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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已是菸害防法上路的第四天,個人覺得成效還不錯,畢竟早在1997年9月19日就已經實施過,這是長期努力下的成果,已經具有社會共識與基礎,未來還要繼續努力,達到全面禁菸的境界。這個二十幾年的歷程值得推廣蔬食抗暖化、肉害防制法立法、蔬食成為法定飲食(禁肉)借鏡。
有關董氏基金會的創立與菸害防治的努力歷程,請參閱:華文戒菸網。
國際合作、名人偶像代言、每年各式主題活動專案、拒菸身分證、單點突破(公車禁煙)、戒菸輔導、六十萬獎金與稅捐、漸進式立法與政策..等等。然而肉害與菸害其實有很大的不同,難度更高,而且地球暖化已瀕臨危機邊緣,沒有二十幾年的時間給我們,要如何在短短幾年內建立第一波浪潮的成果,我們需要跳躍式的漸進。
行政院衛生署的十大無悔政策,算是一個成果,但與聯合國農糧組織(FAO)的科學證據與氣候明顯地改變所造成的災害來相比,這個成果跳得不夠,「禁止肉食」對政府來講太難了、太複雜了,就連燒紙錢都沒辦法這麼「硬」地禁止,照道理來講都火燒屁股了,應該要馬上改變,但卻避重就輕,繞過肉食只談車子、火力發電,各國都一樣,大概屁股還不覺得痛吧!可見在社會共識未達到一定基礎之前,「鼓勵蔬食與宣傳」政府應該多做一點。
政府與蔬食抗暖化聯盟是合作伙伴,行政院衛生署的十大無悔政策其中:多吃蔬菜,少吃肉!到了各縣市推行下去,字字句句增增減減,都變不一樣了,像基隆市就把少吃肉給刪了,政府還是有所顧忌。似乎~民間發起-->與政府合作-->形成社會共識-->立法~成為不得不走的路。
單點突破,蔬食抗暖化聯盟需要醫界與營養學界的相關組織公開加入,對身體健康及營養攝取的研究報告,與肉食造成疾病的醫學統計,也許比畜牧業對環境的影響,更能說服他們,也需要比較“特殊的”、“令人呀異的”加入,像汽車產業、學校家長會、銀行公會,只要他們認同並願意在他們的領域裡推廣蔬食,都可以邀請他們加入,呵呵^^,也需要"有機農業”產業的組織加入,因為它可以成為協助肉品產業轉業的管道。
拒煙身份證,一天有三餐,每個人都得吃,所以卡片很重要,比拒煙身份證更有意義,而且拿在手裡有真實感,上面有標題口號,有資訊可以進一步連結瞭解,成為人與人之間的話匣子,你有我也有,隨身攜帶,做為聯合行銷的工具,例如:素食餐廳聯合起來跟銀行談,由銀行來發行蔬食抗暖化行動信用卡,消費者可以得到紅利或現金回饋,這就像加油回饋卡及刷一筆銀行做慈善的卡,當然餐廳的收入要延遲也要少一些給銀行,這得看銀行的推廣值不值得利用,把蔬食抗暖化資訊送到葷食者的耳裡很重要,但也得看條件內容,至少不能被壟斷,因為還要在聯盟成員各單位推廣,因為除了刷卡之外,現金付餐款出示卡片,店家也可以直接鼓勵回饋,不過卡片製作需要錢,餐廳業者也得財務健全,得研究研究。
PS:不能變成我們蔬盟幫銀行做生意!
六十萬獎金與稅捐,素食養生展與烹飪比賽要多辦,中央辦、地方辦、年中年尾辦。與其說肉品課稅,不如說反應真實的成本,付錢給地球來管理維持我們的環境,自然生態的價值需要確切的數字。(到底是為了開一條道路建設發展、創造就業的經濟價值高呢?還是保留溪河濕地提供親子遊樂、候鳥過境的經濟價值高?地球值多少錢?)
禁止集約式畜牧農場的立法是基於人道對待動物的精神與環境保護,這並不挑動葷不葷素不素,這有利於蔬食與庭院眷養大為流行,歐美國家已經有這個趨勢了,當作全面禁止肉食法案的中繼站,其實台灣早期只有過年過節才有魚肉可吃,平時都是粗菜淡飯,但經濟發展起來,沒有發展精緻的蔬菜和高品質的飯,卻使得畜牧業澎勃發展,變成每天都有肉吃,我們走錯了方向。我看見美國的大規模畜牧農場被棄署不顧,任牛隻自然死亡,希望這不是因為疫區導致,而是在歐巴馬任內,環境政策下,人類的覺醒改變(Change)。
菸害防制法
第一章 總則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 之。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前項標示之內容、 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
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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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則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六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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