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4, 2008
ever_gree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1:33:34 |
【台北e代誌】教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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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希望馬英九不要再推說:「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

據了解,馬蕭競選總部將原本的機車停車空間用來當做辦公室使用,
包括一樓是接待中心,二樓變更為工作人員辦公室。
此舉已明顯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又根據同法第90條:「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經過台北市政府建管處證實,馬蕭競選總部從未向市府提出用途變更的申請。就逕自將法定停車空間挪做其他用途。
議員表示,馬英九好的不學,去學「帝寶」---A停車位。
議員要求建管處依建築法73條及90條,處以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並勒令停止使用。
如果馬英九還是死不認錯,將要求郝市府強制拆除馬蕭總部。
議員們表示,馬蕭競選總部大樓於96年6月領得工務局核發96使字第0233號使用執照,執照登載一樓有機車停車空間20.53平方公尺、二樓有機車停車空間183.04平方公尺,兩個樓層總計有60個機車停車位。
全數遭到馬蕭總部擅自隔間挪用,顯與機車停車位之劃設目的有違。
把法定停車位,拿來當做辦公場所,住戶的車輛就要停到戶外,
跟一般機車族搶車位。
基於建築法已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且與原核定不合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因此,都市發展局應責令建築物起造人於7日內按使用執照核准圖說恢復原狀報驗,且依建築法重罰6至30萬,並持續追蹤列管,連續處罰至改善完竣為止,必要時並將強制拆除,以杜不法。
建管處使用管理科侯股長表示馬蕭競選總部在2008年1月有申請此大樓作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但議員們立即表示臨時申請作為競選總部屬於行政命令,並不能逾越中央建築法規,違背申請建照以及使用執照的使用用途,這種說法根本就是替馬蕭總部護航,並且再次呈現台北市政府執法不力,要求郝市長立即依法開罰並且要求回復原狀。
馬蕭總部隨後表示他們只是臨時性短暫使用,為何不針對總統府前面廣告物進行調查?
包括一樓是接待中心,二樓變更為工作人員辦公室。
此舉已明顯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又根據同法第90條:「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經過台北市政府建管處證實,馬蕭競選總部從未向市府提出用途變更的申請。就逕自將法定停車空間挪做其他用途。
議員表示,馬英九好的不學,去學「帝寶」---A停車位。
議員要求建管處依建築法73條及90條,處以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並勒令停止使用。
如果馬英九還是死不認錯,將要求郝市府強制拆除馬蕭總部。

全數遭到馬蕭總部擅自隔間挪用,顯與機車停車位之劃設目的有違。
把法定停車位,拿來當做辦公場所,住戶的車輛就要停到戶外,
跟一般機車族搶車位。
基於建築法已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且與原核定不合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因此,都市發展局應責令建築物起造人於7日內按使用執照核准圖說恢復原狀報驗,且依建築法重罰6至30萬,並持續追蹤列管,連續處罰至改善完竣為止,必要時並將強制拆除,以杜不法。
建管處使用管理科侯股長表示馬蕭競選總部在2008年1月有申請此大樓作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但議員們立即表示臨時申請作為競選總部屬於行政命令,並不能逾越中央建築法規,違背申請建照以及使用執照的使用用途,這種說法根本就是替馬蕭總部護航,並且再次呈現台北市政府執法不力,要求郝市長立即依法開罰並且要求回復原狀。
馬蕭總部隨後表示他們只是臨時性短暫使用,為何不針對總統府前面廣告物進行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