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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的可怕,在於連小規模、不阻礙交通也不妨礙他人安全的「小行動」,也可以動輒鎮壓而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所以,一定要廢除。
殺戮戰場136
作為一個多年來致力推動廢除《集遊法》的學者,我對這次事件與《集遊法》有以下看法:
我完全同意政府可以,而且應該管理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為保障一個人的人身安全,把千千萬萬人隔開,在「必要」時是可以的。美國總統派遣軍隊,保護黑人學生進入原本都是白人的學校就讀,就是一例。所以,如果警方真的擔心群眾侵犯陳雲林的人身自由,劃出管制區,讓群眾的抗議能被他聽到看到,但卻「打不到」。在此範圍內,警方的管制百分之百OK。但逾越這個範圍,就過分了。警方只負責維持秩序保障安全,不負責「取悅」—即使陳雲林是「貴客」。
警方有義務對示威者「提供適當場所」(釋字445號解釋),讓他們抗議。這個「適當場所」不是說給他們一個深山或偏遠的草原,讓示威者自說自話;而是某種「有效傳達意見」的場域。所以,如果隔得太遠,禁制太多,讓陳雲林享受到「安靜舒爽無聲空間」那反而對言論自由箝制太過。這次在總統指摘「執法過當」之前,警方這類不當處理情況,真是罄竹難書。
《集會遊行法》該廢,但跟本次事件未必有絕對關聯。警方的許多措施,即使沒有《集會遊行法》也可以做(如:劃定交通管制區、逮捕攻擊的現行犯、控制其他有立即危險行動的人);反之,警方很多莫名其妙的行為(如:強迫唱片行打烊停播音樂、沒收國旗、無令狀亂搜索),就算有《集會遊行法》也不能做。
事實上,真正規模夠大,而且有政黨動員的群眾運動,《集會遊行法》根本管不住。那都已經達到政治協商的階段,哪是警察決定的?
《集會遊行法》的可怕,在於連小規模、不阻礙交通也不妨礙他人安全的「小行動」,也可以動輒鎮壓而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所以,一定要廢除,才能留給社運一點喘息空間。
從這次事件也可以看出,要想真正矯治警方濫權,重點「不只是」廢止《集會遊行法》,而是同時要給警察人員更平衡(人權、比例原則)的訓練—不要成天抱怨什麼「過猶不及」、「難以拿捏」,這本來就是執法人員該學的。
面對大規模的政治示威,該怎樣執法應該是「高層」的政治決定。反之,如果是政治性較低,或是規模很小的集會遊行(大部分的社運行動),請警方拿出「專業」來權衡「人權」與「秩序」。別總是柿子挑軟的吃—人愈少,愈少政治性,你們愈兇!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 廖元豪 蘋果11.10.2008摘要】
李鈞震:
1、依據憲法精神,公權力應該保障「弱勢者」的權利,保障弱勢者的發言權。
2、所以,陳雲林來台灣,政府接待,警察能不能有能力分辨,官員是弱勢,還是示威群眾是弱勢?
3、國民黨,一黨獨大,掌控絕對的政府資源,是超級強勢者。示威群眾人數比警力差,又沒有槍械武器,所以,是絕對的弱勢者。
4、警察沒有保護弱勢的示威群眾,沒有給示威群眾恰當、合理的發言機會,就是違憲、瀆職。
5、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法源依據,違背憲法精神的法律與行為,應該被視為無效,或違法。警察的最大長官,是百姓,不是陳雲林、劉兆玄、馬英九;示威遊行活動,警察要主動與示威領導人溝通,保護他們,絕對不是保護有權有勢的官員。
6、警察,過度保護權貴,是一種趨炎附勢的小人行徑,王卓鈞,沒有人品,也沒有憲法常識。
7、張銘清,來台灣,與王定宇等人相比較,當然是弱勢,雖然他出言不遜,但是警察應該保護弱勢者,把他和示威群眾做安全的隔離;沒做好分內工作,當然要接受處分。
8、如果,晶華酒店、圓山飯店的現場,警察努力的保護對像是示威群眾的人身安全,防止群眾被劉兆玄、陳雲林嗆聲,這樣就不會有流血衝突。紅衫軍遊行時,扁政府的政治實力,還輸國民黨,但是因為警察站在群眾那一方,所以警民衝突不大。
9、總之,衝突的主因來自於執政團隊的驕傲、顢頇;忘記他們站在百姓面前,應該是小的,要謙卑,講話要有禮貌。馬英九團隊的嘴臉、態度,違反憲法精神。
10、寫文章講究起、承、轉、合,目的就是破題清楚,讓讀者抓到重點,警察的直屬長官是馬英九,所有事件的導火線來自於馬英九沒有民主素養、帶頭違憲,一篇文章漏掉重點,就不是好文章。
11、論說文,講究推論正確,要從目前的現象推論出背後的原因,為什麼警察會失控?當然是總統失控,為什麼馬英九總統和警察會一起失控?當然是因為他們過去都受獨裁者蔣經國的教育,具有獨裁者思想,同時,現代的憲法常識不足,加上這五十年馬英九沒有從事任何民主運動的經驗,因此,他沒有民主素養,是理所當然的。誰敢否認!
12、學者,應該要有學者的樣子,廖元豪不敢批評同樣是政治大學的法律系教授素質的低落,顯然,批判的精神不夠,正義感與勇氣也不夠;台灣有多少學法律的人,沒有憲法素養,廖元豪也沒有批判,這是社會觀察力不夠,還是知識程度不足?
13、學者,在報紙上投書,還應該注意,文章內容必須讓所有的社會大眾看得懂,要盡量用白話文,要標示重點,有空學學傳播學。
14、法學學者一定要注意一點,批判要符合「比例原則」,這一次1106的衝突,好像警察的罪過很大?事實上,王卓鈞是警務最高首長,他當然要負比一般警察更多的責任,需要接受更大的譴責;劉兆玄是王卓鈞的長官,當然要負更大的責任,接受更大的譴責。
15、劉兆玄的長官是馬英九,馬英九曾經發誓「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又說過「萬方有罪,罪在朕躬」,因此,所有的衝突,馬英九當然是最大的罪魁禍首,最應該接受批判。但是,廖元豪批判馬英九的比例過低,這沒有法學學術專業,需要自我檢討,再這樣下去,百姓就會去推翻政大。
16、廖元豪應該跟社會告白,他立志要成為一代法學大師,超越康德,沒有這種志氣的人,不配當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