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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 日本古文書學發達史    檢視方式: 列表 摘要
February 9, 2009
林屋辰三郎,〈日本古文書學發達史(3)〉,
頁八四
第3講令外官的時代

1 律令體制的衰頹
律令制是從八世紀初開始實施,在實際運作時有著各種問題。奈良朝的政變、內亂是其特徵,特別是最重要的基礎班田收授法,因為班田不足或農民逃亡,無法圓滑的運用,導致立即的致命傷。為維持令制的運作,而提出令外官。
在奈良時代已經令制開始,在文武天皇慶雲二年(七○五),大臣、大納言後置中納言,大納言的職責,雖在大臣不在時無法執行職務,但同樣是天皇的近侍,可上奏及宣下。受重視的,是定員的增加,長和四年(一○一五)定員八名。接著聖武天皇天平三年(七三一)八月時採用參議制,為了振興朝儀,從當初的六人至嵯峨天皇弘仁年間增為八人。
可是平安時代,增加了令外官,右的弘仁元年(八一○),以藥子之亂為契機,設置管理皇室文書、調度的納殿,在納殿增設藏人,並設藏人所保管機密文書,從詔敕的傳宣、宮中事務、行事至天皇的日常生活。省略了令制煩瑣的手續,因應必要緊急事項。少納言、侍從等職務是無實的,太政官制改變後。初代的藏人頭是藤原冬嗣、巨勢野足,不久由於藤原北家開啟了攝關制之道。因此令外官的時代來臨。
2 宣旨、官宣旨的產生
對於傳達天皇意志的詔、敕,以簡單方式寫出宣旨,由上卿及弁官來處
理。上卿是指大臣、大納言在傳宣敕旨時,不用御畫日及御畫可,由弁官奉行執行。
(一)宣旨(大宣旨)
引文
(二) 官宣旨(小宣旨、弁官下文)
右的官旨是太政符及牒的簡易化,與宣旨一樣「應……事」提示主旨,傳宣者是本文記名傳達事,弁官在末尾署名,史是奉此,在開始「左弁官下某國」,明記差出人及宛名人的習慣,弁官下文是別稱,符沒有下文的形式為其特徵。
頁八五
3 藏人所文書
其次作為令外官而產生了藏人所,作為獨立的官廳的新文書是必要的。可是這樣的形式,是準用令制的牒,是令外官的向下傳達文書。藏人所是作為令外官的長官,但宇多天皇寬平九年
頁八六
(八九七)太納言藤原時平補入,為最早的例子。藤原冬嗣、巨勢野足是最早的頭二人,現實上是次官級,不稱為カミ,讀音是トウ。這四位是從殿上人中選出,一人為弁官,一人以近衛中將充任,稱為頭弁、頭中將,是在官界被重視的名譽地位。因此在實務上的藏人,是五位以上的殿上人中,選出三位名家出身有材幹的人。五位藏人是進昇官界的理想道路,從八省的輔佐至勘解由次官(後述),經衛門佐成為五位藏人,進一步兼任弁官,最高名譽是稱為內外文官與武官的「三事兼帶」。六位藏人是從六位中選出四~五人,被允許昇殿。頭以下併稱「職事」,之下有非藏人、雜色、所眾、出納、小舍人、瀧口等下級役人充任。出納是文書奉行,相當於太政官的史。
(一) 藏人所牒
引文
本文書是在後白河法皇五十賀,任命各國進貢地方名產,但《山槐記》有記
載小的「吉書」。這種形式應無誤,奉祝的儀禮以通過全國的牒文書發行。這樣的例子,不是年始、改元、仕官等時發行的文書,內容是祝壽的,不是一般用文書。在攝關政治、幕府政時還有。
(二) 藏人所下文
引文
本文書是作為藏人所文書,當然與時代對應是上對下的行文。大約同時代是
兩用的,牒形式是令制的官衙諸國為對象。就這點同時的令外官的檢非違使文書,給諸國是用移的形式。
(三) 禁裏供御人的文書
藏人所,是隨著鎌倉時代商、手工業發展而興起,
4 檢非違使廳文書
設置藏人所的同時,在嵯峨天皇弘仁年間,設置檢非違使。這也與藥子之
亂有深切的關係,為了區時檢察非法行為,派遣的役人為檢非違使。依據北 親房《職原抄》在淳和天皇長年間,設置了檢非違使的使廳。
檢非違使廳是參議以上,衛門督及兵衛督之中兼任為額外的長官,根據宣旨來任命。其次為佐,左右二人,左右衛門佐兼任,大尉為左右二人,從坂上及中原兩明法家來任命。少尉員額不明,由源平的武士來任命,被稱為判官。九郎判官義經。大志、少志也是定員不明,由明法家就任。之下有看督長、案主長、火長、下部(放免)等配置。火長是兵士十人一半,部下十人有捕吏。
(一) 檢非違使別當宣:
引文
(二) 檢非違使移
引文
本文書是院宣引用,但讓給院政文書。並且檢非違使文書也在後世以御教書的形式下文,但在後詳述之。
頁88
(三) 檢非違使下文
引文
作為檢非違使文書,其下文是最普通的,從鎌倉末期再次活躍,流行「檢非違使廳下 何某」的寫法,即加上使廳的文字。作為發送的手續,第一是要有檢非違使的評定,基於審理第二是由別當宣出公文,,再根據此第三發給使廳公文書。
A. 檢非違使評定書
引文
B. 檢非違使別當宣
別當宣,不是令外官的形式,在南北朝時代的背景,根據御教書的形式,受到注意。宛名是,指大尉坂禰。
C. 檢非違使廳下文
引文ABC這三件是一起的,別當宣是御教書的話,下文採用一部分下知狀的形式。延續著令外官文書,自由的展開。
5 記錄庄園券契所文書
(一)太政官符、牒
隨著歷史的演進,併行律令制的衰頹,形成庄園制度,關於庄園制度是
先立文書,在後三條天皇延久元年(一○六九)為了抑制庄園,設置了令外官,就記錄庄園券契所。以南北朝時代的政治體制,設了個別的記錄所。
記錄庄園券契所(省略為記錄所),是作為令外官,由後三條天皇設置,目的在《愚管抄》記載:
引文
無法忍受庄園諸國的受領。因此與攝關家較少關係的立場,另一個由受領的地方進言,整理庄園。天皇自興,及藤原氏與外威無關,負責的上卿是賜姓皇族與天皇的親近者,且接受財政支援的受領者。
就現實的役所,是自第二年至四年開始運作,結集了賜姓皇放的源氏及典型的受領成為上卿、弁、開闔、寄人,進行庄園券契即公文書的審查,上奏
「記錄庄園券契所勘奏」的不合理處。決定可否整理,這並不是新的文書,諸國由太政官符,根據太政官牒來傳遞至領主。主要是以令制太政官文書的形式,引用為勘奏。
記錄所,是因為攝關家藤原賴通並無提出其意識的文書,若沒有攝關,則失其實效。現在所知的關係史料,是經過三年間以寺社為對象的十件。並且之後,鳥羽天皇天永二年(《中右記》)、後白河天皇保元元年(《今鏡》)也
頁九○
可看到記錄所的文字,《玉葉》文治三年(一一八七)二月二十八日條,源賴朝奏請朝廷設置記錄所,得到敕書的允許,閑院內裏的內侍所南廊作為役所,決定寄人十二人,處理諸司諸國諸人的訴訟,從庄園券契的理非勘決,勘申年中行事、公事用途。因此,相當程度擴大這個意義,在鎌倉時代發出記錄所牒,因此太政官的地位開始衰退。
(二)記錄所牒
引文
並且記錄所,在建武政權時曾一度消烕,與新政的體制合併。
第4講 公家樣式的時代
1 庄園體制的形成:庄園的存在,被認為是存在於律令制中,因應貴族、寺
社的位田、職田、神田、寺田,所有者的位階,而有十分巨大的私有領地。這個經營與大土地開拓是直營的,投入大多數勞動力。在律令制下,由公民負責嚴苛的徭役,但庄園時主要的勞動力是以家人奴婢身分,屬於奴隸經營。
可是律令制有個矛盾,班田收授制限於土地,由於人口增加而開始出現班田不足,對此則提高奴婢口分田的受田年齡,遠地的口分田只給周圍的人,元正天皇養老六年(七二二)閏四月二十五日受國司之令而發表良田一百萬町步的開墾計畫,加入百姓的能力,收成雜穀三千石以上則可獲頒六等勳,千石以上終身免徭役的恩典。因為這沒導致收作提升,因此翌年四月十七日,所謂三世一身法出現,徹底的獎勵。所謂「此時百姓漸多,田地狹窄,開墾新溝渠三世,則可終身私有利用舊溝池的權力」。
這是相當大的刺激,經過二十年「一身」的限界到達,委託荒廢之地可作為墾田,最後在天平十五年(七四三)五月二十七日根據墾田永世私財法,否定了律定制的根本原理,認可了墾田的永久私有。就墾田、輸租田,作為政府是期待日後的租收,無疑是歷史上的大變革。
永世私財法,是加以限制各人的開墾皇族一品、朝臣一位五百町,二品、三位四百町、三品、三位三百町、四品、四位二百町,五位百町,六位~八位五十町,初~庶民十町,開墾者要申請並得到國家許可。得到開墾地三年之間,仍未著手開墾,則由他人開墾。可是至此,天下之人競相墾田。在此權門勢家的貴族層、地方豪族也表示積極態度,以寺社勢力為背景動員了奴婢去開墾,購買十町以下庶人的墾田,特別區別從古代奴隷制的經營庄園與莊園。庄園方面如東大寺足羽郡道守庄,郡大領生江臣東人至衰老時,因遲鈍盡力,從豪族的公民至官人的公民,集中於貴族、寺社的競爭。
可是如此,一般的公民的姿態來看其是根深。近江國愛智郡愛智川流域的豐沃有水田地帶。渡來氏族依知秦公的居住是愛智庄,在天平勝寶五(七五三)、六年東大寺買到聖武天皇施納物總面積十二町步內十町步,二町步是以庄佃(直營田)為名,由當初寺家經營。十町步是由零細的墾田積集,因元輸租田的關係,新地子由東大寺來支付,這是墾田主保留農民的耕作權,根據「近江國愛智庄檢田帳」,從天平勝寶五年至貞觀元(八五九)的百年間,從這些墾田主的農民之中陸續成立所謂田刀的階層。律令制末端機構,對應村刀禰為田刀禰,不久佔有自己寺田的預作地,為治田化,或者由奸計付上自己名字的田,接著成為名主,斷切東大寺的支配。為了確實化土地的私立,賜姓皇族與新興受領賣出土地或贈給社寺,成為寄進地系莊園。
此時期要注意的是,百姓墾田的賣券。愛智庄是以前豐前講師、東大寺三論別供別當、大法師安寶為中心,大津定四十五石之中舉出五石,且合併在同庄的利息稻稱為「治田冥加料」,積極獲得實際的治田。相對應的承應七年(八四○)近江國愛智郡大國鄉戶主依知秦公真廣的戶同姓淨男,至貞觀七年(八六八),七回買得超過二町步土地,同時東大寺安寶、東大寺三論別供庄田賣其地。淨男的工作,是負責東大寺的治田獲運動的仲介人。
以東大寺領存在,是原來寺田與貴族、豪族的貢獻地為基礎,由直營方式開墾庄園(墾田地系莊園),與天平十五年(七四三)作為界限,展開全國班田農民的零細墾田(特別稱為治田)買進為莊園,有此兩大區別。前者留有以佃為名,後者賣掉領有權。
頁九二
也保留耕作權給農民,由於時代的推移,其他有力領主寄進留其耕作。新莊園稱為寄進地系莊園。在愛智庄貞觀元年的檢田帳,東大寺領中,從刀田到自己為名的名囮,王中納言或日向守的賜姓皇族及受領層寄進,從自身最高的政治權威寄進到攝關家。古代的東大寺領,從內崩壞,轉化為中世莊園。
2 政所下文的成立
莊園的管理,是由稱為各領主的政所的家政機關來負責。例如寺院東大寺政所、公家則為右大臣家政所,進一步攝關家政所,從權門勢家的政所支配。這樣所作的文書形式,則為下文。前述官宣旨有所謂弁官下文、藏人所的藏人所下文一樣,在莊園私的體制中是公文書。
(一)東大寺政所下文案
引文
政所下文是同年五月十四日的威儀師仁滿之解,在伊賀國湯船莊的四至內,分取御寺所領玉瀧御莊的上毛(生產物),對其訴愁不安,則免除地子弁進。對於下文在同年十月十六日,伊賀國玉瀧札司的解,請其下文。
(二)右大臣家政所下文
這個例子是長寬二年(一一六四)在六波羅政權下史料,其間經過攝關政治、院政,作為貴族所領支配。特別是其所領,後白河天皇寵妃高階榮子(丹後局)同族,受領泰經充行內容,是院
頁九三
政期貴族的心情。右大臣家是藤原基房,這年閏十月在職。基房是翌翌年永萬二年(一一六八)七月昇任攝政。
貴族的家政所與攝關家政所有所差異。
3 攝關政治的成立
前面所述寄進地系莊園盛行接著為了維持莊園,要求其不輸租及守護不入的持權。最初在東寺領丹波國大山莊,同莊原是藤原良所所有,但贈與東寺,由少僧都實惠的奏狀而受敕,承和十二年(八四五)八月八日太政官符與九月十日的民部省符,其收入為東寺的傳法的寶藏建造,及書寫經書的費用。太政官、民部省的符所謂官省符莊,而得到不輸租的特權。不輸租的初例,權門以傳法的名目,得到田地,容易獲得不輸。奈良時代以來的寺田特權被濫用,引起國的高度不滿,壓制引起暴動。
接著得到不輸不入權,所謂莊園是被集中於權門中。此時,根據長德三年(九九七)九月十日的玉手則光寄進狀案,山城國上桂的所領壹所,以桂津守建立的地,津守津公、兼枝、則光直接支配領地,只限「爰為奉募御威勢」為永代,向院女房大納言殿御局寄進,至中司職則光子子孫代代相傳。借由所謂威勢的權門勢家之力,最後以求不輸不入權。
莊園領主及領家、本所集中二重最高的權力者。貴族藤原氏中,攝關家是代替天皇律令制最高地位,輕率地以莊園領主為最高地位。攝關政治最盛期的藤原道長時「天下之地悉為一家領,公領無立錐地歟」。
在歷史中,攝關政治的時代怎麼介定呢?大區分,是根據承和之變,承和九年(八四二)的嵯峨上皇死後的內亂。東宮坊任職帶刀伴健岑及但馬權守橘逸勢,憂慮上皇死後的仁明天皇的皇太子恒貞親王的前途,彈正伊阿保親王(平城上皇皇子)責難,上書檀林皇后。皇后以此上書,以示中納言藤原良房,良房捕捉健岑、逸勢,斷其罪,而健岑在隱岐、逸勢其姓作為非人,流放伊豆,強行廢除太子。之後,藤原良房之妹順子所生的仁明皇子道康親王成為東宮。最後即位親王成為文德天皇,藤原氏以外戚伸其勢力。承和之變是排除大伴氏的舊族,暗中擁立道康親王。接著天安元年(八五七)二月,作為臣下的良房,成為最初的太政大臣,翌二年十一月攝行萬機,貞觀八年(八六六)八月成為正式攝政。同十四年,良房死,同時基經攝政,在陽成天皇元慶四年(八八○)進昇關白。
攝政、關白是代替天皇的地位執行者,原來天皇的外祖父
頁九四
因有親屬、血緣而在此位置,政治上領導天皇。攝關政治成立,與天皇基本上有血緣或親屬關族根據其關係深淺,攝關政治也可能不存在。攝關政前後二期,良房、基經時期是前期,真正是在冷泉天皇的康保四年(九六七)六月,由藤原實賴開啟,之後為後期。之間,基經死亡宇多天皇寬平三年(八九一)約七十七年間,在朱雀天皇之下,藤原忠平任職關白,但攝關政治則也產生空白時期。延喜、天曆的醍醐、村上天皇時代,實現了王朝時代。
可是莊園制度已經同時發展,在公家樣式文書開始流行,攝關政治中斷了延喜、天曆時代的文書,正是達到令外官的時代。因此令外官與莊園制的二個樣式併存交錯的時代。可是這個期間很短,冷泉天皇時,是實賴以後的後期。這裡關白家政所下文揭示其說明。
引文
本書是同年同月十日大和國高市郡司解案、大和國高市郡司刀禰等解案二件,關白殿下政所御文的到來,與申請立券進行。關白殿下政所御下文,是攝關政治下最主要的公文書,別當多指複數的家司,特別要有家令。實務可見到連署中,大、少從、知家事、案主等。
4 私文書的公用化

攝關政治自體、私的機關公然化現象,尚時私文書是新的公用化時代。動機,是從攝關制旁,延喜、天曆的令外官與莊園制交錯有其必要性。
頁九五
私文書已興起,自書與奉書二大區分。自書之中,只有自署的代書,這裡有新意義是奉書的形式。當然發信A的側近者B是受A命傳遞其意志,奉其文字署名B。奉書的形弍與自書不同,其中推測私的主從關係,私的在側近者是伴隨的秘書,從自署代書而公然化文書。
進一步奉書中,公卿(三位以上)的家司是奉主人的命令而書,稱為「御教書」,攝關家御教書有公的意思。
98.2.9元宵節
November 20, 2008
頁一○一
上記的敕書原本已無法確認,收入《政事要略》「御畫事、阿衡事」同時註有阿衡,御畫作為御畫日,廿七是天子書寫。
(三)發出的敕書,在中世是以謚號敕書,對高僧賜給大師號、國師號、禪師號等敕謚,此時全文都是天皇自己書寫。無法理解是否為皇室式微而做執筆者應做的事,特別是根據受賜者的希望。
第五 內侍宣
奉敕者是在天皇身邊作奉仕的內侍,根據敕旨的內容以宣命體宣布,設置藏人所後,傳藏人頭宣布。由公式令來看是避免了煩雜的手續,簡略地傳遞天皇的意志,女官為奉敕者是其特徵。最初是在天平寶字六年(七六二)六月七日,給法師道鏡東大寺一切經司所的牒記載「右被今月六日內宣偁」。內宣是淳仁天皇保良宮時代傳遞孝謙上皇的敕旨給道鏡,不一定是內侍宣的源流。特別是之前六月三日上皇責難天皇自行決定國家大事及賞罰,之後天皇廢位,上皇重任天皇的時期,上皇與道鏡間特別的緊密。現在所知,最早的內侍宣,是延曆九年(七九○)五月一四日《類聚符宣抄》卷六
1. 桓武天皇內侍宣
引文
上奏用紙應以清好的紙,上奏後如其所奏,則由太政官執行,少納言的職責是從內侍宣傳遞。
2. 仁明天皇內侍宣
引文
本內侍宣是承和四年(八三七)一二月八日左大臣藤原緒嗣的辭表,由內侍
宣傳遞自今後不得辭的旨意,宣命體全沒有,是以女性的發信為特徵。依照中國儀禮,最後天皇三顧任命。由內侍宣發布,設置藏人所來確認。
3. 醍醐天皇內侍宣
引文
頁一○二
就中宮歌舞的奉納,內侍是在藏人所由藏人宣告來執行。施行藏人、檢非違使的任免。關於這樣的宮廷內政很多,現在很難有遺存文物。
廣義上是傳遞天皇意志的文書,內侍宣的延長是以女房奉書,之後有綸旨、院宣等,集中在室町時代以降,
3 上奏之式
相對於傳達天皇意志的詔、敕,向天皇上奏諸事,從天皇來看是屬被動文書關係,應是太政官所掌管的事務。這種文書形式可分為3種規定。
(一) 論奏式
這種形式用在大祭祀、國用出入、官員增減、流罪以上的除名、設置國
郡、差發一百以上的兵馬、給與五位以上的敕授等,用於國家大事的上奏。
太政官謹奏其事
太政大臣位臣姓名
左大臣位臣姓名
右大臣位臣姓名
大納言位臣姓名等言云云、謹以申聞謹奏、
聞 御畫
大納言位姓 (上契責任者)
本文書記載上奏年月日,上奏後得到御畫聞,之後署名上奏責任者,為正文內容。最重要是畫聞。並且太政官被稱為乾政官是在天平寶字三年七月二三日,由乾政官謹奏,如《類聚三代格》六例文。
(二) 奏事式
這是用在論奏式以外的國家小事。
引文
本文書沒有畫聞,上奏責任者以奉敕形式得到裁示。在《類聚三代格》二天平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同書三,養老六年七月十日的太政官謹奏例文。
(三) 便奏式
這種形式用在賜給衣服、酒食,或給醫藥時。
頁一○三
引文
這是最簡易上奏形式。根據奏聞及奉敕,太政官執行其業務。

林屋辰三郎,〈日本古文書學發達史(2)〉,
頁七六
4 太政官文書
太政官是在律令制政府中樞,統轄八省百官,總理天下大政,稱為「百官之首」的神祗官,服從其統制。因此太政大臣,是以令稱為「則闕之官」,此人不可缺乏之意。令以前,起初是天智天皇時,大友皇子最早被任為太政官,限制皇子任命。藤原仲麻呂、僧道鏡成為相當的官,但文德天皇齊衡四年(八五七)時,藤原長房最初被任命。
太政官發出的文書,是符(上意下達)、牒(管外)二種,管轄各省、國郡,則加上解(下意上達)、移(管內互相傳遞)二種,共計四種文書,以維持全體律令制機構。
(一) 符
1太政官符
符原來是從管理的上級官廳下達公文給被管的下級官廳,最高層級的符是太政官符。多數場合,a傳遞天皇的詔書、敕旨等b裁決從被管理的官廳申請,由太政官下的史生做出草稿,弁官和史加上署名才出文案,與原件及寫本一個文書。弁官、史署名並記上年月日。就這二份文書請印供上覽(攝關家時則以攝關),允許後,依場合加上內印、外印。
引文
2民部省符(各省、諸國也一樣,受太政官傳達至下級)
引文
頁七七
各省的符是傳達上意之,但特別在民部省符,就莊園而言作為太政官符與民部省符的認證,給與不繳租的特權,在莊園稱為「官省符莊」,作為省符是最常被知道的一種。並且諸國之符是傳遞命令給各個被管的郡衙。
(二) 牒
牒原本是唐令及公式令,是內外官人主典以上,傳達給諸司的公文書,但在奈良時並沒有這樣的例子,一般用在沒有直屬關係的相對間的文書。因此太政官下達給寺院、神寺的內容與符一樣,稱為太政官牒。如a傳遞僧官、社司的任命。b透過被管的官司回應寺社的申請。
此外,從同樣的目的用在對外關係,如給渤海國的牒。《日本紀略》宇多天皇寬平四年(八九二)六月二十四日條,可看到藤原敏行書寫的給渤海國的敕書,二十九日條太政官給渤海國二道牒,一道是敏行,一道是小野美材書寫的。附加敕書的牒用來替代符。
與符一樣的牒同樣被用在太政官的各省諸國。
1 太政官牒
A太政官牒 弘福寺
引文
B太政官牒
2 省、國牒
引文
(三) 移
移是諸官司之間來往的文書式,在八省內外的諸司,彼此沒有隸屬關係,全部用移。若因事有管轄關係,文例用以移的以。國司也准用此式,其僧綱
頁七八
所司的回報,是以牒項代替移。牒是準用移式的文書。
引文
本件是皇后的宮職,特別為了光明皇后而設立的,以令制來看相當於中務省管下的中宮職,但不用透過右衛士府來傳遞中務省,在當時給與皇后宮職特別的權限,不只是右衛士府式部省也直接給其管轄的散位寮移,並且同樣的中務省管轄的圖書寮也用移。從此可知當時皇后宮職的政治地位。
就移而言,神祗官文書也有。
(四) 解
解是八省以下內外的諸司上申給太政官時,及從管轄押上宮內印,其他請求公糧的土地文書,以宮內省移傳遞至民部省。
引文
本文書是一般官人請暇解的案例,根據各種當該官廳的事務以別筆來處理。這種情形是稱為謹解、諽以解,表示對上司的敬意。
引文
本文書是收錄於《平案遺文》第一卷六六號文書的國解,作為範例,在平安時代對理解地方制度有如實的案例。解式是直接上申文書,特別不記對方,直接表示內容的主旨,原則要加上四等官全員的署名,在平安時代以降綱紀弛緩。根據《日本後紀》延曆二四年(八○五)一一月朔日條
引文
制文出時,由於不署名,為了保留內容的責任,定員應署名,若是因生病不在,加注其因。本文書是以八○五年的制度為基礎,記注八四○年阿波國司解不在的理由。因為在京任職「去年貢調使」及「承和四年貢調使」的理由,因此自己說出國衙衰頹。
引文
頁八○
引文
這件文書是秦木繼戶口同姓繩子二名,賣山城國高田鄉內的家地二四五步給秦忌寸永岑,買賣兩人與保證人刀彌連名,高田鄉長進一步上申至葛野郡,得到郡判,加入大領以下的署名,完成立券。本文書前半部分,後面加上郡判是很普通。特別在本文書採用了販賣者兩女的畫指,是很有趣的。
並且買賣券文中,特別以墾田為對時,墾田主自身的解。就個人解,稱為辭或辭狀。其次是高田鄉長及繩子的辭狀來立券。
引文
本文書也是買賣券文的一個例子,由八木鄉長出賣主的墾田主的解文,這是鄉長向愛知郡申請,得到郡判。這裡留下部分郡判。
5 神祇官的地位
神祗官的政治位置是作為「百官之首」與太政官同等,可是給與上席,其職員官職長官伯是相當於從四位下,比各省卿(正四位下)低,不超過相當於大輔(正五位下)。神祗官的四等官伯、副、佑、史一樣,中務省管轄的中宮職與大夫(從四位下)、亮(從五位下)、進(從六位)、屬
頁八一
(正八位上)一致。這是表示其有政治運用的文書。
第一就神祗官的職掌,是卜文,但特別是並沒有直屬官司,不存在上意下達的神祗官。可是與太政官的關係,由解來看是向神祗官申請。並且可明白太政官給與神祗官符。從太政官符,神祗官可補充遺品,在令制解體後,神祗大副世襲卜部家,太政官符一卷及應永二年(一三九五)七月,經卜部(吉田)兼敦的修補,流傳於吉田家,但近時,流出的運,只有三件存留至今。
引文
以上三件是神祗官給太政官符,在奈良時代藤原百川、大伴家持等也署名,右邊十一、七、六等的數字,可惜現在被抹除了
頁八二
根據「神祗官」的騎縫印,原以一卷來保存。現在三件文書各別補修,舊卷的署名在文書的末尾保存,這個意義在咒文無法詳知。
(一) 解
如右記,神祇官解是引用太政官符中的「官解」,但實際上沒留下太多文
書。
引文
本文書是任命賀陽朝臣致貞為備中吉備津彥神主代官,從神祗官向太政官
上申的文書。紙面有十三個神祗官印(方二寸)的章。外題上有太政官的決定,同月二十日發令時在端裏書表示。
(二) 移
引文
頁八三
移是同等級之間相互連絡用的文書。(a)神祗官是與民部省之間(b)同樣的神祗官交給遠江國的移。在奈良時代,神祗官是與各省對等,平安時代後期是與諸國對等。原來從長官的身分來執行的話,神祗官的伯是與中宮職相等,但比民部省的卿低,又在諸國守之上。民部省、諸國與神祗官之間沒有直接隸屬關係。因此兩者的關係,當時是對等,用移。最近右(a) (b)間有時間的差距,推測從(a)→ (b)神祗官的地位下降,,但在奈良時代神祗官與諸國的文書關係限於無史料,神祗官只在令制時才有向諸國送移的文書。這是表示「百官之首」的神祗官的歷史文書。
6 戶籍、計帳
律令制機構的維持,戶籍、計帳有其重要性,但沒有太高的評價。戶籍在大化革新詔定有「其之日,初造戶籍、計帳、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戶為里、,作為古代國家的基礎,但起於中國,在日本《日本書紀》欽明元年八月記「召集秦人漢人等諸蕃投化者,安置國郡,編賁戶籍,秦人戶數七千五十三戶」,最初是對渡來人的管理之用,接著在大化元年(六四五)八月任命東國等國司詔「凡國家所有公民,大小所領人眾,汝等之任,皆作戶籍,及校田畝」,首先施及東國多是直轄的領土,接著全國實施,經過四分之一世紀至天智天皇康午(六七○)完成戶籍。戶籍以「庚午年籍」為名作永久保存,但只有目錄,原文逸失。
庚午年籍的施行時間,是天智天皇於近江大津宮為都,翌六七一年發布近江令一○卷,向律令政治的第一步是押印的時代,對中國在唐朝的咸亨元年(六七○)派使節祝賀平定高麗,並通告不喜倭國名,改為日本。最初是造籍,並且完成準備是在大寶二年(七○二)開始實施大寶律令。六年時至校田的結果。戶籍,是作為文書嗎,不是記錄嗎,各籍的首尾
引文
頁八四
由國守以下四等官的連署,從諸國向太政官申請,可明白是文書。不是戶籍的大和國正稅帳
引文
可看其文字。
(二)計帳
現在戶籍是大寶二年御野(美濃)國、築前國、豐前國、豐後國、養老五
年下總國,及同年陸奧、常陸、讚岐、因幡國等的斷簡。計帳是作為律令國家在調庸賦課時每年製作,四度公文之一,國司在六月中提出國內戶的口數、性別、年齡、課與不課的手實,大帳使再總計,八月三十日向太政官提出。與戶籍不同的,是各戶記載不課口男女與課口男女的總計明細與輪調錢。各戶口同時加入詳細的身體的特徵。如「兩耳聾、左食指爪無」、「額下毛在」、「右頸黑子」之類,還要有逃亡的人相書。
現在存留的計帳,是神龜元、二年近江國志何郡,同三年山背國愛宕郡所留。之外類似的,有正稅帳、輸庸帳、義倉帳。相當給太政官的解。
(三)手實
為了最後計帳的編成,從各戶提出手實,是個人的解的樣式。一切經所的經師等,向一切經師提出的解來介紹。如統計成奉寫一切經師手實帳。
引文
本文書是經師請假不參解的手經文一件,內容是荊國足不參解,但形態類似手實。
在寫經所內部使用的文書,特別古老的文件,利用戶籍等文書的紙背空白很多。相反的,用裏面的例子,特別是官大寺的寫經。
頁八五

November 13, 2008
3 文字與文獻
人世間個人的意志是利用擁有語言,傳遞的方法是以聲音與文字。
頁九五
聲音是透過身體動作來傳達,因此無法再次重現與保存。文字是利用筆紙,反覆記錄也能留下資料。兩方要互相合作來發展。由王的聲音即命令,是為了宣示支配的最高權威。書寫成文字,是成為法,如給與了法的權威。日本受到中國文化的影響,以表意文字的漢字作為日本語,之後為表音文字「假名」發達。
在日本文字的接觸,是從繩文時代的原如圖畫作為文字的表徵,從西曆紀元前後的倭人分成百餘國,其中一部分與漢代樂浪郡交往,也接觸到了文字。例如西紀五七年由光武帝賜給奴國授印。這時「漢倭奴國王」印的文字與意義,應可被理解。西紀一四年由王莽的錢幣「貨泉」的出土也接觸到文字,西紀一○七年倭國王師升奉獻生口一百六十人,二三八年吳赤烏元年的畫文帶神獸鏡有紀年銘,翌年二三九年魏景初三年的三角緣神獸鏡也有紀年銘,文字透過印章、錢幣、鏡子等來傳入。正式在三世紀末的應神天皇一六年條從百濟來的王仁博士獻上論語十卷、千文字一卷移入漢字,五一三年從百濟來朝的五經博士段楊也來朝,並且確定儒家思想傳入。
這時日本文字使用,是利用漢字來作表音,萬葉假名開始使用。之前稻荷山鐵劍銘、船山古墳也是萬葉假名,利用漢字來作為語言,但真正的技藝作為技術是在六一○年(推古一八),高句麗僧曇徵傳入繪畫工具、紙、墨(同時有研磨方法),六二○年(推古二八)聖德太子與蘇我馬子一起構思,記述「天皇記」、「國記」、「臣、連、伴造、國造、百八十部并公民等本記」,現在本文逸失不明。由於漢字是日本的漢文。漢文的修練,在六八五年(持統天皇朱鳥元年丙戌年)金剛場陀羅尼經的書寫,以及必須考慮書法博士來朝的事實。當時的書法是以王羲之為代表,在萬葉戲訓也可看到羲之,表示書法知識深深的影響。
4 木簡的出現
之前已述,文獻的素材在紙發明以前,是以金石為材,紙發明之後,在未普及化之前,木片占重要的位置。作為記載文字的的文書,有所謂的木簡。昭和三七年(一九六二)年在平城宮遺跡大量出土木簡,之後在全國各地遺跡也發現木簡。出土的木簡是一個個形狀,無法作全般研究,由於木簡的目的有大至可分為(1)文書、(2)紀錄(進貢的清單、物品清單)、(3)習書、落書。
這裡特別的課題,是文書,但限於關於律令制,第一是官衙中,上意下達的文書如「符」、「牒」,多用於簡易召換官召人的「召」、「召急」。其次是下意上達的文書「解」
頁九六
,相當多,之後是請求關係中簡易的「請」。符、解的內容即是書寫召、請。木簡是從木片的性質來簡略化。在令制中官司相互關係,用「移」。特別是官司運進物資時,以「進」、「進上」,是屬於清單的性質。進一步文書也是作為記錄,也有表示物品出納的木簡。
平城官木簡是在昭和四一年(一九六六)以降,由藤原宮內及在京內的發掘調查,發現了藤原宮木簡,這些木簡是從八世紀初至七世紀未。特別是藤原宮,以郡表示,被發現「評」的木簡有二十七件。
木簡原則是在一片的外表及裏完結成文書,但不僅是公文書,也在「啟」、「恐恐謹言」等私文書也通用,木簡數片結束成所謂「冊」,無法否定史料的存在。從木片的頭部左右切入,以方便數片的結束,但從清單來看,不一定是可證明結束一案。
文書以木簡相同作用,有調綾、庸布的愚書銘,在這些文書推測有差出人、宛名人。因此文書的素材是有很廣,與其文書性質有相當的關連,應注意考察。
第2講 公式樣的時代
1 文書與國家
文書原來主要是傳達個人意志為其機能,基礎是私文書,發展個人的社會而形成國家,為此成立組織,作為傳達內部官人意志的文書是必要的,是所謂公文書。因此這種文書的書寫方式被規定,並且法令化。就公文書而言,比起私文書立於較高的地位。
文書與國家的關係,是極為密切的,國家與其他政治機構全是透過文書來運作。特別是下達上達,根據全部的文書是無法達到上達的效果。原來,上意下達,是以法律作為國家語言,從宣告而來,作為支配者的大王宣言有著最高的權力,在日本的意思是「言靈の幸わう國」,但之後成文法是必要的,由文字來傳遞宣告。國家是根據成文法,運用文書。
日本公文書最初原本,是之前《宋書倭國傳》所收的倭王武的上表所述,但上表事實的確認,其內容是根據中國《宋書》編纂時假託制作,現在沒有存留其表。結果,不外是從木簡求得資料,現在木簡特別是有關官衙,首先是平城宮址,接著回溯藤原宮,進一步將來有廣泛發現的可能性
頁九七
,但是大體律令官制類推出來,木簡是文書樣式的東西,接觸古文書大概是確實的,不只是立於「文書與國家」的視點,這是木簡最初最大的成果。在貢品的清單上,廣義是文書的意思,作為國家的支柱而存在。
2 天皇與文書
律令制是以天皇為最高權位,根據律令來使國家營運。因此國家的最高點,是天皇,也位在公文書上的最高頂點。在律令中,規定文書的修令,即為公式令。因此公式令及準公式樣的文書,是目前的課題,天皇也是在其當中最重要的。
在此被注意的,是有著中國式的文書體系,並且天皇是沿襲詔、敕等的文書,內容帶有宣命體的日本樣式。要理解其表現出氏族制及對外認識的矛盾。
第一 詔書式
(手續一)上卿是付於敕令,被命令任職內記去草擬文案。在中務省審議通過後,才准上奏。
御畫日 天皇承認的時候,在御畫日,還給中務省。
(一) 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詔旨云云、咸聞。(對外國使臣宣告大事)
(二) 明神御宇天皇詔旨云云、咸聞。(不對外國使臣宣告的大事)
(三) 明神御大八州天皇詔旨云云、咸聞。(朝廷大事,立后、立大子元日朝賀)
(四) 天皇詔旨云云、咸聞。(朝廷的事件,左右大臣的任命)
(五) 詔旨云云、咸聞。(朝廷的小事,授位給五位以上官員)
年 月 御畫日
中務卿 位 臣 姓 名 宣
中務大輔 位 臣 姓 名 奉
中務少輔 位 臣 姓 名 行
在中務省其姓名之下記宣奉行之旨(在缺官員時代行)、作為中務省的副署,少輔們自己作出一份文書,再奏達太政官。
(手續二)在受取外記時,補充太政官審議的文案。
太政大臣 位臣姓 (從一位藤原)「朝臣」
左大臣 位臣姓 (從二位藤原朝臣)「何某」
右大臣 位臣姓
大納言 位臣姓
詔書如右、謹奉 詔、付外施行、謹言、
頁九八
年 月 日
可、御畫、
(手續三)大納言再度覆奉天皇,天皇裁定。
御畫核可後,再回到太政官,太政官再寫一封文書,保存核可的字樣,再發出。對於在京諸司,諸司每一文書的寫本,都要副本給太政官符。五畿七道,取得太政官符中的詔書主旨來執行。
京職→坊長
諸國→諸郡司→鄉邑之長、關於賜給百姓的東西,巡歷里長、坊長等地,主旨是理解庶民。
第二 敕旨式
施行方式與詔書式完全一樣。上卿(奉敕人)奉敕旨來施行,可不需御畫日核可,在太政官的處理及弁官局的處理,僅限於較不重要之事。
敕旨云云
年 月 日
中務卿 位 姓 名
大輔 位 姓 名
少輔 位 姓 名
奉敕旨如右、符到奉行
年 月 日 史 位 姓 名
大弁 位 姓 名
中弁 位 姓 名
少弁 位 姓 名
敕旨式是奉敕人宣送中務省,等到中務省覆奏後署名,留案,再抄寫一份送太政官。太政官與少弁以上的弁官連署,留案再抄一份施行。此時,關於五衛府及兵庫處分時,規定中務省的覆奏,由本司代為覆奏。
詔書、敕旨二式,規定公式令是從天皇所出的詔、敕。就此點,以後也有臥變。其一是詔書的宣命體出現了漢文版,現仍有留下。第二是敕書是不跟從公式令,由天皇自己認為必要而下敕書,對於貢獻給寺院是用在私的行為,從天皇的立場是公的行為。
第三 詔書漢文體
現留的是天平寶字二年八月一日付「孝謙天皇詔敕草案」(正倉文書)開始,收錄了關於讓位的宣命。可是對於明白其手續是很難的,但『延喜式』卷一二是作為詔書式,並載有漢文詔書二種體例。
[對國內]
詔云云主者施行
年 月御畫日
中務卿位姓名宣
中務大輔位姓名奉
中務少輔位姓名行
頁九九
「向外國史官司」
慰勞詔書式
天皇敬問云云大藩國云天皇敬問、小藩國云天皇問
年月 御畫日
中務卿位姓名宣
中務大輔位姓名奉
中務少輔位姓名行
這個實例是收在《朝野群載》一二〈醍醐天皇詔書〉。
引文
這個手續是照著延喜式,由中務省的宣奉行一人來代行,省略化,沿襲著大體公式樣。
進一步對外國的慰勞詔書式是不同於『延喜式』以前的公式令《續紀》作為敕書是慶雲三年(七○六)正月一二日新羅使金儒吉歸國時,給新羅王的文書。
引文
這個樣式是沿襲著延喜式制。
第四敕書
敕書是作為敕書式與敕旨式不同,初期並沒有法制規定,是自己所想做而產生,屬於天皇私的行動,例如對寺院的供奉,這在奈良、平安時代以降產生變化。
(一) 在奈良時代最初寫出「敕」字,敘述主旨之後,加上年號之後為「奉敕」,作為奉敕令而加上署名。「奉敕」的文字,是從公式敕旨式,多少受其影響,不是有絕對的必要。奈良
頁一○○
時代的敕書『正倉院文書』「孝謙天皇敕書」(天平寶字二年六月一日、給東大寺大小王真跡書一卷)、「淳仁天皇敕書」,開始了敕的一字,但沒有「奉敕」的文字。偶爾的奉者紫微內相藤原仲麻呂,同人的唐名太師惠美押勝是權力者的單獨,因此省略了。存在奉敕的實例「聖武天皇敕書」(現在平田寺文書的天平感寶元年(七四九)閏五月二十日,給與東大、興福、藥師、大安的五大寺墾田地壹百町步)除自書敕字外,也可看到「奉敕」。並且「孝謙天皇敕書」(『正倉院文書』天平勝寶七年(七五五)一二月二八日,給與東大寺伊賀國名張郡板蠅杣壹處),敕的字(沒有自署),也存有「奉敕」兩個字,是基本的形式。
並且受注意的,是孝謙天皇受造東大寺司、施藥院的請求裁可用「宜」字。一個是天平勝寶九年正月十八日由造東大寺司(長官佐伯宿禰今毛人們)請求沙金貳千壹捨陸兩(東大寺所有),還有一個天平寶宇字三年三月十九日由施藥院(葛木戶主)請求桂心壹百斤(東大寺所有),在奉請文上加上「宜」裁示核可。所有的東西都由東大寺持有,可能是作為正倉院御物是在皇室的管理下如沙金、藥物,緊急的物品,由天皇裁示,一封文書往返(勘返),不用御畫可,改用宜字,是有特異性的東西。並且天平寶字三年在淳仁天皇讓位時,正倉院財物原是孝謙上皇擁有。兩文書用「宜」字,從運筆上可知是同一人。
(二)平安時代隨著律令制的暫緩,莊園社會是以皇室及私的活動為中心,敕書沒有奉敕者的署名,只有御畫日成立。敕書是天皇自己的意旨,敕及宜的文字替代從令制中見到停止御畫日,由於御畫日最初是文書完成之意。御畫日原則上要加上日期的數字,之後出現含有日字的情形。最早的例子,宇多天皇仁和三年(八八七)閏一一月二十日敕書,收入《政事要略》第三十,起草者是橘廣相,即以引起「阿衡」難而作的著名敕書。
引文
頁一○一
上記的敕書原本已無法確認,收入《政事要略》「御畫事、阿衡事」同時註有阿衡,御畫作為御畫日,廿七是天子書寫。
(三)發出的敕書,在中世是以謚號敕書,對高僧賜給大師號、國師號、禪師號等敕謚,此時全文都是天皇自己書寫。無法理解是否為皇室式微而做執筆者應做的事,特別是根據受賜者的希望。
November 2, 2008
川嶋將生,〈林屋辰三郎「日本古文書學發達史」〉,收入《古文書研究》,頁九二。

本論文是對於執筆的經縒及發現原稿的經過,就個人所知的範圍來略述之。
在1998年2月去世的林屋辰三郎先生,對於古文書學的著述有著強烈的欲望,已在本誌四十八號刊載「回憶林屋辰三郎先生」。先生在大學的講義為基礎計畫於築摩書房出版《日本史講義》(全四冊),至1987年10月,已刊行3冊,第4冊預定為「日本古文書發達史」(根據築摩書房)。
他常告訴我們沒有讀超過一次的《平安遺文》、《鎌倉遺文》的話,是無法作為古文書學的執筆,在退休後,1992年因為腎臟的手術,長期住院,退院後也無法好好休息,忙於平安建都千二百年紀念協會副會長、世界權問題研究中心理事長等要職,在各種作業中,無法達到先生預先的想法。聽說先生對於古文書學已開始執筆,已開始書寫大部份內容,可是先生生前已無法看到原稿。
先生去世後,經過淳子夫人開始向遺族們詢問「若是發現原稿,請連絡我」。至98年10月下旬,在家中的別棟「燈心文庫」一樓先生的書房,接近窗戶的桌前發現了原稿,得到相關訊息。二種類400字的稿紙寫成5張原稿,放入信封中,信封封面以先生的筆跡寫著「日本古文書學發達史」。因此本論的標題也根據這個來寫。只是,從當初「日本古文書發達史」,為何改變成「日本古文書學發達史」(或者可能是筆誤),至今無法知道其因。
進而言之,先生是在什麼構想下,來撰寫這篇論文,無法知道其想法。一去閱讀,即可明白,這篇論文並未完結。關於想知道先生古文書學發達史的構想,現在永遠沒機會了。
原稿方面文意有點難懂,敘述欠缺統一。鑑於本誌是學術雜誌,已對此進行調整,並新添加出處的註釋,在得到林屋淳氏同意下,我在去進行,希望得到諒解。現在的作業,是有損林屋先生的想法。
最後,本論文的原稿是由先生所藏的古文書、圖書等一起寄贈給京都市歷史資料館保管,在此說明。
川嶋將生(立命館大學文學部教授)
林屋辰三郎,〈日本古文書學發達史(1)〉,頁九三
第1講歷史與史料
1 各種史料
從歷史來思考,常要有出處,是根據史料來建構。就史料而言要求相當嚴格條件,從最初史料的選擇,全部的社會是由何種史料組成,積極的取得全部的史料。在史料基礎上來敘述歷史時,使用時要加以充分的檢討。不去找到最適合的史料,而說沒史料,在研究及檢討是極為愚笨的事。作為史料來考量,一般歷史學家在史料的搜查拘泥於文獻史料,文獻不一定是萬能的,最近發現在地下埋藏的遺物、遺跡,不只是古代在全部的時代中,如習俗、傳承以口及手傳的民俗資料也是重要的,在建構歷史敘述。若好好去思考的話《古事記》、《日本書紀》中,留下很多古代口傳的文獻,民俗資料從早期「語部」成為歷史。
其次舉出成為史料群的,以史即文字上來看,在《說文解字》以「中」及「手」的象形來說明,「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皇帝常要居中正,左右史官,記錄皇帝言則是右史,記錄皇帝行則是左史。總之,歷史主張 高唱應中正。就這點白川靜《釋尺》,史字是定義為「捧著對神的祝冊」,祝冊以中為外形,根據神串奉獻外形。史書是由供奉神明的聖化而可理解。特別是書寫歷史,成冊這點,而成為文獻史料的本質。
其次《延喜式》七的踐祚大嘗祭的儀禮中,諸國的語部(美濃八、丹波二、但馬七、因幡三、出雲四、淡路二)計二十八人記載古事。總之古事是在《古事記》的古事,指諸國的傳承,國栖奉的諸國版。因此以大嘗祭中諸國的傳承,是匯集儀禮,古書紀與日本紀以前的古事,可說明在《古事記》成立及文獻化的傳承。
並且在「稻荷山古墳出土鐵劍銘」四七一年辛亥七月中也記載,從上祖意富比垝至七代乎獲居臣世代仕奉杖刀人首,文獻化了系圖的傳承。接續「今獲加多支鹵大王的斯鬼官在此時,吾,佐治天下
頁九四
,製作百鍊利刀,記載我事奉的根源」,述說著鐵劍的由來。這篇銘文是以地下史料被發現,文獻史料是與地下史料連繫,開始被活用。各樣式的史料各自漸漸的連繫。
2 記錄、文書、著述
從各樣的史料中,這裡僅引用文獻史料來說明。首先,第一舉出是根據記錄的史料。記錄是為了後世的歷史事實而書寫成文字保存的資料。最早例子是埼玉縣行田市的埼玉古墳群的「稻荷山鐵劍銘」,如前述,首由從上祖意富比垝至七代乎獲居臣世代都事奉杖刀人首,記載其「系譜」,其次說明鐵劍製作的「由來」,在此從「歷史」上宣揚了自己的立場,不外是資料充分的記錄。與此關連的是在熊本縣玉名群的船山古墳出土的鐵製環頭大刀,可明白相同也是為了獲加多支鹵大王即雄天皇時的典曹人无利弖製作。這點在《古事記》、《日本書紀》中記載其「系譜」的「由來」很多,進一步櫞據《六國史》、公武的《日記》之類來修史。根據文字記錄這點來做的話,石上神宮所藏「七支刀」上泰和四年(三六九)四月製作的銘文,高句麗「廣開土王碑」也有辛卯(三九一)的倭兵渡海碑文,比起傳來更古的年次發現的稻荷山鐵劍銘,意義還要大。
第二舉出的文書,是透過文字表現出為了傳達差出人、宛名人的當事者之間的意志,而達到其目的。這樣的素材不限紙張,也有木頭、石材,最近出土的古代遺跡的木簡也是,明白有記載文字。現在的《宋書倭國傳》順帝昇明二年(四七八)的遺使上表的表白文是(《宋書》卷九七、夷蠻傳、倭國),的確是作為最初國書的位置,但其內容在四八八年梁的沈約才補筆完成,由中國的典籍來編纂,是假託的文章,所謂上表是無疑其事實。這種公文書最大的意義,在表示外交關係的文書,在古代記錄的文書中,大多都限與外交關係上。
第三著述,是指個人發表的思想、信條、文藝的作品、注釋等文獻。因此這個是確立個人為範圍有很深的關係,從記錄上表現出獨立,當初是從佛教經典來考量。如聖德太子的《法華經義疏》。接著《日本靈異記》著者景戒有最初的佛教說話集,正是明白的表現出著者。後來稱為記錄的「記」,強烈反映著者、編者的意志的著述很多。如史書,由史觀來表現,《愚管抄》則明白是僧慈圓的著述。
3 文字與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