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棲息地遭受嚴重破壞及改變是現在我們所面臨最大的問題,但仍 有許多的開發計劃包括開路、築壩、採礦、觀光棲息用地、工業用地、伐 木等未經評估期對野生動物之影響,進行工程時亦未將生態因素考慮在內 ,因而造成不必要及無法挽回的傷害。
除了原草案中,國家公園列入該署的業務項目,以縣市行政界線分署的設計外,有人建議傳統林業造林伐木較偏經濟利益考量,需要公司化來強化其效率與競爭力,國外也不乏林木工業與保育遊樂切割的例子。或者可以思考將林木工業部門留置於農業部或經濟部轄管,保育遊樂部門與國家公園及國家風景特定區合併,在行政典範與事權專業上會比較恰當。有人提到國家公園及其管理處,係依國家公園法劃設與成立,不應為組織重整而違背其當初設立的保育美意,宜體現其任務及運作機制的完整,再來連結與發揮。也有人主張另成立國家公園與保護區局,專司負責國家公園與保護區的經營管理與保育事務,也可以國家公園為首,建立階層與漸進的國家保護區體制。
個人不願過度臆測未來組織重整的任何可能,對這些見解與說法也都持開放的態度,或者在變化莫測,沒有意料常態願景,只有歷史偶然的現代社會裡,多元、樂觀、彈性地面對變局,注重保護區的實質效能,少一些機關與政治的臆測會是比較正面的。
- 不要食山產店非法獵取的鳥獸或河川魚蝦。
- 不要購買或飼養野生動物,愛牠就讓牠自由的在原野奔馳飛翔。
- 不要購買象牙及珍貴稀有動物之毛皮、標本當服飾或裝飾品。
- 不盲目購買野生動物放生,以免放生不成反成殺生。
- 不要使用犀牛角及虎骨做藥物。
- 發現有人非法狩獵及電魚時,請通知有關單位取締。
- 積極參與保育野生動物的各種活動。
資料出處: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ct.asp?xItem=1897&ctNode=213&mp=10
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資料出處:http://www.sow.org.tw/defend/policy&law/plwa.h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我國在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十年來政府也推動了許多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和計畫,並劃設七個野生動物保護區;如積極保護櫻花鉤吻鮭等,希望經由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取締違法破壞自然等措施,來落實保育政策。
然而過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國人對生態保育觀念的不重視,導致野生動物棲地的改變與自然景觀的破壞。因此若要落實野生動物保育工作,除了從立法、行政、教育上積極推動各項保育措施外,更需要配合解說的運用才是最根本及徹底的方法。如何讓政府相關部門與民間保育團體對解說專業的重要性凝聚共識,乃是當前保育觀念落實的重要課題。
資料出處:http://biogeo.geo.ntnu.edu.tw/teaching/natural_conservation.htm#四、保護區的設置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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