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童的母親質疑業者 (照片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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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一名小蘿莉女孩把 YouTube 上未經授權上傳的影片嵌在自己的部落格上, 而原始上傳者另有其人. 雖然含鈺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但是原本可以低調處理, 一切交給法律與律師處理的小案子, 卻被一份聲明書給複雜化了:
聲明書
事項:至今公司尚未對同學提出任何的賠錢要求,只是通知該同學見面,想了解如何處理本案件的民事處理方法,以便結案。
說明:
(1)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先進國家百姓應有的知識,身為父母應是教導子女不該做違法的事,更不應該利用媒體來消耗社會成本。
(2)法務部門追查網路IP位置,不會知道使用者的年齡。
(3)對於盜版本就應該被處罰,處罰輕重本應是由法官裁決,做錯事不但沒悔改之意,又利用媒體來保護做錯事的女兒,我們的教育真的有問題。
(4)其母親並數度說要運用媒體來打擊公司,並威脅讓公司拿不到日本的代理權。
(5)公司法務部門為維護公司智慧財產權,會照程序辦理,以上銘謝登載。
聲明人: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務部上 2008年7月9日
尤其是第三條的個人色彩很重, 頗有說教的意味在, 感覺實在不太像是法學出身的人寫的. 結果這篇聲明書不論是在官網上還是在 PTT 的 C_Chat 板上都被網友批評為"大砲打小鳥", 在10日下午就撤掉了. 現在網路上除了有拒買的聲音外, 還有網友要在下個月的漫畫博覽會發傳單, 大肆宣揚含鈺在捍衛版權上對一個小學生的強硬立場 -- 當然是為了達到相反的效果.
這次事件對含鈺的形象恐怕是負面的影響居多, 畢竟眾怒難犯, 即使法律站在自己這邊, 該低調時還是保持低調的好.
另外, 有人知道法官的"裁定不必審理"算是有進入司法程序嗎? 女童被傳喚兩次, 卻又不是開庭審理, 那是偵查庭嗎? 可是偵查庭應該是檢察官開的啊? 不知道有沒有學法律的人可以解釋一下.




























1. 自權利人依告訴乃論主動提告之始, 全案早已進入司法程序
2. 依兒少法行使秘密庭
3. 本人不解權利人於刑事部份逕行提告, 連個警告的律師函都沒有, 為何民事部份卻不逕行提告, 卻發法務通知限期協商賠償的原因為何?
4. 既然聲明被告嚴重侵害, 何不直接依證據依法維護權益?
5. 此權利人的聲明, 暗示被告父母教導被告故意違法, 暗示被告和盜版有關, 暗示被告和被告父母不知錯悔改, 和事實不相符
6. 被告和被告父母在刑事部份完全坦承犯行並認錯道歉, 也願依法賠償損失, 目前在等權利人提民事告訴的出庭通知, 非常想知道被告無意中一個部落格的連結按鈕會造成權利人多少嚴重的損失, 也歡迎開庭時媒體和社會人士旁聽, 讓大家學習守法的重要, 知道不守法會付出多少慘痛的代價
謝謝!
(註: 媒體因讀者閱讀習慣考量, 將被告法定代理人言論作口語化表示, 難免感受不同, 以上文字乃被告父母習慣表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