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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篩檢就是做防治?實名篩檢是鼓勵篩檢還是阻斷篩檢?(by 喀飛)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59:52 | 紅絲帶論壇
  

 

大陸考慮採行實名制的檢測(篩檢),此新聞引起一些討論。而台灣的主管當局,過去幾年,也一直以遍地烽火的態勢在各地男同志場所推行愛滋篩檢,企圖以此作為降低男同志感染愛滋的主要防治措施;甚至有部分醫生認為,過去匿名篩檢並不能保證感染者進入醫療,此對於降低傳染無所助益,因此也贊成實名篩檢。對此,先寫下幾點簡略的個人意見。

 

1.篩檢(大陸稱檢測)如果沒有進行「篩檢前諮詢」,完全達不到防治教育的目的。

所以篩檢不代表防治!除非有良好品質(重視隱私、有同理心、尊重篩檢者自主權)的篩檢。

 

 

2.篩檢人數高,不代表防治工作有成效。

不應該把篩檢當作防治唯一或最重要的工作目標!

 

 

3.人們不願意進行篩檢,或,篩檢結果陽性後不願進入醫療系統,和以下幾點有密切關連:

(1)對愛滋基本知識、愛滋治療現況、感染者實際生活缺乏足夠的認識與瞭解。

(2)感受到社會對於感染者強大的歧視與壓力,

(3)對篩檢單位或醫療單位信任感不足。

 

要改變這件事,只有消除歧視,加強對感染者人權保障、加強篩檢工作者訓練,而非取消「匿名篩檢」改推「實名篩檢」。

 

雖然研究顯示:「感染者提早接受藥物治療,可以減少傳染給其他人的機率。」但是重點應該著眼於,建立讓感染者更值得信任的醫療體系和篩檢單位,而非用其他強制手段。

 

 

4.感染者人權和愛滋防治不是對立的議題,甚至是高度相關。

也就是說,唯有感染者人權受到重視與改善,愛滋防治才能真的有成效!

 

 

5.愛滋防治沒有捷徑,除了教育還是教育(不是錯誤的恐嚇或流於口號)。

包括:愛滋基本知識、對感染者瞭解和尊重、整個社會對感染者人權的在意、感染者侵權的救濟機制,這些都需要透過教育完成。

 

教育要有長遠眼光,無法短期速成;進行愛滋教育如果圖謀立即可見或表象的數據,會帶來偏差的錯誤!

 

 

6.有關篩檢與防治成效的研究,絕不能忽略有關感染者人權的社會差異,國外的研究結論並不見得適用於台灣的現狀。

 

最大的差別在於,如果不同社會對於愛滋知識的理解、對感染者人權的保障,大不相同,社會大眾對於匿名或實名篩檢接受的程度,改為實名制後是否有助於防治,勢必大不相同。

 

相關新聞

 

2012/2/9 聯合報 引用世界日報北京報導

愛滋實名檢測 患者隱私若被洩 怎敢申訴?


 

2012/2/8 香港新浪新聞  
中國擬推愛滋檢測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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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線致 關懷生命協會 函 & 釋昭慧法師回電曾牧師澄清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27:45 | 人權之觀點‧評論
 近日在網路上看見「真愛聯盟」發表「立委承諾書」,將貴單位列為協辦單位,對此
甚感錯愕!
 
「真愛聯盟」在2011年以移花接木、抹黑手法誤導教會人士,進行保守宗教團體的連
署,阻擋性別平等法的實施,反對在國中小學進行同志教育。此事在過去一年當中,
引起諸多關懷性別、同志及人權團體的抗議、指責。
 
貴會創會理事長釋昭慧法師向來關心社會公義,也曾為文表達對同志的友善。而在同
志族群中,也有許多關心動物權的朋友對貴會向來支持。
 
在此特別發函詢問:有關此真愛聯盟所發佈的「立委承諾書」,貴會是否知情?如果
對此「立委承諾書」所列,貴會不知情,或不同意,盼能在官網或臉書公開澄清。
以免更多支持貴會的朋友遭到誤導。甚為感激!
 
附件:真愛聯盟發佈的「立委承諾書」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代表
常務理事喀飛 敬啟
2011/1/13
聯絡電話:XXXXXXXXX

=========================================

 

註:

致電關懷生命協會,工作人員表達,該會對此全然不知情。並且在今天

接獲許多詢問電話。

當我提出期待該會能公開澄清,工作人員請我發函,將請其執行長澄清。

經熱線理事長和秘書長同意,代表熱線發出此函給關懷生命協會。

=========================================

曾恕敏牧師致電釋昭慧法師,曾牧師在臉書貼出以下文字:(2012/1/13, 16:22)

經我與釋昭慧法師聯繫,這份立委候選人連署協辦單位裡出現「佛教弘誓學院」也是被「真愛聯盟」給綁架的!!!

釋昭慧:我們不曾給真愛聯盟聯署!只是尊重生命大聯盟找我們時, 我確實是答應的, 因為該聯盟的重點在保護胎兒生命權!這兩個聯盟雖然都來自天主教機構, 但訴求的屬性有很大的差異, 不宜魚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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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戰鬥的時刻 —聲援台中彩虹天堂 by 喀飛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49:58 | 人權之觀點‧評論
 戰鬥的時刻

—聲援台中彩虹天堂

 

「台中彩虹天堂」遭到社區管理委員會施壓驅逐,甚至在社區公約明文歧視同志、排擠同志空間,在2011年的台灣,這樣的人權侵犯事件令人震驚。而台中市政府在事件發生後,不聞不問,對於同志空間遭遇的歧視與排擠,毫無任何關注、瞭解,亦無任何協調、處置的行政作為,更是令人感到憤怒。

「台中彩虹天堂」事件,已讓台中市成為
2011年台灣五都中人權指標最落伍的都會。在事件中所凸顯的是,對同志污名的刻板印象,對愛滋污名的落伍烙記,對於多元文化的打壓,這是台灣同志社群、愛滋社群絕不能忍受的侵權壓迫。

在此呼籲所有關心同志人權、愛滋人權的團體與人民,在12月
17日走上街頭,共同參與「中台灣同志遊行」,對於一中社區的歧視同志、對於台中市政府藐視平等人權的顢頇,表達沈重的憤怒與抗議。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 喀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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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遊行發言】總統別偷懶,政策出來談;愛滋要人權,歧視滾得遠(by 喀飛)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6:04:59 | 紅絲帶論壇
 2011台灣同志遊行 發言稿
 
總統別偷懶,政策出來談;愛滋要人權,歧視滾得遠 
 
發言者:愛滋行動聯盟成員喀飛
 
各位彩虹戰士:大家好:我是同志諮詢熱線的喀飛,也是愛滋行動聯盟的成員。「愛滋行動聯盟」是由第一線工作的愛滋機構所組成。包括: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露德協會、懷愛協會、愛之希望協會、小YG行動聯盟、帕斯堤聯盟、世界愛滋快樂聯盟等八個機構或團體所組成。
 
過去這一年,是愛滋人權令人心寒的一年,也是愛滋行動聯盟戰鬥的一年。
 
從「愛滋藥費」醞釀改變為「部分負擔」的政策規劃,引起感染者恐慌;到司法單位起訴同志感染者捐血的嚴重歧視案件,以及,台大器官移植事件,引發排山倒海要求,在健保卡上註記感染者的侵權風暴。這些事件讓我們看到,國家愛滋政策的粗暴,利用社會對愛滋的偏見,以及對性的污名,造成感染者生存的威脅、人權的倒退。
 
感染者就在我們的身邊,不是別人,是我們心愛的情人伴侶,是我們的手足伙伴,是我們朝夕相處的家人。這些對感染者的壓迫與歧視事件,不是別人的事,而是你的、是我的、是同志社群的事情。
 
各位,你今天走出來響應同志遊行「彩虹征戰,歧視滾蛋」的主題。你有沒有想過,歧視是怎麼變成壓迫?剛開始,被歧視會讓人恐懼、憤怒,久了之後,為了喘一口氣,學會妥協,不敢出聲,忘記抵抗。繼續妥協的結果,就會失去了力量,最後以為,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只能忍受。
 
今天我們站在這裡,就要看清楚歧視運作的軌跡,要珍惜對歧視的憤怒,把它化成力量,站出來抵抗。對同志人權如此,對愛滋人權也應當如此。不然,滾蛋的不是歧視,而是你的尊嚴、你的人權。
 
愛滋行動聯盟強烈呼籲,總統馬英九不能逃避責任,應該提出完整的國家愛滋政策,解決長久以來愛滋預算短缺,所造成的「愛滋教育匱乏」、「治療經費不足」的問題。
 
 
這裡是遊行的終點,卻是我們戰鬥的起點,請和感染者站一起征戰,讓愛滋歧視滾蛋。
 
最後讓我們來呼個口號:總統別偷懶,政策出來談;愛滋要人權,歧視滾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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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8/31「新聞挖挖哇」 談器官移植事件、健保卡註記、感染者生活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7:49:31 | 紅絲帶訊息
 推薦8/31「新聞挖挖哇」 談器官移植事件、健保卡註記、感染者生活


討論主題:
1.心臟科名醫朱樹勳、醫藥記者洪素卿 談器官移植事件、健保註記
2.紀錄片導演陳正勳、感染者馬修、感染者母親戴媽 談感染者生活與拍攝紀錄片《愛的福啊》過程


洪素卿:「現在比較糟糕的是,如果聽到人家得到C肝、B肝,我們就(只)會說,你要好好吃藥控制。不然可能會肝硬化,要定期檢查。可是聽到HIV感染,像這次新聞這麼大,這是一種很奇怪的現象,是不是表示,就要從天堂到地獄,應該從(完成移植的)高興到完全不高興?大家聽到這三個字(HIV),就一片空白,好像就人生黑白。可是,感染後身體會怎麼樣?病發時會怎麼樣?治療時會怎樣?大家都不知道!只是聽到這三個字就很~(驚恐),像他(馬修)現在看起來就很好!」


朱樹勳醫師談到曾經有兩例等待移植病人,同意接受有梅毒者的心臟移植,
于美人:「如果我是一個等待移植者,沒有換心我就沒有明天,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了。我同意接受一個愛滋感染者的心臟移植,我有沒有這個權利?」
朱樹勳:「你有這個權利,但醫師不會做,因為法律限制(防治條例第11條)。」
于美人:「如果梅毒可以,為什麼愛滋不可以?」


于美人:「現在有人提議健保卡要註記(愛滋),如果電話聯絡都會出錯,註記會不會也有錯?」
朱樹勳:「註記—我反對!你註記的時候沒有病,過了一段期間,現在有了。
          還是要靠器官移植當天,一定要抽血再驗一次。註記沒有意義!」
陳正勳:「我也反對註記。拍攝紀錄片的經驗,我看到,大家都不能去平等對待這個疾病,它才會有一個專法。如果大家都能夠平等對待疾病,把B肝等同於愛滋,愛滋等同於慢性疾病,就不需要設置專法去規範。沒有人需要把他所有的隱私,曝光在一張卡片上面。」
鄭弘儀:「如果有註記,病人會得到什麼樣的不公平待遇?」
朱樹勳:「有可能,某些人有異樣的眼光。對保護病人的隱私也不對。」


新聞挖挖哇:愛之希望(1/6) 2011083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juJuMBDhW4
新聞挖挖哇:愛之希望(2/6) 2011083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lgO3UyYkRY
新聞挖挖哇:愛之希望(3/6) 2011083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ocA5Y-7jYE
新聞挖挖哇:愛之希望(4/6) 2011083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dzNc0vVk0U
新聞挖挖哇:愛之希望(5/6) 2011083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nL0bvq-tfQ
新聞挖挖哇:愛之希望(6/6) 2011083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5X84cItT_4


【相關連結】
 
有關《愛的希望,愛的福啊》紀錄片,請連結[小導演大觀眾多元教育平台]
http://www.moviecharg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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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發言稿】發揮同理心,治療蔓延的愛滋恐慌 (by喀飛)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2:12:58 | 紅絲帶論壇
愛滋行動聯盟 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  記者會 發言稿      2011/8/31

發揮同理心,治療蔓延的愛滋恐慌

發言者:喀飛(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



一個醫院器官移植不遵守程序的事件,引起社會輿論譁然;高度關注的結果,卻也將社會對於愛滋的集體恐慌推向一個高點。

民間愛滋NGO從第一線的諮詢工作,非常清楚地看到許多人對愛滋的擔心、畏懼來自於對愛滋、對感染者生活的錯誤刻板印象,以為感染了HIV就會變得骨瘦如柴、皮膚呈現潰爛慘狀,立刻面臨死亡威脅;以為每個感染者都無法健康生活、無法正常工作,只能等待死亡。這種停留在20年前的錯誤刻板印象,根深蒂固且廣泛存在,嚴重程度超乎想像。 

恐懼來自於不夠了解,生存的本能讓人想遠離恐懼,以為將恐懼與個人切割就可安全,這是人性,難以苛責,卻必須正視。這些本來可以透過更完整的認識愛滋教育來改變,避免錯誤的刻板印象產生的恐懼。遺憾的是,台灣的愛滋教育不夠普及,也不夠完整,錯失的教育良機,讓恐懼被渲染誇大、深化,甚至蔓延,形成的傷害就已經不是單純的知識傳遞可以消弭。最明顯的現象就是:民間愛滋NGO經常處理面對的愛滋慮病案例—不斷篩檢,即使陰性卻永遠懷疑篩檢工具的準確或篩檢人員的技術;窮盡一切力量收集愛滋相關資訊,卻永遠處在擔心感染的無止盡焦慮之中。

醫護人員為自身安全擔心,期盼一個免於感染風險的環境,這是非常合理且應有的要求。這種恐懼應該被正視與處理,這種需求應該透過更明確的制度來保障,徹底檢討防護流程與措施。「醫護人員安全」與「感染者隱私及人權」不應該是對立的議題,兩者的保障制度,都不是以犧牲任何一方的手段來完成。如果把「保障感染者隱私及人權」的制度,當成破壞「醫護人員安全」,甚至認為「犧牲醫護人員安全是為了保障感染者人權」顯然是過度集體恐慌下的非理性思維。

愛滋治療的醫藥技術,不斷在追求對病毒、對疾病病理更深入的認識,來尋找治療的藥物,在這20多年來,已經有越來越進步的醫藥新科技;但威脅感染者、甚至威脅非感染者的,卻不是病毒或疾病本身,而是誤解、偏見與刻板印象形成的社會歧視和恐慌;恐慌不能解決問題,只會製造更多的問題與侵害。治療這種蔓延的恐慌,只能以更多的同理心,貼近感染者處境,才能化解。認識完整的愛滋知識、理解感染者的生活與困境,愛滋不是遠在天邊的疾病,感染者有可能是你、是我,是我們的手足、是我們的至親好友。


【相關連結】

 

■【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 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http://goo.gl/RSBKg

 

■【網路連署平台】敬請連署 反對健保 IC 卡註記愛滋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10830044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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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稿】8/22 NCC「廣電媒體製播性別議題內容原則(草案)」諮詢會議發言稿 (by 喀飛)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00:34 | 人權之觀點‧評論
 NCC「廣電媒體製播性別議題內容原則(草案)」諮詢會議發言稿

發言者:喀飛(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前行政院人權委員)
時間:民國100年8月22 日(星期一)10時30分  地點:NCC傳播內容處


一、「廣電媒體製播性別議題內容原則」的法律位階為何?相關授權母法?將來的執行方式?



二、台灣同志平權運動過去20年的歷史,有很長的時間在對抗媒體污名與歧視,過去我經常擔任新聞發言人,撰寫過很多聲明或抗議媒體的文件。今天討論的條文其訂定主旨在於「消除性別歧視、偏見與刻板印象」、「呈現性別多元角色形象」,同志團體最能感受消除媒體歧視的重要性。但是,我不會因此認為國家權力、法律必須毫無節制地對媒體進行管制;我認為,在訂定這些給廣電媒體的製作守則時,必須要非常小心、非常謹慎,不能傷害到「言論自由」的基本價值。

於台灣社會來說,廣電媒體既有「社會教育」的功能與職責,更是民主社會「言論自由」、「多元價值實踐」的基礎。這些基本價值是與性別、同志、弱勢族群追求平權的目的,具有同樣重要的價值。相關的辦法或規範,不能破壞民主社會重要的基礎—保障「言論自由」、「創作表現自由」、「多元價值觀點」。

大法官會議1996年7月5日曾做出417號釋憲令,在「解釋文」中提到:「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417號釋憲令原是針對出版品,雖和本次討論的廣電媒體不同,但其中精神很類似。本次討論的條文提到「社會風俗習慣認為低俗」、「不得播出猥褻、有傷風化」、「引發令人不悅之性聯想、性暗示或過度刺激」等用字,自然要有符合社會現狀、更明確的詮釋與定義,而不是任由模糊抽象的條文用字,造成落差極大的詮釋。

「保障言論出版自由」在法律位階最高的憲法中列出,可見其之於民主價值的重要性,任何法律、辦法、規範、行政命令的訂定,絕不能忽略、違背這個基本價值。



三、草案內容的文字應該更精確

不應有「可任意詮釋與完全相異詮釋的模糊」,才能提供廣電媒體業者有效參考的依據,否則將難以遵循或推動。
這次的草案第一條「不得違反性別議題相關法令規定」,援引的雖然是既有法律,但有些卻是有爭議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因為欠缺周詳、明確的用字,已經因為侵犯人權之虞而備受批評,如果在這次的媒體守則中要引用,勢必也要承擔同樣的批評。

例如:第(一)款引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以一個同志來說,如果看到教會頻道「好消息電視台」播出走出埃及協會訪問,談治療同志、改變同志,我是不是也可以說,這樣的節目內容讓我感到「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我可以據此檢舉好消息電視台違反此項規定不得播出嗎?

例如:第(四)款引用「廣播電視法第21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訂出的「不得播出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及公序良俗之內容」,什麼是「妨害兒少身心健康」?什麼是「妨害公序良俗」?要怎麼認定?
在2009年,NCC曾經處份一則電視新聞的報導,其內容是報導男男接吻的畫面,這件事當年曾經在同志遊行中引起遊行群眾極大的憤怒。電視上現男女異性戀接吻的畫面司空見慣,哪一天找不到這樣畫面?為什麼男男接吻的畫面卻成為不適合在電視播出而必須被處罰?NCC這樣的處罰,對同志社群來說,明顯的就是歧視同志。

會議上其他兒少團體建議,更多有關「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現行法中,關於媒體管制的條文應被納入,對此我有不同意見。
過去十年,「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條文經過多次修法,其內容已經因為定義不清、可任意詮釋,造成三萬多人因此被移送,最後卻只有13%的人被判決有罪。這些被移送的人,87%卻因為這些條文而飽嚐「警察惡意釣魚」,必須忍受司法流程漫長的煎熬。這種法律對同志、對青少年帶來的人權傷害如此巨大,我們還要把這樣不清不楚的法條,也納入用來規範廣電媒體嗎?(註1)(註2)

因此,對於訂定廣電守則,我有以下幾點建議:

1.不能破壞法律的基礎:條文內容與用語,必須有明確清楚的定義,這是現代法律最基本的精神,一旦模糊曖昧、可以各自詮釋,將會傷害法律社會的基礎。

2.要讓業者有可遵循的明確性:條文內容夠不夠清楚?要怎麼遵守?必須有一致的詮釋才對。不能模糊不清,變成,業者抓不到明確的意思,以為只要媒體自己解釋得通,就沒問題。或者窒礙難行,乾脆晾在一邊,完全不理會。

3.要讓執法者具備可執行性:條文明確定義,才不會有「難以執法」的困難,也才不會出現「選擇性執法」引來不公正的批評。

4.建議聽取更多專業學者或從業者意見:應該聽取更多人權團體、傳播學者、法律學者、廣電業者的意見,讓條文內容有進一步溝通討論、檢驗其可行性的機會與對話。



四、召開公聽會,廣納更多意見

條文三「避免造成偏見、歧視、物化或刻板印象」第(二)款提到「避免特別提及或強調節目內容中人物之性別、性傾向及性別特徵等」,對於許多跨性別朋友來說,媒體歧視是在「刻意被忽略」、「看不見」、「不呈現」,這樣的條文造成的影響,抹煞了跨性別生命樣貌被看到、被報導的機會,反而無法消除歧視。如果要保障跨性別免受歧視,訂出保障其人權的條文,應該直接聽取跨性別朋友的意見,讓跨性別朋友來陳述過去以來長期被忽視,或常被扭曲報導的經驗。

本次條文規範的主題為「性別議題」,應該多從:「性別平權運動」、「教育理念」、「受報導歧視或權益侵犯經驗」的面向進行討論。因此,建議邀請更多不同的性別與同志公民團體代表進行諮詢。尤其是更弱勢、經常受媒體污名報導侵害的跨性別、青少年同志族群,更應該直接聽取其團體代表的意見。

建議徵詢的團體:
台灣跨性別權益行動會、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高中生制服聯盟、雙性戀團體拜坊Bi the Way、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性別人權協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台灣同志遊行聯盟、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高雄同志遊行聯盟等團體)的意見。



【參考資料】

註1:回顧:警察濫用兒少條例引發的人權爭議
http://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449193005900

註2:地檢署「兒少性交易條例」案件統計(民國89年~99年7月)
http://blog.yam.com/gofyycat/article/30604707

註3:媒體公民會議:尊重多元的性權發聲
http://blog.yam.com/gofyycat/article/20517176
 
註4:這次的小型諮詢會議是由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擔任主席。
應邀出席的還有:蕭蘋(中山傳播管理所所長)、方念萱(政大新聞系)、黃葳威(政大廣電系、白絲帶關懷協會)、勵馨基金會代表、展翅協會(前身為終止童妓協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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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紀錄] 2000年9月台灣保守教會反對台北同玩節 原始文件與相關報導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2:47:26 | 人權之歷史文件

【歷史大事記】
 
1995.5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成立,遭到保守教會批判。
 
2000.8  第1屆同玩節,福音聯盟牧師夏忠堅發起教會連署反對,阻止市長馬英九出席。
 
2006.8 第7屆同玩節前夕,立委雷倩、市議員厲耿桂芳,與保守教會人士
輔大神學院院長艾立勤神父、新店行道會牧師等,召開記者會反對台北同
玩節。

2006.12  反對就服法將「性傾向」列為不可歧視項目。

2006.10  保守教會透過立委,否決蕭美琴立委所提「同志婚姻法草案」
排入議程,在立院討論前即遭排除。

2009.9.24 前長老教會陳宇全牧師發起,靈糧堂、浸信會等數個基督教
團體舉行「反對同志遊行」的遊行。

2011.4  輔大神學院生命倫理中心齊明與靈糧堂等以「真愛聯盟」名義
發起連署,反對教育部100學年度在國中小實施認識同志教育。
 



【原始文件】

為「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
台灣基督教界敬致陳總統、馬市長、林局長的公開信

 (發起人的前言)

有鑑於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將於本週六、日舉辦「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該活動相當盛大,包括同志園遊會、同志論壇、發表同志地圖、同志作品發表會等等,並邀請國際同志運動領袖來台參與,陳總統及馬市長都將應邀參與活動與致詞,我們深感教會在此刻不能做多數的沈默者,因此草擬以下公開信,並徵求各教派、機構共同連署。以便將正式信函遞交陳總統、馬市長及民政局林局長。【2000年福音運動夏忠堅】


(公開信本文)

從媒體獲悉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將於九月二至三日舉辦「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陳總統也將應邀參與該活動。對此,我們深感驚異與不解!並不得不提出誠懇的呼籲。對於陳總統、馬市長企圖「建立台北市成為一個尊重少數、尊重多元文化發展的國際級都會」,深感敬佩並願全力支持。但對於市政府公開參與同志運動之推展,以之為建立國際級都會之方法,卻深為不解。

基督教界對於同志群體絕無歧視之立場。我們尊重每一位同志人士也是上帝以祂的形像和樣式所造的,其全人和權益也為基督教所關切和接納。雖然基督教信仰和倫理,認為同性戀是罪,但卻深愛所有同性戀者,而且認為同性戀的罪和一般異性戀的罪(外遇、姦淫…)、道德上的罪(說謊、猜嫉、憎恨…)和法律上的罪一樣,都是沒有達到上帝的標準,因此需要悔改。

我們了解同志人士因為心裡或生理的影響,而造成他們性別認同上的困擾與陰影;我們也了解一般社會人士對同志群體的岐視和排斥,所帶給他們的傷害與痛苦。因此,基督教會願意接納、關懷同志群體,並願意藉著長期的關懷、輔導來協助同志人士改變他們的性別取向。

然而,從歐美社會的同志運動中,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在嘉年華式的同志園遊會、遊行、聚集之中,卻也毫不遮掩的充斥著粗穢、挑逗、曖昧、淫慾的色情。以台灣同志聚集場所喜歡標榜:「群妖亂舞大擂臺」、「激情暗爽摸摸樂」、「人面壽星出烏龍」…等煽情的活動,我們唯恐「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所產生的副作用,將會步入歐美同志運動之後塵而充滿情色異味;而其結果非但無法使同志群體得到社會的認同,恐怕更引致同志群體與一般社會人士之間的對立。

我們深感不解的是:台北市政府之所以舉辦「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是認同同志運動並願意以公權力及公帑在社會中推廣同性戀嗎?我們深感不解的是:台北市政府舉辦「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就可以與舊金山比美而成為國際級都會嗎?若是如此,何不由文化局推動在台北市各主要建築物外牆塗鴉,以使台北市能與紐約比美?我們深感不解的是:台北市政府舉辦「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就可以建立尊重少數、尊重多元文化的都會嗎?讓我們深感不解的是:馬市長抗議中央調降統籌分配稅款的動作讓市民刮目相看,但為何在縮減總預算的同時卻又運用人民納稅錢推展同志運動?

我們呼籲台灣社會必須了解和接納同志群體,採取行動協助同志人士脫離他們的困擾和痛苦;我們呼籲台灣所有的基督教會和基督徒加倍關愛同志人士,陪同他們走一段路,協助他們得到上帝的愛和醫治;我們更要誠懇的呼籲政府部門,不要隨意運用公權力和公帑推動意向不明、尚有爭議的運動和活動。我們誠心的祝福我們的國家、城市和人民,能「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


公開信簽署單位:
走出埃及禱告事奉中心(基督教同志關懷機構)、中華基督教福音協進會、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黑門山上的劇團、台灣聖教會、台灣聖公會、台灣讀經會、中國學園傳道會、台北靈糧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中華浸信宣道會、基督教台灣貴格會聯會、伊甸基督教會、中華民國聖經公會、亞洲宣教神學院

轉錄出處:性別人權協會網站新聞區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pageNum_RecClipData=13&&ncdata_id=625


2000/9/2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聲明暨發起支持同志平權連署書

http://kuromeow.tripod.com/isotope/publish-21_b.htm


 

【相關報導】


(以下兩篇報導原刊媒體待查。待確認線索:基督教會報) 

 基督教串連 反對同志公民運動

台北市照常舉行相關活動 陳水扁接見美國同志運動領袖

 【陳金萬台北報導】針對台灣首度由官方編列預算舉辦的「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二○○○年福音運動等多個基督教會團體發表公開信,分別向應邀致詞的陳水扁總統、馬英九市長及主辦單位主管林正修局長提出反對同玩節的立場。不過,台北市民政局仍依照原訂的計劃於九月二日在華納威秀影城廣場舉行「彩虹園遊會」,馬英九市長於九月三日在台北市議會舉行的「台北同志國際論壇」應邀致詞,陳總統則在九月四日接見兩位主講人:美國同志運動領袖麥可‧布朗斯基(Michael Bronski)和同志人權律師南杭特(Nan Hunter)時表示:「同性應不是罪,也不是疾病。」

 台北市這次主辦「台北同玩節」的目的,是讓一般人能夠正確認識同性戀、平等對待同性戀者。

 由走出埃及禱告事奉中心(基督教關懷同志機構)和中華基督教福音協進會主導的反對台北同玩節公開信,獲得許多教派的支持,參與簽署的宗派包括:天主教主教團、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台灣聖教會、台灣聖公會、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中華基督教行道會聯會、台北靈糧堂、中華浸信宣道會、基督教台灣貴格會聯會,基督教協同會聯合會、台灣基督門諾會教會聯會、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新生教團,教會機構方面包括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基督教晨曦會、基督教更生團契、救世傳播協會、中華民國基督教全國禱告網絡協會、黑門山上的劇團、台灣讀經會、中國學園傳道會、中華民國聖經公會、財團法人基督教宇宙光全人關懷機構、佳音電台、好消息頻道等。

 公開信中表示,基督教信仰和倫理認為同性戀是罪,但卻深愛所有同性戀者,基督教會願意接納、關懷同志群體,並願意藉著長期的關懷、輔導來協助同志人士改變他們的性別取向。信中也表達唯恐同志公民運動所產生的副作用,將會步入充滿情色異味的後塵;其結果非但無法使同志群體得到社會的認同,恐怕更引致同志群體與一般社會人士之間的對立。公開信呼籲台灣社會必須了解和接納同志群體,採取行動協助同志人士脫離困擾和痛苦;也呼籲台灣所有的基督教會和基督徒加倍關愛同志人士,陪同他們走一段路,協助他們得到上帝的愛和醫治;呼籲政府部門,不要隨意運用公權力和公帑推動意向不明、尚有爭議的運動和活動。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並未參與簽署這次的公開信。總會研發中心主任黃伯和牧師表示,長老教會目前對同性戀議題還沒有一致的意見和看法,對於此一事件也沒有採取特定的立場。他自己則以平常心看待這次活動,認為若事先假設活動會產生負面影響而反對,對參與活動和工作的人並不公平。

  

排斥同志 與上帝的愛相違

基督教界的公開信 被認為對同志不友善

 【陳金萬台北報導】成立四年的同光長老教會參與協辦台北同玩節,對台北市政府支持「同志公民運動」相當肯定。基督教界發起反對同玩節的聲明,同光長老教會曾傳道師表示相當無奈,但也是意料中事。他說,同志運動團體已有心理準備,這次同玩節雖對同志形象有正面作用,但也促成反同志者如宗教界的串連整合,往後這種狀況可能會長久存在。

 曾傳道師說,同志也是上帝的子民,基督教會排斥同志是明顯與愛的源頭──上帝的旨意相違背。同志的性傾向絕對不是罪,而是上帝創造的奧秘之一,同志絕對不需要經過外力的矯正或所謂的醫治來改變同志性傾向,因為這是違反上帝的創造主權!同光教會完全認同與接納同志性傾向。同光教會作為同志社區的一員,當然和其他團體一樣致力爭取同志人權,並肯定這次台北市政府向公民運動、同志人權的進展跨出一大步。

 對於基督教界這次的公開信,同光教會認為對同志極不友善,因此也在網路上發起聲明連署及論壇。在聲明中指出:同志族群長久以來都處於弱勢族群的邊緣,是不被傾聽、不被注視、不被祝福,反而是遭遇嘲笑、打壓、消音、污名化等等;如今政府官方帶頭開始補償同志族群時,同志族群卻要遭受敵對同志的某些基督教會與基督教派之「摑巴掌」對待。如此的行徑,甚至給社會與宗教界帶來不良的示範,讓許多關心與支持同志族群的異性戀朋友與非基督教徒,看見一幅「口裡說『愛』與『包容』,但行動出來的卻是『歧視』與『不友善』。」

 曾研究過教會對同性戀態度的玉山神學院教授陳南州表示,每個基督教社群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整個基督教會的立場,目前對同性戀議題有做過研究的教會都不會輕率的將同性戀定「罪」。陳南州指出,反對者認為即使同性戀是天生的也不代表合理,但以異性戀的合理性來否定同性戀的合理性,同樣值得商榷。陳南州認為教會對同性戀族群的關懷,應是一種信仰和神學的反省,對同性戀族群的處境要有適當的認識和了解,而非主觀地想改變他們。



教會界反對「同志公民運動」


論壇報1831期  日期:2000/9/5   作者:雷式明   

【記者雷式明台北報導】由二○○○年福音運動發起﹑反對台北市府在九月二至三日舉辦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簽署活動,及發表公開信,已獲得五百多教會及個人的連署。專門輔導同性戀的走出埃及事奉中心負責人厲真妮傳道表示,在台灣,唯有教會界有立場對此事表示意見,這是表達愛和關懷而非對立的舉動。

天主教和基督教界發表聯合公開信給總統陳水扁﹑市長馬英九及民政局局長林正修表示,同性戀在上帝的標準是罪,需要悔改﹔台灣社會和教會界應接納同志群體,協助他們脫離困擾﹔國外的同性戀集會都充斥著淫慾與色情,台北市沒有必要以此集會,做為晉升為國際級都會的指標。

參與簽署的新店行道會主任牧師張茂松表示,站在信仰和道德的立場,他反對同性戀。他說,在聖經羅馬書很清楚的指出,神「任憑男和男行可羞恥之事」,在舊約聖經中所說的孌童﹑廟妓都是被咒詛的同性戀者。因此,不論同性戀者用什麼方式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基督教都要反對到底。

二○○○年福音運動總幹事夏忠堅牧師表示,他反對台北市政府以恢復公民權為訴求,辦理此項活動,因為社會並沒有剝奪同性戀者的公民權。同時,教會認為同性戀是罪,如同聖經說說謊是罪一樣,教會關懷同性戀者,但絕不以有罪為無罪。

厲真妮則認為,在台灣唯有教會界能對此事發表立場,發表公開信不是要與同性戀團體對立,而是一種愛的行動。

九月二日當天在台北市華納威秀園遊會的現場,厲真妮帶領十位同工在現場發單張﹑禱告,特別也避開和同志專屬的同光長老教會衝突,她看到許多過去她接觸過的同性戀者,如今還沒有走出來,這些人躲著她,怕和她見面。

厲真妮強調,同性戀是一種後天的學習,在成長過程中,不良的互動模式所造成的,我們不可能要求同性戀改變,但是上帝能改變他們。

參加聯署的福音機構有宇宙光全人關懷基金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救世傳播協會等共卅六個﹔聯署的宗派包括浸信會聯會﹑台灣聖教會﹑台灣聖公會﹑台灣信義會﹑浸信宣道會等八個宗派,教會則有九○所及四○八位個人簽署。

另外,天主教主教團也參與聯署,台灣樞機主教單國璽將於八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天主教反對的立場。



回應教會界的公開信 馬英九﹕政府不推廣同性戀


論壇報1831期 日期:2000/9/5   作者:于欣傑   

【記者于欣傑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日前主辦的同志活動「台北同玩節」,引起許多教會連署發表聲明,反對政府使用公權力及公帑在社會中推廣同性戀。市長馬英九於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政府辦同志活動並不是推廣同性戀,而是願意容忍歧見,尊重每個族群的自由。

馬英九三日下午出席在台北市議會舉行的「台北同志國際論壇」時,一方面陳述他對同性戀文化認識的經歷,一方面也對宗教團體反對同志運動提出解釋。他表示,宗教團體表達反對的態度十分溫和,很有風度,並沒有採取抗爭﹑破壞的行為,而只是提出公開信,希望同志在表達不同文化時,也能包容宗教團體的意見。

馬英九於會後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英文「陌生人」(stranger)這個字的原義,其實與「敵人」同意,因為不了解就會帶來敵意,因此他認為透過多元文化的展現,能夠讓各個族群之間增加了解,不會只有敵意﹔因此他才願意舉辦同志活動,讓更多市民能了解同志文化,並不代表政府在推廣同志文化。

馬英九也說,他站在市長的立場,就是從法制層面來思考,既然同志沒有犯法,又存在於社會中,為什麼不能透過活動讓更多人認識這樣一個族群呢﹖此外,民主社會的認知,就是能容忍歧見,他認為能夠舉辦同志活動,而宗教團體也提出自己的意見,這就是多元文化的表現。

馬英九也以輕鬆的語氣對於周圍的同志說﹕「教會界也不是不准同志存在,只是認為這是罪,不要看得太嚴重,既然有罪,去告解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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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愛滋在醫療上是慢性疾病,但社會處境上卻不是 (by 喀飛)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9:10:51 | 紅絲帶訊息
 愛滋行動聯盟呼籲的是整體的愛滋政策。直接講,就是到底對於愛滋/感染者,是國家要他們吃藥(因為公衛、防疫考量)?還是感染者自己可以決定要不要吃藥(使用者付費、健康自主權)?

 

1997雞尾酒療法出來後,愛滋在醫療治療上可以視為慢性疾病沒錯,但是在社會處境上,卻不能用慢性疾病看待。20年前被社會排擠、被視為道德敗壞的污名,經過這麼多年,並沒有多大的改善。不會有高血壓、糖尿病的病人,會因為這些疾病在體檢後被雇主解聘失去工作,也不會因為這些疾病而失去家人,更不會因此被社區排擠,或是因為這些疾病在就醫、面對需要開刀時被醫生拒絕,但感染者會。感染者從發現自己感染的第一天開始,每天、每月、每年,甚至一輩子,都在和這些因為無知、偏見而來的歧視對抗周旋。對感染者來說,感染對於健康是很大的威脅沒錯,但是更擔心害怕與恐懼的,卻是來自朋友、家人、職場甚至陌生人歧視眼光下的社會處境。這是愛滋/感染者和其他慢性疾病病人最大的差別。高血壓、糖尿病的病人,也不需要一輩子被通報、被追蹤監控、被要求告知和誰做愛,感染者卻要。

 

愛滋政策對待感染者應該要有清楚一致的立場,不可以用兩套不同的標準處置感染者、對待愛滋這個疾病。在談負擔費用時,就說,這是你的身體、你的健康,基於公平原則、使用者付費原則,你要和其他疾病是一樣;但是,在談通報、監控、罪罰的時候,卻說,為了更多人的健康、為了公衛與防疫的需求,你必須犧牲隱私權、犧牲健康自主權、犧牲被平等對待,你被處置方式必須不同,一輩子要被列管、通報、監控,如果你在做愛時、就醫時,沒有告知對方,你將有法律責任。這些都是和其他疾病不一樣、以國家機器強迫感染者的犧牲啊!

 

談社會公平、談使用者付費,如果只是要談這幾個字,是多麼簡單、輕鬆啊,但對於感染者來說,這些說法卻像是一把銳利的劍,再次刺穿讓感染者滴血,說不出口的痛,是真的痛。不是感染者自己要特殊待遇、要特權,而是這個社會、這個醫療環境、這個國家政策,20幾年來,早就已經用不公不義的方式對待他們。官方以「平權」為理由,要求感染者負擔,正是說明了主管官衙對於感染者遭受的社會處境是多麼地忽視,對於處理感染者的權益保障輕視到什麼程度。一個「認為管控感染者就能防疫」的衛生署/疾管局,本身就是用制度與國家力量在踐踏感染者的罪魁禍首,有什麼資格談「平權」?

 

 

【參考文章】

1. [評論] 推卸防疫責任的移送 強化歧視的起訴

-評論男同志捐血被起訴一案(by喀飛)

http://blog.yam.com/gofyycat/article/38930066

 

2. [中區公民論壇發言稿] 解決問題,要先看清楚問題by喀飛)

http://blog.yam.com/gofyycat/article/36924309

 

3.[區公民論壇發言稿] 是愛滋經費不足?還是愛滋政策不足?by喀飛)

http://blog.yam.com/gofyycat/article/35884486

 

4.[2010十大性權事件記者會發言污名糾纏愛滋經費,暴露愛滋歧視by 喀飛)

http://blog.yam.com/gofyycat/article/3425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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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推卸防疫責任的移送 強化歧視的起訴(by喀飛)
gofyycat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40:48 | 紅絲帶論壇
 
推卸防疫責任的移送 強化歧視的起訴
-評論男同志捐血被起訴一案
 
撰文: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喀飛
 
這個案子從「男性間性行為者不能捐血」的捐血規定,到衛生署疾管局前後發佈新聞,急於以「捐血驗愛滋」等各種理由入罪的函送,再到後來檢方在起訴書中以「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若貿然捐血將導致受血者因而感染愛滋病毒」為理由起訴,不折不扣就是一個「官方推卸防疫責任」、「檢方強化對男同志歧視」的案例!
 
疾管局想避免不安全血液影響受血人被感染,可以理解其在公共衛生的立場考量。但使用的方式和援引的防疫理念卻讓人無法認同。不止一次,疾管局對媒體發佈的新聞,總把感染的責任放在感染者的身上,彷彿只要杜絕、管控感染者的行為,是防疫最重要的工作!完全忽視防疫的關鍵在教育社會大眾,應該是:每個人都有責任去認識愛滋、學習保護自己免於感染。
於是,欲藉司法起訴警告他們眼中認定的「蓄意傳染者」或「用捐血來篩檢者」,這樣的企圖,近幾年總是會從疾管局發佈的新聞看到。
本案中,最早是媒體引用疾管局說法,把當事人說成「利用捐血驗愛滋」,事實卻非如此(註1)。疾管局的作法,不但在防疫目標上不切實際、難以達成,反而是造成男同志被標籤化、感染者罪罰化,不公不義地踐踏著相關族群的人權。
 
 
更換篩檢方式才能維護血液安全
 
HIV篩檢隨著檢驗方式不同,空窗期(註2)長短不一。國外早已採用NAT(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將空窗期縮短到11天,也就是把「已感染卻檢驗為沒感染」的風險大大降低。這套檢驗方法用在捐血,大幅提高受血人的保障。據估計,台灣的捐血單位如果要改用這個檢驗方式,成本約三億。過去不斷有人呼籲改用此方法,卻被認為是「成本過高」。於是,寧可省錢不更換有效降低風險的技術,卻企圖將當事人因過長的空窗期,未知感染狀況下的捐血行為,以法律制裁。
 
捐血人在公益號召下奉獻鮮血,醫院為急需輸血的人花費向血液基金會購買血液。血液基金會的收入,應拿來改善篩檢方法,保障血液安全。作為供應血液的執行單位,或主管官署,在血液安全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血人不幸感染,司法單位應看見在制度上篩檢技術未能改善造成的問題;要追究法律責任,也應該是握有資源、負責執行和把關的血液基金會,而不是無辜的捐血人。
 
 
限制捐血 該限的是行為?還是身份? 
 
從「男同性戀者不能捐血」或後來更動為「男性間性行為者不能捐血」,此規定早被同志及人權團體抨擊為歧視。條文根據的「高危險群防治理論」(註3),更是和「行為重於身份」的世界防疫思維反其道而行。連疾管局都在同志團體長期呼籲、溝通、抗議下,於2010年愛滋日新聞稿開始改變防治口號:「愛滋病毒的標的『只有高風險行為,沒有高危險族群』。」(註4)此時卻抱著這個落伍的歧視條文、援引入罪於捐血人。
對愛滋常識、感染途徑瞭解的人都知道,不論身份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也不論是單一伴侶或多重伴侶,感染風險高低的關鍵在於戴套或不戴套(的行為)造成的體液或血液接觸,並不在哪種性傾向或道德標準(的身份)。明白這些才能理解,愛滋防治(或血液安全維護)應該靠具體防護技術/行為來解決,不在於劃分性道德身份。
禁止男性間性行為者捐血的規定,企圖以捐血人自我坦承方式,分辨或阻止特定族群捐血,期待達成維護血液安全的目的,顯然不是依據愛滋傳染途徑等醫學原理的有效方式。
 
捐血中心的操作方法是透過捐血人填寫問卷,自由心證地回答:「是否曾有男性間性行為?」一旦勾選「是」,紀錄永遠被儲存,不管過多久,換到另一個捐血中心,連線檔案都會跳出「此人不得捐血」的註記。
仰賴捐血人良心誠實填寫的制度,卻是根據貶抑特定族群、缺乏良心的歧視條款,其中的思維充滿矛盾。
 
 
「坦承同志」有罪,「身份」竟成起訴理由
 
男同志社群長期背負「男同志=愛滋」、「愛滋=道德敗壞」的雙重污名,影響其自我認同歷程,也讓許多同志父母知道孩子是男同志後,對其健康擔憂。把同志鎖進衣櫃的「身份不可說」壓力,部分原因來自這樣的雙重污名。
本案當事人面對檢察官偵察,大可隱瞞其男同志身份,謊稱是異性戀,就不會被檢察官以這樣的理由起訴。但是他沒有,他選擇承認自己是男同志,也問心無愧地表達,「因為有篩檢習慣,且最近一次篩檢是陰性,才去捐血」。但這樣的坦白,卻不是取得「已善盡注意」的理解,反而被認定為「明知是高危險群身份」的「刻意」!這樣的起訴,等於透過司法向社會宣示,同意「捐血規定排除男性間性行為者歧視條文」的正當性,也是對誠實承認男同志身份的被告一種懲罰!造成的影響,等於是把過去以來,平權運動努力恢復同志在社會上被公平對待、不需隱藏身份的平權目標,給予一大打擊!
 
 
若篩檢即證明有危險行為 誰還敢去篩檢? 
 
疾管局近年鼓吹男同志作篩檢,特別是各大都會的男同志空間,篩檢頻頻。常見宣傳說法:「篩檢是為了更瞭解自身健康狀況。」現在,檢察官對此有不同詮釋,偵訊中詢問確認被告的「固定篩檢」,以此推論為「高危險群」。
本案當事人被起訴後,引發男同志社群最大的議論和擔憂就是,「為什麼一個有歧視的捐血規定被司法體系認可?」、「下次去捐血會不會成為被告?」「應該揭露固定篩檢的習慣嗎?」
疾管局為阻止男同志捐血移送本案當事人,卻造成檢察官用「固定篩檢」連結當事人「確為高危險群」的確證。此舉讓移送本案的疾管局,對自家推廣篩檢的政策打了一巴掌。
 
 
結語:經典歧視案例 象徵人權指標 
 
從同志人權、法律平等原則、愛滋防治知識等不同面向來看,此案等於是把長久以來「高危險群防治論述」和「愛滋污名歧視」複製到司法審理的思維。一旦被司法定罪,等於確立對同志、對感染者歧視的正當性,悖離了司法制度保障人權公義平等的精神。
所有關心同志人權、感染者人權的同志社群和人權團體,都應該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避免血液安全責任認定的傾斜與對政策制定的歧視,以及隨之影響的起訴認定之偏頗,或者因起訴認定造成了歧視的強化。
 
 
 
註1:2010年12月,疾管局發佈新聞,宣稱當事人「疑似透過捐血進行篩檢」,媒體立刻以「惡劣愛滋男 捐血害死人」的斗大標題刊出此新聞。此事同時在男同志社群及愛滋民間團體引起議論。
台灣愛滋行動聯盟瞭解詳情後,2010年12月9日發佈「聯合聲明」:一、重申「感染者捐血」之論絕非事實。二、「惡意傳染他人」乃不實指控。三、對於特定族群標籤化,降低全民對愛滋的重視,將不利防疫。四、愛滋訊息的錯誤傳遞,導致民眾恐懼愛滋。五、推動全面篩檢之相關環境與配套不足,阻礙愛滋疫情真正的呈現。六、全面更換NAT(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的愛滋血液檢驗方式,保障血液的安全。
 
註2:空窗期:意即,明明感染了,卻驗不出來的時期。
 
註3:高危險群理論:疾管局過去以來宣導時,總強調「男性間性行為者、性工作者、注射毒癮者為感染愛滋的高危險群」。長年宣傳結果,對特定族群產生標籤化的污名,也讓社會大眾誤以為自身非高危險群,而忽視對愛滋的重視和理解,反而形成防疫大漏洞。
 
註4:2010年12月1日疾管局新聞稿:「愛滋病毒不會找特定的族群,卻會找上有特定『危險行為』的人」
(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31544&ctNode=220&mp=1)
「愛滋病毒的標的『只有高風險行為,沒有高危險族群』,一般人可能會覺得性工作者、男同志、嫖客、藥癮者才會感染愛滋,本局呼籲一個重要觀念,不戴保險套防護的性行為、與性交往史不明對象間的性行為、共用針具與稀釋液等不安全行為,才是愛滋病傳播的主因,而不論是男性或女性、同性戀或異性戀,有上述行為者都有被傳染的可能。」
這是非常難得疾管局防治思維開始轉變、值得鼓掌。但另一方面,疾管局卻不顧「愛滋除罪化」的呼籲,計畫修改愛滋相關法律,將「傳染給他人的感染者」明確地進行罪罰。
 
 
★本文發表於台灣人權促進會期刊 [TAHR PAS夏季號]專刊「愛滋 愛之」 (2011/6出刊)
內有其他愛滋人權相關三大主題:
1.外籍感染者權益、2.愛滋藥費部分負擔政策、3.同志捐血被起訴案。
網路刊物:http://issuu.com/eeling/docs/tahr2011summer
 
★同期刊物「同志捐血起訴專題」另有以下文章:
權促會張正學:過失何在—男同志捐血遭起訴案事件
台權會執行委員郭英調:似是而非的同意書—評論捐血登記表中禁止捐血者(高危險群)部分
司改會研究員陳雨凡:國家機器卸責的合作無間—從法律層面看男同志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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