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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4.aspx?inc_url=1&menu_id=154&sub_menu_id=611
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出 版 社:鼎茂
出版日期:2011-12-31
版 本:1版
I S B N :9789862265352
售 價:新台幣
會員特價:88折 ,新台幣 484 元

Unit 1 消防工作及組織
Unit 2 消防之組織、職稱
CH2 消防勤務會話
Unit 1 受理火警救災案件作業流程
Unit 2 火災現場救災對話
Unit 3 特殊消防勤務受理報案情境對話
Unit 4 為民服務現場對話
Unit 5 救護情境對話
Unit 6 受理各種救護情境
CH3 緊急救護專題
Unit1
Unit 2 醫學專業單字補充
Unit 3 消防常用名詞
CH4 消防專業用語
Unit 1 天然災害
Unit 2 消防常用名詞
Unit 3 災害防救專有名詞定義
CH5 火災專題(閱讀與翻譯)
Unit 1 火災學
Unit 2 防火工程
Unit 3 防火宣導
Unit 4 危險物品
Unit 5 野火
Unit 6 消防常用名詞
Unit 7 消防專有名詞定義
CH6 模擬試題
CH7 特考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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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891
一、內政部
二、滅火設備種類增列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長期照顧等機構達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增訂長期照顧等機構不論樓地板面積大小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增列集會堂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
六、增列集會堂之舞臺設置開放式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七、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
八、修正避難器具收容人數。(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
九、為區分「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規範之固定梯與不銹鋼製爬梯之不同,明定不銹鋼爬梯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十、修正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第三種滅火設備之乾粉滅火設備之碳酸鹽類等所包含藥劑種類。(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八條)
十一、配合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之規範,修正單位用語。(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八十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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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消防法第12條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 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前項所定認可,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但因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依序實施。
第一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有效期間、撤銷、廢止、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註銷、除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登錄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所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認可試驗內容、批次之認定、試驗結果之判定、主要試驗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登錄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觀看全文...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七條 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 第十七條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 依森林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森林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已對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之引火行為有詳盡規範,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以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
第十八條 (刪除) | 第十八條 使用炸藥爆破施工,其負責人應填具爆炸物配購申請表,檢附生產計畫或工程圖說,需炸物體計算表及登記許可證件,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炸藥之配購、運輸、儲存、管理及使用等,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一、本條刪除。 二、經濟部為有效管理事業用爆炸物,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等,業制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並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以專法有效及周全管理事業用爆炸物,其中該條例第二條就事業用爆炸物之定義業有明文,並對於使用炸藥爆破施工皆有相關規定,本條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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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名 稱 | 說 明 | |
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 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 配合「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警察人員初任考試制度,採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教考用及一般大學、專科、高中畢業生考訓用雙軌制實施之方式,並自民國一百年開始施行,爰修正名稱。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增列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作業規定。 |
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畢業,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以下簡稱考試規則)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按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2、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非現職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須教育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占隊員職缺訓練。 (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 二、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消防署)依其在校成績分至各消防機關。 | 一、合併現行規定第二點、第四點及十一點;並作部分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三、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現職及非現職人員,應警察特考錄取者,因無在校或教育訓練成績,為利分發作業,爰增列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規定。 |
四、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應屆畢業生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先由三等考試錄取者選填,後由四等考試錄取者選填;同等考試錄取者之選填,並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非警大、警專畢業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警察特考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 ||
十一、警大、警專非應屆畢業生應警察特考錄取者,比照警大、警專應屆畢業生分配作業方式辦理。 | ||
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在校教授班成績或教育訓練成績排序時,以人數最少之教授班為基準,按人數差額平均值,穿插辦理,以同時開始,同時結束為原則。 | 五、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在校教授班成績或教育訓練成績排序,以人數最少之教授班為基準,按人數差額平均值,穿插辦理,以同時開始,同時結束為原則。 | 一、點次變更,由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 二、增列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作業規定。 |
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 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按時前往指定場所選填志願;其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選填志願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代為選填志願。選填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 一、點次變更。 二、合併現行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並作部分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七、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應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參加選填志願,受委託人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參加本項作業;家屬及與辦理本項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 ||
五、分配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者,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作業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分配作業者,由本部(消防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 六、本項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本項作業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 一、點次變更。 二、合併現行規定第六點第八點;並作部分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八、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本項作業者,由本部(消防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 ||
六、分配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 十、本項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 點次變更,由現行規定第十點移列。 |
七、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 | 九、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 | 一、點次變更,由現行規定第九點移列。 二、增列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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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6月25日至27日
暫定錄取名額~~
一般消防警察人員
4等::20名
特種考試消防人員
4等::462名
3等::33名
詳情請上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l.aspx?m=1631&c=1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