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鑑定的兩個重點,是否事前"應注意而未注意",事後是否"迅速察覺併發症,並給予適當處置",術前的詢問病史,最常疏忽病人的用藥史,或者病人本身不清楚服用藥物的名稱或種類,此時若不多費點心,反覆詳細查問,率然執行手術或麻醉,因而導致傷害或死亡,往前追究,醫師很難規避責任,以下報導未察覺病人服用抗凝血劑,施行抽脂手術,引發併發症而死亡的案例.
[抽脂整型近年來大行其道,但也有女性患者 為此送命。住在台北縣的吳姓女子八十六年間 前往整型外科求診要求進 行腹部抽脂,不料手術後卻併發小腸穿孔及敗血症等不治 死亡,吳 女之夫憤而控告該診所蘇 姓醫師,台北地院審 理後認為醫師涉有疏失, 對吳女之死難辭其咎,因此依業 務過失致死罪 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並宣 告 緩刑二年。 .....]
判決指出,常春藤整型外科診所蘇姓醫師, 被控在八十六 年三月間為吳姓女病患進行腹 部抽脂手術前例行檢查時, 明知吳女腹部曾施行三次手術,並定期服用抗凝血藥物, 在這些因素下進行腹部抽脂手術,有產生併發症的危險性,竟仍未注意,導致吳女術後身體不適, 三天後轉診至 三總,仍因併發小腸穿孔、腹壁壞死性筋膜炎及敗血症等 症狀不治死亡。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蘇姓醫師辯稱,吳女手術 前例行檢查結果一切正常,並無不適手術情形 ,且他曾向吳女說明手術可能產生併發症之危 險,但吳女仍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 同意書要求進行腹部抽脂。
蘇姓醫師表示,吳女出院後雖旋因身體不適 再度入院,但 他仔細檢查不敢怠忽,第三天更建議家屬轉診做進一步檢 查以免延誤治療,況且吳女之併發症狀,連設備一流的三 軍總醫院都是在轉診三天後開刀才 發現,實難指摘他未 盡注意義務或有醫療過失 。
不過,法院並未採信蘇某辯詞,依據醫事鑑定報告認定他對吳女之死確有過失,但因雙方已達成民事和解,法官因此量處他有期徒刑五 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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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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