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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切結無雙重國籍 告李慶安偽造文書
2008/03/18 12:19:02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八日電)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今天表示,
黨團全部成員已簽署不具雙重國籍切結書,以及授權外交部查證同意書,
要求立法院長王金平對所有立委立即展開調查。
民進黨團也到台北地檢署,告發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擁有雙重國籍,
涉及偽造文書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管碧玲質疑,李慶安擁有雙重國籍涉及兩項罪名, 包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以及利用職務詐 取財物罪,黨團也到台北地檢署告發,呼籲李慶安懸崖 勒馬,同時也請王金平依法調查,因為立委擁有雙重國 籍的解職為院長職責,王金平若迴避此問題將有瀆職之 嫌。
黨籍立委陳亭妃說,李慶安質疑陳師孟有雙重國籍 時,甚至提案指出,多位公法學者認為有雙重國籍公務 員的高級政務官員,任命的適法性「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且要求將當時市長陳水扁移 送監察院調查,且調查期間陳師孟應予以停職,試問李 慶安是否能以同樣標準檢驗自己?9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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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十三日表示,查證立委是否有外國籍,屬立法院的權責,但若李慶安擁有外國籍,可能需要重選。
立法院高層表示,立委是否具有雙重國籍是大事,立法院必須有所根據,不能依媒體報導就去查。如果民進黨立院黨團正式提出公文函給院方,院方即可依據此函,轉交相關單位如外交部、中選會去調查,若調查結果確定立委雙重國籍屬實,根據行政單位回函,院方再做必要、適當的處置。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徐佳青昨日到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放棄國籍與放棄綠卡的程序並不一樣,放棄國籍必須在美國的領事館或代表處內簽署誓詞,並由領事或外交官簽名,快則兩個月,慢則八、九個月,才會收到放棄國籍證明文件。
徐佳青說,如果李慶安沒有這份文件,就代表李慶安還是美國人。
她要求李慶安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這份文件,否則她將逕行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並要求追回李慶安所有領取的薪資。9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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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騙!騙!!號稱教育立委的李慶安自1991年11月15日取得美國公民身份,但卻自1994年當選台北市大安文山區議員、1998年擔任立委迄今,
15年來持續行騙大安區選民,扭曲事實並且一再說謊。
因此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今天3月12日(三)下午兩點和李慶鋒議員一同召開記者會,除了替選民討回公道之外,更要質疑李慶安擔任馬蕭團對大安區的輔選重任,還要欺騙台灣人民多久?
蘋果日報3/14
籲追討李不當利得
美國在台協會不願對此正式回應,根據美國公民與移民署網站《移民與國籍法》第349條規定,美國公民如果公開向外國政府效忠,或是擔任外國政府公職,將因 此喪失美國國籍。
不過知情人士指,美國與台灣無正式邦交,美國並不承認台灣,因此李慶安雖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但對美國來說,並不觸及喪失國籍規定。
邱議瑩昨批,國民黨權貴的雙重國籍問題,中選會不應放過,應追回李慶安的不當利得。
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則要求,李應24小時內拿出文件,證實已經放棄美國國籍,否則將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總統府前資政彭明敏也說,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必須到第三地的美國大使館填寫資料並宣誓放棄,
絕無自動失效的事。1995年他在民進黨總統初選前,到日本的美國大使館辦理並宣誓放棄美國國籍。
公然偽造文書 說謊立委
徐佳青議員表示李慶安自1994年當選台北市大安文山區議員、
1998年當選南區立委,更在去年獲得大安區選民支持得以連任;
但是號稱教育立委的李慶安卻一直將選民的期待棄如敝屣,卻被報料持續保有雙重國籍。
除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
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經擔任者,各縣市公職由行政院或各級政府解除職務,立法委員應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身分。」之外(附件一),
在去年11月7日修訂之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1條規定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
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附件二),
儘管此條在2007年11月7日修訂後被刪除,
但當時身為立委的李慶安明顯的由1994年當選議員以來,疑似偽造文書長達15年!
不禁讓人懷疑剔除選罷法第67-1條規定是否就是由國民黨這些「詐騙集團」所主導?
公民身份不比綠卡 何時放棄何時宣誓講清楚
徐佳青議員進一步表示,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後,
不是如同放棄綠卡(永久居留權)
到任何一個辦事處填寫表格即可;依據美國移民局清楚規定,
要放棄美國公民身份必須符合三項原則(ELEMENTS OF RENUNCIATION)
A person wishing to renounce his or her U.S. citizenship
must voluntarily and with intent to relinquish U.S. citizenship:
1. appear in person before a U.S. consular or diplomatic officer,
2. in a foreign country (normally at a U.S. Embassy or Consulate); and
3. sign an oath of renunciation
而未滿足以上條件者,將不具法律效力。
(Renunciations that do not meet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above have no legal effect.)(附件三)
三位議員強烈要求李慶安應該立即提出放棄公民宣誓書清楚交代她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在哪一個國家的大使館進行放棄美國公民身份的宣誓?
一個自詡教育立委的民意代表竟然如此品格低落,持續違反國籍法法擁有雙重國籍,藉以詐騙國家財產更嚴重傷害大安區選民!
如此人選,卻還印在國民黨的「我們都是一家人」宣傳單上,
一個從總統候選人到立法委員的詐騙集團,
果然「你們都是一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