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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一:嫖少女是「少女人權」的議題:這起事件突顯的是對少女人權的嚴重戕害。
訴求二:軍官嫖少女之案件應嚴謹調查,若查證屬實,應從重求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我們要求應修法將軍人納入,軍人身份應比照公務員身分處理,同時,我們強烈呼籲承辦此案之檢察官能夠在此案中就引用,對加害人以加重刑至二分之一起訴。
訴求三:呼朋引伴之軍官應以「媒介」罪行具體求刑:這些軍官的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當中的媒介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所謂的「呷好道相報」就是一種媒介行為,所以婦團要求檢察官應對此案以及未來類似案件的加害人以媒介罪起訴。
訴求四:國防部的人權教育與性別教育在那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民國84年通過,這是一個由婦女團體歷經數年反雛妓運動而催生的條例。但是,面對層出不窮、軍方嫖少女的事件,我們要問軍中的人權教育及性別教育究竟是如何操作的?
台灣未成年少女的人權應被正視,據統計96年救援與偵辦兒少性交易之案件,仍有508位受害者,國防部與司法體系的行動刻不容緩!
「人口販運防制法」 三讀通過
台灣第一部人口販運防制的專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於一月十二日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間關心此議題的「反人口販運聯盟」對於這部法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通過,特別感謝提案立委的全力支持,同時對於行政部門在立法的過程中展現了與民間團體作協商與整合的努力,給予高度肯定。此部三讀通過的版本,對於被害人保護方面,較現行作法有更周全的保障;但唯一惋惜的是,司法院及法務部門以保守和不合時宜的觀點,不願在罰則的部分做出較進步的作法,與民間的期待有所落差,令人感到遺憾。
對目前通過三讀的專法內容,聯盟對其有所肯定,也覺得尚有未竟之處:
肯定之處
一、 人口販運定義完整
現行常見的人口販子的控制手段,與傳統的監控或詐欺的認知有所不同,常無法被認定為控制的手段。在定義中加入『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等,與實務上吻合,可更進一步將切合實際需求。
二、 政府機關之權責、分工清楚
目前在實務中,常見到各部會因分工不清,而導致被害人求助無門或延宕其求助的契機,期待此專法將各項工作清楚劃分權責後,能使此項問題獲得解決。
三、 建立完整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網絡
專法中最進步之處,是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即進行權益告知、隔離處理,且給予適當的協助;這樣的作法,有助於被害人的鑑別。同時如進一步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提供安置保護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得由專業人員陪同偵訊,於作證需求結束後進行返鄉作業。
四、 提供被害人專案許可停居留或永久居留
被害人協助司法偵查或審判後,基於人道與正義的考量,對於返鄉後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的被害人,以專案審查方式,許可其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國際間對此視為重要人權指標,也希望能讓被害人在免於威脅的情況下,願意挺身揭發人口販子的罪行。
五、 對被害人的賠償及補償
人口販運案件遭查獲時,人口販子往往早已(或立即開始)脫產,甚或避居國外,導致被害人縱於訴訟中獲勝訴判決,最終卻無法獲得實質賠償或補償,故在調查中沒收其犯罪所得,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才能使被害人因案所受損害可獲得適當的賠償及補償。
未竟之處
此次三讀通過的條文,在罰則的部份,礙於司法院及法務部門的保守觀點,無法以完整性的罰則臚列相關條文,僅能以補充性的條文補現行法的不足,可以想見未來適用上的困難,也可以預見尚有未能善盡補充之處。雖然官方的版本在過程中有大幅的修改,將『不當債務約束』、『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等控制手段也列入處罰的範圍,但仍未能解決目前實務上所碰到的一部分困難。
一、 販運過程前階段行為無法單獨處罰
專法僅有「使被害人從事性剝削/勞力剝削」之最終剝削行為,才能處罰,僅從事「組織、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他人」等前階段行為者,可能僅能以共犯處罰,但必須以查獲末端剝削行為為前提。但人口販運之犯罪分為多個階段、分工縝密,要同時破獲最後剝削行為及前階段之幫助行為極為困難,實際上常導致前階段行為無法處罰,故應單獨處罰前階段行為。
二、 勞力剝削之處罰刑度偏低
目前查獲之人口販運行為中,勞力剝削被害人人數多於性剝削、器官摘取知 被害人,民間因而對於專法罰則中處罰勞力剝削之條文,寄予高度期待,希望藉由處罰此等行為,而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之發生。可惜專法中對於勞力剝削此種剝奪他人自由、尊嚴而謀取暴利之犯罪行為之評價過輕,與聯盟提出版本刑度有所落差(如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勞力剝削,專法規定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間版則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誠屬可惜。
雖然台灣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已立法通過,但若執行不徹底落實,空有法案仍是枉然。故中央及地方政府是否落實法案精神,將是聯盟所關切並持續嚴格監督的重點。此法能在短短的兩個月內通過,其實也體現了台灣政府的決心與意志力,「反人口販運聯盟」期待政府能持續這樣的政治意志力,讓此法能盡速實施。更希望未來立法委員可以與民間團體來共同監督其實施成效;在落實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護的同時,能對起訴及判刑的部分有更密切的觀察,以作為未來修法的根據,才能更有效的打擊人口販運的犯罪行為。
PP:“SPEAK OUT”
http://www.wretch.cc/blog/sharkisbig/30264929
成串的垃圾電子郵件裡,一封主旨為「我是你國小同學」的EMAIL,吸引了我的好奇目光,下意識的點開這封電子郵件後,映入眼簾的,竟是一幅又一幅,極為不堪入目的照片,照片裡的女孩,不到十歲的年紀,一手拿著糖,另一手卻在自己最私密的地帶遊走,女孩無辜的眼神裡,找不到任何掙扎與惶恐,只是似懂非懂的盯著前方看。
糖,是甜的;女孩的表情,卻是懵懂的,為了區區的一塊糖,而讓女孩退去身上最後的防備;想想,躲在像機背後的那匹狼,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人,又是抱著什麼樣的心態呢?我相信,這女孩的遭遇,不過是眾多受害者裡的冰山一角,因為兒童色情的氾濫,正有如瘟疫,隨著無遠弗屆的網路,快速傳開。
人的成長過程中,一定都面臨過許多抉擇,也許只是個小小的誘惑,就讓不知天高地遠的幼小心靈,不懂如何拒絕,而陷入無底的深淵中;一張張幼童的色情圖片,都訴說著一則則不堪回首的故事,但圖片是安靜的,圖片裡的對白,不管是淫蕩的呻吟、還是風騷的叫聲,全都是來自觀看者的想像,圖片裡主角心裡所想的,絕對不是看倌們心理那些淫穢的字句;既然如此,又為何要將自己下流的私慾,建立在這些孩子的痛苦上!
人和畜牲的差別,就是人類懂得思考與尊重,沒有人喜歡受到無理的強迫與對待,但是因與果的關係,卻是一環扣著一環,以商業的角度看來,如果沒有需求,就不會有供給;若沒有淪喪的道德觀,就不會有孩子受傷,不懂尊重他人的人,行為和畜牲有什麼差別?
說出來!
說「不要」,就是代表「不要」!孩子是我們未來的希望,他們沒有義務飽足人們變態的獸慾;你我能做的,除了關懷身旁的孩童外,更別去看這些兒童色情網站,才是真正杜絕兒童色情的最好方法,別以為自己只是「看一下下」而不痛不癢;想一想,在您滑鼠點下一張兒童色情圖片的同時,可能有一個天真的孩子,就必須在鏡頭前脫去衣物,來滿足更多想「看一下下」的人;難道,您也想成為蹂躪兒童的教唆者嗎?
我好矮:“哪一隻手,是拉我走出黑暗的手”
http://blog.yam.com/child0216/article/16343998
哪一隻手,是拉我走出黑暗的手?
我醒過來時,客人已經走了,剩下的,是一張張藍色的千元大鈔。
我走進浴室,水嘩啦嘩啦從蓮蓬頭冒出來。
熱水從頭髮順著身體的曲線,喉嚨、胸部、肚子、大腿,直到腳趾頭。
鏡子上生了一層薄霧,看不清楚自己的臉,就像我看不清楚我的夢想一樣。
一直記得國小的作文簿上想當個歌星,和我現在,真是差了個十萬八千里,那時候的童真,早已不見。
我閉上眼睛,臉上的妝漸漸花了。
國一那年,因為家境不好,爸爸把我賣給了鄰居的劉叔叔,說真的,劉叔叔是個爛人,但是我到現在還在他手下從事援交的工作,成為新聞上常出現的援交妹。
(等爸爸有錢,就會把妳帶回來。) 爸爸說。
這個行業,很多人都是一輩子的,直到妳不再年輕,不再美麗,不再受客人喜愛,然後帶著妳用青春,用身體換來的錢,渡過接下來一直到死的日子。
但是我不要這樣,我的夢想呢?我的自由呢?
我常常羨慕每天穿制服上學的學生,他們正勇敢又熱血的追逐自己的夢想,走自己想走的路。
我也有夢想要走,我也想離開這樣的黑暗。
它卻像一道監牢,關著我,就算用盡全力也掙脫不了,直到我凋零。
(小妹妹~妳在哪裡?叔叔來讓妳快樂了!)
[不好意思,請你稍等一下。] 我關掉蓮蓬頭。
浴室的門碰的一聲被打開,滿臉肥肉的胖子探頭進來,裂嘴一陣淫笑。
(小妹妹~我找到你了!嘿嘿!) 他拿著相機,把我的身體印進相機裡的底片。
我沒有理會他,只是用毛巾慢慢的把頭髮擦乾。
每次和客人做愛的時候,我都會想,不知道他會不會把我帶走,帶到外面的世界看看,讓我也能穿著制服去上學,參加許許多多的社團活動,唱歌,交男朋友,好多好多,我好希望,有一雙手可以拉我離開這個監牢,而我一直在等著誰,帶我離開這黑暗。
然而,在絕大多數的客人眼中,我們比什麼都低賤,充其量,也不過是他們洩慾的工具罷了。
(啊!) 胖子把我推離他的身體,大聲的喘氣。
[能不能帶我離開這裡?] 我輕聲問。
(嗯?) 他露出不敢相信的表情。
[能不能,帶我離開這裡?] 我重複。
胖子起身,穿好褲子,從皮包裡揀了幾張千元鈔票丟在床上。
(賤人!) 轉身走出房門。
我坐在地板上,靠著床邊,過度的無助讓眼淚奪框而出,眼前的一切都模糊了。
我看不到,看不到希望,看不到夢想,看不到我想走的路。
樓下突然傳來一陣刺耳的警笛聲,走廊傳來急促的跑步聲,嫖客和援交妹拼了命似的逃跑。
(快走!警察來了!) 我的好朋友小如說。
我搖搖頭。
(為什麼?) 她極度的不理解。
[也許,這是好的開始。] 我輕聲說。
http://blog.roodo.com/cscmath/archives/6574179.html
在台灣的教育體制中,六至十五歲是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階段。其中超過99.9%的學生都能順利完成,取得國中畢業證書,僅有少部份學生中途輟學。
國民中小學階段是個體在知識、技能及其他身心各方面發展快速且重要的階段。期間個人學習狀況的良窳,對其未來的學習及人生的發展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雖然學校教育的過程,理應為學生提供一個無障礙的學習環境,讓每一位受教育的學生都能夠快樂且均衡的就學。然因社會急遽變遷,導致價值觀迷失;家庭結構轉變,導致破碎家庭增加。諸如父母教養方式不當,親子關係變得疏離;學校未能適性教學,教材教法僵化等等,都是造成許多學子適應不良,中途離開學校,逃家、輟學的因素。學生中輟後,因同儕間的相互影響,常成群結黨徘徊於違法犯罪的邊緣,從事不見容於社會規範或法律的行為。
依據教育部訓委會統計資料顯示,最近五年來輟學平均人數為8,880人。中輟除了影響學生學業、群體生活、生活技能之學習及未來的社會適應外,中輟學生之犯罪率為一般青少年的三至五倍。許多中輟學生為維持輟學後的生活,在同儕及社會的影響與誘惑下,經常透過性交易的方式取得金錢,來滿足個人物質欲望。
根據我國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查獲人數及安置情形統計顯示,經院法判定強制安置的中輟學生,或多或少有挫敗的成長經驗。童年時期家庭疏忽,經歷特殊經驗,如父母離異、親子關係疏離、性侵害、亂倫等;本身非行行為,如逃家、逃學、暴力犯罪或吸毒。比起一般同年齡學生更缺乏自信心。性態度較隨便、性價值觀扭曲等心理特質,都使他們在生活適應上,遭逢前所未有的挫折。由於挫折會產生焦慮、困惑、無助、孤獨、墮落等情緒反應,更會引發退縮、抗拒、疏離。
筆者曾服務於獨立式中途校,在該校擔任教學的過程中,對於這群隱身於社會落的中輟學生們,有了更多的接觸和瞭解。當第一批學生到校安置,筆者懷著一顆忐忑不安的心,以為這群學生將是多麼的異於常人。經與她們相處一段時間後,深刻體會到,在中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標籤下,其實她們也像一般學生,一樣需要被關心、被鼓勵;她們一樣會思考自己的生命價值與未來。特別的是在此青澀的年紀,必須要獨立去面對不同的生活困境與失落憂傷,對她們而言的確是一項嚴厲的考驗。為此,主管機關編配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來協助她們,目的即是不願意放棄任何一個學生。
不得不正視的問題-兒童色情持續成長
INHOPE 網路違法資訊趨勢報告
文/檢舉熱線專員 賴槿霙
2007年9月中,INHOPE(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發表了首份網路趨勢報告。這是匯集所有INHOPE 熱線會員的統計數據,研究分析出的一份網路違法資訊趨勢報告。報告指出,色情網站的數量持續增加,其中最令人擔憂的是,統計期間平均每月有高達9,600件被熱線證實為兒童色情,並且正以每年15%的數量在成長!
INHOPE自1999年成立至今已有27個國家30個會員加入,所有接受過訓練的熱線,負責處理網路上所有違法及有害資訊的檢舉案件。這份網路趨勢報告的統計時間從2004年9月截至2006年12月共28個月,匯集INHOPE所有會員熱線的每月統計(至2006年底共有27個熱線),所分析而成的一份報告。調查期間共收到900,000件來自民眾的檢舉案件,若加上各熱線主動搜尋到的違法案件,共有1,900,000件;可處理的案件則達1,250,000件。其中移交給警方的案件有162,000件;轉交給ISP業者改善的超過150,000件;網路內容提供者的部分有170,000多件;另外,有近33,000件的檢舉是移交給其他國家的熱線處理。
在每月處理的案件中,平均有9,600件被證實為兒童色情(兒童色情係指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拍攝、製造猥褻或性交之照片、影像等物品。),熱線所接獲的兒童色情案件的絕對數量每個月增加120件(即每年成長15%),過去兩年間,平均每個月兒童色情的處理量都高達近10,000件,顯示兒童色情案件數在網路中不斷的成長。2006年最後一季顯示,兒童色情佔所有可處理的違法及有害案件中的50%,其中有一個月份曾高達62.7%。然而,從2004年9月截至2006年12月,分析所有可處理的違法及有害案件的成長趨勢,兒童色情相較於其他違法種類,平均每月只以0.16%微小數量下降,顯示兒童色情的成長率在過去兩年間是穩定成長的。
兒童色情是對受害人虐待之永久紀錄,且足以對其未來造成持續性的傷害。隨著網路使用趨於普及,兒童色情愛好者藉著網路大量分享與散播兒童色情,除了對遭受性侵害的兒童造成二度傷害外,間接的增加施虐者或潛在戀童癖者犯案的可能性,兒童色情的影像流傳的越多,我們的孩子遇到危險的機會也越高!減少兒童色情是你我的責任,若您發現網路上任何的兒童色情的畫面,請至web547檢舉熱線檢舉!(www.web547.org.tw)
*欲進一步了解INHOPE的網路違法資訊趨勢報告,可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s://www.inhope.org/
媒介性交易訊息持續氾濫
文/ 檢舉熱線專員 賴槿霙
註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叫xx,今年21歲,最近因為私人原因缺摳摳很急,所以自己試著出來找援,希望好心ㄉ哥哥能幫幫我…」相信你曾於網路上看過這類的援交留言,這類的訊息就屬於媒介性交易訊息。根據本會web547網路檢舉熱線的統計,顯示媒介性交易訊息正大量在網路世界中傳播。2007年我們接獲309筆媒介性交易案件,佔所有檢舉案件中的10%。相較2006年的54筆,大幅成長了6倍!!這代表兒少接觸這類訊息的機率,正快速的上升中。
媒介性交易訊息有哪些?
最常見的媒介性交易訊息,如上述例子,以徵求援助交際類型居多,留言者通常會提及自己的年紀、三圍、學歷(大學居多)、聯絡方式,然後說明自己因缺錢使用,想上網援交,並公開援交價錢與時間!另一種訊息則來自色情業者的廣告,例如:「各國茗茶,越喝越香,應有盡有,任君挑選。」,「優質好茶,外送到府服務,種類居多,歡迎品嚐。」這可不是烏龍茶或綠茶的廣告,所謂的「茶」,其實是指賣淫的女子!
哪些地方最容易被放置媒介性交易訊息?
除了色情網站上容易有這類訊息外,最常出現的地方,是各校系所及部落格的留言板中,貼文者主要利用留言板易疏於管理的特性,貼上大量媒介性交易訊息。其次為網站貼圖區,貼文者會張貼美女清涼照吸引注意,外加援交留言。上列三種方式除了個人式的散播性交易訊息外,不法集團也常在上列三種地方,大量散佈性交易訊息。最後一種為聊天室,和陌生網友聊天的過程中,帶出性交易的訊息,此種類型較屬於個人式的援交訊息傳遞。
為何媒介性交易訊息會利用網路傳播?
1. 網路的即時性、可及性及免費流通等特性,不管是個人張貼的訊息,或是不法賣淫集團,都能在短時間內大量張貼及散播媒介性交易訊息。
2. 網路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大部分想援交的網友為避免讓熟人知道,所以選擇隱密性高的網路世界,找尋援交的伴侶。
看到媒介性交易訊息該怎麼辦?
1. 不管是網站或部落格,管理者應定期注意自己的留言區(板),定期刪除不法訊息留言,或垃圾廣告等訊息。不法者一旦知道有人定期查看留言區,就不會隨意張貼這類的文章。但若發現自己的留言區中被張貼媒介性交易訊息,可直接刪除。有些部落格有封鎖帳號的功能,可以在刪文後,封鎖該帳號,以免不勝其擾。你也可以將該訊息檢舉至web547檢舉熱線,我們會盡速移交給警方偵辦。
2. 如果是在聊天室中發現有性交易的言談內容,除了趕快離開外,也要仔細思考這個聊天室是否適當?建議可以和管理員反應,以維護聊天室的安全。此外,和網友聊天的同時,也要特別小心網友傳達的性暗示字眼,以免落入性交易的陷阱中。
警察可以利用「釣魚手法」偵辦媒介性交易者嗎?
只要在網路散佈性交易訊息,你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註1)的規範。此法因為員警「釣魚式」的偵查手法,加上網路使用者不了解法律之情況下,造成很多人誤觸此法,不但引發許多爭議,也成為很多受害者眼中的惡法。本會認為確實有很多不法集團,透過網路大量散佈媒介性交易訊息,若廢除此法,等於讓不法集團完全可以逍遙法外,故對於該條文之廢除或修改應審慎思考。警政署已針對此問題,修改降低警方取締29條的績效,且發文至各警察局,期待藉此避免員警為了爭取獎勵績效,以設陷阱的手法,構陷他人犯罪。
對於警察釣魚的手法,六月高等法院在一判例中特別針對警方以「釣魚」方式誘捕偵查是否違法,及其採證是否具證據力,闡述其見解。高院的判決書指出,「誘捕偵查」分為「創造犯意型」及「提供機會型」兩種類型。前者是警察誘使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起意犯罪,創造對方犯罪行為。例如:當事人本來沒有任何性交易念頭,員警卻喬裝嫖客,四處詢問想要性交易的人,甚至請對方開出性交易價碼,以便得到有利的證據,這就屬於創造犯意型。這樣的偵查方式不具正當性,所以採證不具證據力。另一種「提供機會型」是指當事人本身已經有犯罪的意圖,甚至已經進行犯罪,經警察查覺後,利用適當機會教唆誘捕。例如:警方根據當事人公開刊登的援交訊息,偽裝成嫖客與其聯絡,並在進行交易時加以逮捕,這樣的偵查方式並不違法,算是辦案的技巧之一,而且蒐集到的證據資料,是具有證據能力的。所以,高等法院強調「釣魚」這樣的偵查手法,只能在犯罪人本身需具有犯罪意思才能介入。而且這樣的偵辦技巧,並沒有違反憲法中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基於公共利益維護上是有其必要性的。
最後,本會要提醒大家,如果你是媒介性交易的散佈者,請停止這樣的行為,因為你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是會被處以罰金,更會受牢獄之災!如果你是訊息瀏覽者,也請不要受到誘惑與留言者連絡,因有些是不法集團所操作,可能會讓自己身陷情色陷阱中,也可能讓你誤觸法網!

不要傷害我的身體
這是我的身體,不可以亂碰,不可以傷害,不可以利用它去賺錢!
轉錄自”我們都應該知道-認識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一書 黃純玲繪
三、剝削並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被偷拍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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