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
春光外洩
個人圖檔
ID:hiv
暱稱:小勇
生日:1983/08/6
地區:高雄市

行事曆
Dec 2009
S M T W T F 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記事分類
愛滋貼紙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愛滋 愛滋 愛滋
佛教貼紙
這可是舍利子 親愛的佛學院
好時光貼曆
自由欄位
Blog搜尋
搜尋:
最新的引用
  • 目前沒有引用
人氣指數
當日人次:
累積人次:
我推薦誰
誰推薦我
誰來我家
javascript
">
RSS 訂閱
RSS2
ATOM
贊助商
其它資訊
本部落所刊登之內容,皆由作者個人所提供,不代表 yam天空部落 本身立場。
CC授權
著作權說明文字
POWERED BY
POWERED BY
會員登入免費註冊
    推薦這個部落格: 9
目前分類: 愛滋相關    檢視方式: 列表 摘要
November 30, 2009
January 21, 2008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署授疾字第0970000016號 主  旨:公告「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必要者之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必要者之範圍如下: 一、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二、毒品施打、吸食或販賣者。 三、查獲三人以上(含三人)有吸食毒品之藥物濫用性派對參加者。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 五、性病患者。 六、外籍勞工。 七、役男。 八、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常備兵。 九、嬰兒其生母查無孕期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報告或診治醫師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署  長 侯勝茂 出國副 署 長 王秀紅 代行 取自:愛滋病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January 21, 2008
【公告】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97.01.10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6000131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第 1 條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第 3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取自:愛滋病感染者權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