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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3, 2007
新聞自由的反諷 - 誰才是自由的天敵?以文找文
holmes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5:00:00 | Memoirs of Kailook Form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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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TVBS挾其揭弊氣勢與新聞局相持不下之際,另一頭年代MUCH台曾創下高收視率的招牌政論節目《台灣心聲》,卻面臨黯然停播的命運;另一方面,TVBS資本結構尚有限期改正之機會,反觀蓬萊仙山與歐棚,卻因深夜時段三點不露的清涼秀節目被判定為內容猥褻而無疾以終。由此我們可以觀察到一個弔詭的現象:新聞自由賦予媒體對抗政府公權力的利爪,那麼誰來保護利爪下無枝可依的寒蟬?

  近代自由主義思想將國家視為「自由的天敵」,為了縛住這隻規模龐大、組織繁複的「巨靈」,僅憑分散的人民力量是不夠的;基於有效監督政府、確保人民作為國家意志的主人、反制社會既存勢力之需求,具備資本及專業能力以提供資訊、形成公意的大眾傳播媒體,則須享有不受政府控制或影響其報導公共事務與評論政策的權利,據此建立新聞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的內涵梗概。

  1975年以降,已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otter Stewart及William J. Brennan, Jr.相繼提出「第四權理論」,說明新聞自由非但不等同於言論自由,也不只是附屬於言論自由的一種表達形式,復因其特殊的性質與功能,而應為獨立於言論自由之外的一項制度性、工具性權利。一言以蔽,新聞自由非為遂行個人理念、自我表現或單純傳達一己好惡而設,其目的乃是追求公益,尤其是健全民主程序等政治上的利益。因此,享有此項權利之適格者係立於其新聞從業人員的身份而非個人地位;其次,與言論自由相比,當追求其他重大的公共利益的需求存在時,則較可容許對新聞自由之保障受到限制。

  站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旨趣上思考,誠如耶魯法學院講座教授Owen M. Fiss所言,假使政府對所有言論均予以放任不加任何干涉,則佔據政治力或經濟力優勢的強者所操縱的主流輿論,勢必壓倒甚至淹沒弱者的聲音,而造成弱者愈弱的「沈寂化效應﹝Silencing Effect of Speech﹞」,這豈是人類竭力爭取言論自由的初衷?同時,Fiss教授亦指出,美國聯邦憲法第一增補條款的真正含義,並不意味政府不能採取積極的措施增進言論自由,包括「牽制」一部份人的言論實力,以俾「把揚聲器交到弱勢者手中」。﹝Fiss教授曾透過對猥褻性言論的分析證成以上觀點,則同理可證,位居弱勢的蓬萊仙山與歐棚等頻道,比起TVBS更不該停﹞

  Fiss教授的見解與第四權理論有若干嵌合之處,適足以強調第四權理論中管制新聞自由之正當性。特別是當人民迫切感受到新聞媒體日趨「資本集中化、市場壟斷化、內容庸俗化、輿論工具化」後,政府必須轉變角色「成為自由的朋友」,將揚聲器─也就是言論的武器─公平分配給相對於媒體經營權而弱的新聞工作者、相對於資本集團而弱的小眾傳媒、相對於媒體而弱的一般民眾、相對於多數族群而弱的少數族群。

  由此可知,商業機制與公權力的拉鋸,不啻是一場自由與平等實質上之均衡。從這個角度看TVBS股權結構合法性所繫的衛星電視廣播法第十條之規範意旨,其對外國人直接持股數加以限制,不無保護本國公共利益之立意,以防具有高度公益性質之媒體事業,悉為境外資本所掌控;其漏未規定外國人間接持股之上限,固有促進資本流通之考量,惟就平衡商業發展及公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不免產生矛盾。

  首先,所謂「外國人」應如何認定?民法上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關於法人之國籍,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說:一、準據法說。非依本國法設立登記者,即屬外國法人。二、住所地說。其主公司設立於外國者,即屬外國法人。三、控制說。實質控制該法人經營權之自然人為外國人者,即屬外國法人。蓋採何說不惟侷限於字面上狹義的形式要件,應權衡各種解釋方法之利弊,並探求立法者原意;既然立出這條法的理由是要在吸引外資以促進產業發展,和保護本國文化利益作一個折衝,則必須思考哪一種解釋途徑最能達成它的目的。

  從吸引外資、促進產業發展的角度而言,應該是希望資本來源愈多元愈好,所以衛廣法第十條並不是指「每一位外國人」,而是指「所有外國人」直接持股加起來的總數不能過半;目標放在既可開放外國人投資,又可避免寡占,特別是像TVBS這樣的新聞媒體,資本分散才能限縮每位股東的經營權,確保新聞自由的結構獨立性﹝新聞自由的結構獨立性,有對內、對外雙層意義:前者係指新聞專業人員的言論自主權不受經營權之左右,後者則指媒體有權在公平的市場上自由競爭﹞。若由本國公益層面考量,則受到外資的干涉愈少愈好,自不待言。

  可見無論欲達成上述兩大目的其中的哪一個,對於「外國人」的解釋,均宜採實質控制說為佳。因此,外國法人百慕達公司直接占有TVBS 47%的股權,並以占有東方彩視100%股權的方式實質控制TVBS剩下的53%股份,在此情形下,只要東方彩視或百慕達公司中外國人股東的持股,超過TVBS股權總數的50%,則依控制說,已構成違反衛廣法第十條的要件。新聞局的解釋並非毫無道理,倘不如此解釋,使外商得以人頭或轉投資等方式,無限制的迂迴進入本國傳播市場,掌握經營權以操控新聞專業,甚至透過企業併購,壓縮小眾媒體的生存空間,主導本國傳媒事業環境,則衛廣法第十條將形同贅文,上述兩大立法目的,亦將同時失去落實的基礎。

  最後必須再次提醒,縱或法學方法上不無其他解釋空間可資填充文義上的漏洞,然而無論怎麼解釋,均不能逸脫新聞自由本質上的界域;茍拘泥於形式,那麼,喪失了核心價值的新聞自由對其自身的反噬,將恆為一個無解的悖論。

  ﹝文中片段散見2005.11.13自由時報〈新聞自由 補充教材〉以及2005.11.15中國時報〈TVBS資金 以實質控股認定〉二篇,本文為降龍第十八掌合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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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於<掃除惡質媒體,更待何時> 引用本文
提要:對惡質媒體展開凌厲、持續、徹底整頓的時機已到,就是現在。如果錯過,我們必將後悔。
引用時間: 2007-04-02 2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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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遠在「瀝青鴨」被TVBS端上螢幕之前,老早就有人當「概念瀝青鴨」好久了。
引用時間: 2007-04-05 19:05:44
留言 (4筆)
4.
Dear Amy,
謝謝你在忙碌之餘還惦著這個blog。:p

你提出很好的想法,資金來源和文化內容的論點也很精彩,
我再回應一部分,另外地下電台基本上現在是NCC在管,
如果你有興趣,不妨到媒抗找一下相關文章,相信會有很豐富的資訊。

我所謂的「眼波航向」並不是指母國文化的侵略,
或是將「本土」與「非國外」劃上等號。
這麼說好了,我們知道媒體制度不僅是維持外部公平的競爭環境,
即弱者的平等發言機會與多元媒介;
同時也要有效的保障內部經營結構中新聞自主的獨立空間,
亦即我在文章裡提到的,
將言論的武器公平分配給相對於媒體經營權﹝資本﹞而弱的新聞從業人員﹝勞工﹞。

因此,前文試圖說明的是,
麥當勞開在台灣,固然也會迎合台灣人的口味推出只有台灣才有的食品,
賣擔仔麵也不是不可能;
然而相較於專賣擔仔麵的麵攤,
兩者的資源分配、成本投入、經營策略、研發重心勢必有所不同。

除非有一套政策或自律機制能有效對抗經營權加諸編輯台﹝唱片製作部﹞的控制,
否則我們仍然很難扭轉資金來源與文化內容相生相剋的關係。

包括蔡明亮、侯孝賢的電影,在他們向外尋求資本以後,
拍出來的電影,某種程度也逐漸脫離台灣觀眾熟悉的面向,
像是你那邊幾點、最好的時光,連我都會睡著,不曉得是拍給誰看?:p

先回到這邊。你最後一段的問題太大了,
我最近忙到花轟,請容我以後再慢慢討論。
有什麼新的看法,還請你多來跟我分享一下,免得我一不小心就與世隔絕啦!XD
老二 於 2007-05-02 10:14:09 留言 |

3.
dear 西區老二:

不好意思,我前一陣子出國,所以拖到現在才有辦法整理一下想法,寫一點回應。

就媒體的文化性而言,我認為媒體內容不必然反應其資金的來源;換言之,本土資金與本土文化不一定能劃上等號。例如,侯孝賢、蔡明亮的電影製片商,就往往來自國外(法國)。至於台灣流行音樂所反映的西方音樂元素(例如:嘻哈),到底是受西方資本的文化「眼波航向」所主導,還是源自於消費者本身的喜好,很難辯證。我想,兩者都有吧!(流行文化的形成,需要另闢篇幅討論!)

你其實已指出問題的關鍵:市場的壟斷。無論資本是國內還是國外的,均會壓制小眾聲音。

「本土」文化的內涵,其實也不是一種「非國外」的文化。重要的是,文化應由多元的聲音所形塑而成,包括小眾聲音,也當然有大眾聲音。資本建構媒介,讓這些聲音能夠表達自己,但由於資本太集中,媒介就少了。

所以,國境的分界,似乎就沒有那麼重要了。反而是如你所說的,保障弱勢族群發聲的機會與媒介,才是問題的根本。(在此請教一下,目前政府對地下電台的政策如何?)

當然,台灣的情況特殊,國界還是要區分的,畢竟對岸的輿論戰還是要正視的。這種輿論戰的效果,又是另一個討論課題了....

最後,政府如何保障弱勢的聲音,也是難題(例:族群的界定、資源的分配等)。政策永遠不完美,但或許科技可以帶來一些契機吧!網路的發達提供了幾乎無限的媒介給無數的聲音,但這些媒介「有效」嗎?網路上無數的聲音,真的能影響社會上的公平正義嗎?還是仍須透過主流媒體的群聚功能才與主政者、權勢者對話?(例:文章都先在大報刊登才貼上部落格喔 ; ) )

不成熟的想法,還請笑納。
amy 於 2007-04-28 06:59:36 留言 |

2.
Dear Amy,
從這篇拙作的主張,也就是把議題間的競爭當作公共性的實踐條件來看,
任何形式的媒體壟斷基本上都是難以接受的。
我們觀察美國媒體解禁以後,私有化變成財團化,
因而造成的頻道內容商業化和單一化,
也可以得到類似的結論。

若談到本國資本和外國資本的差別,
我們可能就無法忽略媒體事業除了公共性以外,還有文化性和排他性的特色。
﹝當然,比起有線,衛星頻道資源的先天限制要少一點,但還是有限制。﹞

以同樣具有文化性質的唱片產業為例,
即使國界的概念已經從實線變成虛線,我們仍可以看見,
掌握雄厚資本和硬體優勢的國際娛樂產業進入華語市場,尤其台灣或香港,
他們在經營上考慮的是符合母公司利益的全球策略,
台灣相對的只是一個邊緣的小市場;
他們所需要的本土創意人才已不再專注於牽引與回應其原生文化,
更必須受制於企業母國的眼波航向。

同時,難敵銀彈攻勢而失去創意人才的本土產業,也面臨生存的危機。

不妨更務實的承認,
小國寡民的台灣在全球浪潮的籠罩下的確是弱勢,
但這不表示台灣沒有競爭的利基,
這時候如何確認自身價值所在,關係著我們能不能找到這個利基。
換個簡單的方式問,像本文提到:「假如外商得以人頭或轉投資等方式,
無限制的迂迴進入本國傳播市場,掌握經營權以操控新聞專業,
甚至透過企業併購,壓縮小眾媒體的生存空間」是不是我們想要的?

經濟強權當然希望國界愈模糊愈好,如同資本家當然支持放任市場的立法,
因為那是他們的利益;
如果勞動階級接受資本家的宣傳,放棄與之抗衡,又怎麼爭取得到自己的利益?
那麼,處於經濟強權夾擊下的我們呢?

以上是個人一點小小的看法,
謝謝你提出這個問題,的確很值得深思,也真的需要大家好好討論一下。
期待你和其他朋友的寶貴意見。:)
老二 於 2007-04-03 01:53:15 留言 |

1.
記得以前曾跟你討論過這個議題
你覺得一個媒體機構被國內資本或國外資本壟斷的差異在哪呢?
amy 於 2007-04-01 20:21:32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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