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卸防疫責任的移送 強化歧視的起訴
-評論男同志捐血被起訴一案
撰文: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喀飛
這個案子從「男性間性行為者不能捐血」的捐血規定,到衛生署疾管局前後發佈新聞,急於以「捐血驗愛滋」等各種理由入罪的函送,再到後來檢方在起訴書中以「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若貿然捐血將導致受血者因而感染愛滋病毒」為理由起訴,不折不扣就是一個「官方推卸防疫責任」、「檢方強化對男同志歧視」的案例!
疾管局想避免不安全血液影響受血人被感染,可以理解其在公共衛生的立場考量。但使用的方式和援引的防疫理念卻讓人無法認同。不止一次,疾管局對媒體發佈的新聞,總把感染的責任放在感染者的身上,彷彿只要杜絕、管控感染者的行為,是防疫最重要的工作!完全忽視防疫的關鍵在教育社會大眾,應該是:每個人都有責任去認識愛滋、學習保護自己免於感染。
於是,欲藉司法起訴警告他們眼中認定的「蓄意傳染者」或「用捐血來篩檢者」,這樣的企圖,近幾年總是會從疾管局發佈的新聞看到。
本案中,最早是媒體引用疾管局說法,把當事人說成「利用捐血驗愛滋」,事實卻非如此(註1)。疾管局的作法,不但在防疫目標上不切實際、難以達成,反而是造成男同志被標籤化、感染者罪罰化,不公不義地踐踏著相關族群的人權。
更換篩檢方式才能維護血液安全
HIV篩檢隨著檢驗方式不同,空窗期(註2)長短不一。國外早已採用NAT(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將空窗期縮短到11天,也就是把「已感染卻檢驗為沒感染」的風險大大降低。這套檢驗方法用在捐血,大幅提高受血人的保障。據估計,台灣的捐血單位如果要改用這個檢驗方式,成本約三億。過去不斷有人呼籲改用此方法,卻被認為是「成本過高」。於是,寧可省錢不更換有效降低風險的技術,卻企圖將當事人因過長的空窗期,未知感染狀況下的捐血行為,以法律制裁。
捐血人在公益號召下奉獻鮮血,醫院為急需輸血的人花費向血液基金會購買血液。血液基金會的收入,應拿來改善篩檢方法,保障血液安全。作為供應血液的執行單位,或主管官署,在血液安全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血人不幸感染,司法單位應看見在制度上篩檢技術未能改善造成的問題;要追究法律責任,也應該是握有資源、負責執行和把關的血液基金會,而不是無辜的捐血人。
限制捐血 該限的是行為?還是身份?
從「男同性戀者不能捐血」或後來更動為「男性間性行為者不能捐血」,此規定早被同志及人權團體抨擊為歧視。條文根據的「高危險群防治理論」(註3),更是和「行為重於身份」的世界防疫思維反其道而行。連疾管局都在同志團體長期呼籲、溝通、抗議下,於2010年愛滋日新聞稿開始改變防治口號:「愛滋病毒的標的『只有高風險行為,沒有高危險族群』。」(註4)此時卻抱著這個落伍的歧視條文、援引入罪於捐血人。
對愛滋常識、感染途徑瞭解的人都知道,不論身份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也不論是單一伴侶或多重伴侶,感染風險高低的關鍵在於戴套或不戴套(的行為)造成的體液或血液接觸,並不在哪種性傾向或道德標準(的身份)。明白這些才能理解,愛滋防治(或血液安全維護)應該靠具體防護技術/行為來解決,不在於劃分性道德身份。
禁止男性間性行為者捐血的規定,企圖以捐血人自我坦承方式,分辨或阻止特定族群捐血,期待達成維護血液安全的目的,顯然不是依據愛滋傳染途徑等醫學原理的有效方式。
捐血中心的操作方法是透過捐血人填寫問卷,自由心證地回答:「是否曾有男性間性行為?」一旦勾選「是」,紀錄永遠被儲存,不管過多久,換到另一個捐血中心,連線檔案都會跳出「此人不得捐血」的註記。
仰賴捐血人良心誠實填寫的制度,卻是根據貶抑特定族群、缺乏良心的歧視條款,其中的思維充滿矛盾。
「坦承同志」有罪,「身份」竟成起訴理由
男同志社群長期背負「男同志=愛滋」、「愛滋=道德敗壞」的雙重污名,影響其自我認同歷程,也讓許多同志父母知道孩子是男同志後,對其健康擔憂。把同志鎖進衣櫃的「身份不可說」壓力,部分原因來自這樣的雙重污名。
本案當事人面對檢察官偵察,大可隱瞞其男同志身份,謊稱是異性戀,就不會被檢察官以這樣的理由起訴。但是他沒有,他選擇承認自己是男同志,也問心無愧地表達,「因為有篩檢習慣,且最近一次篩檢是陰性,才去捐血」。但這樣的坦白,卻不是取得「已善盡注意」的理解,反而被認定為「明知是高危險群身份」的「刻意」!這樣的起訴,等於透過司法向社會宣示,同意「捐血規定排除男性間性行為者歧視條文」的正當性,也是對誠實承認男同志身份的被告一種懲罰!造成的影響,等於是把過去以來,平權運動努力恢復同志在社會上被公平對待、不需隱藏身份的平權目標,給予一大打擊!
若篩檢即證明有危險行為 誰還敢去篩檢?
疾管局近年鼓吹男同志作篩檢,特別是各大都會的男同志空間,篩檢頻頻。常見宣傳說法:「篩檢是為了更瞭解自身健康狀況。」現在,檢察官對此有不同詮釋,偵訊中詢問確認被告的「固定篩檢」,以此推論為「高危險群」。
本案當事人被起訴後,引發男同志社群最大的議論和擔憂就是,「為什麼一個有歧視的捐血規定被司法體系認可?」、「下次去捐血會不會成為被告?」「應該揭露固定篩檢的習慣嗎?」
疾管局為阻止男同志捐血移送本案當事人,卻造成檢察官用「固定篩檢」連結當事人「確為高危險群」的確證。此舉讓移送本案的疾管局,對自家推廣篩檢的政策打了一巴掌。
結語:經典歧視案例 象徵人權指標
從同志人權、法律平等原則、愛滋防治知識等不同面向來看,此案等於是把長久以來「高危險群防治論述」和「愛滋污名歧視」複製到司法審理的思維。一旦被司法定罪,等於確立對同志、對感染者歧視的正當性,悖離了司法制度保障人權公義平等的精神。
所有關心同志人權、感染者人權的同志社群和人權團體,都應該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避免血液安全責任認定的傾斜與對政策制定的歧視,以及隨之影響的起訴認定之偏頗,或者因起訴認定造成了歧視的強化。
註1:2010年12月,疾管局發佈新聞,宣稱當事人「疑似透過捐血進行篩檢」,媒體立刻以「惡劣愛滋男 捐血害死人」的斗大標題刊出此新聞。此事同時在男同志社群及愛滋民間團體引起議論。
台灣愛滋行動聯盟瞭解詳情後,2010年12月9日發佈「聯合聲明」:一、重申「感染者捐血」之論絕非事實。二、「惡意傳染他人」乃不實指控。三、對於特定族群標籤化,降低全民對愛滋的重視,將不利防疫。四、愛滋訊息的錯誤傳遞,導致民眾恐懼愛滋。五、推動全面篩檢之相關環境與配套不足,阻礙愛滋疫情真正的呈現。六、全面更換NAT(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的愛滋血液檢驗方式,保障血液的安全。
註2:空窗期:意即,明明感染了,卻驗不出來的時期。
註3:高危險群理論:疾管局過去以來宣導時,總強調「男性間性行為者、性工作者、注射毒癮者為感染愛滋的高危險群」。長年宣傳結果,對特定族群產生標籤化的污名,也讓社會大眾誤以為自身非高危險群,而忽視對愛滋的重視和理解,反而形成防疫大漏洞。
註4:2010年12月1日疾管局新聞稿:「愛滋病毒不會找特定的族群,卻會找上有特定『危險行為』的人」
(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31544&ctNode=220&mp=1)
「愛滋病毒的標的『只有高風險行為,沒有高危險族群』,一般人可能會覺得性工作者、男同志、嫖客、藥癮者才會感染愛滋,本局呼籲一個重要觀念,不戴保險套防護的性行為、與性交往史不明對象間的性行為、共用針具與稀釋液等不安全行為,才是愛滋病傳播的主因,而不論是男性或女性、同性戀或異性戀,有上述行為者都有被傳染的可能。」
這是非常難得疾管局防治思維開始轉變、值得鼓掌。但另一方面,疾管局卻不顧「愛滋除罪化」的呼籲,計畫修改愛滋相關法律,將「傳染給他人的感染者」明確地進行罪罰。
★本文發表於台灣人權促進會期刊 [TAHR PAS夏季號]專刊「愛滋 愛之」 (2011/6出刊)
內有其他愛滋人權相關三大主題:
1.外籍感染者權益、2.愛滋藥費部分負擔政策、3.同志捐血被起訴案。
網路刊物:http://issuu.com/eeling/docs/tahr2011summer
★同期刊物「同志捐血起訴專題」另有以下文章:
權促會張正學:過失何在—男同志捐血遭起訴案事件
台權會執行委員郭英調:似是而非的同意書—評論捐血登記表中禁止捐血者(高危險群)部分
司改會研究員陳雨凡:國家機器卸責的合作無間—從法律層面看男同志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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