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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鈞震 2008新聞政治 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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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0, 2008
暴力 責任 學運以文找文
earthk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9:59:51 | 李丁讚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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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們指出,集會遊行是憲法所賦予的自由,固然需要向警方「報備」,讓警方可以執行必要的維安工作,但警方無權「核准」。七日的期限,更是荒唐違憲。


李丁讚啟迪3

【李丁讚 中國時報2008.11.10 摘要】

「圍城事件」引發警民衝突,到底誰應該為暴力負責呢?針對學生靜坐訴求,又該如何回應?

馬英九才因此譴責暴力,要民進黨負責。但蔡英文則認為,民眾之所以使用暴力,是國家逼出來的,是國家暴力在先,執政黨要負最大責任。把事件往前回溯,才能釐清暴力的責任。維安單位在陳雲林訪台的前三天,以超高的標準來執行維安工作,大幅度限制人民的行動空間與自由,甚至還取締國旗,勒令「上揚唱片行」歇業等,嚴重妨礙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引發民眾激怒。這種國家暴力,是晶華事件和圍城事件之所以發生的第一個原因。

在陳雲林訪台前,民進黨就提出遊行的申請,但屢遭國民黨駁回。最後蔡英文親自出面,國民黨才勉強答應。「集會遊行法」這個法規留給執政者很多操弄的空間。這次遊行,執政黨刻意延後公布陳雲林訪台的日期,讓民進黨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遊行申請,國民黨因此對民進黨的申請案大加刁難。

集會遊行的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力,民進黨在這次遊行申請的過程中,卻屢遭駁回,最後還必須簽下和平保證才能獲准。經過了民主的奮鬥,大家終於有了自由,而國民黨卻公然使用國家暴力來限制人民的行動與言論自由,讓大家覺得民主在倒退中,也因此積累了更多的憤怒和恐懼,這是圍城暴力之所以發生的第二個原因,也是學生要求修訂集會遊行法的理由。

學生們指出,集會遊行是憲法所賦予的自由,固然需要向警方「報備」,讓警方可以執行必要的維安工作,但警方無權「核准」。七日的期限,更是荒唐違憲。

王定宇推倒張銘清,不但沒有道歉,民進黨立委還極力為王定宇辯護,說張銘清是「敵人」,不是客人。而民進黨黨部對整個事件,也只是表示「遺憾」,完全沒有譴責暴力。試想,當民進黨的人把海協會的官員當成敵人,國民黨能不提高警覺來維護這個隨時都可能遭襲的「敵人」嗎?民進黨對暴力的縱容,刺激了國民黨的「國家暴力」,也讓暴力擴散循環。

只是,張銘清暴力事件的發生,只是民進黨的集體憤怒與焦慮的部分反映而已。國民黨在兩岸關係中,逐漸讓台灣的主權矮化,才是所有暴力與憤怒情緒的源頭。吳伯雄訪問中國時,不稱「中華民國」,而稱「中華民族」,不稱馬英九「總統」,而稱「先生」,國旗等也都被刻意省略。甚至連在台灣晶華的晚宴上,吳伯雄還是稱馬總統為先生。民眾向吳伯雄吐口水、罵台奸,正是這種情緒的表達。

民進黨堅持的主權,也只是中華民國,而不是台灣。這是馬英九信誓旦旦要維護的,民進黨的堅持合情合理。

國民黨,一直都不理解民進黨人的深層心理結構:讓主權自我矮化,才是民眾集體憤怒的關鍵。因此,我認為,要為暴力事件真正負責的是吳伯雄,他應該道歉下台。國安局長和警政署長的維安的確過當,但民進黨也應該分攤責任,所以兩人罪不至於下台,適當處分就可以了。

但劉兆玄要為侵犯人權一事道歉,也要認真回應學生關於修訂集會遊行法的訴求。馬英九輕估主權矮化的嚴重性,他應該正式道歉,並向民眾保證,以後兩岸交流一定會在對等尊嚴的前提下進行,才可望逐漸恢復民眾的信任與信心。否則藍綠關係會永無寧日。(作者為清華大學社會研究所教授)

 

李鈞震:

1、社會研究所教授,可能對法律不太懂。王定宇觸犯的,可能是刑法或民法,維護張銘清不力的警察,則是行政疏失。但是,是非還要經過司法三審定讞,未判決前,都應該無罪推定,這是公民常識。

2、大幅度限制人民的行動空間與自由,甚至還取締國旗,勒令「上揚唱片行」歇業等,嚴重妨礙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這是違憲,公然用公權力侵犯基本人權,這個非常的嚴重。

3、公務員,違憲行為的罪行,遠比刑事責任更嚴重。而公務員當中,行政院長的職務最大,必須負大部分的責任,他必須對警察公權力的濫用,負最大的責任。

4、馬英九曾經發誓:「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大家都有聽到。陳雲林來之前,他親自負責一切的維安會報,報紙有登。馬英九要為衝突付多少責任?除非他立志:做人,絕對不可以誠信。

5、馬英九,為了暴力衝突,拍桌批評反對黨。依據憲法「保護弱勢者」原則,民進黨的實際權力,只有國民黨的五分之一,國民黨是絕對多數的強勢者,民進黨是絕對少數的弱勢者,所以,強勢者對弱勢者嗆聲,違反憲法精神。

6、總統,違憲,就是叛國。誰有聽過美國總統敢對美國的百姓嗆聲、拍桌批評?他不敢,因為那樣違憲。

7、百姓,才是國家的主人,不是總統,總統只是百姓選出來的國家管理員、公務員,總統沒有資格對百姓、或極弱勢的反對黨嗆聲、拍桌,不但不禮貌,而且是違憲的現行犯。馬總統的權力,已經夠可怕的大了,如果他還有對百姓拍桌、嗆聲的權力,那就是完全的獨裁。

8、憲法的核心精神:保護「弱勢者」的言論自由、生命財產的安全。所有的法律,都依據這個精神來制定,它是所有法律的母法,也是所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不管是刑法、民法、行政法,都要依此原則來制定,否則就是違憲,法律效力就不存在。

9、所以,任何違憲的法律,人民有權力不遵守。人民只遵守符合憲法的法律。

10、 集會遊行,是憲法所賦予弱勢者的自由,固然需要向警方「報備」,讓警方可以執行必要的維安工作,但警方無權「核准」。七日的期限,更是荒唐違憲。

11、 總統、行政院長的言行,如果違反保護「弱勢者」的言論自由、生命財產安全的原則,也是違憲。總統、行政院長違憲,就是叛國。誰敢否認!

12、 社會學者,一定要讀通憲法,才有前途。

 

參考資料:

http://hi-on.com/roller/earthk/entry/200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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