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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去妖魔化 病家需免費法律諮詢、真相與道歉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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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0 13:2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十日電)發生醫療糾紛,病家果真動不動就抬棺、撒冥紙,向醫院抗議而鬧上媒體嗎?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統計上千筆個案,發現每一百件醫療糾紛,只有一件會找媒體出頭,絕大多數病家要的是道歉與了解真相,其次才是賠償。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統計六年多來,受理一千四百五十筆醫療糾紛的諮詢案件,發現病家最常採取的辦法是「院內申訴」,選擇向媒體爆料的比率只有百分之一左右,在尋求醫改會協助之前,約有兩成七的民眾什麼動作也沒做。

在採取行動的病家中,除了向就醫的院所內部申訴外,進行訴訟、院外申訴各約佔一成,其他是調解佔約百分之八。

醫改會執行長劉梅君今天說,醫療糾紛的病家絕非媒體所呈現的手段激烈妖魔化形象,往往家屬覺得患者生病死亡不明不白,醫院欠病家一個交代,可是醫院惟恐道歉之後,隨之而來的是訴訟求償,結果雙方更形對立。

醫改會分析,病家的訴求目標最多的是希望醫療機構道歉與了解真相,其次才是請求賠償,排名第三、四者,則是後續醫療照護及預防類似不幸或疏忽再度發生。至於病家最迫切需要服務依序是醫療諮詢、病歷諮詢、鑑定諮詢,接下來是協商處理技巧、如何訂定求償範圍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等醫療糾紛處理諮詢。

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說,醫改會成立六年來,民眾還是諮詢這些老問題,顯然相關單位對醫療糾紛的處理,一直在原地踏步,現在醫改會印製「醫療爭議參考手冊」供有需要的民眾免費索取,詳情可洽醫改會電話(02)2741-7659。960410



義務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維護冤獄人權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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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9 12:29 記者:詹婉如

台灣一起「襲警奪槍殺人案」震驚社會,但警方急著破案抓錯人,大搞烏龍!被羈押的中度智障者陳榮吉坐了三天冤獄,台灣政府官員立即為此事道歉,並協助陳榮吉請求國家賠償還他應有人權!台灣冤獄人權到底如何維護?國家「冤獄賠償法」又是個什麼制度?

◎陳榮吉案真相大白重獲自由

『抓不對人的烏龍事件,我們表示歉意,相關疏失責任警政署督察室主任早已去調查,這事情一定要懲處。』內政部長李逸洋公開道歉,正式還給無辜被關三天的陳榮吉一個公道,台南縣警察局長還親自登門道歉、警政署公布懲處名單才暫時平息眾怒。

脫掉看守所囚衣,換上自己衣服,這一刻,陳榮吉總算回到他原本生活;回到家,他依照台灣習俗跨過母親準備的火爐吃下豬腳麵線,揮別所有霉運,回想阿吉被關三天的日子,陳媽媽百感交集,她怎麼也想不到自己中度智障的兒子怎麼會跟「襲警奪槍案」有關?

一個台灣再平凡不過的陳家,發生這麼大的事,能在短時間內獲得平反,不擅言詞的陳媽媽話雖不多,但感謝大家的幫忙的詞兒卻沒停過。陳媽媽說:『謝謝多謝,也謝謝各位記者的關心,我在這兒謝謝多謝。』

那三天對陳媽媽而言,是人生中最漫長的72小時,但她知道台灣有句俗話說「天公疼好人」,上蒼一定會保佑無辜的阿吉早日回家,陳媽媽說:『(我去廟裡)求城隍爺說阿吉被人抓去但抓不對人,(希望早點)讓他回來,求平安。』

陳榮吉被警方抓走後,陳媽媽立即向嘉義市智障福利協進會理事長洪界速求助,洪理事長談到當天情況說:『他媽媽在電視上看到就打電話給陳榮吉說,陳榮吉你做了什麼事情,不然電視上怎麼會有你的相片和名字?他們只知道莫名其妙,他們全家就是守著電視在看,他們家裡還在討論我們什麼時候照了那張相片,你可見這個家庭、智障家庭的心酸在哪裡!發生這麼大的事竟然全家還在研究那個相片。』

連同陳榮吉,家裡有兩個人中度智能不足、多重障礙的孩子,一家四口靠陳媽媽當廚工,陳榮吉在工廠做工賺來的錢維持生計,16日晚間,十幾位警察進入陳榮吉的家中,沒出示任何文件,進門就是一陣搜索,這樣突如其來的大陣仗把純僕的陳家人給嚇壞了,最後陳榮吉被帶上警車在警察局羈押了三天。

◎指認錯誤造成冤獄重演

陳榮吉冤獄可以在短時間內平反,跟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有很大的關係,法扶會成立至今兩年多,一群義務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協助窮人打官司,2006年起更把目標訂為下鄉服務,落實「走進法律正義到不了的地方」理想,希望彌補城鄉法律扶助資源的差距,中度智障者陳榮吉出生於是台灣弱勢家庭,過去遇到如此案件,根本請不起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在法扶會的免費法律諮詢協助下,一切變得不一樣了!

警方抓錯人很尷尬,但為什麼會出這樣的錯呢?法律扶助基金會義務律師張寧洲分析,陳榮吉被關除了警方搞烏龍,檢察官和法官也沒有盡到把關責任,而案件最開端與「指認錯誤」有很大關係,當初警方只依照目擊者的供詞就循線逮捕,之後整個查證過程草率,而且完全沒有採信辯詞。張律師說:『當時有三個目擊證人,被劫車的車主第一次指認時,很明確指認就是他,就是陳榮吉,另外(在場的)員警在第一次也是這樣指認。』

民主國家發生冤獄舉國震動,案發時有人挺身而出為其辯護,結案時政府道歉賠償還其清白,但冤獄人權絕不是國家賠錢了事,而應是檢警調司法體系謹慎辦案,杜絕冤獄。



外遇通姦坐牢一輩子! 密西根州法令重懲偷情男女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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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森新聞 2007/01/18 記者陳廣先/編譯



婚姻當中出現了第三者,真的是罪大惡極嗎?美國密西根州法院最近通過一項法律,若是外遇罪證確鑿將可能被判無期徒刑。過去在巴基斯坦,倘若女性劈腿,甚至可能被人用石頭給砸死。

美國密西根州最近通過一項通姦新法令,任何通姦發生性行為的男女,一旦罪證確立都將面臨一級性侵害罪,最高判處終生監禁。



目前密西根州的法律仍然將通姦罪視為重大罪刑,然而自1971年到現在,密西根州沒有出現通姦案例,這項新法上路,或許能給遭背叛的另一半一個公道。



在巴基斯坦,若是女性發生外遇,下場也很可怕,村民可以用石頭砸外遇婦女,就算打死也不違法,不過,這樣的沉苛舊法遭到不少抨擊。伊斯蘭教保守派人士說,「在伊斯蘭國家,當你制定一個法律要涵蓋伊斯蘭教徒時,你應該考慮伊斯蘭的教義,總統穆夏拉夫沒有考慮到這一點,現在女人隨便就可以控告一名無辜的男人。」



(法律)違反風俗 外遇契約無效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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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常識

台中發生妻子簽協議同意丈夫外遇又反悔的案例,律師黃鼎鈞認為,刑事上,妻子可能因事前約定或事後寛恕,影響追訴權。但這名妻子當下反悔,不代表「永遠」同意,後來丈夫再偷腥,妻子還是可以提告追究丈夫通姦刑責。而且在民事上,這種同意外遇的契約,因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夫要求履行恐敗訴

律師刑建緯指出,外遇本來就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因此夫妻雙方簽契約同意對方外遇,這樣的契約內容違反《民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規定,所以案例中的丈夫如果打官司要求妻子履行「同意外遇」契約,將會被法院判敗訴。

黃鼎鈞還提醒,《通姦罪》是告訴乃論,有六個月時效,夫妻知道另一半外遇後,超過半年時效未提出告訴,將不再受理。而夫妻雙方簽契約,約定容忍對方的婚外情,也會影響追訴權,因為《刑法》規定「對通姦罪者,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間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的協定,即不得提出通姦罪告訴。

記者鄧玉瑩





受家暴又生重病 母親怕丟臉不願離婚 花樣少女兩度輕生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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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 2008/6/18



梅梅徘徊在流花湖邊,曾想終結年輕的生命。

  

  東方網6月18日消息:“我這輩子最大的心願,就是我媽能不再辛苦,能過上富裕的生活,所以我不能因為我的病而拖累家裏,你們如果看到我媽,請她不要傷心,就說我很開心,我以後再也不用受疾病的折磨,我終於解脫啦!”

  

  “我好想好好地活下去,但我真的好痛苦,我那麼辛苦地努力,但我卻總看不到我的將來,找不到我的出路……”

  

  ——梅梅遺書摘錄

  

  梅梅(化名),19歲的花季妙齡,兩次自殺未遂,她的自殺不是因為被騙,也不是為情所困,而是她認為“死是對家、對她自己最好的選擇”。

  

  前日下午,已在廣州飄蕩了4天的湛江女孩梅梅徘徊在流花湖岸邊,這是她第二次選擇輕生,幸運的是好心人挽留了她的生命,而後,我們才聽到了下面的這段故事——

  

  “我爸打我媽,我哥打我,天天如此,真希望父母離婚。”

  

  “我爸打我媽,我哥打我,天天挨罵,日日挨打,我真希望父母離婚,我不願回家……”家庭暴力是湛江老家留在梅梅心中最深刻的烙印。19歲的梅梅有一個哥哥,3個弟妹,作為家中最大的女兒,洗衣、做飯、料理家務成為她的“職責”。梅梅說,比自己長3歲的哥哥性格粗暴,不僅弟妹怕他,連母親都忍讓他的粗暴行為,“他找不到襪子,上來就是一腳,嫌飯菜做得不好吃,隨手就是一拳,我去鄰居家看一會電視,被他叫回來就是一頓毒打,他每次叫到我的名字我都心驚膽戰。”

  

  父親喜歡賭錢,對家裏的事不聞不問,“一不開心就打母親,都毫無緣由的,而且揮著鋤頭,拿著菜刀,劈頭蓋臉地就打起來……”在這樣的生活重壓下,母親無數次在女兒面前哭訴,她不想活了,“有一天夜裏,我正在睡覺,母親闖進我的房間,拿著一瓶農藥,哭著說我死了都是被你爸爸害死的!我嚇得直哭,連忙去搶她手裏的農藥。生活得這麼痛苦,他們為什麼不離婚?!”採訪中,梅梅多次表達希望父母能夠離婚的願望,“可他們那一代人覺得離婚是丟人現眼的,怎麼打都不離。”

  

  “汗流浹背地天天跑廁所,我真恨不得就睡在廁所裏。”

  

  梅梅說,她最終下定決心選擇自殺的原因是“身體有病,我不想拖累家人”。小學六年級的時候,梅梅被查出患有甲亢,而且時常夜不能寐,15歲外出打工,3年的打工生涯中,梅梅的病情愈加嚴重,甲亢致使左眼發生變形,眼球向外突兀鼓起,“晚上睡覺這只眼睛都閉不上,失眠更加嚴重,幾乎夜夜無法安睡。”此外,一個新的病症讓梅梅更加苦惱不已——尿頻、尿急,採訪過程中,梅梅未敢喝一口水,卻隔幾分鐘就要跑一趟廁所。

  

  在梅梅準備投湖前留下的遺書中,她最後的願望是請好心人在她死後“把自己身體上能賣的器官全部賣掉,錢全部留給我媽。”

  

  “我不想死,可我覺得死是最好的解脫,”在梅梅看來,她的死不僅可以減輕家裏的經濟負擔,同時也幫助自己逃離了苦難的生活,耳邊不會再有打罵聲,夜裏不用再忍受失眠的折磨,不用再汗流浹背地天天往廁所跑,“恨不得睡在廁所裏。”

  

  “我媽不停地哭。那時我想,為了她我得好好活著。”

  

  2008年春節過後,梅梅第一次試圖輕生,她喝了農藥,後被送院搶救過來,“我媽在旁邊不停地哭,說我為什麼這麼傻。那時候我想,我得好好地活著,不為自己,也得為了我媽。”此時,醫生診斷梅梅已患有嚴重的抑鬱症和強迫症,出院後的幾個月來,梅梅幾乎沒有睡過一個整晚的覺。

  

  為了“好好地活著”,梅梅做了很多努力,要強的梅梅還曾試圖出去做水果生意,一方面想分散注意力,一方面是想多少賺一點錢,“我真的不想成為累贅。”

  

  在梅梅看來,母親是有些重男輕女,偏心眼兒的,“從小就是這樣,哥哥要幾十元買收音機,媽媽借錢都要給他買,我要2角買支筆都不給。哥哥辦養雞場賠了1萬~2萬元,她都不說一句,我賣水果不到1個月就賺了1000多元,可她還是說我不行,讓我別折騰了。”

  

  梅梅為了向母親證明自己的能力,推著三輪車,走山路,到各個村去賣桔子,無論烈日當頭,還是大雨滂沱,她堅持了一個月,終因疾病纏身,體力不支而放棄。

  

  “我偷偷跑到廣州,我想知道我的病還能不能治好。”

  

  “為了活”,梅梅做的很多努力都沒有奏效,她一次次地承受著絕望帶來的打擊。6月12日,她拿著媽媽給她去湛江買甲亢藥的200多元,偷偷跑到廣州,去南方醫院諮詢醫生,“我想知道我的病還能不能治好。好心的醫生沒有收我的診費,大夫說讓我入院治療,也許1年後病情會有好轉,可住院一年對於一個窮困的家庭來說,是多麼不可能的事情,我不想回家,這樣下去,我還是死路一條……”

  

  在經過好心人的勸說後,梅梅答應不再尋短見,先回湛江老家去,結束在廣州流浪的日子。對於未來,梅梅說:“只要身體好了,將來開家內衣店,一定很賺錢,不過眼下就好想衝個涼,我好幾天沒洗澡了。”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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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2008/10/0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草案增訂 掃地出門條款



上述規定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法務部認為新法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目前正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明文規定 兼顧倫常公義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離婚過程有瑕疵 再婚變無效?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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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眉儒兩年前與先生大雄協議離婚時,證人沒有現場見證,也沒有親筆簽名;但兩人去戶政登記時還是順利離婚了。但是最近眉儒得知這樣的離婚過程有瑕疵,可能會離婚無效,她非常擔心,不知道該怎麼辦?



雖然前夫大雄已經再婚了,而她自己也有交往的對象,但是她還是很憂慮,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可行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



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親聞)。眉儒與前夫大雄協議離婚時,證人並沒有在場見證,所以雖然辦妥了離婚登記,但離婚無效,也就是兩人的婚姻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



前夫在前婚姻關係未消滅前就再婚,是為「重婚」。不過,如果大雄與其再婚的妻子,雙方都是因為善意且無過失而信賴戶政事務所的離婚登記效力,以為大雄已經正式與眉儒離婚之後才再婚,那麼依96年5月新修正的民法第988條及第988條之1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反而是善意的再婚才會受到法律保障。



也就是說,眉儒與大雄的婚姻關係,雖然不會因為無效的離婚登記而消滅,但是卻會在大雄再婚的同一時間裡消滅,所以現在眉儒還是可以放心地結婚。





人財兩失!夫外遇馬上風 情婦擅轉股份賺千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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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時報 2008-12-06【蕭博文/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瞞著元配與葉姓女部屬暗通款曲,今年二月因天氣冷、心臟不好,偷情時「馬上風」猝死,陳妻事後才驚覺兩人早有姦情。更慘的是,丈夫過世半年後,陳妻發現丈夫公司股權竟遭葉女轉移損失上千萬,一狀控告葉女妨害家庭、偽造文書,檢方昨日將葉女起訴。



 當時負責相驗的檢察官指出,陳某二月間偕葉姓情婦到北市某旅館偷情,兩人燕好後陳某竟不省人事,送醫後不治身亡。檢方相驗後認為陳某年事已高又有心臟疾病,加上當日氣溫偏低,陳某死於心肌梗塞,死因單純。



 陳某死因雖單純,但相驗檢察官卻也意外發現這樁外遇醜聞,不過考量陳妻感受,僅將實情告知陳某子女,要他們尋找適當時機轉告陳妻。



 陳妻獲知丈夫生前的背德行徑後,原想逝者已矣不願追究。但半年後陳妻發現,葉女竟在丈夫身後十餘日便偽造丈夫與自己的簽名,將陳某擁有的公司股權全數移轉到自己名下,獲利超過上千萬。陳妻忍無可忍,控告葉女妨害家庭、偽造文書。



 葉女到案後坦承與陳某確有姦情,也承認曾簽署陳某名義辦理股權轉讓,但辯稱是為了討回當初投資公司的款項,拿回自己應拿的錢。



 檢方認為,葉女倘若欲拿回投資款項,也應尋求正當途徑,擅自偽造陳某簽名已觸犯偽造文書。此外,檢方也在當天旅館房內查獲使用過的保險套,經採驗後確認為陳某使用,依妨害家庭、偽造文書等罪嫌將葉女提起公訴。





約殉情他沒死 求冥婚被斥博同情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感情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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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l/30/today-so7.htm



約殉情他沒死 求冥婚被斥博同情



自由時報 2008/07/30



〔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今年4月轟動一時的台中縣豐原市情侶跳樓案,女方陳雅琪當場慘死,男方柯一東僅受輕傷,死者家屬質疑「假殉情、真殺人」,檢方雖已起訴,但29日仍押柯嫌模擬殺人未遂的細節,柯嫌提議想與死者冥婚,家屬氣得痛罵「害死我女兒,怎可能讓兩人冥婚」。



這起至今仍疑點重重的刑案,檢方已依殺人未遂與加工自殺罪嫌起訴並求刑8年。



昨天下午檢方押解柯嫌,模擬引廢氣進入車內的情景,發現水管的口徑比排氣管還要小,不過,若用膠帶黏貼,確實可把廢氣用水管引入車內,模擬後柯嫌還押。



女方:他害死人 還敢提冥婚



昨天還發生一起柯嫌想要冥婚的插曲,死者的父親與伯父,日前收到柯嫌書寫的信,裡面附有一張5萬元的支票,洋洋灑灑的文字中,柯嫌一再宣稱他們確實要一起殉情,卻沒有想到自己沒死,2人確實相愛,他想要冥婚娶陳雅琪,來彌補這段過錯。



死者的父親與伯父氣憤地說,柯嫌工於心計,至今還不肯承認預謀殺人,死者也曾在案發前,向家屬表示已經與柯某分手,柯嫌提出冥婚之說,可能想博取同情減輕刑責,他們不可能同意。





職業狐狸精正夯 助妻離婚分財產
genesis16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59:59 | 離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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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14/17/15w33.html



職業狐狸精正夯 助妻離婚分財產



NOW news 2008/09/14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別懷疑,狐狸精也是一種職業。「職業狐狸精」是重慶的新興行業,工作內容就是發揮媚功設下騙局,讓妻子掌握花心老公的外遇把柄,等到離婚時就能夠多分一點財產。雖然聽起來不是很入流,不過「職業狐狸精」按件計費,一個案子收費從3萬5千元起跳,據說生意非常的好。



據悉,負責統籌「職業狐狸精」的王先生表示,雇主要先付一半的訂金,收費通常從8千元到3萬元人民幣不等,狐狸精的姿色如果出眾,或是手腕高明,收費還可以多增加兩成。



據報導,「職業狐狸精」的來源從兼差的女學生或是家庭主婦都有,通常會僱用狐狸精的案主都是老闆太太。王先生表示,要達成任務的時間不等,有的人3天就可以結案,慢一點也要花到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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