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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會文化學習網

唉!寫了一堆簡歷,發現實在沒什麼用處,還是說說我打算如何經營此部落好了。現在台灣雖然有大量的越南籍女性配偶,也有許多台商到當地投資,但翻遍文獻,就是找不到相關的越南社會文化資料。希望透過這個部落,可以慢慢蒐集一些資料,供有興趣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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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天堂的技藝 | 主頁 | 兩廳院廣場改造 Competition & Workshop Time ! 系列活動
March 9, 2007
無能卻要禁婚的國度以文找文
hongzen63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21:24 | 越南女性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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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會議最近有個結論:「婚姻媒合原為美事一樁,不應成為一種行業,應朝向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發展。」立法禁止婚姻媒合業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但這種國家要高度介入人民私密生活,並且試圖以中產階級浪漫想像來規範其他階層的婚姻,只是讓國家拙劣的統治技能走光而已。(圖為某名婚姻出狀況的越南新移民女性,仲介需負起調解家庭和諧的工作)

中國時報 2007.03.09



自古以來婚姻從來就不是浪漫的,也因此如梁山伯祝英台的淒美愛情故事才會傳頌千古。大部分的婚姻要門當也要戶對,不管是以前的九品中正制度(以官品為標準),還是現今的自由戀愛(以教育程度為標準),都顯示政治經濟交換在婚姻過程的重要性,毫無社會條件限制的自由戀愛只是現代社會的虛幻想像。

也因此我們看到媒人存在於古今中外,幫忙配對社會經濟背景相近的雙方人士。就世界各國經驗來看,並沒有任何國家禁止人們經營跨國婚姻媒合,甚至日本、韓國還鼓勵仲介組織化、大型化,政府才能加以輔導管理,鼓勵人們結婚,改善日益不婚的現象,解決他們認為是問題的少子化、老齡化趨勢。美國則允許以自由競爭的方式,讓婚友社以筆友的方式讓男女雙方自行認識交往。

假如婦女團體所批評的,是在於部分現行婚姻媒合業者物化及商品化女性之惡劣行徑與弊端,那麼這是廣告與媒體再現的問題,而非婚姻媒介的問題。社會上對於人類身體的物化、商品化的廣告踢倒街,禁止所有的婚姻媒合業者並無法解決此問題。假如國家認為這是惡劣行徑,那麼所有的塑身、健美、美容等商品化人類身體的行業,也應該一併禁止。

在沒有任何理解、調查的情況下,跨國婚姻仲介業者成了移民問題的代罪羔羊。國家是否有任何的資料顯示,透過仲介的跨國婚姻家庭家暴比例比較高?離婚比例比較高?仲介的台灣丈夫比較男性沙文?是否有任何國家機構或團體到鄉民社區看看,仲介與新移民女性的關係如何?據我所看到的一些社區,仲介常是新移民女性在台唯一可以依靠的對象,夫妻吵架、找尋同鄉聊天、身分居留辦理,都是圍繞在具有雙語溝通能力的仲介,這樣的功能雖然是立基於營利目標,但所提供的服務,請問哪個國家單位可以完成?

假如仲介的營利是原罪,那麼請關掉所有的銀行與商業活動;假如能夠禁止所有的營利仲介,然後由非營利組織來幫忙介紹跨國婚姻,那麼也請禁止所有的台灣媒人、婚友社;假如這些媒人、組織都禁止了,那麼請找出一個非營利組織願意來做此工作而且不收費,看看國內多數在餓死邊緣的非營利組織是否願意接手?假如政府願意花納稅人的錢來補助這些非營利組織來經營國內與跨國婚姻媒合,那麼就請納入國家的經常性業務,因為婚姻需求是永續發展的;假如政府也不願花錢補貼,那麼就請禁止國人結婚。

一個有效的國家統治,需要的不僅僅是立個根本行不通的法律(例如移工的「國對國引入」這種從沒有成功案例的模式),而是根據現實社區的運行方式,順勢利導,以既有的社會力量來規範。目前禁止婚姻媒合的立法,讓我想到馬克思的一句話:良好的企圖常是通往地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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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時報 2007.03.11 
婚姻豈是金錢遊戲
蔡順柔、吳紹文、曾昭媛

看到此文,相當驚訝,文中將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結論:「婚姻媒合原為美事一樁,不應成為一種行業,應朝向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發展。」或將民間團體主張立法禁止婚姻媒合之商業行為,皆形容為「以中產階級浪漫想像來規範其他階層的婚姻」。事實上,民間團體並不反對「非營利」取向的婚友聯誼服務,反對的是跨國婚姻仲介業者的種種商業剝削作法。

從各學者的田野研究,以及各民間團體與外籍配偶的訪談,都可同樣發現跨國婚姻仲介業者從中牟取的暴利相當驚人,統包收取的新台幣二、三十萬元費用中,各國外籍配偶的娘家可拿到的聘金,僅佔新台幣五千元到一、兩萬元,且婚禮宴客費用,竟需由女方支付。常有女方來台後才知道,自己必須獨立負擔全家生計,或是獨自照顧臥病在床的公婆,甚至必須清償夫家付給仲介的費用。

我們主張政府應針對跨國婚友聯誼,訂出各項手續費、規費的收費上限,其他細項費用也應公開昭信;另應要求對聯誼的男女雙方,都提供對等公開透明的背景介紹資訊,而不再是任由仲介業者隨意喊價、黑箱作業。例如美國在二○○三年起規定,必須事先調查蒐集客戶之個人資料或其他犯罪、暴力紀錄,提供外籍女性參考。

至於王宏仁老師所提到的,日本、韓國政府鼓勵仲介組織化、大型化以加強管理,但其實日韓並無特別鼓勵只往商業化的方向發展;而且日韓等國,正如台灣一樣,是近年來跨國婚姻仲介的主要輸入國。至於輸出國,菲律賓從一九八九年起,即禁止以廣告招攬女性嫁到他國,一九九六年還通過〈反郵購新娘法〉;越南政府也明文禁止婚姻仲介。這些都是為扭轉婚姻媒合朝向商業剝削的不當方向,提供願意自由婚配的人民,更低價更平等的選擇和服務,所做出的種種努力。

這幾年也查到多起由不肖仲介業者,勾結跨國人口販運集團,強迫外籍女性來台後從事賣淫案件。如去年底高雄縣人蛇仲介田坤章一案,就利用收集流浪街民的身份證,詐騙上百名外籍女性來台結婚,但她們來台後卻發現是被迫賣淫。

因此,我們認為由「非營利組織」來提供的婚姻媒合服務,才能夠真正做到收費低廉、資訊透明,又不侵害人權。如果政府可以輔導更多社區組織,在提供婚姻媒合服務之餘,繼續關切該社區的外籍配偶生活處境,就不必像王宏仁老師所描述的部分社區,只能由仲介業者來扮演傾聽陪伴外籍配偶家庭的角色。

我們民間團體所提出婚姻媒合應往「非營利、公益性」的規劃方向,至於是否可行及如何執行,仍須政策上進一步討論和規範。我們並不確定是否能夠鋪設出通往天堂之路,但若能提供更多條路的選擇,或許可避免底層女性誤闖通往地獄之路。

(蔡順柔為屏東市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主任、吳紹文為南洋台灣姊妹會秘書長、曾昭媛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蔡順柔、吳紹文、曾昭媛 於 2007-03-11 07:31:19 留言 |

2.
我想需要先說明我的立場:
1. 我贊成管理仲介,但反對禁止仲介此行業。
2. 我贊成NGO組織非營利機構加入競爭,但不能禁止私人的營利仲介行業。

接著要釐清的幾個觀念是:
1. 人口販運跟婚姻仲介無關,跟黑道組織、民代、政經利益結構有關。
2. 營利跟婚姻仲介無關,跟市場條件有關。
3. 商品化、物化女性身體,跟仲介無關,跟台灣的性別文化有關。
4. 跨國婚姻男女雙方的資訊不對等,跟仲介確實有關,但國家可以管理,而非禁止。


在上次移民署開會的討論,竟然得到這樣的結論:
1. 禁止營利性的婚姻仲介組織。
2. 禁止國內的婚友社。
3. 禁止國內的媒人婆收取費用。


假如不是有這麼可怕的結論,事情就好處理多了。
但是假如這樣的立法通過,可想而知,所有的婚姻媒合都地下化,滿足了天堂的想像,但可能更多人會進入地獄。


阿仁 於 2007-03-11 11:52:43 留言 |

3.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會議最近有個結論:「婚姻媒合原為美事一樁,不應成為一種行業,應朝向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發展。」立法禁止婚姻媒合業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

婦運團體與政府這樣的處理模式,不禁讓我聯想到台灣機車失竊率這麼高.如果套用到移民署現在的想法,那是否台灣需要新立一個法"禁止小偷的存在",這樣台灣從此就能不會再有小偷的存在,也不會再有機車被偷了嗎?

移民署設立的目的之一,不外為台灣大量的婚姻移民扮演重要的守門員角色,希望能透過一個結合警察權與司法權的組織,來有效管理這些"婚姻仲介業者".不管是能杜絶假結婚真賣淫的現象.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資訊交換模式等等.沒想到期待許久的移民署正式掛牌營運,第一件大事就是打算禁止婚姻仲介業者.

如果把眼睛蒙起來,這世界一切不美好的東西就會消失,如果是這樣能滿足政府對天堂的想像,那請立法機關多立點法"禁止強盜犯,殺人犯,經濟犯,的存在吧!反正對把眼睛蒙起來的人天堂或地獄也是沒有分別的吧!
Isa 於 2007-03-11 22:40:01 留言 |

4.
兩篇文章立論點的最大差異在於其對於「仲介業的營利行為」的假設很不相同。

阿仁認為目前的仲介業沒有大問題,廣告才是問題。
而後者認為仲介業者有暴利,而且剝削女方,
你們兩者何不從這樣的角度進行深入研究後,
做出更為深入的辯論呢?

我訪談過前鎮附近的一個女仲介,覺得她還滿正派的,幫助很多越南新娘,
阿明訪談過的仲介多為男性,直覺就是黑道,會剝削女性,我們兩個的經驗就很不一樣呢!
阿慧 於 2007-03-12 09:02:21 留言 |

5.
中國時報 2007.03.17 
婚姻門檻比一比


台灣首富最近在媒體公開求偶條件,希望對象「身體健康、容貌美麗大方、個性活潑樂觀開朗,生活有品味,三十歲以上」。幾位符合條件的名媛淑女立刻被媒體一一參表比對,公開配對配的不亦樂乎。而同一時間,也傳出台灣社會對外籍配偶婚姻仲介的批評,建議婚姻仲介改由非營利團體來經營,以阻絕仲介以婚姻媒合對雙方進行剝削。

自古以來,婚姻和教育都是社會階級流動的重要手段。一個三級貧戶出身的青年,可經由個人努力,從教育和職業來翻身。但對無力以教育翻身的人來說,婚姻是另一個方法。古今中外,豪門聯姻為自己的階級加分,嫁入豪門或娶高官女兒藉以和權貴沾親帶故,和貧女嫁人求得長期飯票保障生活,基本道理有什麼不同?

所以,所謂自由戀愛結婚,如王宏仁教授日前在貴版所言,其實是中產階級浪漫想像的特權。豪門權貴名媛和貧家女兒,都沒有什麼自由戀愛的權利,大家長一搖頭,一切作罷!因為階級代表了一切,結婚所帶來的附加價值勝過任何更多感情基礎。

因此,社會在欣羨豪門聯姻,富豪徵婚的同時,又何必以雙重角度來對待更多貧苦階級的婚姻安排,為他們的婚姻選擇設立更多門檻?

以婚姻所需來看,今天台灣職業媒人公開的、私下的,網路交友到處都有,人人求偶條件不一,為什麼就沒有人提議以非營利組織來規範台灣的交友婚姻服務?如果沒有合理的溝通和管理,外籍新娘的婚姻仲介,和台灣職業媒人沒有什麼兩樣,都是為了賺取豐厚的媒人紅包,將雙方較不討好的一面隱蔽不談,一旦結婚以後,媒人收錢退場,各家自求多福,嫁娶雙方都可能成為被騙的受害人。

以實際操作面和產業規模來看,婚姻仲介和外勞仲介類似,相關業務之龐大,絕不是今天台灣一般的非營利組織或團體可以承攬的產業。如果沒有更多全盤設計政策思考,非營利組織無疑在為自己找一個扛不起來的枷鎖。

今天外籍配偶面對的問題是仲介的管理,嫁娶雙方瞭解,選擇清楚明白,如富豪徵婚一樣條件公開,各取所需。問題是許多外籍配偶和台灣許多貧苦婦女一樣,在婚姻上自我獨立基礎和生活能力太薄弱,一旦婚姻不幸福或遭遇變故,生活就陷入困境。

所以,與其在他們婚姻上作更多門檻,更重要的是如何管理婚姻仲介,避免詐騙、剝削,並提供外籍配偶嫁來台更多人身、法律保護和生活協助,放寬外籍配偶入籍條件,讓她們早日身分合法,學習獨立生活技能,減輕家庭負擔。

我曾經在實務工作上碰到一個鐵工,他說他只是想娶一個老婆生幾個小孩有個自己的家庭,但他的條件找不到台灣女性結婚,所以去娶一個越南新娘。我問他和妻子的適應問題,他不卑不亢的說「人家如果不是家貧也不會來嫁給我,婚姻本就是要經營啊。」

追求幸福的權利不分階級,能有這樣的人生智慧,所謂的權力財富、身分地位均不足道矣。(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助理教授)
邱貴玲 於 2007-03-17 06:19:35 留言 |

6.
愈禁止,只會讓更多仲介地下化,嫁娶雙為更沒有保障而已。

我贊成有個非營利組織提供類似服務,例如有收費的私人律師事務所,也有幫助弱勢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等。但跨國婚友介紹真要做起來真的很複雜。不知國外有沒有成功的例子。

婚姻仲介和感情追尋一樣,是一種個人需求,有供有需,雙方其實有接受也有拒絕的選擇權利。

我也見過到東南亞娶不到老婆的,因為他的條件長相和聘金等,女方不接受,要一個條件更好的。所以,也不絕對是嫁的一方都沒有發言權啦。
貴玲啊 於 2007-03-17 17:35:12 留言 |

7.
請問一下版主所提,移民署開會結論的這一點:「禁止國內的媒人婆收取費用。」

在網路新聞上找來找去怎麼看都只有針對婚姻媒合業者的規範,沒提到這一點。

怎麼想也覺得不太可能規範到不涉及商業領域的常民行為吧??!!
否則應該早就成為報紙頭條了~~

可以請版主進一步說明你這裡的「媒人婆」是我們一般習俗中的那種、還是職業的婚仲業者呢?如果是前者,就令人非常的想看移民數的會議記錄(雖然可能要不到),如果是後者,是您名詞使用的混淆嗎?多謝:)



好奇路人 於 2007-03-18 00:30:33 留言 |

8.
剛發現留言無法送出只好重寫一次
想請問版主移民署的會議結論之一:「禁止國內的媒人婆收取費用」

在網路新聞找不到相關報導,都只有針對婚姻仲介業所作的規範,對常民生活領域(例如我鄰居阿姨在我表哥婚禮上扮演媒婆角色,收到的紅包)怎麼想都不太可能進行干涉

因此請問版主這裡用的「媒人婆」比較準確的定義如何?
或說會議中的脈絡如何。如果是我舉的例子,那就令人很想看會議記錄了;如果是職業的婚仲業者,那為什麼要用「媒人婆」這三個字,這跟前兩點結論不是重複了嗎?

請版主釋疑,謝謝:)








好奇路人 於 2007-03-18 00:39:06 留言 |

9.
「媒人婆」,就是我們家隔壁的媒人婆,沒錯。

根據當天會議的討論,只要是有關「人」的媒合且賺取費用者,就要禁止。
所以跨國婚姻仲介、國內婚友社、媒人婆,只要有收錢,就要禁止。

但是這有可能嗎?

有人就說,那我來媒合婚姻見面不收費,但是將來辦理移民手續、辦酒席、婚紗攝影,收費更貴,加起來都一樣,這樣算是「婚姻媒合業」嗎?

要去取締媒人婆嗎?假如此法通過的話,那麼將來只要我對某個媒人婆不爽,去舉發他,他就完了。

這不是很可笑的結論嗎?

阿仁 於 2007-03-18 08:27:21 留言 |

10.
此篇為私密留言
K. 於 2007-03-18 18:59:42 留言 |

11.
是的,網路的婚友社也要禁止
因為這也是營利事業
所以跟跨國婚姻仲介一樣被歸類為營利的,
當然被禁止
hongzen63 於 2007-03-18 22:01:56 留言 |

12.
有關來台女性移民與國內男性教育程度的關係,或者婚配市場裡面的階級因素,可以參考台大經濟系駱明慶教授的新研究:

「教育成就的性別差異與國際通婚」
http://ccms.ntu.edu.tw/~luohm/Imarriage.pdf

或者參考其部落格:
http://blog.roodo.com/lakatos/archives/113064.html
阿仁 於 2007-03-19 22:33:01 留言 |

13.
中國時報 2007.03.20 
我也是家裡的公主
邱雅青/泰國籍配偶,南洋台灣姊妹會前任

理事長十七日邱貴玲教授〈婚姻門檻比一比〉投書,強調「追求幸福的權利不分階級」,新移民女性真有追求幸福權利嗎?

所謂的幸福是什麼?那是男方的幸福還是我的幸福?權利是什麼?仲介跟男方說「一六三公分、四十五公斤、廿四歲,保證處女,不滿意可退!三十萬全包!」這是誰的權利?男方的?還是我的?我今天可以有權利找對象吧?說到「婚姻條件」,我也希望另一半身體健康、帥氣大方,互相陪伴一輩子--但今天婚姻仲介是這樣嗎?

以筆者的理解來說,婚姻仲介只保障了男方可以有權利,女方的權利他們一點都不在乎。雖然我不是名模,不是主播,但我也是家裡的公主啊!名模主播可以知道男方的條件,家裡的公主就不可以嗎?今天仲介騙了我們說結婚要拿多少錢出來,騙我們說男方家多好多好,騙了男方的聘金,我們以為是來結婚的,可是男方卻說我們是買來的?

邱貴玲教授提到「婚姻仲介跟台灣媒人沒有什麼兩樣」,台灣媒人敢跟男方保證處女、保證結婚嗎?台灣媒人敢騙女方嗎?如果仲介真這麼好管理,那麼台灣為什麼有這麼多外勞被仲介剝削的事?還有,王宏仁教授也曾說仲介的自由競爭,才能幫助新移民女性…。台灣有幾十萬的外籍配偶,學者真的問過我們的意見、真的知道我們有多不喜歡仲介的作法嗎?你們說只要管理仲介就可以解決問題,但是管理辦法在哪?

請大家多問問新移民的想法,不要只問仲介和老公。現在我們只看到政府或學者一直為仲介說話,我們想聽大家到底想怎麼處理仲介。目前在陪伴新移民女性走出來和修改不合理的法律限制的,都是非營利組織,請大家支持我們的主張!
邱雅青/泰國籍配偶,南洋台灣姊妹會前任 於 2007-03-20 18:18:16 留言 |

14.
呵呵,我可從沒說過:
「仲介的自由競爭,才能幫助新移民女性…。」
不知從何聽來的?

南洋台灣姊妹會說「我們只看到政府或學者一直為仲介說話」,
開會時,也有女性委員猜想「你代表了哪些利益團體」
這種先把別人貼標籤的作法,不是討論事情的態度。

我們是在為台灣社會說話,就如同南洋台灣姊妹會為新女性移民說話一樣,我不會懷疑對方的真誠性。(but can the subaltern speak?)
王宏仁 於 2007-03-20 18:29:37 留言 |

15.
任何一個行業,只要有市場,就不可能一聲禁止令下,就可以讓它消聲匿跡。婚姻仲介更是如此。只要台灣今天有男子想要結婚,但卻找不到本地女子,就會向國外尋求。

作為一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我只擔心地下化,讓更多人受害,讓更多人碰到問題不敢求助,受到更多的剝削。
邱貴玲 於 2007-03-20 22:09:52 留言 |

16.
中國時報 2007.03.22 
仲介 可和非營利服務並存
邱貴玲/北市(助理教授)


泰國籍配偶邱雅青小姐,日前對我反對全面禁止婚姻仲介行業的立場,提出反駁,我想再作一些說明。

首先,我和王宏仁教授,從來沒有反對非營利組織提供婚姻仲介服務。我們反對的是「禁止民間仲介服務」,主張的是「加強管理」,讓「民間仲介和非營利服務並存」。

邱小姐說她也希望對方「身體健康、帥氣大方、互相陪伴一輩子」。但女方沒有和「帥氣大方」的男方本人見面嗎?男方花重金千里求妻,不也希望互相陪伴一輩子嗎?在婚姻的決定過程中,沒有感情基礎,就只能以實際條件作衡量,豪門聯姻,外籍婚嫁皆如此,男女都求一個交換的平衡點。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看法和方法各有不同。

如我文章所指,如仲介蓄意隱瞞,嫁娶雙方都有可能是被剝削的受害者。而外配因為語言、文化弱勢,一旦受害就更加無助。

邱小姐指「今天政府和學者一直為仲介說話」,有失公允。仲介不好管理是真,許多外勞被剝削也是事實。但因某行業有不肖業者,管理執行不力,沒有發展出完善的管理辦法,就認為不可能管理,來個全面禁止,如此邏輯未免也太簡單。從實務面看,從來沒有一個行業會因政府禁止就從此不存在,只會轉入地下化,資訊更不透明,嫁娶雙方一旦受騙更沒有法律保障,因害怕透過地下管道的事蹟曝光,將使更多受害者求助無門。

婚姻仲介管理,需要更多討論和設計,外配婚姻需要更多生活支持放寬入籍條件,非營利團體提供婚姻仲介服務是件好事,但婚姻仲介問題不會因為禁止民間經營就一刀解決。

邱貴玲 於 2007-03-22 08:44:22 留言 |

17.
這幾天大家在中國時發表的文章
其實讓我看到非營業組織與學者間的論戰
"非營組織真的準備好了嗎"vs"外配被剝削來台"

"外籍配偶"在這場論戰中的位置真的不見了
只看到非營組織與學者間的論辯(並不是外配沒發言)
王老師甚至在今天的文章上直接點名
可由南洋姐妹會先試試做做看(個人是覺得有反諷之意)
反讓我擔心起非營利組織真的是在替外配尋求制度上的福利嗎
或者是學者間的恩怨
哈我想太多吧
kevin 於 2007-03-23 13:11:12 留言 |

18.
我真的沒有諷刺的意思,
只是希望南洋姊妹會可以試試看可行否,
因為摸著石頭過河是我的「實用主義思考」路數
走走看,知道哪裡有困難,將來的人就可以避免犯同樣的錯誤了

我跟其他研究學者之間沒有恩怨啦
跟南洋姊妹會的一些人都是好朋友
跟昭媛也是朋友啦,
只是觀點不同而已

德國的Habermas 跟 Luhmann在學術上爭論不休
但卻是很好的朋友
王宏仁 於 2007-03-23 14:22:27 留言 |

19.
謝謝老師的回信真快哈
目前學生是社會所研究生
同時也在移民署工作
正巧論文正在探討婚媒的問題
當然也閱讀許多老師的資料'
希望有機會能向老師請較相關問題
謝謝
kevin 於 2007-03-23 14:44:06 留言 |

20.
學者的恩怨? 拜託,怎麼又是陰謀論? 什麼東西都用陰謀論去解釋,就沒有正反辯論了,更沒有是非討論了。

我是獨立思考,就事論事在談,沒有任何私人不愉快 (我根本不認識南洋姊妹會,也沒見過曾昭媛,沒有互動交集,那有什麼恩怨。

一個社工員的EQ程度,我絕對沒問題啦。

王宏仁,我們應該沒有什麼恩怨吧,哈哈。
邱貴玲 於 2007-03-23 20:16:24 留言 |

21.
我的疑問是,王老師在上面留言說:
「我們是在為台灣社會說話,就如同南洋台灣姊妹會為新女性移民說話一樣,我不會懷疑對方的真誠性。(but can the subaltern speak?)」

對我來說,這是很匪夷所思的。
既然南洋姊妹會都已經「公開投書」了。而王老師也說了:「我不會懷疑對方的真誠性」
那為何王老師心中還有一個小小的疑問:but can the subaltern speak?
macondo 於 2007-03-25 00:28:36 留言 |

22.
嗯,我的疑問是,作為一個研究者,
我的發言位置,是否真的可以替代其他人說話?

這個在知識論上是個議題,
所以我也會對自己的發言立場進行反省

所以不是懷疑發言者的真誠性,
而是想更清楚知道「發言者─被代表者」之間的關係如何
王宏仁 於 2007-03-25 08:43:09 留言 |

23.
數一數在這裡留言的人數...似乎不超過十個人..
如果你們真的可以影響立法決策, 我希望你們真的不要禁止仲介婚姻這個行業..

我聽說在澎湖有個村落都是外籍新娘, 因為台灣女生不想嫁到那裡!

如果沒有仲介, 澎湖的男人怎麼辦?

既然這個行業是這一個時代的產物....仲介就一定會存在....

而如果先禁止, 然後又順應民意再開放, 那個時候, 這個行業就變成是特許行業了..........只有少數人可以經營而已

路人甲 於 2007-06-23 16:24:17 留言 |

24.
可能在此留言的人不多,
不過這就是學術的力量與限制:
有多少人看此文,多少人受影響,都是我們無法知道的。
但假如不做的話,那麼是一點結果都沒有的。

努力吧!同志尚未成功,革命仍須努力
阿仁 於 2007-07-24 17:11:21 留言 |

25.
這ㄇ晚才看到這片文章

賀...金賀

大家都說ㄉ很有道理

嗯...我來寫ㄍ信給政府相關單位,看看能不能有點作用
no name 於 2007-11-20 01:00:15 留言 |

26.
外籍新娘來台後會有被騙的感覺,是因為所託之人跟她當初的想像有落差,以及對他們想像中的台灣有落差(大部分外娘都是嫁到台灣偏遠鄉下)。

再加上被男方視為物品(妳是我買來的),就更覺得自己所託非人被媒合業者給騙了。

女方之所以會有被騙的感覺,是因為她們無法自己掌握/查證資訊。

婚姻媒合業若被禁止,只會更讓這些資訊沒有辦法被掌握,讓更多無辜的女性受害。

禁止婚姻媒合業只會讓婚姻仲介轉而地下化,讓更多人受害還無處可以申訴。

有些學者對婚姻抱持著浪漫愛、聖潔的想法實在蠻可笑的,不知道是天真還是蠢(應該是天真啦~能當學者智商應該不低才是)。

婚姻媒合業不能收錢???不然是在作火大的喔???

我不贊成把婚姻媒合業搞成NGO啦~那太偽善了。

把人推入婚姻的火坑,明明不是一樁善事,搞成非營利事業,好像在作慈善事業一樣,這~未免太假了。

立法管理婚姻媒合業,把婚姻媒合業該負起的責任義務制定出來(不是嫁來就沒事了),業者可從中賺取多少利潤,該繳多少營業稅,明文規定出來,這樣不是很好嗎????


我實在搞不懂你們這些人是在禁止什麼意思的。




麵麵 於 2008-01-02 10:37:23 留言 |

27.
『立法管理婚姻媒合業,把婚姻媒合業該負起的責任義務制定出來(不是嫁來就沒事了),業者可從中賺取多少利潤,該繳多少營業稅,明文規定出來,這樣不是很好嗎????』

利潤的多寡來自剝削消費者多少
服務愈多收取的費用就愈多

業者開出一大堆玲瑯滿目的服務項目
在資訊不對稱的狀況下
消費者還是會摸不著頭緒
到底是被收貴了?還是算便宜了?
大家努力運用討論與設計來管理婚姻仲介,
不僅合理化仲介商以婚姻形式買賣人的意圖
況且在現今的法律與規範管理下的各種行業業者
有哪個不鑽漏洞的
有哪個行業真的是被管理好的…
Z 於 2008-01-05 15:34:06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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