通便利,
民風純樸,但學區範圍較廣,部分學生路途較遠。
(三)學校規模:
全校目前為33班,師生總數約一千二百餘人,學校於穩定中不斷成長。
(四)校地面積:
本校校地面積為21678.66平方公尺,大小適中,學生活動空間充足,
但長久以來欠缺室內活動中心,辦理活動甚為不便,
加上近年來增班迅速,學生人數攀升,普通教室不敷使用,
原有專科教室已不多又需改為普通教室使用,影響教學活動之進行。
(五)學區概況:
本校學生主要源自於本地區月眉里、山東里、內厝里之子弟,
即以大崙國小、山東國小畢業學生為主,
因地處鄉村,學生文化刺激較為缺乏,
但此地區孩子擁有健康率真、純樸活潑的特質,可塑性高,實具發展潛力,
另外學區家長相當信任、支持學校,成為校務推動之精神支柱。
(六)教師特質:
本校教師均係本科系畢業,老、中、青三代皆有,
彼此間能截長補短,互相切磋學習,
教師深具服務熱忱,同仁相處十分融洽,
資深教師樂於帶領新進教師一同成長。
(七)學習環境:
校園規劃完整且綠化、美化成效良好,
提供「健康又安全,溫馨又舒適」的學習環境,
逐年增購各項教學設備,以利學生學習。
(八)學校願景:
建立和諧共識之組織文化、建立藝術與人文為本位課程之學校特色、
配合社區發展加強校園整體規劃、
配合社區總體營造發展鄉土教材、力求教學品質提升。
(九)學校目標:
人文關懷之教育內涵、融入生活之課程與活動、
國際宏觀之教育導引、創造性之教育學習、傳統文化之教育陶冶。
(十)學校特色:
因本校學區單純且具傳統之倫理價值觀念,
是以可建立人文特色之校園文化,
故規劃以藝文之發展作為本校之學校本位課程,
期能發展本校之學校特色。
| 評鑑項目 | 評鑑重點 | 評鑑指標 | 學校自評 |
| 學校辦理之具體成果、遭遇困難及待改進事項 | |||
| 壹、校務發展 | 一、計畫與目標 | 1.學校願景反應教育理想,共同型塑符合教育政策。 2.中長程發展計畫切實可行,並符合學校教育目標。 3.發展學校特色。 4.建立學校完整自我評鑑機制。 | 1.配合學校條件、社區特色,訂定具體可行之學校願景。 |
| 二、領導與管理 | 1.行政領導圓融有效。 2.各項會議及委員會運作良好。 3.建全人事甄選及考核制度。 4.落實教職員工差假管理與福利等服務。 5.落實學校預算執行與績效。 | 1.校長秉持真誠、尊重、關懷的態度,以主動、積極、柔性方式,公正圓融領導學校,兼重效能與校園氣氛之和諧。 | |
| 三、專業與品質 | 1.重視課程領導並有具體成效。 2.具有學習型學校理念及具體做法,帶動教師專業成長。 3.營造優質的教育環境,提昇教學效能。 4.促進學生多元學習,提昇其能力之具體作法。 | 1.校長明確掌握教育脈動,重視課程規劃,積極帶領教師專業成長,運用教學策略,增進學生學習氣氛,提升教學成效。 | |
| 四、家長與社區 | 1.能鼓勵家長會積極支援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及處理校園問題。 2.成立志工服務團體,並積極配合辦理親職教育。 3.校園開放並有效結合社區資源。 4.建構校園與學區安全行動方案,能確實執行且績效良好。 | 1.與家長會互動良好,定期召開家長委員會議。家長會積極支援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並協助爭取經費改善教學設施,協助處理學生問題。 | |
|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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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項目 | 評鑑重點 | 評鑑指標 | 學校自評 |
| 學校辦理之具體成果、遭遇困難及待改進事項 | |||
| 參、訓導發展 | 一、計畫與組織 | 1.擬訂具體可行的工作計畫。 2.依法設立各項組織並運作良好。 3.擬訂完備的獎懲規章。 4.建立合理的學生申訴制度。 5.建置意外事件及危機處理機制。 | 1.具體之訓導工作計畫,大都經行政會議及導師會報討論決議實施之。 |
| 二、生活及安全教育 | 1.舉辦禮儀、秩序及整潔教育活動。 2.成立多元化的社團。 3.確實辦理民主法治教育活動。 4.推動服務學習。 5.落實校園及交通安全教育。 6.落實校園正向管教。 | 1.校園安全維護、生活教育、環境教育大都能落實推動。 | |
| 三、體育與衛生保健 | 1.增強師生體適能活動。 2.辦理各項體育活動。 3.重視師生健康的服務與保健。 4.注重飲食衛生及營養教育。 5.落實環境教育。 | 1.不定期進行課間操。 | |
| 四、學生自治組織 | 1.成立學生自治組織並運作良好。 2.參與學校活動規劃及執行。 3.辦理各項學生自治活動。 | 1.成立班聯會,定期集會並予以參與相關學生事務之討論與規劃。 | |
|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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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項目 | 評鑑重點 | 評鑑指標 | 學校自評 |
| 學校辦理之具體成果、遭遇困難及待改進事項 | |||
| 伍、輔導發展 | 一、計畫與組織 | 1.擬訂具體可行的輔導的計畫。 2.建立健全輔導組織並有效運作。 3.提供輔導資訊,建立輔導網絡。 | 1.確實擬定具體可行的大崙國中輔導工作計畫。 |
| 二、資料與設備管理 | 1.輔導室各項設置符合輔導理念與學生需求。 2.建立完備的學生資料、輔導資料與會議紀錄。 3.各項測驗工具妥善管理與應用。 | 1.設置個別諮商室,並提供輔導資訊與輔導書刊,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 |
| 三、輔導工作 | 1.宣導重要輔導政策及方案。 2.落實生命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 3.落實生涯發展教育與技藝教育(國中)。 4.辦理教師輔導知能研習及進修。 5.辦理親職教育,有效提昇家長終身學習活動。 6.落實認輔制度之團體及個案輔導。 7.落實中輟生之預防、追蹤、復學、安置及輔導工作。 8.落實扶助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 1.能辦理各項活動,適時宣導各項輔導政策及方案。 | |
| 四、特殊教育 | 1.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組織健全且定期召開會議。 2.配合執行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 3.落實特殊教育學生安置輔導工作。 4.妥善規劃特教學生教學設備及校園無障礙設施。 5.辦理教師及家長特教相關專業成長活動。 | 1.成立特教推行委員會組織,積極推行各項特教服務。 | |
|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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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項目 | 評鑑重點 | 評鑑指標 | 學校自評 |
| 評鑑小組 | |||
| 肆、總務發展 | 一、計畫與組織 | 1.訂定中長程校園發展規劃藍圖。 2.適時檢討校園空間規劃。 3.校園設施規劃能支援教學。 4.研訂並執行校園綠化美化工作計畫。 | 1.依據學校願景,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並確實執行。 |
| 二、設備管理 | 1.訂定完備學校財物管理維護辦法並充份使用。 2.設置工程、財務及勞務購置規劃執行小組,並有效執行任務。 3.落實學校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與維護。 | 1.訂定財物管理維護辦法,並充分執行,以達資源充分利用,學生能愛物惜福之目標。 | |
| 三、事務與文書 | 1.警衛及工友善盡管理與維護的責任。 2.校園開放及場地租借合於相關規定。 3.妥善規劃校園人車動線與停車空間,管理成效良好。 4.落實校務行政電腦化。 5.落實文書公文電子化及文書檔案管理作業。 | 1.本校警衛、工友能固守本分、善盡職責,服務全體師生。 | |
| 四、經費使用績效 | 1.確實依基本需求經費籌編預算數,並有效執行(特別是基本修繕費、教學設備補助款)。 2.執行項目符合中長程校務發展,規劃經費需求,並有效執行。 3.經費之執行、核撥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4.帳冊與財產管理清楚明確。 | 1.確實依學校需求籌編預算數,並有效執行。 | |
| 五、其他 |
| 1.經費之使用以支援教學、不浪費為原則;雖為老舊校舍,但因師生能愛物惜福,故建築物與設備皆維護得當。 |
名稱 | 成員 | 姓名 | 職稱 | 任務 | ||
課程發展委員會 | 行政人員代表 | 校長 | 劉邦秋 | 召集人 | 1.規劃「學習本位課程」及課程發展委員會運作模式。 2.核定「學習本位課程」發展方向與內 涵 3.審核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4.規劃活動課程之設計 5.成立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 6.建立教學課程及學習評鑑制度 7.協助規劃教師專業進修 8.選修課程之規劃 9.合理適當分配學習總節數及學習領域 10.整合社區教學資源,建構學校教學 網路。 11.協調社教機構及地方相關單位,建 立教學支援系統。 12.評鑑「學習本位課程」實施狀況。 13.評鑑總體課程計畫實施成效。 14.做出試辦計畫研究之總評估。 | |
教務主任 | 梁美珠 | 副召集兼 執行秘書 | ||||
訓導主任 | 黃學堂 | 副召集人 | ||||
總務主任 | 陳思嘉 | 副召集人 | ||||
輔導主任 | 袁秀芳 | 副召集人 | ||||
訓育組長 | 黃楷燊 | 執行委員 | ||||
輔導組長 | 邱文姬 | 執行委員 | ||||
教學組長 | 曾麗娟 | 執行委員 | ||||
教師代表 | 學年主任 | (一年級)馮秀銀 | 執行委員 | |||
(二年級)許正憲 | 執行委員 | |||||
(三年級)張秀慧 | 執行委員 | |||||
教師會 理事長 | 廖政成 | 執行委員 | ||||
七大學習領 域召集人 | (語文─國)黃楷燊 | 執行委員 | ||||
(語文─英) 王惠琦 | 執行委員 | |||||
(數學)王翊瑄 | 執行委員 | |||||
(自然與生科)葉馨華 | 執行委員 | |||||
(社會) 袁秀芳 | 執行委員 | |||||
(健康與體育) 陳玫玲 | 執行委員 | |||||
(藝術與人文) 張淑珍 | 執行委員 | |||||
(綜合活動)吳振春 | 執行委員 | |||||
家長社 區代表 | 家長代表 | 鄭正義 陳沂峰 | 執行委員 | |||
專家學者 | 諮詢顧問 | 1.提供有關課程設計,教學實施,試辦 計畫研究總評估之意見指導。 2.提供學校、教師、社區、家長各項教 育問題諮詢及研習。 | ||||
這一年來的家長會工作的概況簡述如下:
1.參與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課程計畫。
2.參與教評會會議,評選新進教師。
3.參與學校之校務會議,關心校務發展方向,瞭解教學需求。
4.參與教師節敬師活動,代表全體家長,感
5.參與訓輔工作輔導知能研習等活動。
6.協助並參與師生藝文展覽活動。
7.協助並參與校慶運動會。
8.參與學校親職教育日活動。
9.參與學校隔宿露營晚會活動。
10.協助並參與學校畢業歡送會活動。
11.協助並參與學校畢業典禮活動及期末聚餐。
12.協助督導學生午餐招標事宜。
13.關心並協助學生校外教學事宜。
14.召開家長代表大會與常務委員會議,討論支援校務之重要事項。
15.其他學校重要活動與會議之參與、不定期到校鼓勵學校老師,為老師加油打 氣。
16.適時反映家長、地方人士之意見,成為學校與家長、地方人士之溝通橋樑。適時反映家長、地方人士之意見,成為學校與家長、地方人士之溝通橋樑。適時反映家長、地方人士之意見,成為學校與家長、地方人士之溝通橋樑。
一、依據:
五、開放區域:
六、注意事項:
七、本要點自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校創立於民國五十年七月為新明初級中學大崙分部,八月正式招生,暫借大崙國小教室上課。並由地方士紳先後召開會議,選定校址、研擬規劃、設計建造,遂於五十年十月在本校現址完成第一棟樓下教室四間,奠定日後發展初基。於民國五十二年八月核准成立桃園縣立大崙初級中學,民國五十七年政府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奉令改為桃園縣立大崙國民中學迄今四十年,經歷歷任校長暨教職員工努力經營,奠定日後發展良好基礎。
貳、計畫目標
一、學校發展願景
二、教育發展目標
參、現況說明
二、社區概況
三、學校規模
2. 訓導工作推行委員會:主要任務為有效推動學校各項訓導工作。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小組成員涵蓋各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家長會長,及其他相關人員等。另依工作性質成立(1)法治教育推展委員會、(2)品格教育推動委員會、(3)學生獎懲委員會、(4)體育活動推展委員會、(5)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6)交通安全委員會、(7)校園危機處理小組委員會、(8)學生義工服務推行委員會(9)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3. 總務工作推行委員會:主要任務為有效推動學校各項總務工作。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小組成員涵蓋各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家長會長,及其他相關人員等。包括(1)營繕工程小組委員會、(2)學校家長委員會、(3)班級家長委員會,(4)緊急災害處理小組委員會(5)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4. 輔導工作推行委員會:主要任務為有效推動學校各項輔導工作。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小組成員涵蓋各處室主任、全體輔導老師、教師代表、家長會長,及其他相關人員等。另依工作性質成立:(1)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委員會、(2)技藝教育學生鑑定委員會、(3)中輟生通報暨復學輔導委員會、(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5)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一)行政管理
(二)教務行政
(三)訓導行政
2.落實生活教有,透過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志工服務、體驗學習等活動參與,發展學生通性、欣賞、創造思辨、批判反省、及適應變遷的能力。
3.辦理學生自治活動。協助學生主動參與校務,建立學生申訴管道,加強幹部訓練,落實童軍教育,學生在尊重、信任環境下,建立學生判斷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而自信、自律,培養樂觀積極進取的人生觀。
4.推動環境教育,落實衛生保健、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推展綠化、美化工作,並配合鄉土教學、自然及社會人文等課程,安排校外參觀活動,俾人與自然可以和諧相處、共生共榮。
5.整合校內及學區資源,以學生為中心,提供多元化、生活化、趣味化學習之社團活動,提昇與人相處、團隊體領導、人文關懷及溝通的多元能力。
6.增強學生體適能,力求學生身心均衡發展。充實體育教學,分級建立體適能評鑑,有計劃培訓優秀選手,使其潛能得以充分發展,並協助其升學保送、推甄、及生涯規劃。
7.強化校園危機處理機制。建立完善之危機處理系統,積極掌控各類校園突發事件,提供學生安全成長之學習空間。
8.落實安全教育,保障學生安全。在校內設置24小時監視系統,加強訓導人員、校警巡邏;與轄區警局建構完善之支援系統;並充分利用社區資源、結合家長力量、建立安全維護網、溫馨導護站、聯絡愛心商店,致力消除治安死角俾使學生在校園生活安全,在社區亦能得到良好的照顧。
9.辨理青少年多元化身心成長活動。寓教於樂,提供學生豐富學習經驗,建構學生正確之價值觀。
2.設置無障礙措施,營造人性化、安全之學習環境。
(五)輔導行政
肆、計畫項目
一、一般行政(97一100年度)
二、教學活動(97一100年度)
(一)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實施計畫
(二)精進教師課堂教學能力實施計畫
(三)學生體適能及身心健康輔導計畫
(四)輔導暨班級經營知能研習
(五)資訊教育發展計畫
(六)扶助弱勢與關懷特殊學生輔導計畫
(七)藝術與人文教學實施計畫
(八)推動技藝教育課程
(九)推動語文教育計畫
(十)推動科學教育計畫
(十一)推動鄉土教育計畫
(十二)推動親職教育活動計畫
(十三)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計畫
(十四)推動特殊教育計畫
(十五)推動民主法治教育活動計畫
(十六)推動交通安全教育計畫
(十七)推動生涯發展教育
三、環境與設備(資本門)
伍、預期效益
一、行政管理
二、教學活動
三、考核評鑑
陸、本計畫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決,經校長核准,送縣府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立大崙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育部
第一條:桃園縣立大崙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師法暨教育部訂頒(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成立(桃園縣立大崙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
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 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三人,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二、選舉委員十人由全體教師選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如兼行政之教師超過總額二分之一時,其得票最低之當選者應退出,由落票最高票之專任教師遞補,以此類推並符合二分之一規定。
三、侯補委員三人,當選之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該委員所屬身份,由未當選之選舉委員侯選人中得票數最高者依序遞補。無侯補委員遞補時,應立即辦理改選。
第 四 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
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解除其委員職務。遺缺由侯補委員遞補。
第 五 條:本會委員產生方式:
一、選舉委員部份:
1、由人事室列印選票,每人一張選票;由校務會議時依實際出席教師人數發給,並須親自領取,每張選票最多可推選兩人。
2、採不記名方式投票,投票結束後,當場推舉唱票、記票、監票各三人,即刻進行開票作業,隨即宣佈選舉結果。
二、當然委員部份:
1、校長
2、教師會代表:由本校教師會,就具有本校教師會會員身份之教師推選之。
3、家長會代表:由本校教師會,就具有本校教師會會員身份之教師推選之。
第 六 條: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
第 七 條: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第 八 條: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 九 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第 十 條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十條之一: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第十一條:本會之行政工作,由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校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教師兼行政職務自上午7:30至15:30,<15:30至16:30為加班時間,該加班時間保留於寒暑假下午辦理補休>,教師兼導師自上午7:45至15:45,專任教師自上午8:00至16:00,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5條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六名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第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第8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9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0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兼任中小學各處 (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兼任之。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下,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決議通過後,由校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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