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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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媒體報導,台北市副市長吳秀光涉長期收受軍火商賄金,台北市議員徐佳青今天上午10時許至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告發狀,要求檢方查明此事,並呼籲北市府立即將吳停職,讓檢調追查是否涉不法。
告發狀指出,依照媒體報導,吳秀光在1999年至2004年擔任台北市政府政考會主及民政局長期間,明知「來福公司」是承標台北市政府內湖線機電工程的 「加拿大龐巴迪公司」的台灣代理商,吳趁其參選國民黨花蓮縣長初選失利,「暫時」不具公務員身分時,以「顧問名義」收取每月賄金10萬元。
告發狀提及,媒體報導,吳秀光以配偶及友人帳戶作為收款之用,吳已擔任台北市副市長,竟仍持續接受賄金。
徐佳青指出,若報導屬實,吳秀光此舉已涉及貪污罪嫌,台北市長郝龍斌應立即將吳停職,此外,檢方也應一併追查郝龍斌有無包庇下屬。
告發內容
事實如下:
吳秀光於1999年起至2004年8月止擔任台北市政府研考會主委及民政局局長等台北市政府一級主管,明知行賄者來福公司係擔任承標台北市政府內湖線機電工程之加拿大龐巴迪公司的台灣代理商職務,竟趁2004年11月其因參選國民黨花蓮縣長候選人初選失利後「暫時」不具公務員身份「尚待國民黨安排擔任新官職」之際,逕行收受來福公司以「顧問名義」給付之賄金每月新台幣九萬元整。爾後為掩人耳目旋即改用其配偶及友人之帳戶作收款之用。而今,吳秀光已擔任台北市副市長,竟仍接續收受來福公司之賄金。
二、 综上所述,吳秀光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等罪。
告發人除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對吳秀光提出本告發案之外,更希冀現任台北市長暨吳秀光之直屬主管長官郝龍斌應儘速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之規定將吳秀光先行停止職務,並同案調查郝龍斌有無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