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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8, 2011
考選部日前公告消防特考、一般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命題大綱,請考生參考並加強準備~~~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4.aspx?inc_url=1&menu_id=154&sub_menu_id=611
February 9, 2012
  http://www.tingmao.com.tw/prodnotice.php?st=&classid=&classid02=&page=&publish=&id=18586

LF1041
消防警察專業英文
作        者:邱晨瑋
出  版  社:鼎茂
出版日期:2011-12-31
版        本:1版
  I S B N  :9789862265352
售        價:新台幣  550 
會員特價:88折 ,新台幣  484 


 
 
 
 

 
 

 
 
 
針對消防的組織和勤務會話、消防器材等做整理。
CH1 消防概論
Unit 1 消防工作及組織
Unit 2 消防之組織、職稱
CH2 消防勤務會話
Unit 1 受理火警救災案件作業流程
Unit 2 火災現場救災對話
Unit 3 特殊消防勤務受理報案情境對話
Unit 4 為民服務現場對話
Unit 5 救護情境對話
Unit 6 受理各種救護情境
CH3 緊急救護專題
Unit1
Unit 2 醫學專業單字補充
Unit 3 消防常用名詞
CH4 消防專業用語
Unit 1 天然災害
Unit 2 消防常用名詞
Unit 3 災害防救專有名詞定義
CH5 火災專題(閱讀與翻譯)
Unit 1 火災學
Unit 2 防火工程
Unit 3 防火宣導
Unit 4 危險物品
Unit 5 野火
Unit 6 消防常用名詞
Unit 7 消防專有名詞定義
CH6 模擬試題
CH7 特考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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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 2012
 其實修正內容沒什麼重大條文,僅針對甲6場所有關自動撒水設備及火自報規定,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新增條文,請考生加強注意~~~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891 

一、內政部九十年三月六日起陸續公告密閉式撒水頭等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接原經濟部應施檢驗之滅火器等多項設備之認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品目,應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滅火設備種類增列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長期照顧等機構達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增訂長期照顧等機構不論樓地板面積大小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增列集會堂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免設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六、增列集會堂之舞臺設置開放式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七、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

八、修正避難器具收容人數。(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

九、為區分「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規範之固定梯與不銹鋼製爬梯之不同,明定不銹鋼爬梯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第三種滅火設備之乾粉滅火設備之碳酸鹽類等所包含藥劑種類。(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八條)

十一、配合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之規範,修正單位用語。(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八十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

十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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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9, 2011
一   消防法施行細則18條刪除

二  消防法第12條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    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前項所定認可,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但因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依序實施。

            第一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有效期間、撤銷、廢止、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註銷、除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登錄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所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認可試驗內容、批次之認定、試驗結果之判定、主要試驗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登錄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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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 2011
 消防法規講義改版囉~~雖然還有法案躺在立法院,但本次改版已將其法條納入~~請今年有購買之學生發簡訊至老師手機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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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3, 2011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第十七條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依森林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森林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已對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之引火行為有詳盡規範,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以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八條 使用炸藥爆破施工,其負責人應填具爆炸物配購申請表,檢附生產計畫或工程圖說,需炸物體計算表及登記許可證件,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炸藥之配購、運輸、儲存、管理及使用等,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刪除。
二、經濟部為有效管理事業用爆炸物,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等,業制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並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以專法有效及周全管理事業用爆炸物,其中該條例第二條就事業用爆炸物之定義業有明文,並對於使用炸藥爆破施工皆有相關規定,本條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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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3, 2011
 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本部(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畢業,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以下簡稱考試規則)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按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2、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非現職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須教育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占隊員職缺訓練。
(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在校教授班成績或教育訓練成績排序時,以人數最少之教授班為基準,按人數差額平均值,穿插辦理,以同時開始,同時結束為原則。
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五、分配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者,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作業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分配作業者,由本部(消防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六、分配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七、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
 

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正 名 稱
         
說 明

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配合「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警察人員初任考試制度,採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教考用及一般大學、專科、高中畢業生考訓用雙軌制實施之方式,並自民國一百年開始施行,爰修正名稱。
        
         
說 明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增列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作業規定。
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本部(消防署)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畢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以下簡稱考試規則)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按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2、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非現職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須教育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占隊員職缺訓練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二、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消防署)依其在校成績分至各消防機關。
 
一、合併現行規定第二點、第四點及十一點;並作部分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三、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現職及非現職人員,應警察特考錄取者,因無在校或教育訓練成績,為利分發作業,爰增列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規定。
 
四、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應屆畢業生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先由三等考試錄取者選填,後由四等考試錄取者選填;同等考試錄取者之選填,並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非警大、警專畢業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警察特考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十一、警大、警專非應屆畢業生應警察特考錄取者,比照警大、警專應屆畢業生分配作業方式辦理。
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在校教授班成績或教育訓練成績排序時,以人數最少之教授班為基準,按人數差額平均值,穿插辦理,以同時開始,同時結束為原則。
五、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在校教授班成績或教育訓練成績排序,以人數最少之教授班為基準,按人數差額平均值,穿插辦理,以同時開始,同時結束為原則。
一、點次變更,由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
二、增列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作業規定。
 
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按時前往指定場所選填志願;其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選填志願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代為選填志願。選填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一、點次變更。
二、合併現行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並作部分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七、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應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參加選填志願,受委託人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參加本項作業;家屬及與辦理本項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五、分配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作業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分配作業者,由本部(消防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六、本項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本項作業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一、點次變更。
二、合併現行規定第六點第八點;並作部分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八、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本項作業者,由本部(消防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六、分配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十、本項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點次變更,由現行規定第十點移列。
 
七、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
九、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
一、點次變更,由現行規定第九點移列。
二、增列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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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4, 2011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合併執行。
     3.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4.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5.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6.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
     7.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依下列檢查期程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檢查不合格之場所,其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前往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並紀錄檢查結果;下次前往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應派員前往查察。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1)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如附表十三)。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宗教廟會活動地點、選舉候選人辦事處、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場所成品倉庫(如附表十五)。
     (5)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予以行政指導,並以書面(格式如附表四之一)交付業者。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應依下列期限陳報: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十九):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2)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月報表(如附表二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錄影監控系統檢查紀錄表及容器實重抽查紀錄表(如附表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4)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二十一):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5)爆竹煙火場所檢查結果及違法取締績效: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4.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發生災害事故時:
     1.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二十二及附表二十三),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入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2.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二十四),傳送本署;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二十五)。
(五)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二十六。
(六)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如附表二十七。
(七)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表二十八。
March 24, 2011
報名日期~~3月22至3月31日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考試日期~~6月25日至27日

暫定錄取名額~~
一般消防警察人員
4等::20名

特種考試消防人員
4等::462名
3等::33名

詳情請上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l.aspx?m=1631&c=100110

February 23, 2011
修正幅度其實不大,之前本法已經修正過,細則部分僅文字修改~~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第九條之一  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徵調人,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並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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