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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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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治人物经常是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这已经形成一种烂文化,并且让那些在政途上毫无作为,没得出锋头,抑或是为了要博报章头版的政棍所尊奉的习惯。

黄燕燕继去年杪的透视装以后,最近又再发表了阉割强奸犯的概念,并希望民众能够讨论之。她说,站在一位医生的立场,阉割强奸犯是一种可行的惩罚。

如果她的言论完全是站在一位医生的医学技术上来说,是的,阉割手术的确不是什么困难的手术。但是如果站在法学或最基本的人道立场而言,阉割强奸犯根本就是一种落后、剥夺人权、以暴制暴和几近疯狂的蠢想法。

在法律上,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庭,迄今还是采取宁纵勿枉的基本原则。因此诸如香港、英国、美国等采用英美法系辩证法的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举证的责任是控方,而控状疑点利益则归被告所有。法庭会这么做,主要是为了确保降低误判和冤狱的可能,同时也激励了执法单位更有效的搜证、举证的执法效率。

法庭是神圣的殿堂,法官是现今社会中能够判定被告有罪或没有罪的人,特别是像马来西亚这类已经废除陪审团的法庭,法官的一句话将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而这个人可能是真的犯了法的马凉,也可能是无辜的冯京,所以在审结定罪之前,被告都被称之为嫌犯,而不是犯人。

基于这样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一般先进国家在法学上都不赞同过于苛严或残酷的刑罚,其中包括死刑和对犯人进行人身损害。

因此,从黄燕燕提出阉割强奸犯的建议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一名内阁部长对于法学认知的薄弱,也可以看出了她对于人道立场的认知程度。更重要的是,以政治的语言形容,黄燕燕是一位倾向于支持回教断肢法的拥扈,她可能比回教党更回教,这是让我们对她有另一番认识的表现。

其实,要降低国内性侵犯案件或甚至任何罪案的比例,严刑未必是最好的方法,不然迄今国内贩毒案也将随着马来西亚仍保留对毒贩实施死刑而杜绝。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刑罚,而是我国的执法单位以及检控单位,是否具备了应有的水平和效率,以使到罪犯能够在犯法以后被快速的逮捕?同时,检控单位亦能够在法庭上准确的举证,让罪犯绳之以法。

因此,如果黄燕燕欲通过阉割来有效的阻吓强奸犯,倒不如就直接建议负责调查强奸案的查案官及检控官,在没有办法破案或无法成功举证的情况下自行阉割,我想这样可能会比前者来得更惊爆和容易引起普罗大众的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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