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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 廣告旗幟管理條例    檢視方式: 列表 摘要
June 17, 2005

吉立旗幟_廣告旗幟_網印旗_全彩旗_直立旗_刺繡旗_電繡旗_鯉魚旗_

      [轉載]  高雄市路燈桿懸掛旗幟廣告物管理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為妥善管理懸掛於路燈桿上之旗幟廣告物,以維護市容整潔及觀瞻,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負責受理旗幟懸掛之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

    三、依本要點得申請懸掛旗幟廣告物者如下: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行政機關。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四、申請人應於旗幟廣告物懸掛前二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敘明活動內容、懸掛期間、懸掛地點,並附活動計畫、懸掛旗幟內文樣張等項目。

  1. 申請人之旗幟廣告物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政令宣導。

  藝術文化及體育活動之宣導。

  公益活動。

    六、旗幟廣告物得懸掛期間最長為十五日,如有特殊需要得延長十五日。同一地點有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時,依申請書收件時間順序核准之。

  1. 申請懸掛之旗幟規格與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規格:長一百五十公分、寬六十公分。(如附圖一)

  材質:限用布質材料,並以鋁合金為旗桿

    八、旗幟廣告物之懸掛位置限於人行道旁之路燈桿與寬度一百公分以上之分隔島及安全島之路燈桿上。但公車月台站區內或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禁止懸掛之。


June 17, 2005
臺北縣板橋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自治條例

97年01月11日北縣板行字第0970002116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管理懸掛於路燈桿之廣告旗幟,維護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執行單位為臺北縣板橋市清潔隊。

第三條    申請懸掛廣告旗幟者,應填具申請書敍明廣告內容(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及公序良俗)、設置期間及設置路段,並於申請懸掛廣告旗幟時間半個月前向執行單位提出,經許可並向執行機關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自行懸掛。前項許可期間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但得於期滿十四日前申請延長懸掛廣告旗幟,同一地點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中央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及本所政令宣導或辦理非營利活動之公益團體僅收保證金免繳使用費。本市文化路及中山路、縣民大道以公益政令宣導優先。

第四條    懸掛之廣告旗幟應於懸掛期限屆滿翌日前,由申請單位清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逾期未清除者,由執行單位代清除之,其保證
金不予退還。第一項之使用費每次每組(2幅)為新臺幣二百元。申請懸掛或展延日期未滿十五日者,使用費每次每組以新臺幣一百元收費,十五日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使用費每次每組以新臺幣二百元計算。保證金每組新臺幣二百元。

第五條    懸掛之廣告旗幟有傾斜、破損、脫落、妨礙觀瞻或其他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申請單位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

第六條    懸掛旗幟應固定,不得有鬆脫、歪斜或斷裂等情形,如因固定不善致他人受有損害時,申請單位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責任。

第七條    經許可設置之旗幟,於警戒範圍含臺北地區之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申請單位應立即自行拆除,警戒範圍包含本市之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三個小時未拆除者,視同未經許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予以告發取締。若因此造成國家賠償申請事件,準用前條後段規定。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懸掛廣告旗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型式:以雙面羅馬旗型式懸掛。
二、材質:限用布質材料。
三、規格:
(一)長一百五十公分、寬六十公分。
(二)廣告旗幟正面右下角位置以二公分字格標示核准字號及施作插設廣告旗幟之申請單位。
四、位置:
(一)廣告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百五十公分以上,旗面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如有損壞申請單位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
(二)公車月臺站區內或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禁止懸掛。
五、固定方式:燈桿兩側應同時懸掛旗幟,不得為單側懸掛,每面旗幟上下應以鋁合金橫桿支撐,橫桿兩端並應設置旗桿軟質且不易脫落之套頭,以防止傷人;且以U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定,不得使用膠帶黏貼或有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之固定方式。懸掛旗面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但寬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或安全島不在此限,如有損壞,申請單位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
六、申請懸掛面數:申請懸掛面數以不超過400面(即雙面旗200組)為限。

第九條    路燈桿維修期間,執行單位得停止廣告旗幟懸掛並拆除框架;已許可懸掛者,其懸掛期間展延之。但申請單位得放棄展延並按未懸掛日數比例退還使用費。

第十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者,視同未經核准,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每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第十一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收之經費,全數解繳市庫。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經臺北縣板橋市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試辦一個月,期滿再行檢討修正。如成效良好,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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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7, 2005
臺北縣汐止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自治條例
97年6月12日北縣汐清字第0970013140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管理懸掛於路燈桿之廣告旗幟,維護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汐止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執行單位為臺北縣汐止市清潔隊。
第三條                    申請懸掛廣告旗幟者,應填具申請書敍明廣告內容(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及公序良俗)、設置期間及設置路段,並於申請懸掛廣告旗幟時間15日前向執行單位提出,經許可並向執行機關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自行懸掛。
前項許可期間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但得於期滿十日前申請延長懸掛廣告旗幟,同一地點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中央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政令宣導或辦理非營利活動之公益團體僅收保證金免繳使用費。
本市新台五路、大同路及中興路以公益政令宣導優先懸掛。

第四條                    懸掛之廣告旗幟應於懸掛期限屆滿翌日中午12時前,由申請單位清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逾期未清除者,由執行單位代清除之,其保證金不予退還。
前項之使用費每次每組(2幅)為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懸掛或展延日期未滿十五日者,使用費每次每組為新臺幣一百元,十五日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使用費每次每組為新臺幣二百元。
保證金每組為新臺幣二百元。
第五條    懸掛之廣告旗幟有傾斜、破損、脫落、妨礙觀瞻或其他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申請單位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
第六條   申請單位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責任,懸掛旗幟應固定,不得有鬆脫、歪斜或斷裂等情形,如有因懸掛或設置不當造成市民損害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經許可設置之旗幟,於警戒範圍含臺北地區之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申請單位應立即自行拆除,警戒範圍包含本市之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三個小時未拆除者視同未經許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予以告發取締。
若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未能及時拆除而造成市民損害者,由申請單位自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懸掛廣告旗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型式:以雙面羅馬旗型式懸掛。
二、材質:限用布質材料。
三、規格:
 (一)長一百五十公分、寬六十公分。
 (二)廣告旗幟正面右下角位置以二公分字格標示核准字號及施作插
       設廣告旗幟之申請單位。
四、位置:
 (一)廣告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百五十公分以上,旗面與行車方向平
      行,且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如有損壞申請單位應立即修復或拆
      除(含固定設施)。
 (二)公車月臺站區內或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禁止懸掛。
五、固定方式:燈桿兩側應同時懸掛旗幟,不得為單側懸掛,每面旗幟
    上下應以鋁合金橫桿支撐,橫桿兩端並應設置旗桿軟質且不易脫落
    之套頭,並以U型環、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定,嚴禁使用膠
    帶黏貼或有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之固定方式。懸掛旗面應與行車方向
    平行,但寬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或安全島不在此限,如有損
    壞,申請單位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
六、申請懸掛面數:全市以不超過400面(即雙面旗200組)為限,同
    一路段以不超過100面(即雙面旗50組)為限。
第九條    路燈桿維修期間,執行單位得停止廣告旗幟懸掛並拆除框架;已許可懸
掛者,其懸掛期間展延之。但申請單位得放棄展延並按未懸掛日數比例退還使用費。
第十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者,視同未經核准,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每幅處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第十一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收之經費,全數解繳市庫。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June 17, 2005


臺北縣中和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
之申請作業及注意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訂定。
第二條 申請懸掛廣告旗幟最長於懸掛日二個月內,最短於懸掛日二週前須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懸掛廣告旗幟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廣告內容、懸掛期間、懸掛路段及懸掛數量。檢附旗幟設計樣張、黏貼表、切結書、詳細地點表(詳如後附件)。
第四條 申請許可並向執行機關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由申請人自行懸掛設置,該使用費繳納後不得要求退費。若營利目的之廣告繼續申請時,需填寫本所延押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得繼續延押前期之保證金。另於懸掛期間屆滿翌日十二時前,由申請人自行拆除;逾時未拆除者,執行機關得將廣告旗幟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並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
第五條 廣告旗幟正面右下角位置以二公分格標示核准字號、懸掛日期與施作插設廣告旗幟之廠商名稱。
第六條 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連城路、橋和路、中山路二段與三段等分隔島,及景平路四八一號至華中橋之兩側與分隔島,專供公益活動團體申請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之用。
第七條 營利目的之廣告旗幟禁止懸掛於前條路段,違反者執行機關得將廣告旗幟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並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
第八條 公益活動團體於核准路段中若已先核准其他旗幟設置,於該路段插設旗幟時注意整體環境觀瞻及避免影響到其他廣告設置,盡量懸掛已核准廣告之背面。公益目的之廣告可二面懸掛,且不可覆蓋他人之廣告旗幟。
第九條 營利單位於核准路段中若已核准其他目的旗幟設置,於該路段插設旗幟時注意整體環境觀瞻及避免重複設置,並禁止變更為其他路段。
第十條 廣告設置期間,申請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遇有傾斜、破損及脫落等時應即予拆除更新。另設置時有部分電桿線路外露時應予撥開勿隨同鎖入,以免損害電源披覆並造成漏電。發生損害者,由申請人負賠償及法律責任,執行機關並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處分。
第十一條 廣告設置時不得破壞路燈桿、標示牌,另監視器、道路及方向指示牌於設置時應予避開。發生損害者,由申請人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廣告旗幟未依規定位置、數量及地點設置或有傾斜、髒汙、破損、脫落及其他危險情事,執行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並傳真書面之改善通知單,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改善完畢,逾時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處分。
第十三條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之警戒範圍及於本市時,申請人應於三小時內自行拆除,逾時未拆造成損害者,由申請人負賠償及法律責任,執行機關並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處分。
第十四條 租期屆滿,應填具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請領已繳納保證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奉 核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www.junghe.tpc.gov.tw/doc/97123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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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7, 2005

張貼廣告、旗幟廣告 將收費


  為避免廣告任意張貼影響市容,環保局研擬「基隆市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收費管理辦法」二十一日提報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公告實施,同時並在全市各區適當地點設置收費廣告欄、旗桿供民眾、業者租用。
 現有
廣告欄因缺乏管理常被大量廣告物佔據,各種色彩的廣告雜亂無章讓人看得眼花繚亂,常常一張廣告才貼沒有多久就被另一張覆蓋效果有限,就連路旁的燈柱、電線桿及牆壁也常貼滿違規廣告;為改善這種情況,環保局擬訂基隆市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收費管理辦法,明確規範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申請、審核及管理。
 其中在張貼
廣告旗幟部分,必須以申請書敘明預定張貼期間、處所並檢附廣告旗幟樣式,在預定張貼日期前十四天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依規定繳清費用且經核准後再由環保局代為張貼,尺寸限定在A6至A3內,旗幟廣告部分則限四十五x一百二十公分(含上下套管),由申請人獲核准後自行懸掛、拆除,廣告旗幟張貼、懸掛期間以兩週為單位,每次申請以兩個時間單位為限;費用部分,每時間單位(兩週)張貼廣告A6至A3由三十元至二百四十元,旗幟廣告則為一百元。
 此外,環保局另編列經費於各區合適地點設置三十五座
廣告欄、一千二百五十四支廣告旗桿供民眾、業者租用,估計可容納二千一百三十張A6張貼廣告、一千二百五十四面旗幟
廣告。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http://www.cdnnews.com.tw/20090422/news/dfzh/710040002009042118164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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